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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缺席審判制度

2010-09-19 05:36
大眾商務·下半月 2010年7期
關鍵詞:民事訴訟

龔 建

【摘 要】 缺席審判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該制度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民訴法規定過于籠統,理論認識和審判實踐中也有不少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缺席審判制度進行必要的梳理,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缺席審判制度。

【關鍵詞】民事訴訟;立法規定;缺席審判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283(2010)07-0260-01

缺席審判是與對席審判相對而言的,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缺席審判制度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起著重要的作用。

1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缺席審判制度的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钡?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31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边@三個法條構成了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基本內容。

(1)對原告缺席的處理,我國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訴處理”。撤訴是指當事人放棄已經提起且已被法院受理的訴,以求停止審判,結束訴訟程序。就當事人對其已經提起的訴進行處分來說,撤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撤訴的本身不是對實體權益的處分,原告撤訴后可以重新起訴。

(2)對被告缺席,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缺席判決”。按照我國民訴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對于未到庭或在中途退庭的當事人已提出的答辯狀和其它訴訟資料應認真審查,并充分考慮缺席方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因缺席而受到不應有的影響。

(3)我國對缺席判決不設異議制度,缺席判決的效力同于對席判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實行兩審終身制。人民法院做出的缺席判決,訴訟雙方包括缺席方都有權聲明不服,而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 我國民事缺席審判制度缺陷分析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過于籠統,理論認識和審判實踐中也有不少問題,我國現行的缺席審判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亟需完善。

(1)立法粗疏,可操作性差。我國現行民訴法雖然規定了幾種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的情形,但沒有規定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和審理方式,也未規定缺席判決的救濟方式。我國立法關于缺席審判的適用條件的界定看似客觀而簡便,但由于條件過于粗疏且未能準確體現缺席審判的立法本旨,因此在實踐中不便操作。立法簡單粗糙,必然造成實踐中的操作困難,不利于缺席審判制度作用的充分發揮。辦案人員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往往不敢進行缺席審判,而是再次傳喚缺席方或延期庭審,由此既放縱了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也導致了訴訟的遲延。故筆者認為,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適用條件有必要重新界定。

(2)片面理解缺席審判制度的功能,把缺席判決看成是一種制裁手段。產生這種錯誤認識的原因,與不能正確看待缺席的性質有關。由于受前蘇聯民訴法理論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難以改變。在這種模式下,法官是整個訴訟過程的主宰者;對當事人則過分強調訴訟義務,輕視甚至剝奪其應有的訴訟權利。認為當事人缺席是一種擾亂法庭秩序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應受到訴訟制裁,而沒有認識到缺席審判還有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功能。

(3)違背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障程序公正,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石。然而,我國現行民訴法對原被告當事人缺席的處理方法與平等原則背道而馳。首先,對于原告缺席的情形,按撤訴處理,正如上文所述,其立法本意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但這只是對原告一方訴訟權利的尊重,忽視了被告的訴訟權利,破壞了攻擊防御平衡的民事訴訟結構,從而損害了法律本身的公正。在世界各國的立法中,當事人一方撤訴須經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是通例,但在我國,是否準許撤訴,由法院依職權裁定,完全不考慮被告的意見。被告參加訴訟以及追求勝訴的權利是其訴權的重要內容,而且,被告為抗辯原告的指控而參加訴訟,在財產上、時間上和精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對訴訟結果有期待利益。假若原告為避免敗訴而缺席,法院準予撤訴,被告的訴訟損失就無法彌補,其利益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從另一方面看,原被告平等的訴訟地位要求法律給他們以平等的訴訟權利。原被告平等的訴訟權利主要表現為相同一致或相對應的權利。原告有撤訴權,而被告卻無對應的權利,這是顯失公平的,同時也造成了原告通過缺席來逃避敗訴的立法漏洞。其次,公正原則要求同樣的行為其效果應該相同,但我國對原被告相同的行為——缺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如原告缺席一般導致撤訴的后果,由于撤訴后原告可以再行起訴,所以對其實體權益并無影響。被告缺席則會導致缺席判決的結果,而缺席判決往往對缺席的一方當事人是不利的。這種規定表明,相同的缺席行為卻因訴訟地位不同而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這顯然不符合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原則。

3 完善我國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幾點建議

由于我國現行民事缺席審判制度存在諸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完善民事缺席審判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唯有如此,才能充分發揮缺席審判制度的功能。

(1)完善缺席審判制度的法律規范。規范缺席審判程序,可以在民訴法中設立專章或專節來規范缺席審判制度,詳細具體地規定適用缺席審判的范圍和法律要件,便于法官操作,同時程序設計要充分考慮對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障,給予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的攻擊與防御機會,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缺席審判的效能。

(2)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缺席判決的做出不以缺席的效果為依據,對任何一方當事人缺席,一視同仁。因此,在建構我國的缺席審判制度時,既要以發現事實為目標,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無論原告缺席,還是被告缺席,都應平等對待。

(3)完善缺席審判制度之救濟制度。在缺席審判中,無論法官掌握的案件信息有多大,都無法取代對席審判中通過采用面對面的直接言詞審理形式,相對于對席裁判,缺席裁判所接近案件事實的真實度和可靠性都是要大打折扣的。因此,世界各國在有關民事缺席審判的立法規定中,都設置了相應的救濟措施。對于我國缺席審判的法律救濟,立法上應當在借鑒國外立法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民事司法審判的實際情況,具體而有針對性地設置救濟制度、救濟措施和程序。

完備的缺席審判制度有利于鼓勵當事人積極參加訴訟并完成包括出庭辯論等各種訴訟行為,有效地控制缺席審判情形的發生;在相對意義上盡可能實現客觀真實;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賦予當事人攻擊防御的手段和機會??梢哉f,一個國家的缺席審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該國的訴訟模式和訴訟價值取向,因此,加強對我國缺席審判制度的研究有其理論和實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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