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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禮?還是明罰?

2024-05-09 04:00劉湘蘭
古典文學知識 2024年4期
關鍵詞:陳子昂柳宗元韓愈

劉湘蘭

在唐代,議是很重要的參政、議政文體。據《舊唐書》記載,門下省“凡下之通上,其制有六……四曰‘議”。議的主要功能為“執異”,即發表不同政見?!白h”又稱為“駁”,李善注《文選》曰:“推覆平論,有異事進之曰駁?!标愖影旱摹稄统鹱h狀》、柳宗元的《駁復仇議》、韓愈的《復仇議》是三篇圍繞“子報父仇”這一案例展開議論的奏議文,在古代散文史上負有盛名。我們以此來了解唐代奏議類文體的體制及文學特色。

陳子昂議復仇

陳子昂是唐代著名的詩人,他反對辭藻靡麗、內容纖弱的六朝詩風,提出詩文創作要有比興寄托,應以剛健豪邁的“漢魏風骨”為榜樣,以此號召革新初唐文風。在政治上,陳子昂曾擔任過官階不高的麟臺正字與右拾遺,因剛正不阿,敢于直言進諫而聞名當世,史上又稱其為“陳拾遺”。武則天當政時期,重用酷吏周興、來俊臣,經常施加酷刑,制造了許多冤假錯案,以至人人驚懼,道路以目,唯恐避禍不及。時為麟臺正字的陳子昂冒死上書武則天,指陳酷刑苛法對社稷、國家、民生之危害,建議武則天應以“仁”化天下,寬刑恤民。這就是歷史有名的《諫刑書》。此篇《諫刑書》行文剛勁,言辭懇切,情感激越,作者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可見其人崢崢之氣骨。陳子昂以擅長為文,列入《舊唐書·文苑傳》中。史官贊其上疏陳事之文,詞皆典美,為時人所重。

武周時期,同州(今屬陜西渭南)發生了一樁血親復仇案。同州下邽人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害。徐爽之子徐元慶更名換姓,賣身為奴,在驛館做雜役為生,伺機報仇。終于有一天,徐元慶等到了殺父仇人趙師韞。盡管趙師韞此時已經貴為御史,徐元慶依然靠一己之力手刃仇人,然后投案自首。對于如何處理這個案件,朝廷掌事者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的行為,孝義卓越,應該免于其罪。陳子昂對此事有不同看法,于是撰寫《復仇議狀》進呈武則天,表達自己的觀點及對這個案件的處理意見。

作為進呈給皇帝的議政文,作者首先要把核心事件擺出來,讓讀者一目了然,緊接著以“議曰”引出自己對這一事件的看法。在《復仇議狀》中,陳子昂在文首言:“臣伏見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弊苑Q“臣”是奏議類文體常見的禮儀要求,以示恭敬謙卑。在這篇文章中,陳子昂引經據典,從儒家推崇的先王“立禮”與“明罰”兩個角度展開議論,提出“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的觀點。在儒家禮義中,對“子報父仇”有明確的闡述?!抖Y記·檀弓上》記載,子夏問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边@就是后世所言“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的由來。陳子昂認為徐元慶賣身為奴,忍辱負重,為父報仇這一行為,堪稱義烈,是儒家“父仇不共戴天”這一孝義觀的忠實踐行者,有益于教化天下。然而,陳子昂又認為唐朝之法律是“殺人者死”,這是國家奉行不二的法規,不能因為徐元慶的義烈而破壞這一法律。如果免除了徐元慶的罪行,那么將會造成天下私相復仇的混亂局面,產生冤冤相報何時了的嚴重后果。故而,從法的層面,不能寬宥徐元慶的殺人行為。那么在此類案件中,該如何平衡好“禮”與“法”的關系?陳子昂提出的意見是“宜正國之法,寘之以刑;然后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即對徐元慶執行死刑,以成全其“殺身成仁”的孝義;之后朝廷對其閭墓進行旌表,以教化天下。陳子昂認為他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是最佳方案,進而建議應該“編之于令,永為國典”。文后以“謹議”二字收束全文,這也是奏議類文體應有的禮儀規范。

柳宗元為何而駁?

一百多年后,柳宗元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寫了一篇駁論文,即《駁復仇議》。柳文引經據典,認為陳子昂的主張自相矛盾,既背“禮”,又違“法”,更容易造成禮與法的混亂。柳宗元的這篇駁論文,單刀直入,將陳子昂的觀點立為靶子,斷然否定了他對徐元慶“誅之而旌其閭”的處理意見。接著柳宗元也從“禮”與“法”兩個層面一一駁斥陳子昂的觀點。柳宗元認為,“禮”與“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防亂”。但二者呈現的方式則不同,一為“旌”,一為“誅”,因此不能同時使用。對于徐元慶刺殺趙師韞一案,該如何定性?柳宗元認為應該從根源上分析趙師韞殺死徐爽是出于公法還是因為私仇?如果趙師韞殺死徐爽,是因為徐爽犯罪在先,趙師韞不得不殺死他,那么徐元慶就不應該向趙師韞復仇,其行為就不能視為“孝烈”,應該誅之!反之,如果趙師韞因私憤殺死徐爽,而徐元慶號哭奔告,地方官庇護趙師韞,致使徐元慶申冤無門,那么他殺死趙師韞為父報仇,是“守禮而行義”!執事者應該面有愧色,向徐元慶謝罪,又怎么能誅殺他呢?柳宗元對徐元慶為父復仇一案的分析,建立在當時的官吏是否能奉公守法的基礎上,強調吏治的重要性,更為深入透徹,有力地駁斥了陳子昂先“誅”后“旌”的矛盾做法。最后,柳宗元再次重申“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柳宗元的《駁復仇議》觀點明晰,言辭犀利,邏輯嚴謹,分析透徹,行文簡潔明了,引經據典,娓娓道來,文風不疾不徐,堪稱駁論文的典范之作。

就目前所存文獻來看,柳宗元的《駁復仇議》撰寫于何時何地,尚不明確?!缎绿茣ば⒂褌鳌吩陉愖影骸稄统鹱h狀》后載有柳宗元此文,并言“后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之語,有學者據此認為《駁復仇議》是柳宗元任禮部員外郎時所作。對于柳宗元的《駁復仇議》是否創作于其任禮部員外郎之時,學界存在爭議。因為柳宗元擔任禮部員外郎僅一百多天,隨著順宗退位,“永貞革新”宣告失敗,柳宗元也被罷免并流放。且當時并無相似案件觸發他對此類事件的思考,他為何在此期間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進行駁論呢?故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而在唐憲宗時期,也發生了一件“子報父仇”案,其性質與徐元慶案幾乎雷同。雖然有陳子昂的高議在前,但對如何處理復仇者,當時朝野上下依舊議論紛紛。據《舊唐書·刑法志》記載,憲宗元和六年(811)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這一案件驚動了憲宗,他為此發布詔令:“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睍r任職方員外郎的韓愈特意上奏一篇議文,對此案加以分析,此文即為《復仇議》。

韓愈認為,儒家禮教提倡孝道,子報父仇,《春秋》《禮記》《周官》等古代經典都說不可加罪;此類事件最需要用法律條文詳細規定,而法律卻對此付之闕如;主要原因是,法律雖然是由圣人制定的,但在具體執行的時候卻是普通官吏;圣人之所以在經義上對“子報父仇”反復強調申說,在法律上卻條文闕失,其目的就是為了使官吏執法時能秉持公心,在具體裁決時應該由精通經術之士加以商討而議定。而如今憲宗卻“垂意典章,思立定制”,這在韓愈看來是不可取的。韓愈認為復仇之名雖同,但具體事態卻異,《周官》《春秋》所論“子復父仇”事,放在今天來看,其處理方式并不適用;故而對于復仇者是殺?是赦?不能有定例。因此,韓愈建議,如果要確定一個制度,那么可以定為:“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焙喍灾?,子報父仇,涉及人倫綱常,事關天下人倫教化,如有此類案件,需要一事一議,上報尚書省集中討論、分析后,做出最適宜的判定。

對于“子復父仇”這一關涉倫理與法律的案例,柳宗元與韓愈都持相同的觀點:即不能參照歷史上已有的處理辦法,而應該放置到具體的事件背景下進行判定。但是與韓愈近似于?;^的模棱兩可的觀點不同,柳宗元對此類案件的思考非常透徹、明白。他認為應該追溯“子復父仇”案件發生的背后原因,從整頓吏治的角度出發,使民無冤屈,使民有冤可訴。如此,才能真正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后世學者常常將韓、柳二文并而論之。如南宋黃震《黃氏日抄》言:“駁謂旌與誅莫得而并,當考正其曲直,所論甚精,合與昌黎《復仇議》參看?!?/p>

對韓愈《復仇議》的聲援

我們回過頭再看柳宗元的《駁復仇議》,該文可能撰寫于何時呢?由于梁悅案影響很大,而韓愈與柳宗元又是非常好的朋友,我們可以推測柳宗元的《駁復仇議》很有可能是為聲援好友韓愈的《復仇議》而撰寫的。那么,同樣是因為梁悅案上書朝廷,為什么柳宗元要以陳子昂的《復仇議狀》為靶子進行駁論?主要原因是,用于討論國家事務的議體文是一種政治文體,向皇帝呈送奏議時,需要遵守君臣禮儀與國家典章制度。據韓愈《復仇議》,憲宗發布敕命是“令都省集議聞奏”,“都省”即尚書省。韓愈當時的官職為“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因此他可以上書議事。而元和六年,柳宗元正被貶為永州司馬,不在憲宗敕命之列,因此從制度上而言,他沒有資格直接上書討論梁悅案,故轉而以一百多年前的舊案為例,申說自己的觀點。民國學者章士釗在《柳文指要》中也認為柳文“辭本退之《復仇狀》,顧子厚《駁復仇議》,所據為天后時同州下邽人徐元慶事,與退之狀并非同案。其所以然者,則退之時為職方員外郎,以當官議當案,于法有據,而子厚則貶在遠州,不與其事,勢不得援同案而參末議,如強為之,是為出位之思,物論所非。故其搜討舊案,以天后諫臣陳子昂為的彀(gòu),期與當朝梁悅現案相避,文中不提退之《狀》一字,乃勢不得不然,應須昭察”。

綜觀以上三篇奏議文,可見作為參政議政、上呈帝王的文體,議具有相對穩定的文體格式,行文中作者往往自稱“臣”,以“伏見”“伏奉”之語起首,以“謹議”收束全文,講究君臣禮儀,行文恭順。概言之,奏議類文章因涉及朝政,要求措辭嚴謹,邏輯清晰,論斷果決,觀點明晰,論證有理有據,文辭典雅,簡潔明要,具有一種理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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