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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古代詩文閱讀”評價測試的思考

2008-06-26 09:48童志斌
中學語文教學 2008年6期
關鍵詞:考綱詩文課標

童志斌

古代詩文閱讀教學,歷來作為語文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備受重視,《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以下簡稱《義務課標》)與《普通高中語文課程標準》(以下簡稱《高中課標》)都給予了它相當高的地位。那么,關于古代詩文閱讀的評價,《課標》又有怎樣的規定呢?我們不妨來看一下:

評價學生閱讀古代詩詞和淺易文言文,重點在于考察學生記誦積累的過程,考察他們能否憑借注釋和工具書理解詩文大意,而不應考察對詞法、句法等知識的掌握程度。

——《義務課標》

文言文閱讀的評價,重點考察閱讀不太艱深的文言文的能力,還要注意考察學生能否了解文化背景,感受中國文化精神,用歷史眼光和現代觀念審視作品的內容和思想傾向。

——《高中課標》

相比較而言,《義務課標》的評價要求同時指向“古代詩詞”與“文言文”閱讀,要求很完整很明確?!陡咧姓n標》在“評價建議”中只針對“文言文閱讀”給出了要求,對于“古詩”閱讀則未見專門規定。這與《高中課標》中的“教學建議”的規定形成了一種對照:

古代詩文的閱讀,應指導學生學會使用有關工具書,自行解決閱讀中的障礙。文言常識的教學要少而精,重在提高學生閱讀古詩文的能力。要求學生精讀一定數量的優秀古代散文和詩詞曲作品,教師應激發學生誦讀的興趣,培養學生誦讀的習慣。

從上面的表述來看,是不是意味著,《高中課標》關于“古詩”閱讀的評價似乎有事實上的內容缺漏?考察一下《高中課標》的“課程目標”,好像也有類似的情形。在《義務課標》的“課程目標”中,關于“古代詩詞”與“淺易文言文”閱讀,是分列兩條來說明的,在內容要求上當然也有差異。而《高中課標》只在說明“誦讀”要求時,是同時兼及“古代詩詞和文言文”兩項的,而對于“古代詩詞”另外的目標內容,則并沒有專門列出。

這會是課程標準研制專家的疏漏嗎?或者,我們寧可把它理解為《課標》專家是另有考慮的?事實上,在《高中課標》的“評價建議”中,與前述古代詩文閱讀評價并列的一條內容是“文學類文本閱讀的評價”:

文學類文本閱讀的評價,是閱讀與鑒賞評價的重點。要重視評價學生對作品的整體把握,特別是對藝術形象的感悟和文本價值的獨到理解,鼓勵學生的個性化閱讀和創造性的解讀。

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認定,在《高中課標》研制專家看來,“古代詩詞”閱讀(鑒賞)的評價,顯然是有別于“文言文閱讀”評價的,文言文閱讀重心在于“理解”,而古詩閱讀重心在于“鑒賞”(審美)——這好像是可以講得通的。因為從概念的角度來看,“古詩(文本)”可以看做“文學類文本”的一個下位概念(從文體角度),當然也可以看做“古代詩文”的下位概念(從時代的角度)。如果以上假設成立的話,那么我們是不是可以進一步認為,《高中課標》研制專家既然將“古詩”閱讀的評價納入“文學類文本”閱讀評價系統內,而不是與“古文(文言文)”合為一體,可見,評價“古詩”閱讀時,我們當然應該更多關注其文學性特征,而不像古文閱讀評價,更多地著眼于其“文言”語體特征。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較之于《義務課標》,《高中課標》對于“古詩文”閱讀評價的處理方式,更顯出其科學性。因為“古詩”與“古文”兩者在教學目標上是有區別的,如《義務課標》的“課程目標”所言,雖然在強調“背誦”方面,古詩與文言文有著很多的共性,可是,兩者的差異也是明顯的:古代詩詞教學,注重的是“有意識地在積累、感悟和運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賞品位和審美情趣”;文言文閱讀教學,強調的是“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教學著眼點不同,評價測試的著眼點當然也不同??墒?,為什么《義務課標》在“評價建議”中要將古詩與古文的評價合在一塊,籠統地以“考察他們能否憑借注釋和工具書理解詩文大意”來加以說明呢?試想,八年級學生在學習《石壕吏》這樣的有一定古代漢語障礙的“古詩”確乎有必要“憑借注釋和工具書理解詩文大意,而像《春望》與《游山西村》這樣的“古詩”文本(均為人教版新課標實驗教材課文),是不是也要將此作為學習的要求呢?——顯然,古詩的學習,重點還在于考察學生能否“有意識地在積累、感悟和運用中,提高自己的欣賞品位和審美情趣”(《義務課標》第四學段“階段目標”)。

基于同樣的理由,《高中課標》在“教學建議”中將古詩與古文合在一起也是值得商榷的。據此操作,是不是意味著要求高中生在進行古詩閱讀(鑒賞)的時候,比如《登高》或《聲聲慢》(尋尋覓覓)(均為人教版新課標實驗教材課文),也都應該像面對文言文那樣有意識地將“文言常識”等知識當做必需的學習內容呢?

至此,我們是不是可以下結論,雖然從作品產生的時期來講,“古詩”與“古文”有著很大的共性;可是,無論從語體角度(狹義的古詩顯然并不全是“文言”作品,古代詞曲作品更是如此),還是從文體角度來考察,“古詩”與“古文”都是有著顯著差異的。從教學目的和教學操作來看,都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從評價測試來說,當然也應該區別對待。正因為這樣,我們才有理由認同《高中課標》“評價建議”的處理辦法,將“古詩”的閱讀評價統一到“文學類文本”當中,以區別于“文言文”閱讀評價。文學類文本閱讀“重視評價學生對作品的整體把握,特別是對藝術形象的感悟和對文本價值的獨到理解,鼓勵學生的個性化閱讀和創造性的解讀”的要求,用之于評價《荷塘月色》可以,用之于《大堰河,我的保姆》也可以,用之于《聲聲慢》《登高》乃至《離騷》,不都是很適宜的嗎?

說到評價問題,當然避不開考試,更離不了高考。高考實施的依據,最早是《語文教學大綱》,90年代有了依據《大綱》制訂的《高考語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考綱》)。筆者曾對往年的《考綱》進行比較研讀,發現《考綱》對于“古代詩詞”與“文言文”閱讀評價的處理,本身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在2001年及此前的《考綱》中,“現代文閱讀”的考試內容為“理解”“分析綜合”“鑒賞評價”三大塊。與“現代文閱讀”并列的是“文言文閱讀”,其考試內容為“理解”“分析綜合”兩大塊。顯然,對于“文言文閱讀”,高考并沒有“鑒賞評價”的內容及能力要求。那么,“古代詩詞”閱讀(鑒賞)的考試要求呢?在2001年前的《考綱》中并無明確說明??墒?,事實上“古代詩詞”閱讀的內容是歷年高考試題中的保留題目。高考命題顯然不可能“超綱”,我們只能又作這樣的揣測,“古代詩詞”的評價包含于“考試內容”的第二大塊“文學常識和文學鑒賞”當中。

再考察2002年的《考綱》,就基本上可以證實我們前面的推斷是合理的。跟此前的相比,2002年《考綱》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原先的“文學常識和文學鑒賞”項目變為“文學常識和名句名篇”,其內容只剩下“識記”一塊,本來這一項目下的“鑒賞評價”要求被去掉了。與此相應的變化是,原先的“文言文閱讀”變為“古代詩文閱讀”,本來“文言文閱讀”考試內容中只有“理解”與“分析綜合”兩項要求,現在增加了“鑒賞評價”這項內容。這樣一來,從考試內容上看,作為語文課程重要組成部分的“閱讀”,就被整合為“古代詩文閱讀”與“現代文閱讀”兩大項,兩者都包括了“理解”“分析綜合”“鑒賞評價”三大塊考試內容,顯得相當完備,而且,邏輯上似乎也比舊《考綱》明晰合理得多。這樣的總體格局,從2002年一直延續到現在,除了局部條目在表述上有變動之外。

看起來,這是一個頗為合理的做法。不過,筆者以為,這樣處理,同時也產生了一個新問題,而且這么多年來似乎一直沒有得到圓滿解決。那就是,“古代詩文”從概念上看,顯然是一個整體,可是,“古代詩詞”閱讀與“文言文”閱讀兩者之間事實上很難作簡單的統一,無論是在閱讀能力要求還是在閱讀教學上,還是在評價測試方面。一般而言,高考試題不會針對“古代詩詞”進行“理解”與“分析綜合”兩項內容要求的評價檢測(尤其是“理解”部分)。比如,高考試題對“古詩”閱讀進行檢測時,是不太可能指向“實詞理解”“虛詞理解”“句子翻譯”這些考試內容的?!獜墓糯娫~閱讀的實際來看理應如此,從歷年的高考試題來看事實也正是如此。反過來,對“文言文閱讀”的評價檢測,也不太可能指向“鑒賞評價”的能力要求。當然并不是“文言文閱讀”中不能有“鑒賞評價”成分,完全是高中“文言文閱讀”的教學目的,決定了高考文言文閱讀在“鑒賞評價”方面不作要求。就往年高考試卷實際情況來說,“古文”閱讀題與“古詩”閱讀題事實上分別承擔了《考綱》中不同的測試內容,兩者剛好形成互補關系。對于“古詩”的檢測,命題者主要關注的是“古詩”文本的文學特性,“古詩”閱讀實際上就是“文學類文本”閱讀(鑒賞)。雖然“古文”當中也是有“文學類文本”的,可是,從歷年高考試題的命題實際看,哪怕是像《放鶴亭記》(2004湖南卷)那樣文學性很強的古文文本,在命題者眼里,它也只是一個“文言”文本,而不是“文學類文本”。命題者所關注的是文本中“升高而望”“狎而玩之”句子中的“升”“狎”等實詞的含義,“縱其所如”“聲聞于天”句子中的“其”“于”等虛詞的“意義和用法”,對于“啄蒼苔而履白石”這樣的詩性語言,也只不過是強調“履”是名詞活用作動詞,是“腳踩”的意思,而不是進行“鑒賞文學作品的形象、語言和表達技巧”那樣的鑒賞性閱讀。

令人不解的是,《考綱》一直維持著形式上將“古代詩詞”與“文言文”整合為“古代詩文”的格局,這樣的問題在2005年及此后的《考綱》中不僅繼續存在,而且,情況似乎變得更為復雜。原先《考綱》雖然將“古代詩文閱讀”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畢竟,從“理解”“分析綜合”與“鑒賞評價”三個“能力”項目中還可以看出些“文言文閱讀”與“古代詩詞閱讀(鑒賞)”差異的端倪來。而從2005年《考綱》開始,這三個項目的名稱不再在“考試內容”中出現,“古代詩文閱讀”的“考試內容”就只留下9個完全并列的項目。

看來,《考綱》制訂專家有意要強化“古代詩文”概念在大家頭腦里的印象,模糊“古代詩詞”與“文言文”之間的界限。這樣做,筆者以為,除了維護2002年《考綱》開始使用的“古代詩文閱讀”這一名目的合理性之外,此外的實際的積極意義實在說不出。而客觀上,由于《考綱》及高考對于整個語文課程實施的影響力(有人稱作“指揮棒”),勢必對平常的“古代詩文”閱讀教學產生顯著影響。而這種影響,由于《高中課標》中關于“古代詩文”閱讀要求的紛亂,而變得更加嚴重起來。

因為語文《課標》與《考綱》中有意無意地模糊“古代詩詞”與“文言文”之間的差異,使得本應在教學中區別對待的古詩教學與文言文教學兩相混淆,造成了教學實踐的混亂。就古代詩詞閱讀教學而言,筆者以為,將過多的精力放在語言的疏通上,其為害是明顯的。有位教師這樣給學生講解高適的《別董大》(千里黃云白日曛):

董大是唐玄宗時候的一位著名的音樂家,叫董庭蘭。他要離開朋友們到別的地方去了,詩人高適寫了這首詩送他。曛,是傍晚和昏黑的意思。太陽下山了,天空布滿黃云,北風吹著,大雁飛著,白雪紛紛揚揚地下著。庭蘭啊,別發愁,別擔心在前面的旅途上找不到自己的朋友。你的琴彈得這樣好,你的名氣這樣大,天底下還有誰不認識你呢?{1}

教師解釋一番后問學生“懂了嗎?”,“懂了”就意味著任務完成了。這樣所謂的古詩教學,實在可以說是暴殄天物。追究起來,根源在哪里呢?教學實施者固然難辭其咎,可是,將責任完全推給一線教師,大約也不是科學的態度吧?人教版九年級教材中有“聯系學過的文言詩文,對一些常用的文言詞語的意義和用法進行梳理和區分”的要求(見第六單元說明);江蘇省2008年高考語文《考試說明》中有“文言詩文默寫篇目”的附錄,將《泊秦淮》《夜雨寄北》《登高》等古詩,乃至《水調歌頭》(明月幾時有)、《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時了)等宋詞及《天凈沙·秋思》等元曲均納入“文言詩文”范圍當中。先不要細究將宋詞元曲視為“文言”作品是否符合邏輯,單是從用“文言詩文”的名目而不用“古代詩詞”就可以看出來,既然部分專家看重古代詩詞作品的“文言”因素,那么教師們把古詩(文學作品)也當成“文言文”來組織教學,又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呢?

對于文言文閱讀教學而言,“言”與“文”關系的處理問題一直是個痼疾。一面是“本應是配角的古代言語形式喧賓奪主,公然霸占了文言文課堂。我們也為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文言文的課堂教學失去了活力,學生失去了學習文言文的興趣……”{2}的嚴厲批評,一面又是高考文言文閱讀試題對于文言字詞近乎吹毛求疵(比如“而”“于”等虛詞的精細辨析)的苛求,而《課標》與《考綱》的態度又是如此曖昧。我們想知道,理論上說,教學實踐應該以《課標》精神為依據,也不可能不受《考綱》與高考試題的影響,可是,“按章辦事”卻似乎并不合理,那么試問,一線教師究竟該咋辦才好呢?

{1}盛海耕《品味文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第167頁。{2}“教藝軒”欄目“編者按”,《語文教學通訊》(高中刊),2005.9

(浙江師范大學教師教育學院3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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