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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如何定性

2010-08-15 00:46文◎李
中國檢察官 2010年10期
關鍵詞:程某持卡人機上

文◎李 勇

騙取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如何定性

文◎李 勇

[案情]犯罪嫌疑人劉某與程某一起打牌,程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給劉某(事先知道信用卡密碼)讓其去取錢。劉某取錢回來后將信用卡還給了程某。沒多久劉某聲稱自己也沒錢了,找程某借卡取錢。劉某拿卡出門后沒取錢又返回了打牌的地方繼續打牌,卻沒把信用卡還給程某。后劉某將信用卡內的12萬元錢從ATM機上取走。

本案中,涉及爭議點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速解]本文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成立信用卡詐騙罪。

從信用卡及ATM機的性質來看,騙取他人信用卡在ATM機上使用實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只有授權持卡人才能合法使用信用卡,銀行也只認合法持卡人。而ATM機的金錢支付是銀行授權或認可的。其執行的是銀行在機器上預設的意思程序。對于ATM機來講,客戶的密碼就等于客戶的身份。不管是否是合法持卡人,只要輸入了正確的密碼,ATM機就認可了其身份。不具有合法持卡人身份在ATM機上使用信用卡,從表象上看不是一個欺騙行為,ATM機只是一個物,不能被騙。但實際上ATM機代表的是銀行的意志,履行的是銀行既定設置的部分職能,不具有合法持卡人身份而使用信用卡實際上就是違背銀行的意志的,對銀行是一種欺騙。最高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批復也確認了ATM機是可以被騙的。刑法196條規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但并沒有對行為人取得信用卡的手段和冒用的場合、對象、方式做出限制性規定。對此我們可以做出當然解釋,騙取、拾得、代為保管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也是一種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不同于從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信用卡中取款。在從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信用卡中取款時,因信用卡是遺留在ATM機內的,原合法持卡人已在ATM機上輸入了密碼。這就表明ATM機對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已進行了確認。當后行為人發現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信用卡時,不用輸入密碼欺騙ATM機進行身份識別就可進行取款操作。也就是說后行為人不用實施欺騙行為就可占有信用卡內的財物。其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本案劉某不具有合法持卡人身份在ATM機上使用信用卡就是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

綜上,劉某取得卡的手段具有欺騙的性質,而后取錢的行為具有秘密性。但從其行為的整個過程來看,侵犯財產權的不是騙取信用卡的行為,而是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4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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