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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女子繼承制度歷史沿革

2024-05-09 04:00竇陸萍
古典文學知識 2024年4期
關鍵詞:繼承權均分寡婦

竇陸萍

夏商時期,母系氏族社會逐漸向父系社會過渡,但仍存在著子女不知其父、只知其母的情況。西周全面進入父系社會,實行宗祧繼承制度,以嫡長子為主要繼承人,“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成為歷代法例。財產繼承依附于身份繼承,女性在這一時期沒有財產繼承權,但在出嫁時可以獲得一份嫁妝。

春秋戰國時期,仍以父系繼承為主,但偶有特殊?!洞呵锓Y梁傳注疏》記“莒人滅鄫”事,即莒人以鄫國國君之外孫嗣位,“家立異姓為后,則亡;國立異姓為嗣,則滅”?!败烊藴玎嫛鼻庙懥烁笝嗌鐣木?,從此,女性繼承制度開始曲折前進。

到了漢朝,財產繼承首次確立諸子均分的原則?!妒酚洝めB生陸賈列傳》記載:陸賈“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產”。其他子女,諸如庶子和女兒也都享有部分繼承權。東漢應劭《風俗通》記載:“沛郡有富家公,資二千余萬。小婦子年裁數歲。頃失其母,又無親近。其大婦女甚不賢。公病困,思念惡婿爭其財,兒判不全,因呼族人為遺令云:悉以財屬女,但以一劍與兒,年十五以還付之。其后兒大,姊不肯與劍。男乃詣郡,自言求劍。時太守大司空何武也……顧謂掾史曰:女性強梁,婿復貪鄙。其父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自全護,故且俾與女?!騽φ?,亦所以決斷也,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活。度此女婿必不復還其劍,當聞縣官??h官或能證察,得以見伸展也?!边@一爭產事件也表明漢代女子享有一定財產繼承權。

唐代,女子的繼承權開始公開合法化?!短坡墒枳h·戶婚律》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碧啤稇袅睢芬幎ǖ酶敿殻骸爸T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币馕吨椿榕雍蛦史虻呐泳梢韵碛胸敭a繼承權,尚未出嫁的女兒可獲得相當于未娶兄弟一半聘財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嫁妝,父母健在時的女兒在出嫁時也可獲得一份嫁妝,這份妝的取得可相當于生前繼承。女子出嫁后,原則上沒有娘家的繼承權,但如果娘家沒有仍在世的兄弟,出嫁的女兒也可依法取得全部財產。另外,無子的戶絕之家,唐《喪葬令》規定:戶主的遺產除去支付喪葬費外,剩余就歸女兒,即“余財并與女”。

到了宋朝,商品經濟愈發繁榮,私有財產交易更頻繁,流動性更強,女子繼承法律規定也更完善。宋朝婦女的繼承權分為女兒繼承權和寡婦繼承權,女兒的繼承權又可以分為在室女、出嫁女和歸宗女的繼承權。

《宋刑統·戶婚律》“戶絕資產”條規定:“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

資財,并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余財并與女?!比绻麘艚^既有在室女又有命繼子(即夫婦雙亡后有近親屬指定的養子),則在室女可以繼承四分之三的遺產,剩余由命繼子繼承。出嫁女如果娘家有兄弟,則無權繼承娘家父母的遺產;出嫁女只有在父母戶絕無在室女時,才享有部分繼承權。南宋還有“女合得男之半”分產法?!睹珪星迕骷艋殚T》中記載:“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痹诟改鸽p亡的情況下,宋代的在室女可以取得的家產是家中男子的一半。但這種“女得其半”的繼承法僅限于在室女,出嫁女、出宗女、歸宗女均無此項權利,是一種對幼女的關懷?!端涡探y·戶婚律》“戶絕資產”條規定:“自今后,如百姓及諸色人死絕無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資財?!睂υ摋l規定又有補充,戶絕家庭的出嫁女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財產繼承權,而且要實現財產繼承權,還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諸如重孝道、不得對遺產心懷覬覦等。然而寡婦的繼承權卻受到限制,《戶令》規定:“寡婦無子孫,并同居無有分親,召接腳夫者,前夫田宅經官籍記訖,權給,計直不得過五千貫。其婦人愿歸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戶絕法?!比绻焕^承人有子女,則寡婦可以得到贍養,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隨嫁田,也不能將前夫遺產隨意遺囑與人,如果改嫁他人,則不能完全繼承前夫的財產。

明代女子的繼承權已經得到社會廣泛認可?!洞竺髁睢粢邸份d:“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奔慈绻@戶人家沒有兒子,快要絕戶了,那么女兒有承分的權力。要是連女兒也沒有,財產就充入公家。明朝呂坤在《實政錄》卷三《惡風當戒者十》中,更詳細解說了當時女性的繼承權情況,包括主婦和女兒等身份:“寡婦守志,果系家道殷實有繼嗣者,照律全承本業,無繼嗣而有養子者,照例量給產業三分之一,馀令同門均分。無養子而有女者,亦量給三分之一,以供禮節之用。子女俱無者,量留上地二頃,以為衣食之資,仍聽其揀擇莊宅各一處,一切差糧俱令分業之人代納。地不及一頃者,盡令寡婦領業差糧自納,不許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

果守志終身者,原產聽其變賣度日,親戚往來任其與借,不許宗人攔阻,違者稟官。除本婦聽母家唆調改嫁他人者,所遺財產聽同產告爭外,其馀但有指奸、指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者,許本婦指實訴官,將本犯盡法重究,仍枷號游迎盜。買寡婦田宅者,亦同重究?!薄洞竺髁睢袅睢分幸幎ǎ骸胺矉D女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立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惫褘D在無子且守志的前提下,可以繼承亡夫的遺產,但必須為亡夫立嗣;如果改嫁,就不得帶走包括原有嫁妝在內的所有財產。

清末,女權思想萌動,女性財產繼承制度開始真正確立?!洞笄迕衤刹莅浮放迂敭a繼承權規定在《繼承》編第二章的《繼承人》一節,第1466條規定:“所繼承人之直系卑屬,關于遺產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若親等同,則同為繼承人?!钡?468條補充規定:“無繼承人者,依定應承受遺產之人:夫或妻,直系尊屬,親兄弟,家長,親女?!钡?468條之立法理由則詳述了繼承和承受的本質區別:“夫繼承云者,不惟承接其產業,實即繼續其宗祧。故惟所繼人之直系卑屬為有繼承權。若其人并無子孫,則第處置其遺產,與嗣續問題無涉,故不曰繼承而曰承受?!奔礇]有男性子嗣的前提下,女性才享有繼承順位,繼承順序中妻子居第一順位,作為直系尊屬的母親居第二順位,親女最后順位。

女子繼承權一波三折、往復前進,最終到現代,我國法律對婦女財產繼承權作出更加明確、更加完善的規定,為女子實現繼承權,提供了一系列可靠的法律保障?!睹穹ǖ洹返?126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睉椃ㄗ鳛槲覈母敬蠓?,亦有規定?!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但數千年的封建思想非一朝一夕可以轉變,當前女子繼承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限制。特別是在農村鄉土社會,封建宗族思想頑固,堅持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排除女子尤其是出嫁女的繼承權。法治路漫漫,更需要每一個法律人為宣傳法治理念、踐行法治信仰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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