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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問題分析與對策研究

2024-05-10 09:32郝小輝
遼寧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真實性區塊證據

宋 博,郝小輝

(甘肅警察職業學院 網安教研部 刑事偵查系,甘肅 蘭州 730299)

一、引言

互聯網及相關信息技術的進步,深刻改變著人們生產生活方式、極大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隨著社會數字化程度的深入,網民規模的擴大以及電子商務等領域的高速發展,涉網糾紛的數量大幅度上升,司法證明活動中電子證據成為常見的證據形態。電子證據由于其本身易篡改的特性,真實性認定困難,各地法院對電子證據的采信度普遍偏低,使得涉網司法審判工作面臨巨大挑戰。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具有天然的優勢,其保證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優勢能提高司法機關的采信度,區塊鏈電子證據在司法證明活動中逐步得到廣泛應用。201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定并公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對區塊鏈電子證據進行了直接規范,推進區塊鏈技術在電子證據領域的適用。北京、杭州、廣州的三家互聯網法院也同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技術標準,形成區塊鏈電子證據臨時性規范體系。[1]2019 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指導、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牽頭聯合多個部門發布的《區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1.0》系統闡明了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數據存證司法應用。2021 年8 月1 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首部指導全國法院開展在線訴訟工作的司法解釋,進一步確定了區塊鏈技術電子證據的效力范圍和審查標準。[2]

二、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內涵

對于區塊鏈技術的認識最早應源于2008 年中本村提出的比特幣概念,是比特幣的關鍵支持技術,在此基礎上區塊鏈技術應用范圍逐步擴展,總的來講,區塊鏈技術發展經歷了數字貨幣、智能合約和全面應用三個階段迭變。從本質上來說,區塊鏈技術是一種能夠存儲大量數據的復雜數據庫,其所具有的分布式存儲、Hash 校驗、可信時間戳、可追溯等天然的技術特性,使得電子數據存證和在公檢法之間的流轉和傳送都具備極高的司法應用價值,[3]恰好解決了傳統電子數據的存證缺陷問題?!秴^塊鏈司法存證應用白皮書1.0》中指出,區塊鏈技術是在賬號密碼保護下對數據進行儲存,且無法對儲存數據進行篡改的一種技術,即區塊鏈技術能夠將用戶在網絡系統上的所用操作記錄下來,且每一次的操作記錄均會添加在上一次操作記錄后,因此區塊鏈技術具有完整的數據鏈條?;趨^塊鏈技術的數據信息不可篡改性、完整性等價值優勢,區塊鏈電子證據已成為司法實踐的客觀現實。

區塊鏈電子證據屬于一種新的證據方式,是指通過區塊鏈技術處理,同步儲存在區塊鏈的多個節點上的電子化證據。區塊鏈電子證據主要包含司法聯盟鏈證據、直接取證類證據、派生型存證證據等三種。司法聯盟鏈證據主要表現為區塊鏈系統中的證據僅能由聯盟鏈內的相關機構組織進行查詢,其證據的安全性與可靠性非常突出。直接取證類證據在目前司法案件處理中的應用最為廣泛,主要是將源代碼進行技術處理后直接在鏈內生成和儲存電子數據。派生型存證證據是在系統外形成的證據,雖然也將證據轉化為Hash 值,但是該電子證據是通過上傳到區塊鏈系統生成電子數據再儲存,并沒有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因此派生型存證證據的真實性經常受到質疑。

三、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優勢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在司法證明活動中應用越發廣泛。傳統電子數據的易篡改、轉化率高等問題,其真實性往往受到質疑,在訴訟中的采信率普遍較低。而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等本質特點,鏈內生成和儲存的電子數據存證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其真實性,這樣正好彌補了傳統電子數據存證的應用困境。

隨著行政、民事、刑事等各領域普遍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重視,目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應用優勢較為顯著。其一,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其分布式記賬形式使得每個節點都是橫向的相互獨立平等關系,在整個系統中并不存在管理中心,任意結點之間直接進行點對點式的數據交流,因此促使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傳輸、獲取、共享更加便利,整個信息交互的效率得到提升。其二,區塊鏈技術可以將所有節點上的數據信息進行保存記錄,同時產生時間戳,證明數據生成的原始時間,如果原始數據發生變動,則區塊鏈系統中的Hash 值也將相應地重新生成并加印上最新的時間戳,與此同時其余所有節點都會更新信息,系統就可以通過驗證Hash 值來判斷原始數據是否被篡改,因此經過區塊鏈技術處理后的電子證據其真實性、完整性與可靠性能夠得到保證。其三,在區塊鏈系統中每一個節點上的信任關系都是基于統一的協商協議和規范建立的,因此區塊鏈電子證據不會被人為篡改,在信息交互時不會被人為干預,并且在電子證據保存時可添加加密、驗證等環節,只有驗證通過才可獲得電子證據,因此區塊鏈電子證據不會被隨意修改與增刪,證據的真實性可進一步被強化。

此外,傳統的電子證據存儲模式主要是通過數據備份和存儲在計算機及硬盤、U 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中,這種保存方式導致數據很容易被篡改或丟失,因此數據載體也就是存儲設備成為電子證據真實性驗證的重點,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數據存儲設備需要有完整的保管鏈條,一旦被更換或受到損毀都會影響其真實性認定。區塊鏈技術各個節點之間是橫向的平等關系,通過共識的算法協議進行數據的傳送和驗證,數據信息自動生成且不能人為隨意改變,保證了信息的完全公開、透明和共享,授權當事人將電子證據上傳到系統后,數據直接在系統內流轉和傳送,并且從一開始就進行備份,實現證據在系統中的透明流轉,每個節點都能對信息進行核驗,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數據的原始性和真實性,因此區塊鏈電子證據最大的實踐意義就是在司法證明活動中,法官可以基于對區塊鏈技術的特性的信任直接認定電子數據存證。[4]

四、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困境

基于區塊鏈的技術優勢可以保證上鏈后證據不丟失、無篡改,因此區塊鏈電子證據成為司法領域相關案件的主要審判依據。然而,區塊鏈技術并非是打通電子證據舉證、質證全環節的萬能鑰匙,由于技術本身的局限,其不可篡改的技術特性并非絕對優勢,保證上鏈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是區塊鏈存證所面對的最大問題。雖然《規則》第十七條至十八條明確了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數據存證真實性的審查仍有不同意見。

(一)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存證平臺資質認定不統一

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數據存證在司法證明活動中的首次認定涉及其作為數據的存儲載體。在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舉證期間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網絡上侵權盜用原創作品的網頁截圖、網頁源碼等內容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杭州互聯網法院受理該糾紛案后,對原告上交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進行審查,確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5]首先,對存證平臺的資質認定。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存證平臺進行了中立性審查與資格審查,中立性審查主要就是審查存證平臺與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在審查后確定二者為獨立發展狀態。其次,在資格審查中,存證平臺具有規范的經營資格。在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展覽服務有限公司案中,受理該案件的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進行審查,在存證平臺資質審查時主要查看存證平臺是否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登記備案。其審查結果為,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證據存證的平臺登記在案,因此法院判定原告提供的電子證據有效。[6]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兩家法院對存證平臺資質認定存在不同,杭州互聯網法院主要是根據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來確定存證平臺資質,而郫都區人民法院則主要是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的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登記備案來對存證平臺進行資質判定。除上述兩種存證平臺資質認定外,還有地方法院通過電子認證許可書,以及公安部安全與警用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來認定存證平臺資質。由此可見,不同法院在存證平臺資質認定方面的標準不一致。針對該情況國家出臺一系列相關政策,《規則》對存證平臺進行了限定,但在與之相關政策中出現的“有關部門”與“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模糊。雖然有學者認為這適用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但這是對存證平臺認定產生了錯誤認知,從本質上來講,區塊鏈存證平臺與傳統互聯網服務平臺區別很大。

(二)派生型存證的真實性弱于原生型存證

相關研究發現,隨著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使用愈發廣泛,相關行業根據生成路徑的不同,將區塊鏈電子證據劃分為原生型存證和派生型存證。比較兩種區塊鏈電子證據,原生型存證的真實性高于派生型存證,主要原因在于原生型存證是直接在區塊鏈上生成的證據,而派生型存證則為提取后再上傳至區塊鏈系統內的證據。在證據生成上,派生型存證多了“提取”環節,因此對于鏈前數據的真實性無法保證,導致在實際案件中,派生型存證的應用受到較大局限。例如,在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案中,該公司直接對網頁截圖、網頁源碼等內容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且法院對電子證據Hash 值的上傳時間與原告提供的網頁截圖等證據上顯示的時間進行比對,以及對原告提供的電子證據的Hash 值與原告公司進行區塊鏈保存的電子數據Hash 值開展比對,比對結果皆為一致,因此這種直接取證類證據的真實性可以得到保證。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對該類證據的真實性有著一定認可,但如果原告在證據收集時是通過拍照等手段來記錄被告侵權證據,隨后再對照片或視頻進行儲存然后上傳至區塊鏈系統中,法院對這種派生型存證的真實性會存在一定質疑,因此派生型存證中相關內容是否真實無法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初步認定。

(三)區塊鏈系統中電子數據的不被篡改優勢并非絕對

隨著涉網糾紛案件高發,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被廣泛地應用于案件審理中,進一步突顯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優勢。在區塊鏈系統設計中,24 個節點鏈式結構為主要底層結構形式,而24 個節點鏈式結構的設計,目的是盡可能保證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因為在 24個節點鏈式結構下如果要想篡改證據基本是不可能的,但隨著有關24 個節點鏈式結構的研究不斷深入,發現24 個節點鏈式結構在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方面存在一定缺陷,電子證據具有被篡改的可能。首先,區塊鏈系統是代碼生成的,系統的運轉也需要代碼完成,只要有代碼存在,那么系統就存在可能被利用的漏洞,存在被黑客攻擊與破壞的可能。隨著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廣泛應用,一些攻擊者為借助電子證據完成相關不法目的,對代碼的攻擊越來越頻繁。其次,區塊鏈技術最先用于比特幣,金融領域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更為成熟,但隨著金融領域發展對區塊鏈技術的依賴越來越強,使金融領域已經頻繁出現對區塊鏈算法51%的攻擊,可見“51%算法理論”存在技術風險,這對區塊鏈電子證據在司法案件審理中的應用是巨大挑戰。

(四)區塊鏈電子證據發展缺乏多元化

行業內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實踐中越來越側重進行證據保存,因此目前市場上可用來進行證據儲存的存證平臺較多,主要以第三方存證機構、公證機構的公證云為主,包括常見的仲裁委、公證機關、互聯網法院等,而上述主體進行存證的技術為數據存儲、技術加密、智能合約等。從主體與技術上來看,雖然呈現多元化特點,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區塊鏈電子證據主體技術同質化明顯,[7]不利于司法領域應對更大的挑戰,制約區塊鏈電子證據深度應用。此外,在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時多為法院對原告提供的電子證據上的Hash 值以及區塊鏈上的可信時間戳等信息進行驗證,確定電子證據是否被篡改,進而確定電子證據的真實度。由此可見,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審查趨于相同,且目前區塊鏈電子證據在民事、行政等領域的應用依舊受限。針對該問題,應打破對區塊鏈技術的利用局限,在原有數據存儲和技術加密基礎上應進一步加深技術研發與應用,切實解決司法區塊鏈主體技術同質化問題。

五、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真實性完善措施

區塊鏈技術通過算法機制創造信任的技術優勢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為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保障,在現有證據規則體系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厘清區塊鏈技術的最佳應用路徑,更好地將區塊鏈技術與電子證據真實性認證規則相融合。

(一)進一步規范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平臺資質

為了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司法證明活動中受理案件的法院需要對存證平臺開展審查,法院會對存證平臺開展中立性審查與資格審查。中立性審查主要審查存證平臺與原告之間的關系,資格審查主要是確定存證平臺的經營資格。除此之外,還可通過電子認證許可書等方式進行審查。同時,為保證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真實性,法院還會對原告的取證技術手段的可信度進行審查,在此環節法院會對存證平臺運營安全進行調查,主要是存證平臺的安全保護能力,以此確定平臺是否具備開展電子數據存儲的安全環境。由此可見,不同法院在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平臺資質審查中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為明確規范法院對存證平臺資質的審查與認定,保證存證平臺資質認定的有效性與規范性,需要統一技術標準規范存證平臺資質。首先,由于司法領域對電子證據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如上文司法案例在侵權與否判定中,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為此,作為審查電子證據真實性的主要環節,在存證資質認定中,審查結果將與存證平臺本身密切相關,為避免電子證據真實性適用困境,需要從根源上對存證平臺進行規范,即統一行業準入門檻并制定行業規范,以此避免存證平臺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影響。[8]其次,確定第三方存證機構、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最后,完善與區塊鏈存證服務相關的規章制度,區塊鏈存證平臺與傳統互聯網服務平臺在本質上存在不同,需要出臺更有針對性的規章制度。

(二)加強區塊鏈派生型存證的真實性

通過上文所述的杭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案例以及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某展覽服務有限公司案例等訴訟可知,隨著網絡技術進步,新媒體產業高速發展,網絡作品侵權問題將越發嚴重。相關調查數據顯示,目前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證據在司法案件審理中,多被用于上述的網絡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因此,為避免派生型存證真實性質疑問題的發生,積極探索增強著作權人證據意識,引導其能夠主動運用區塊鏈技術固化電子數據,將區塊鏈電子數據存儲前置到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實現區塊鏈存儲數據常態化,并且在糾紛產生后能夠第一時間完成電子證據核驗。

(三)加強聯盟鏈共識機制的應用

聯盟鏈中的電子證據的安全性與可靠性可得到確切保證。聯盟鏈相較于公有鏈而言,并不是公開的系統,只有聯盟成員才能夠在聯盟鏈系統中開展相關操作,進行數據信息調取與利用,且聯盟鏈會制定相應的讀寫權限及記賬規則,每個人的操作均可被真實記錄?;诼撁随湹膬瀯?,目前其在司法領域應用較為廣泛,各級法院也普遍將聯盟鏈共識機制應用在相關司法案件審理中,例如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智能合約”、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天平鏈”系統等。各法院聯盟鏈的建立可在設置的訪問權限下,切實保證區塊鏈系統中電子數據的安全與真實性。[9]由于涉網糾紛的增多,大部分互聯網企業均具有較高的區塊鏈技術應用需求,以期通過區塊鏈技術來保護自身權益。隨著互聯網企業對區塊鏈技術的深入應用,大部分企業有意愿與行業內企業共同組建聯盟鏈,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網絡侵權問題發生,還可在糾紛發生時及時利用區塊鏈技術完成電子證據收集、上傳、舉證,有效維護自身權益。法院、公證機關可以發揮領導作用,帶領企業完成聯盟鏈建設?;ヂ摼W相關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發展需求對接聯盟鏈,將相關數據直接儲存在聯盟鏈中。[10]

(四)加強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認定

目前區塊鏈電子證據已經被適用于司法領域,區塊鏈電子證據為相關案件處理提供了有效支撐。隨著區塊鏈電子證據的發展與應用,目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了一定認可,但仍缺少具體的標準規定,僅將其歸為合法的證據種類的形式。當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應用體系尚未完善,需要進一步細化規則,進而在實際案件處理中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質疑始終存在?;诖?,在未來發展中應進一步加強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認定,對區塊鏈電子證據的取證主體、程序均進行合法性標準規定,以此充分發揮區塊鏈電子證據的應用價值。

(五)強化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建設

第三方存證機構、公證機構的公證云是當前存證平臺的主體。上述司法案件中涉及存證平臺均為網絡維權服務平臺,屬于第三方存證機構,在實際司法案件審理中,法院與第三方存證機構的有效對接可以加快電子證據真實性審查,但目前仍然有部分第三方存證機構未與法院進行有效對接。公證機構的公證云作為另一大存證平臺,相關企業選擇其作為存證平臺的原因在于其以國家公信力為保障,因此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在證據能力上易受人為或技術因素的影響,需要有力的制約機制加以制衡。為保證存證平臺的公正性以及有效性,從而規避第三方存證機構、公證機構的有關風險,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導建設區塊鏈平臺。首先,制定統一的規范管理標準,保證區塊鏈電子證據真實性驗證的有效開展,同時還可進一步強化法院的中心地位。其次,相較于第三方存證機構、公證機構的公證云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主導建設區塊鏈平臺,其存證、取證行為由國家機關擔保,公正性能夠得到保證。

六、結語

在司法領域應用中,區塊鏈電子證據已然成為現實,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可信存儲優勢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傳統的電子數據取證難、認證難的問題。當前對于區塊鏈電子證據的適用主要集中在派生型區塊鏈證據方面,而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在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未來原生型區塊鏈證據將占據主要位置,[11]并將不斷擴大區塊鏈電子證據對司法證明體系的影響力。區塊鏈電子證據作為技術與法律結合的關鍵節點,需要不斷加強雙重規制的互動融合,更好推動數字技術賦能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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