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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命運共同體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本質審視〔*〕

2024-05-09 13:18郝亞明楊文帥
學術界 2024年2期
關鍵詞:人權命運共同體

郝亞明,楊文帥

(1.貴州民族大學,貴州 貴陽 550025;2.南開大學 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天津 300350)

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參與全球人權治理的核心理念。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列為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進行強調,明確提出要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指引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人權被視為全球治理的核心價值,某種程度上任何全球議題都與人權息息相關,因此有學者認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歸根結底就是全人類人權的共同體?!?〕2021年9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了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提出:“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深度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工作,推動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體系,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薄?〕這顯示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僅成為中國參與全球人權治理的實踐指南,更成為推動全球人權治理變革的價值旨歸,在思想理論、制度體系和目標路徑等多個方面引領著全球人權治理變革。當我們思考人類命運共同體如何才能更好完成從“理念引領”轉向“實踐引領”時,就有必要從人權的本質維度審視這種變革機理,逐步完善這一全球人權治理話語體系,以期促成國際社會普遍的理解支持和廣泛實施。

人權的本質在于人固有的尊嚴,這是全球人權治理的道義基礎。然而,“人的尊嚴”畢竟屬于哲理上的設想觀念,現實生活中的人總要處于一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中,“根本不存在的‘抽象’的人,事實上,即使連野蠻人也生活在某一種(具體的)社會秩序當中”?!?〕所以,盡管“人的尊嚴”完全源于“人作為人”的理性存在,而非任何外界因素或規則所賦予,但是仍然離不開外在力量的表征和保障,否則人的尊嚴永遠也不可能成為人實際享有的人權,國家和法律存在的正當目的乃是為了確保人的尊嚴的實現?!?〕人的尊嚴最初表現為人的道德訴求(人類尊嚴客觀存在,人是道德意義上的主體〔6〕),隨后經由政治革命納入國家公民秩序(貫徹人權并懲罰踐踏人權行為的責任,由特定類型的公共權威—國家政治權威來承擔〔7〕),最終以法律規范形式得到實質保障(人的尊嚴是最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框架標準,寫入無數的憲章、國際法和宣言里〔8〕)。就此而言,可以引申出全球人權治理的三個本質維度,即道德訴求、政治理想和法律規范。共同的道德訴求可以確立人權的倫理價值,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共識基礎;共同的政治理想可以塑造人權的實踐目標,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秩序框架;而共同的法律規范可以設定人權的指涉范圍,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行動準則。人類命運共同體從上述三個本質維度引領著全球人權治理,秉持全人類共同價值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道德訴求,建構更加公正合理包容共贏的世界秩序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政治理想,推動國際關系民主化法治化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法律規范。

一、人類命運共同體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道德訴求

人權具有道德性,體現人之所以為人的良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道德正當性之于國際人權保護十分重要,以至有人主張人權是當今世界唯一的美德〔9〕及共同的道德語言〔10〕。如果道德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僅僅把政治權利宣稱為一項權利,那么人的抑惡揚善的特別作用就無從體現,只有授予人權道德正當性的證明,人權才能處于更好的地位,對一些多元化的或存在爭議的權利進行對話協商,由此可能勸說國家應當采取某些方式的行動,即使這么做并不直接有利于它們的利益?!?1〕不難想象,當人權概念完全被政治化之后,人權的存在形態就將退回到霍布斯人人相互為敵(war of every man against every man)的自然狀態,〔12〕而不是人人友善共處的和平狀態,這恰恰背離了人權的價值根基,人權亦會失去正當性。人類命運共同體以歷史眼光和全球視野思考和謀劃全球人權治理,秉持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的道德基礎,推動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為人類整體利益和世界人權文明發展貢獻力量。

國際著名人權研究學者路易斯·亨金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全球人權治理興起之時就曾斷言,一種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大多數規定的、能夠超越文化差異性的共同道德規范是存在的?!?3〕時至今日,全球人權治理依然遠遠沒有達到人們的期望,不僅未能確立共同道德規范,反而日益凸顯出其結構性困境,面臨規范失衡、機制失序、價值歪曲、人權異化以及公平困局等諸多問題?!?4〕從根本上來說,全球人權治理之所以不盡如人意,與共同道德規范的失位有著莫大關系,這種失位集中表現于國際人權道德規范“一元論”與“多元論”的價值糾葛。以美國為代表的人權道德規范一元論認為,存在一種“普世價值”,并且這種“普世價值”必須源自“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理論原則,將原子式政治權利作為判斷人權價值對錯和優先次序的道德性客觀基礎,這種主張公民權利與公民身份平等化是以犧牲差異、少數和多元化為代價的,人權的“普世性”也就成了實現本國特殊利益的濫用工具,“無視國際社會差異事實和平等尊重原則”實際上是一種文化霸權?!?5〕與之相反,人權道德規范多元論認為,人權的特殊性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尊重和承認,一元論把道德主體的差異性機械簡化為同質性,試圖用一種本土化的原則強行推及至所有地區以迅速形成人權共識,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多元化的問題在于,如何正確處理人權道德規范“共同性”與“差異性”的關系,過分強調差異性則會危害共同性,人們可能永遠也無法就人權共同道德規范達成一致,須知多元文化主義在承認一種政治生活中永遠都會存在著若干文化群體的同時,也要求確立一種共同的文化,〔16〕否則國際人權實踐將無從開展。

人類命運共同體深刻認識到世界各國人權哲理與人權實踐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無論國際社會多么渴望達成全球人權治理上的一致,都必須考慮主權國家構成的國際體系,都必須尊重人權文明的多樣性,最大限度地調和不同觀點找到共通點,在此基礎上構建一種全人類共享的人權道德規范,這便是全人類共同價值。共同價值之所以能夠作為全人類共享的共同道德規范,根本原因在于每個民族和國家在自己的歷史實踐中形成了帶有人類共性的價值,凝聚著不同文明的智慧,既無高低之別也無優劣之分,共同價值是各民族都有貢獻、共同認可的價值?!?7〕這包括:第一,人權不僅是個體權利,還是集體權利,它不是某個人、某些群體、某些國家或是某些利益集團的專屬權利,而是所有人共同享有的權利。第二,保障人權應當觀照整體的人類社會,秉承守望相助、天下同心的人本主義精神。少數人權利的實現,不代表所有人權利的實現,少數國家或地區享有較高的人權保障水平,也不代表世界各地都享有較高的人權保障水平。第三,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各國實際的特殊性相結合,兼顧人權的共同性與差異性,一方面要注意到人權的共同性,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人權的差異性,不能以保護人權為由干涉他國內政,尊重各個國家自主選擇適合自身的人權發展道路,建立合作共贏、友好協商、開放包容的國際新秩序,實現人權保障的“最大公約數”。

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同價值下的人權道德規范強調集體人權。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全人類的集合體,全球化時代個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類社會是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運共同體,個人權利只有納入共同體中才有實現的可能。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主張的集體人權,不局限于某一國家或某一地區,強調的是世界各國人民平等享有的集體人權,避免少數國家推行集體人權的政治化和霸權化,是針對現行全球人權治理理念的重大變革?!八苯由婕皟深惣w人權:人類集體人權和人民集體人權。其核心是要求從維護人類集體人權的高度來調整各國人民集體人權的實現方式?!薄?8〕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各類人權相互依賴與不可分割的原則,促進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均衡發展。既強調人的整體可以作為人權的主體,又不忽視個人享有人權主體的權利,有力升華了“人權是社會中個人的權利”“集體權利不過是個人權利的延伸”等個人中心主義人權觀,避免了以個人權利否定集體權利或以集體權利來否定個人權利的兩極偏向。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集體人權理念還在于要處理好各國人民的集體人權與全人類集體人權之間的關系。按照人權的定義,“人權就是因為我們是人而擁有的權利”,〔19〕那么所有人都應該平等地享有一樣的人權。問題在于,各國人民的人權實現方式有所不同,因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帶來的人權實現水平也參差不齊。由此,各國人民的集體人權與人類共同的集體人權就很容易發生沖突,導致全人類集體人權的普遍實現失去了相應的支撐基礎。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西方發達國家傾向認為,首先應保障自由、政治等個體權利;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則傾向認為,首先應保障生存、發展等集體權利,防止少數國家將自身人權觀強制推行為人類集體人權觀。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人權主體是全人類,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權,包括各國政府和人民及其所組成的各種政府組織或非政府組織,踐行的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維護的是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用共同的道德標準使不同國家和地區達成人權共識。

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同價值下的人權道德規范強調共同義務?!皼]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薄?0〕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各國共處一個世界,保障人權離不開每一個國家和人民的攜手努力。各國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也要兼顧他國的發展,“只有各國共同發展了,世界才能更好發展。那種以鄰為壑、轉嫁危機、損人利己的做法既不道德,也難以持久”?!?1〕各國在追求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同時,也應當履行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義務。此外,享有更高人權保障水平的國家,也有義務向那些人權保障水平較低的國家提供幫助,而不是一味站在所謂的人權道義高地對他國指手畫腳,這不僅無助于國際人權問題的解決,還會導致國際人權狀況進一步惡化。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へ惪嗽?0世紀80年代提出了國際風險社會的概念,在他看來,風險是“一種應對現代化本身誘致和帶來的災難與不安全的系統方法。與以前的危險不同的是,風險是具有威脅性的現代化力量以及現代化造成的懷疑全球化所引發的結果”?!?2〕在國際風險社會中,沒有人可以獨享權利而無需承擔義務,積極履行保障人權的義務,更加有利于權利的實現。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確立了“人類命運與共”這樣一個大的價值指向,明晰了各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各國權利的實現與全人類權利的實現是一個有機整體,履行全人類共同的義務,也是在保障各自權利的實現。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尊重和包容各國人民合理正義的集體人權,但同時強調對實現全人類集體人權義務的履行。當各國人民的集體人權和全人類集體人權發生沖突時,各國人民應選擇協商對話的方式,而不是詆毀對抗的方式來解決,并且各國人民的集體人權不應超越全人類集體人權的界限。

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同價值下的人權道德規范強調動態發展。人權是一個歷史的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各項人權需要均衡發展和進行動態調整,其人權理念和人權實踐都在根據全球人權問題的實際狀況而及時調整。如面對全球性突發的新冠疫情危機,提出構建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面對全球性網絡安全危機,提出構建人類網絡空間安全共同體;面對全球性海洋生態危機,提出構建人類海洋命運共同體;等等。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歷史轉折時期,人權也呈現新的發展態勢,這就需要有新的人權理念和方案來加以應對。自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以來,西方文明的人權觀念曾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人權的發展,但其局限性在今天也日益凸顯。西方國家罔顧各國謀求共同發展的新現實,墨守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等狹隘政治人權觀念,無視廣大發展中國家對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等新興權利的迫切訴求,大搞人權霸權主義,甚至把人權當作干涉別國內政的政治工具,嚴重破壞了全球人權治理的秩序基礎。有學者指出,“資本主義全球化所建構的世界秩序及其全球治理體系,已經完全背離了啟蒙時代以來人類孜孜追求的以人為主體的‘共同體’發展道路?!薄?3〕為了避免全球人權治理陷入雙輸的“囚徒困境”,各國不得不尋求人權的共同發展。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人權發展道路,人權領域沒有“教師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以歷史的發展的具體的現實的眼光看待人權發展道路,既堅持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又尊重人權的特殊性形態;既堅持人權的正義價值,又突出人權的時代內涵;堅持以平等互信、包容互鑒、合作共贏、共同發展的方式推進全球人權治理,強調人的全面發展和幸福生活,為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中國理念和中國方案。

二、人類命運共同體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政治理想

人權具有政治性,人權最初僅限于主權國家的國內政治,“是一種關于本土公民身份的政治觀念,通過建構公民身份的空間來獲得,在那空間里,權利被賦予并被保護著”?!?4〕隨著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建立,人權開始突破主權國家的界線,成為當代國際政治生活最重要的議題之一。從這一意義上來說,人權天生就具有政治屬性,無論何時都很難脫離政治的范疇,并且在今天具有國際化的政治屬性,因而基于政治性開展全球人權治理成為一個優先性的任務。人類命運共同體是立足于國際政治的實際情勢,針對“世界怎么了,我們怎么辦”的時代之問,以胸懷天下的世界視野給出的國際秩序建構新方案。在這一方案下,國際關系是公平正義的,而不是黑白顛倒的;國際政治是平等互惠的,而不是你輸我贏的;人權政治行為體與受益者都是全世界,而不是某個或少數國家。

一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走向非政治化。人權政治化,已成為世界人權事業健康發展的最大障礙。人權的政治性與政治化是兩個甚不相同的概念,所謂人權的政治性指的是人權的政治性屬性,既代表人權產生于人類追求善治的過程,又代表人具有的政治性權利,如政治性人權觀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所謂人權的政治化指的是“國際關系行為體出于某種政治動機以政治實用主義的態度來處理人權問題,將人權作為實現某種政治利益的傾向與過程”,〔25〕人權在此時既脫離國際人權標準,也不符合政治性的原本人權內涵,成為一些國際行為體實現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典型的有“人權外交”“新干涉主義”等。例如,美國在二戰結束以后就一直堅持實行人權外交政策,美國前總統卡特曾直言不諱地聲稱“人權是美國對外政策的靈魂”,在全世界大搞單邊主義謀取本國政治利益。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決反對人權政治化,致力于推動人權非政治化的進程,主張世界各國擺脫人權政治化的思維,秉承對話協商、平等理性的態度,妥善處理人權問題,開展人權交流合作。人類命運共同體擺脫了國際政治傳統觀念的束縛,摒棄零和博弈思維,破除全球發展的層層壁壘,國際政治的出發點不再是某個國家的私利,而是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國際政治的行為方式不再是叢林法則的弱肉強食,而是平等合作的共享共贏;國際政治的制度體系不再是強權主義的單邊主導,而是多邊主義的共商共議。人類命運共同體超越了西方自由主義人權觀構想的“西方中心—非西方邊緣”的前提預設,“不再將國際正義觀拘泥于抽象的觀念世界中,而是著眼于現實的國際社會狀況特別是人民的希望和愿景來考察正義的概念和正義實現路徑”,〔26〕這樣人權發展道路就是多元的而非一元的,任何國家不能因政治制度的不同、發展道路的不同就采取歧視性或敵對性的人權政策。人類命運共同體消解了全球人權治理與民族國家政治體系“二元對立”的結構性矛盾,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基礎上,將人權發展的道義回歸至全人類,權利與義務共享共擔,民族國家不再是彼此分裂的國際松散體,而是緊密的國際共同體,各國人民不僅是國界之內的國民共同體,還是全球范圍的命運共同體,各國因此具備了通力合作應對全球性人權挑戰的動力源、共情力和感召力。

二是推動解決人權的國際異化問題。人權的概念自誕生起,就從未停下擴散的腳步,如今人權國際化已經成為人權實踐的平常狀態。按照人權道義標準的國際化,本身并不成為一個問題,因為人權國際化實質是對人權的國際保障,旨在促進尊重和維護全人類的人權。問題在于,由于人權國際化的主要行為體是國家,所以人權國際化與人權政治化通常結伴而行,這就造成人權的國際異化問題。例如,西方國家推行的人權國際化實際上被加入了“普世價值”的偏見色彩,人權的國際化不過是人權的西方化,反映的是西方人權話語體系超越西方界限向世界各地傳播的政治實踐?!?7〕人類命運共同體人權國際化的法治化和機制化,推動人權國際化始終走在法治化和機制化的進程中,以國際規范性和合理性力量解決人權國際異化問題。第一,解決人權國際化中人權高于主權的問題。西方把人權視為國際政治競爭和斗爭的武器,把“人權高于主權”作為干涉他國內政的“合法標準”,并為這一話語霸權披上“國際人道主義”“保護的責任”等粉飾性外衣,嚴重侵犯了他國主權并衍生出大量人道主義災難。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人權國際化的合法性來源,保護人權是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國與國之間是連帶而非對抗關系,“人權的命運——它的實現、剝奪、保護、違反、強制執行、拒絕承認或享受都是一種國家性而非國際性的行為”?!?8〕第二,解決人權國際化中人權標準的對立問題。人權國際化必然要遵循某種標準,發達國家認為人權國際化的標準是自由主義人權觀,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則認為人權國際化的標準是多元化的,這就造成了國際人權標準對立的問題。人類命運共同體主張人權國際化有共同的標準,但沒有普世的標準,強調人權文明的多樣性,支持各國采取符合本國國情的人權標準,認為判定人權國際化的標準不是只有西方一種標準,更不是西方的霸權標準。第三,解決人權國際化中何種權利優先的問題。西方自由主義人權觀主張個人權利和政治權利優先,而廣大發展中國家則主張集體權利和發展權優先。美西方經常強制要求受援助國按照西方人權標準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就是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人類命運共同體強調發展之于人權保護的重要意義,以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優先人權,進而促進人民其他權利的實現,通過國家間相互合作促成共同發展,保證人權國際化走向符合人類共同利益的善治之路。

三是推動全球人權治理的社會性與政治性的平衡。人類命運共同體既強調人權的政治性,也強調人權的社會性。何為人權的政治性?何為人權的社會性?在政治性維度下,國家是受限制的權力主體,國家既是威脅的主要來源,也是安全的主要提供者?!?9〕國家與人權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促進的,“人權并沒有表明作為人的個體尊嚴標準,而是提供國家權力尊重人民消極身份尊嚴的普遍標準,和國家權力為維持其積極身份尊嚴而遵守的普遍標準”?!?0〕在社會性維度下,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權是人類基于其固有尊嚴價值而享有的權利,需要平等保障國際社會成員的幸福生活權利。人權存在政治性與社會性兩個內在性質,〔31〕二者同為人類命運共同體不可分割的內在性質,只強調人權的政治性忽視人權的社會性,將導致狹隘實用主義權利觀的盛行,失去人權的普遍性特征,使得人類命運共同體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支持。只強調人權的社會性忽視人權的政治性,將導致全球人權治理偏離國際秩序的核心,失去人權的固有性特征,使得人類命運共同體喪失人權話語建構的條件。在國際人權機制中,有關人權是政治性還是社會性的爭論一直在持續,盡管《世界人權宣言》對人權的政治性和社會性兩個維度作了明確規定,并將其“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32〕然而,在國際人權實踐中卻難以就平衡人權的政治性和社會性開展共識性人權保護行動。如發達國家政治權利與發展中國家社會權利的“哲理之爭”,導致全球人權治理變得躊躇不前。人類命運共同體強調人權政治性與人權社會性的同質性,不論是人權保護的政治性進路還是社會性進路,其終點是相同的:攜手建設一個更加和諧美好的世界。簡而言之,人類命運共同體把人權的政治性和社會性看作是實現人權的方式,而不是實現人權的標準,這樣就避開以人權哲理取代人權實踐的無意義爭論,就可以在追求社會性與政治性的平衡中促成全球人權治理。從人權的政治性維度來說,人類命運共同體主張人權治理要在公平正義的國際機制下運轉,公民和國家的人權訴求不能侵害主權國家的利益。從人權的社會性維度來說,人權的主體是全人類,包括集體權利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各國人民都平等享有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多元化權利。

三、人類命運共同體引領全球人權治理的法律規范

人權具有法律性,從真實的法律中才會產生真實的權利?!?3〕法律性是人權的一個基本特質。為人權賦予法律的意涵和保障,可以確定某項權利能否成為人權(人權標準)以及成為包括哪些內容的人權(人權內容),否則人權話語將失去公認的正義性和合理性,人權治理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人治性,容易成為國際政治延伸的工具,引發人權概念被隨意解釋和濫用的膨脹性后果。人權的法律性意味著全球人權治理必然要法律化,包括國內法律化與國際法律化兩個層面。在全球人權治理中,國內法律化和國際法律化二者互為補充、缺一不可,國際人權法規定的權利只有與各國國內法規定的權利重合時才可以被視為人權,而國際人權機制的各類權利需要各國國內法律的接受、納入以及具體化?!?4〕

當前,人權的法律化至少還面臨三個難題:一是人權的法律屬性受到質疑。許多權利的概念、內容和功能等都模糊不清,不符合法律確定性的要求。例如,自然權利觀就明確反對人權的法律屬性,認為把抽象的道德性人權直接轉化為具象的法律性人權不太現實。二是人權的法律化難以實現。國際人權規范充滿妥協性且缺乏強制性,一方面,有一些權利無法得到各國的普遍承認;另一方面,即使那些獲得各國普遍承認的權利,一旦與本國利益發生沖突便很難得到執行。三是國內法治化和國際法治化矛盾沖突。人權文明的多樣性與主權國家的至高性,讓國內法治化與國際法治化存在適用性的張力,當二者失去規范一致性的時候,也就不可能產生人權行動的一致性。比如在國際人道主義問題上,由于主權與人權關系規范的不同,引發了“干涉主義”“軍事主義”“和平主義”等截然不同的人權行動。人類命運共同體致力于解決上述三個難題,引領全球人權治理形成公正合理包容的人權法理格局?!?5〕

人類命運共同體致力于解決人權的法律屬性受到質疑的難題,尊重和維護人權的法律屬性,主張國際法是治理的開端,全球人權治理必須要在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下開展。人權的法理核心是要維護“人的尊嚴”,然而人的尊嚴是超越實在法的法律的倫理總綱?!?6〕換言之,人權除了法律屬性之外,還具有政治屬性、道德屬性等多重屬性,以致有人提出人類社會層次上所體現的“主張的行為”都可以視為人權。人權概念的這種模糊性—廣義性與法律要求的清晰性—限定性相對立,形成了人權理想與人權實踐之間的巨大反差,這不僅容易讓國際人權法束之高閣,更有被隨意解釋和濫用的風險。如聯合國官網宣稱人權已經成為普世價值(本意強調《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的普遍性〔37〕),然而西方國家卻把“普世價值”等同于“自由主義人權觀”,打著維護國際人權法的旗號到處推行雙重標準,因此又有人強烈反對把法律維度納入人權概念?!?8〕現今國際人權規范機制遲遲不能發揮治理效能,很大程度上與上述人為割裂的反差有關。人類命運共同體反對把抽象的人權標準與具體的人權實踐對立起來,主張人權的法律規范是歷史的和發展的,不存在一成不變或永遠適用的法律規范,同時法律規范也并不排斥道德規范,人的尊嚴原本就包含深厚的倫理價值,只要是有利于構建公平正義包容國際秩序的人權規范,都可以成為推動全球人權治理的積極力量。由此,人類命運共同體把共同價值融入國際人權法之中,以正確義利觀為導向,超越了美西方以實用主義為基礎建立國際法的功利化導向。有學者將之總結為“理一(共同價值)—分殊(人權法理)”的人權法理結構,認為其成功將人權寓于理想的商談條件和溝通權力的法制化形式之中,既未否定人權法理的普遍性和道德性,也未否定人權治理的主權國家基礎,又將其融入國際社會發展的多樣化脈絡中,杜絕各國陷入人權法理上的“元爭論”,以最低限度和最大公約數的價值共識作為人權事業動態發展的法理之基,兼顧了道德人權、法定人權和實有人權的轉化?!?9〕

人類命運共同體致力于解決人權的法律化難以實現的難題,不僅僅是國際法的倡導者,更是國際法的實踐者,關鍵在行動?!?0〕即使人們承認人權的法律屬性,也不意味著人權法律化的成功,各國對國際法的廣泛領域都存在著根本性的爭議,國際人權司法文書與其執法和合作可能大大脫節。舉例來說,美國是國際人權規范的重要制定者之一,然而美國也是國際人權規范的最大破壞者。2016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的《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聲稱,要瞄準全球各個角落侵犯人權的行為,這種以國內法粗暴破壞國際法的做法,無疑就是人權法律化難以實現的最佳映射??梢钥闯?人權的法律屬性如果不能有效法律化及落實,全球人權治理就成為無本之源,其運行的基礎將基于實力而不是規則,必定導致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人類命運共同體寫入中國憲法,對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41〕的表述,對外表明“作為中國外交工作的具有根本指導意義的法律概念和原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也就成為中國國際法實踐的重要任務”?!?2〕中國不斷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過程,代表了不斷推動和完善人權國際法化的過程,旨在從道德人權轉換為法定人權,再從法定人權轉換為實有人權。從法律化的立場來看,人類命運共同體站在人類道義制高點的立場,而非站在一國立場謀求以“國內法”取代“國際法”,主張順應世界各國命運緊密相連的歷史趨勢,堅持維護世界和平、打造全球伙伴關系、促進共同發展和踐行多邊主義的國際關系法治化立場。從法律化的目標來說,建設美好世界一直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遠景目標,同時立足于主權國家的國際政治體系,不局限于實證主義和法律主義視野中的規則條文,〔43〕更加注重推動讓那些已經被廣泛承認的權利真正被國際法制度化為真正人權,產生具有法律執行效力的國際法淵源,同時變革國際人權法體系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的部分。人類命運共同體在平行結構(不存在世界政府式的國際秩序)中尋求共和,在開放態度中尋求共贏,在共存圖景中尋求共進,最大化地夯實共識性的國際法基礎。如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下踐行的“一帶一路”倡議,不是封閉的,而是開放包容的,是沿線國家的合唱,而不是中國的獨奏?!?4〕從法律化的方式來說,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法律化方式不走西方文明殖民主義或新帝國主義的人權擴散老路,走的是和而不同、美美與共的和平性文明新路。2021年12月6日,第76屆聯合國大會全會通過的“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決議強調要努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是聯大決議連續第五年寫入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無疑證明國際社會對人類命運共同體法律化的廣泛支持。

人類命運共同體致力于解決國內法治化和國際法治化矛盾沖突的難題,推動全球人權治理切實走向良法善治。人類命運共同體基于中國人權文化底蘊、實踐經驗及對國際人權發展歷史經驗和變革規律的把握,面向全球人權治理提煉具有法律規范性的人權話語體系。人類命運共同體相繼寫入我國黨和國家重要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寫入黨的十八大報告、十九大報告、二十大報告,寫入憲法、國防法和黨章,寫入《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論述摘編》等),以及寫入國際人權多邊機制(寫入聯合國大會決議,寫入上海合作組織公報、金磚國家宣言等),顯現出其人權國內法化具有明確定義性、超國別性和可共通性三個法治化特征。在明確定義性方面,人類命運共同體對法律精神、法律路徑、法律機制和法律目標都作了清晰界定:法律精神是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法律路徑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法律機制是推動建設民主化和多樣化的新型國際關系;法律目標是建設一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在超國別性方面,人類命運共同體基于“國內社會與國際社會交融于國際共同體”的現實轉向,提出“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協調于國際法秩序”的法治理路,這種以人類共同福祉至上而不是以一國個別福祉至上的法治初衷,無疑具有鮮明的超國別性法治化特征。這種共同價值的人權法理,體現了對國際法社會基礎的重新認識,即人類社會是相互依存的命運共同體,而非你死我活的競爭割裂體,完全可以通過對話與協商達成基本的人權共識。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人類命運共同體國內法治化的理念,“根本區別于某些西方國家不分國內法國際法或追求國內法凌駕于國際法的行為”,〔45〕既尊重國家主權、歷史傳統、基本國情等國內法治權益,又探索以共同價值、共識規則和普遍方式等國際法治進步理念,進而塑造和平共處、公平正義的人權法治世界。在可共通性方面,人類命運共同體維護《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法的基礎,又為之樹立了“全人類共同價值”這一更高法理目標,對全球人權治理的主體、客體、內容都予以糾正和完善,如在人權治理的內容方面,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發展主義人權”等大大拓展了國際人權法的理論視域,具有更強的理論解釋力和現實應用價值?!?6〕正因為如此,人類命運共同體才能從國內法治化逐步邁向國際法治化,才能從應然的人權理念逐步邁向實然的國際人權實踐,極大消減了國際人權規范和國內人權規范之間長期存在著的“實施差距”,〔47〕對于全球人權治理產生實實在在的推動效果。

四、結語與討論

在世界民族國家秩序之下,人權具有道德、政治和法律的本質內涵,因此從這三個維度審視人類命運共同體如何引領全球人權治理命題,不僅符合國際人權事業發展的新近現狀,也契合全球人權治理的變革要求,有著較強的理論探索和實踐啟示意義。不論從道德維度、政治維度還是法律維度,人類命運共同體都做到了不僅在人權哲理層面高度呼應“人的尊嚴”,如秉持“和平—發展”(道德價值)、“民主—自由”(政治價值)、“公平—正義”(法律價值)的人類共同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權利;還在人權實在層面高度呼應“人的尊嚴”,如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當前,全球人權治理面臨規范失衡、機制失靈、公正失序、人權異化等繁復挑戰,既需要各國從道德訴求的角度重塑全球人權治理的理論基底,更需要各國從政治理想和法律規范的角度重塑全球人權治理的實踐方案,因為全球人權治理的關鍵在于真實有效的行動,人類命運共同體為達成上述愿景提供了機遇和路徑。

人權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標志,守護人權已經成為各國人民的共同價值。世界上人權文明形態雖然有所不同,但都發揮著獨特的價值。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曾將人類文明視為“生命共同體”,認為“在工業革命時代的人類文明世界中,人類之愛應該擴展到生物圈中的一切成員,包括生命物和無生命物”?!?8〕然而,經過資產階級革命率先發展起來的資本主義文明,雖然在一定階段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步,但很快便走上了文明擴張和掠奪的道路,距離自身標榜的“共同體”理想漸行漸遠。冷戰結束以后,西方文明以“冷戰勝利者”自居,宣揚所謂的“文明優越論”“文明沖突論”等,持有這一觀點的代表性人物亨廷頓甚至預測未來“最可能逐步升級為更大規模的戰爭的地區沖突是那些來自不同文明的集團和國家之間的沖突,政治和經濟發展的主導模式因文明的不同而不同”?!?9〕在這一觀念指引下的西方人權文明,在道德維度宣揚自由主義人權觀的“普世價值”,在政治維度構建單邊主義和霸權主義的國際秩序,在法律維度奉行國內法高于或肆意踐踏國際法的強權公理,從根本上破壞了全球人權治理的穩定根基。中國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是對西方中心主義人權文明觀的本質性反思、批判和超越,有力打破了西式單一化的人權文明敘事,構建了一個多元的、平等的、包容的人權文明新形態。人類命運共同體尊重世界人權文明多樣性,直面國際人權機制的“規范共識”與“實際執行”這一長期難以解決的結構性矛盾,在人權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等三個本質維度,全面引領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發展。

注釋:

〔1〕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人民日報》2022年10月26日。

〔2〕李步云:《“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科學內涵和重大意義》,《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8年第4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56頁。

〔4〕〔美〕漢娜·阿倫特:《極權主義的起源》,林驤華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第383頁。

〔5〕胡玉鴻:《“人的尊嚴”的法理疏釋》,《法學評論》2007年第6期。

〔6〕〔美〕恩格爾哈特:《生命倫理學的基礎》,范瑞平譯,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年,第144頁。

〔7〕阿納·比萊茨基、陸象淦:《人的固有尊嚴:人權的本質》,《第歐根尼》2011年第2期。

〔8〕〔英〕邁克爾·羅森:《尊嚴:歷史和意義》,石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2頁。

〔9〕〔美〕路易斯·亨金:《權利的時代》,信春鷹、吳玉章等譯,北京:知識出版社,1997年,第11頁。

〔10〕〔美〕查爾斯·貝茲:《人權的理念》,高景柱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頁。

〔11〕Violetta Igneski,“A sufficiently political orthodox conception of human rights”,JournalofGlobalEthics,Vol.10,No.2,2014,p.172.

〔12〕Thomas Hobbes,Leviathan,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J.C.A.Gaski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85.

〔13〕〔美〕路易斯·亨金、王晨光:《人權概念的普遍性》,《中外法學》1993年第4期。

〔14〕毛俊響:《全球人權治理的現實困境、理念分歧與中國方案》,《人權研究》2023年第1期。

〔15〕王敏:《多元文化主義差異政治思想:內在邏輯、論爭與回應》,《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16〕J.Raz,“Multiculturalism:A Liberal Perspective”,Dissent,Winter,1994,pp.67-69.

〔17〕林伯海、楊偉賓:《習近平的人類共同價值思想初探》,《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6年第2期。

〔18〕常健:《人類命運共同體視野下的人類集體人權與人民集體人權》,《人權》2017年第5期。

〔19〕〔英〕詹姆斯·格里芬:《論人權》,徐向東、劉明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5年,第2頁。

〔2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2頁。

〔21〕〔44〕習近平:《論堅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第6-7、212頁。

〔22〕Ulrich Beck,RiskSociety:TowardsaNewModernity,translated by Mark Ritter,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2,p.21.

〔23〕劉同舫:《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對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創性貢獻》,《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7期。

〔24〕〔美〕塞繆爾·莫恩:《最后的烏托邦:歷史中的人權》,汪少卿、陶力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2-13頁。

〔25〕中國人權研究會:《美國人權政治化行徑毀損人權善治根基》,《人民日報》2021年12月28日。

〔26〕謝迪斌、郭培基:《論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對國際政治哲學的創新》,《社會主義研究》2021年第5期。

〔27〕劉杰:《論人權國際化與國際人道主義干預》,《學術月刊》1999年第12期。

〔28〕〔美〕杰克·唐納利:《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王浦劬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297頁。

〔29〕〔英〕巴里·布贊:《人、國家與恐懼——后冷戰時代的國際安全研究議程》,閆健、李劍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9年,第36頁。

〔30〕勞拉·瓦倫蒂尼、何曉斌:《尊嚴與人權的概念重構》,《人權研究(輯刊)》2018年第2期。

〔31〕常健:《中國共產黨人權理念發展中的政治性維度與社會性維度的文獻解讀》,《人權研究》2021年第2期。

〔32〕《世界人權宣言》序言,聯合國官網,https://www.un.org/zh/about-us/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

〔33〕〔印〕阿馬蒂亞·森:《正義的理念》,王磊、李航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36頁。

〔34〕李聃:《當代西方人權理論的核心爭議評述——基于忠于實踐標準的考察》,《人權》2023年第3期。

〔35〕張文顯:《新時代的人權法理》,《人權》2019年第3期。

〔36〕胡玉鴻:《人的尊嚴的法律屬性辨析》,《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5期。

〔37〕《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法的基礎》,聯合國官網,https://www.un.org/zh/about-us/udhr/foundation-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

〔38〕John Tasioulas,“On the Nature of Human Rights”,in Ernst,G.& Heilinger,J.eds.,ThePhilosophyofHumanRights:ContemporaryControversies,De Gruyter,Inc.,2011,p.37.

〔39〕劉志強、李越開:《論共同價值的三種人權法理》,《學術界》2023年第1期。

〔40〕習近平:《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求是》2021年第1期。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日報》2018年3月22日。

〔42〕柳華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法律化及其落實》,《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

〔43〕黃瑤、林兆然:《論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規范價值》,《開放時代》2023年第3期。

〔45〕葉正國、余淑娟:《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法學研究:一個學術脈絡的考察》,《邊界與海洋研究》2023年第3期。

〔46〕常健:《發展主義人權理論及其基本建構》,《學術界》2021年第12期。

〔47〕Paulo Sérgio Pinheiro,“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a Practical Anatomy by Eric Tistounet (review)”,HumanRightsQuarterly,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Vol.43,No.2,2021,pp.404-410.

〔48〕Arnold Toynbee,MankindandMotherEarth,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194.

〔49〕〔美〕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譯,北京:新華出版社,1998年,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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