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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將“連及”視為修辭格

2009-02-16 04:57羅獻中
現代語文 2009年1期
關鍵詞:修辭格古漢語古人

羅獻中

摘要:現當代一些關于古漢語的著作將“連及”視為修辭格,這是一種不妥的做法?!斑B及”是古漢語中尚未成熟的一種表達方式,它不合邏輯、文理不通,已被淘汰。筆者認為,將其視為修辭,是缺乏道理的。

關鍵詞:古漢語連及修辭語法邏輯

現當代一些研究古漢語或介紹古漢語知識的著作中,大都設有關于古漢語修辭的章節。在這些著作的修辭章節辛,一般都將“連及”列入了修辭格的范疇。筆者認為,將“連及”視為修辭格,是一種欠妥的做法。

什么叫“連及”呢?所謂“連及”,就是“連類而及”的縮語,又叫連文、連言、并言、兼言、并及、并稱等,是古漢語中的一種特殊的表達方式和語言現象?!斑B及”這種表達方式主要出現在上古語言中,其特點是:在敘述一個人(或物)時,若有同類的或與之相關的另一個人(或物),就將二者一并舉出。此特點正如清代學者閻若璩在《古文尚書疏證》卷六中所言:“古人之文,多連類及之,因其一并及其一?!薄斑B及”表達法在上古語言中的使用情況非常普遍,試舉幾例:

(1)《禮記·玉藻》:“(兇年)大夫不得造車馬?!?/p>

車是可“造”之物,而馬是不可“造”之物。只因車、馬同為交通工具,屬同類之物,故敘述時由車及馬,將兩者并稱。

(2)《尚書·禹貢》:“江漢朝宗于海?!?/p>

長江入海,而漢江并不入海。只因漢江入長江,故并稱江漢入海。

(3)《論語·憲問》:“禹稷躬稼而有天下?!?/p>

“躬稼”本是稷之事,因禹曾親自治水,與稷同為明君,故禹稷并稱。

《孟子·離婁下》:“禹稷當平世,三過其門而不入?!?/p>

與上反:“三過家門而不入”者是禹,連及敘述到稷。)

(4)《孟子·告子下》:“華周、杞梁之妻,善哭其夫而變國俗?!?/p>

“善哭其夫”者是杞梁之妻,因華周和杞梁均為齊臣,都在攻莒時戰死,故將二者并提。

(5)《左傳·昭公三年》:“昔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令諸侯三歲而聘,五歲而朝,有事而會,不協而盟?!?/p>

實際稱霸者是晉文公,向諸侯發號施令者也是文公。只因襄公是文公之子,又能繼父業,故父子并提,連及敘述到襄公。

(6)《史記·李斯列傳》:“夫擊甕叩缶,彈箏搏髀,而歌呼嗚嗚,快耳目者,真秦聲也?!?/p>

樂聲只能快“耳”,不能快“目”,因目與耳同為感覺器官,故連帶舉出。

《三國志·魏志·明帝紀》:“炫耀后園,建承露之盤,斯誠快耳目之觀?!?/p>

與上反:“建承露之盤”只能“快目”,不能“悅耳”。

從上引諸例之中,不難看出“連及”表達法的“廬山真面目”。概括地說,古漢語中“連類而及”這種表達法是不合邏輯、不合情理的表達方式,非常容易產生一些邏輯和語法等方面的問題。第一,搭配不當,文理不通。如例(1)“車”可造,“馬”豈可造?再如例(6)樂聲可快“耳”,豈能快“目”?第二,混淆事實,是非不清。如例(3)“躬稼”本稷事而非禹事,卻說“禹稷躬稼”;再如例(4)“善哭”本為杞梁妻而非華周妻,卻說成兩人所為??傊?,“連及”表達方式所舉的兩人、兩物或兩事有實有虛,虛實難辨;人們若沒有相關知識就不知其真正所指,很容易被誤導,認為兩者均為實指,或者認為文義費解。所以,“連及”實際上是一種缺乏邏輯、文理不通的表達方式,是不符合語言表達要求的。早在20世紀30年代,語法學家黎錦熙先生就曾指出:“古人此例,不足訓也?!?《比較文法》)

語言中任何一種表達方式的出現和使用,都要受到語言內在規律的制約和考驗。語言規律要求表達方式中的語法和邏輯緊密結合,都經得起分析。換言之,任何一種表達方式的存在,都要經得起語言規律的考驗,否則就會在語言的發展中,逐步失去合法的地位而被語言本身所淘汰?!斑B及”在古漢語史上的“生存”軌跡也正好證明了這一點??疾臁斑B及”在古漢語中的使用狀況可知,這種表達方式主要存在于先秦、兩漢及魏晉時期(上古),隋唐(中古)以后便逐漸“銷聲匿跡”了。其消失的原因應該是語言規律對語法與邏輯相結合的要求日益嚴格,它由于不合邏輯、語法不通,從而失去了生存的理由。當初它之所以能夠出現,主要是由于古代語言的文法尚為疏略,尚未完善;古人在行文時語法觀念淡薄和邏輯意識不強。

也許有人認為,“連及”的表達方式與“偏義復詞”的構詞方式頗為相似;“偏義復詞”可以在語言中使用,那么“連及”也應該得到認可。其實,兩者是形似而實異?!捌x復詞”是一種約定俗成、結構固定的雙音詞,具有一定的詞匯意義,含義明確,一般不含歧義,不會使人誤解。如《史記·吳王劉濞列傳》:“擅兵而別,多他利害”,其中“利害”顯然偏指“害”;諸葛亮《出師表》:“陟罰臧否,不宜異同”,其中“異同”顯然偏指“異”;如此等等。這些詞語在特定的語言環境中都不會產生歧義?,F代漢語中同樣有此現象,如“國家”,人們皆知其義是偏指“國”而不是兼指“國”與“家”;“窗戶”,人們也皆知其義偏指“窗”而不是兼指“窗”與“戶”。而“連及”則不同,它通常只是一種臨時的連結,沒有固定的詞匯意義,含義不確定,容易使人產生誤解,或令人費解,如上舉諸例。所以,“偏義復詞”的使用,古往今來,未曾斷絕;而“連類而及”卻早已在漢語史上“壽終正寢”。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就是這樣一種文理不通、邏輯不周、已被淘汰的表達方式,在現當代一些書籍中卻被視為“修辭格”(就連一些權威著作也未能例外)。如現代著名學者楊樹達的《漢文文言修辭學》一書中就列有“連及”的條目,書中所舉之例甚多,也包括本文所舉的例(1)至例(5);復旦大學出版社的《實用古漢語知識寶典》(楊劍橋著)以及其它一些出版社關于古漢語知識的工具書也將“連及”列入修辭類條目中。一些語文類雜志發表的文章中也持同樣的觀點,如鄭州大學《語文知識》刊發的《“鯀禹決瀆”怎么解》(1992年第8期)一文中說:“課本注者忽視了古漢語中的一種語言現象,就是古人行文中常會使用的‘連及修辭法。實際上,‘鯀禹決瀆是運用了連及修辭,韓非子本意只在述‘禹決瀆,而連及了鯀?!边@些觀點或做法都是不夠妥當的。

一些學者為何將“連及”視為修辭格呢?其理由一般是認為“連及”這種表達方式在古文中有一定的“作用”和“效果”,主要是可以使古文中的詞語湊足音節,使之讀來上口,從而增強表達效果。如復旦版《實用古漢語知識寶典》對“連及”的解釋是:“指古人行文時為湊足音節、增強表達效果而增加字詞,所增字詞的意義與其前或其后的字詞相同或相類?!逼渲屑窗藢Α斑B及”的“作用”和“效果”的認定。其它書中也有類似的解說。這種理由其實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古漢語中為補足語句音節所用的襯音詞,一般為虛詞而非實詞。由于虛詞無實意,襯音時不會“干擾”句意;而實詞有實意,若用來“襯音”,同時也會“干擾”句意?!斑B及”表達法中所增加的詞皆為實詞(一般是名詞),勢必要“撫亂視聽”,改變句意。另外,“襯音”說只能針對單音詞而言,雙音詞并不存在“襯音”的需要,如例(4)。所以,將“連及”表達法的“作用”和“效果”解釋為“襯音”“增強表達效果”,是缺乏道理的。事實上,如上所析,“連及”只是古人語言中尚未成熟、尚不嚴密的一種表達方式而已,根本就不是什么修辭手段。

最后,我們還可以從修辭本身的含義和功用這個角度,來說明為什么不能將“連及”視為修辭格。所謂“修辭”,就是“修飾文字詞句,運用各種表現方式,使語言表達得準確、鮮明而生動有力?!?《現代漢語詞典》)關于修辭的功用,陳望道所著的《修辭學發凡》中有精辟的論斷,認為修辭學“最大的功用是在使人對語言文字有靈活正確的了解?!蓖跸=艿摹稘h語修辭學》(商務印書館)中更有細致的闡述:“修辭學的功用,可以從理論和實用兩個方面來看。從理論上看,修辭學可以幫助我們揭示人類的語言之迷,闡明人類的認識活動,而且具有美學價值。從實用角度看,一方面可以幫助我們提高語言表達能力,即運用于說和寫;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理解語言的能力,即運用于聽和讀?!本瓦B上面提及的復旦版《實用古漢語知識寶典》也認為修辭是“利用語音、詞匯、語法、文字等多種語言手段來調整、修飾語言,以取得較好表達效果的一種語言活動?!倍斑B及”這種表達方式所產生的“作用”和“效果”恰好與修辭的功用是相悖的,與修辭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由此可見,“連及”有什么“資格”進入修辭格的行列呢?它有什么修辭效果呢?所以,將“連及”視為修辭格是明顯不合宜的,是沒有道理的。

“連類而及在邏輯上失之疏略,乃是語言發展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現象?!?引自《語文學習》1983年2期《“適耳目之觀”淺說》)總而言之,“連及”是古人一種不好的、不宜提倡的、應該摒棄的語言習慣。我們雖然不必苛責古人的語言習慣,但也不能將古人語言中的這種糟粕視為精華。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得到了郭康松教授的悉心指導,在此深表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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