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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支配政府及其治理
——論佩迪特的共和主義政府理論

2010-09-28 03:58牛子宏
理論導刊 2010年8期
關鍵詞:共和共治支配

牛子宏

(洛陽師范學院管理科學系,河南洛陽471022)

無支配政府及其治理
——論佩迪特的共和主義政府理論

牛子宏

(洛陽師范學院管理科學系,河南洛陽471022)

菲利普·佩迪特是當代共和主義復興運動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闡釋共和主義自由觀——無支配自由的基礎上,提出了無支配的共和主義的理想政府模式。無支配政府強調公民共治、論辯的民主,以實現公共善、公共利益為依歸,公民性支持是建立無支配政府的社會基礎。無支配政府的實質是一種后自由主義的政府治理模式。

共和主義;無支配自由;論辯民主;共治

20世紀50年代以來共和主義的復興運動無疑是當代西方學術界最為引人注目的現象之一,共和主義也成為當代政治哲學中繼自由主義、社群主義之后的又一主流話語。它促使人們重新思考公民與國家、民主與共和的關系,并成為理解人類政治發展的最重要的路徑和趨勢。佩迪特是共和主義復興運動中新羅馬派的重要代表,他認為共和主義的復興是當代政府哲學的基礎,“這種復興所承擔的一個基本目標是,在一個成功的共和國建立民主制度,并設想這些民主制度的理想形式”。[1]在論證無支配自由的基礎上,佩迪特提出了無支配政府的理論及其治理模式,該模式是對傳統自由主義政府模式的超越,保證了人們無支配自由的實現,其制度內涵更具吸引力,它有助于建立一個得體的國家和政府。

一、無支配自由:共和主義政府的哲學基礎

實現自由是現代政府存在的理論基礎,不同類型的自由需要不同的政府形式與其相適應。賽亞·伯林關于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劃分對現代政治產生了重要影響。伯林認為消極自由就是干涉的闕如,指一種或多或少是故意的干預;積極自由要求的不僅僅是干涉的闕如,不僅僅是放任自流,它需要行動者采取積極的行動以實現自我控制或自主。貢斯當在伯林自由二分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認為古代人的自由是積極自由,是基于公民在分享公共的、民主決定的意志之統治;現代人的自由在于讓你自己的意志實現統治,是免于干涉的自由,是典型的自由主義理想。佩迪特認為自由主義政府和民粹主義都不能保證無支配自由的實現。在自由主義政府中雖然公民事實上沒有受到強制或阻撓,但由于經濟、政治或社會地位的事實上不平等,個人有受到他人或政府支配的可能性,受他人的支配就是不自由的。在民粹主義政府下,把人民的集體存在視為主人,將國家視為仆人,并認為人民只有在絕對的必要的時候才依靠代議制和官員,而通過公民大會或公民投票來行使的直接民主才是首選的方式。直接民主則可能導致專制的極端形式:多數人暴政。民主的控制形式當然是令人期待和必不可少的,但它并非好政府的最高目標。[2]11

佩迪特認為建立在哲學和歷史分析基礎上的自由二分法是誤導性的,它掩蓋了第三種自由在哲學上的有效性和歷史上的真實性。事實上,自古羅馬共和國以來,經北部意大利城市共和國至英國內戰和美國革命的共和主義傳統中,一直存在的自由觀——無支配自由。它是一種區別于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之間的第三種自由,是共和主義的自由理想。

無支配自由是一種區別于無干涉自由的自由。理解支配的關鍵在于:“⑴他們擁有干涉的能力;⑵建立在一種專斷的基礎之上;⑶在這種情況下,他人有權作出某些抉擇?!盵2]70例如在主人和奴隸的關系中,碰巧這位奴隸遇到的是一位仁慈的主人,主人可能并沒有干涉這位奴隸,但主人依然具有專斷干涉能力,奴隸依附于主人,這是不存在干涉,但主人無疑享有對奴隸的支配權,即“無干涉的支配”。在一個共和國中,國家的征稅行為可能干涉了公民的自由,但國家的行為不是建立在專斷基礎上,而且是為了公共利益,國家的行為就是“無支配的干涉”。所謂的無支配自由不但反對事實的干涉行為,還反對這種依附關系,即潛在的干涉能力——支配,但承認憲政國家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干涉。

共和主義傳統把無支配自由作為最高的政治價值,并把它視為評判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唯一標準。無支配自由不僅要求避免有意的專斷的干涉,還要求免于他人專斷干涉的可能。與無干涉自由相比有更多的好處:“它可以緩解一個人的不確定性,緩解與之相關的焦慮和計劃的無效;它可以減少對有權勢者施展策略的需要……”。[2]118從政治關懷上講,無支配自由支持合憲的權威,能夠贏得多元社會中公民的效忠,是與當代多元主義國家相容的自由哲學。

二、從無支配自由到無支配的政府

共和主義的自由是無支配自由,無支配自由就是你在實施選擇時,沒有人控制你——無論存在還是不存在干涉。實現無支配自由是國家和政府的主要目標。共和主義無支配自由的實現取決于減少私人所有權和國家公共統治權形式的支配,主要通過“相互權力和預防憲政的策略”。[2]90

首先,相互權力的策略。在自由主義政府中,由于市場經濟的自發作用,每個人擁有的資源是不平等的,這會導致個人之間的支配。在福利或效用的分配中,資源的配置取決于它們能否最大地增進總體的效用。結果功利主義的效用分配就可能是一種不平等的分配。在實現無干涉自由最大化時,法律會把注意力放在如何約束可能干涉他人的身上,卻沒有調動資源保護更有可能成為犧牲者的那些人。所以,無干涉自由缺乏平等主義的特征。

佩迪特反對分散追求無支配?!凹偃缑總€人都按照自己私人的方式來追求他人私人的無支配,他們各自試圖為自己防衛來自他人的干涉,……這種個人努力將導致一種非常不可取的結果。身體健康與否、力量、社會聯系和影響力,以及環境場所等,諸如此類的不平等將不可避免地在任何世界發揮作用”。為了實現無支配自由,佩迪特提出了相互權力的策略?!跋嗷嗔Φ牟呗跃褪鞘怪湔吆捅恢湔邠碛械馁Y源更為平等?!盵2]90如果每個人都擁有平等的資源,相互間就會避免支配與被支配。為了實現公民之間的平等,“國家應該讓所有公民能接近被設計用來保護任何人不受其他成員或集團支配——是支配,而不僅僅是干涉的資源?!本唧w說來包括以下幾點:第一,鞏固無支配的基礎結構,理想的基礎結構要求有繁榮的經濟、法律秩序、綜合學科體系、健康的衛生系統和可持續的環境。第二,增強弱勢群體的權力,給他們提供維持基本生活水平的資源。第三,保護全體人民不受犯罪分子的侵犯。第四,用法律手段或規則來控制權力者和權力機構。[1]即通過保障實現公民平等的基礎性條件、為弱勢群體提供保護和用法規約束權力者等措施,反對存在于個體之間的支配。

相互權力的策略畢竟不是一種理想的防御形式。佩迪特認為,如果不能使相關各方都能保護自己不受干涉,至少使他們能夠對任何干涉施加懲罰的威脅,并對實際的干涉者施加懲罰。但這種懲罰與懲罰的威脅本身就是干涉的形式。因此,這種策略干涉與支配會減少,但永遠不會根除。[2]90

其次,憲政預防的策略。憲政預防通過向社會中引入一個合憲的權威,如果它本身沒有支配社會成員的話,并且這個權威遵循社會成員的利益,對公共的善作出恰當的回應,這個權威將剝奪他方專斷干涉的權力以及懲罰這種干涉的權力。[2]90由于任何人都出生在一個前進性的社會中,我們沒有足夠的能力生活在社會之外,每一個社會都必須集中地、強制性地組織它的事業。就像受自然必然性一樣,我們生活在這些強制之下;就像地心引力一樣,它們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任何一種法律與政府體系都必然意味著對公民不受支配的選擇范圍的限制,以及選擇成本的提高。但憲政預防無疑比相互權力的策略更可取,是對相互權力策略的一種補充。

無支配自由要求共和主義國家所使用的措施盡可能是非操縱的?!皣覒搶ψ陨磉M行約束,那些被設計用來在稅收、立法和懲罰上進行干涉的機制,最終由公民來控制。應該保護公民不受到非國家政黨通過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本身是非專橫的)進行支配?!盵1]一個非操縱的體系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一個體系應該是“法律的帝國而不是人的帝國”。第二,它應當在不同的部門之間分散合法的權力。第三,它應當保證法律能夠相對地抵制多數人的意志。[2]227只要國家權力屬于那些被干涉者的利益,為全體公民所控制,并且當每個人都平等地分享這種公民的、廣泛的控制時,它們就不是支配性的。

無支配自由的實現要求建立無支配政府。無支配的政府是指由人民或全體公民有效而平等地控制的政府。佩迪特認為,無支配政府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無支配政府是民主的政府。它從屬于人民的權力,為人民所平等分享的權力。第二,全體公民可以對政府實施有效而平等的控制,只有在那種意義上,即使控制個體或控制實體不是人民本身時,全體公民也是民主的人民。第三,它支持選舉制民主,而不是參與式民主。[1]

三、無支配政府:共同體的治理

佩迪特在“公共理性與和諧社會”政治哲學研討會上提交的論文《From Republic to Democracy》中提出了一種共治的政府模式,并闡述了這個共治體的治理原則。

共治就是這樣一個共同體:共治的成員都將共同分享并按照共同意愿行動,無論是通過個人控制或外部控制,他們都希望通過他們所共同作用的協作模式組織他們的共同事務。[1]在一個共治體中,首先,共治成員組成一個共同實體或群體代理。由他們形成或修訂對代理人行為方式的傾向性意見,代理人要根據那些意見處理好自己的行為;然后還需要確立一定的目標和修正目標的方法。這個實體也會出現錯誤,但它能夠認識到譴責的正確性,并有勇氣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進行補救。其次,共治通過委員會進行,委員會是按照一套程序選舉產生。由于委員會有可能純粹按照自我的或派系的利益而行動,或者不是從良心上去做他們的工作,委員會的權力要受到制約。

首先,無支配政府是公民共治的政府。共治是共和主義的基本理念,共治簡單地講就是共同體應該由其成員共同治理。共治體現了共和國是“人民的事業”的基本精神。在現代國家,“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權或作為最后支配權力屬于社會整個集體的那種政府”,[3]43即代議制政府。在代議制政府中要實現良好的治理,必須“找到把自由同訓練有素的和熟練的行政結合起來的手段”,[3]90把代議制和官僚制的優點結合起來,使官僚制成為公共行政的主要手段。共治權利源于公民的共有權利,由于官僚制固有的自主性等原因,傳統的公共行政成為拋開共同行動的共治權利,共有權利蛻化為抽象的存在,被個人、少數人或多數人占有或侵吞。因此,傳統的理性官僚制雖然長期占統治地位,實乃共有權利與共治權利的相割裂的典型治理模式。[4]發達國家長期實施的這種傳統治理模式,共和國雖然也能夠繁榮富強,給公民帶來的卻是與政治生活的疏遠和依然處于政府或他人的支配狀態。

在共和主義者看來,公民是共同體的主人,公民享有對共治體的共同所有權。他們在共治過程中享有這樣一種共同意愿,即他們一起形成的共治應該組成一個共同實體或群體代理。應該形成和修訂對代理人行為方式的傾向性意見,代理人根據那些意見處理好自己的行為。即“由成員創立的共同體控制代理機構”。一些成員負責創立共同體,按照共同意愿行動,按一定的模式開始和開展其事業。一旦共治開始之后,作為創造者的控制已經結束;委員會是系統內的一個次級單位,具有代理人的特征,它也不是共治所管轄之事的控制者;作為一個被組織的實體——共治體,像一個法律人那樣行使職能,以集體的名義形成判斷、作出決定、承擔責任的源泉。[1]

其次,論辯的民主是實現共治的基本途徑。治理理論認為傳統官僚制是政府良好運作的絆腳石,這種層級節制的、由上而下的管理形態限制了員工對其所從事工作的參與,它也日益脫離了公民的控制,并導致了對官員與公民的支配。需要“尋求一個政治性更強、更民主、更集體性的機制來向政府傳達信號?!盵5]59一個無支配的政府是法治、分權和民主的政府。在一個現代政府中,無論法律體系設計的如何完美,任何個人或群體都保留決策權,這些決策應當是一種能夠排除專斷的基礎上作出的,“增進無支配自由還要求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證公共決策遵循它所影響之公民的利益與意見?!盵2]241“只要人民單個地或集體地對政府的決定享有永久的論辯之可能,那么這個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種為人民所控制的統治形式”。[6]

為了保證公共決策是可辯論的,佩迪特提出了辯論民主的三個基礎。第一,決策應該在一種能夠為論辯提供潛在基礎的方式中進行。它可以采取基于討價還價的和討論的決策形式,以便不同的利益集團達成協議。第二,為決策的論辯提供可行的渠道和發言權。一旦公共決策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觀念,公民或其代表就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得到維護。第三,為聆聽論辯提供一個合適的論壇:其中主張的正確性得到評估,合理的反應得到確定。辯論式民主要求辯論去政治化,申述應當遠離群眾討論的喧囂,只有當政治的聲音受到控制的時候,才能得到正當的申述,并得到回應。[2]244這種以辯論為核心觀念的民主觀與傳統的、基于同意的民主觀對比在于:我們的民主觀依賴于一個基于選擇的過程,而傳統的民主觀依賴于一個設計的過程。[2]263因此,這種共治排除了暴力與權力的干涉與支配,保留了就“公共問題”進行話語協商的交往權力。

再次,“最低合理性約束”是無支配政府的控制目標。共和國是一個促進公共善、共同財富和共同事業的國家,它要求“國家必須且只能遵循所有公民的一切共同的、公認的利益”。[2]378然而,大部分共和主義者認為公共善、公共利益不可能只有一種。他們尤其反對聚合式的共同善觀念和依據正義來理解共同善。佩迪特認可的是適用于社會或群體之每個成員的共同善?!斑@種觀念是對共同善的‘主體的—實踐的’理解,人們只有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才能理解和享有這種公共善或公共利益,是一種只是在行動和決策中的規范性觀念,它不是唯一的、最高的善”。[7]135佩迪特認為,“共治顯然不是以大多數人或普遍意志的滿足為目標,也不是以純粹平衡成員滿足為目標,更不是以預先給定的迫切需要得到之物為目標?!盵1]共治必然要確立的目標是,“形成回應證據或是與證據相一致的判斷。同樣,共治的更加目標是,為了實現共治所保護的目標(更多是那些暫時的目標),按照那些判斷而履行所要求的行動。共治的目標是把最低合理性約束作為評價和討論共同代理人的基準”。[1]所以,無支配政府致力實現的公共善或公共利益不是事先預定的,它是在行動和決策過程中達成的共識,共治只要滿足合乎基本的理性:形成回應證據或與證據相一致的判斷就可以了。

最后,無支配政府的治理需要公民性支持。共和主義政府不僅需要法律來維持,更需要一個具有廣泛公民性的基礎?!耙雵夷軌蛟谌藗兊男哪恐姓加幸幌?,要想國家的法律真的有效,這些法律就必須協同公民社會領域中確立的或者即將確立的規范一道發揮作用,公民社會作為中間組織,既可以對政府形成制約,又可以作為共和主義德性的培育和表現的領域發揮作用?!盵2]241如果公民遵守法律是僅僅出于收益的考慮,而不是公民性的需要,該公民無疑處于受支配狀態。

無支配政府的治理需要法律制度轉化為公民社會的規范。這就要求法律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法律是符合“正義”的,只有這樣“共和主義法律才能可靠地獲得服從,并且人民才能可靠地享有這種法律視為目標的無支配自由”。[2]322第二,“讓法律滿足與民主的辯論聯系在一起之約束的必要性”,即當政府的行為符合不同群體的利益,形成一種表現整個社會的公民性規范。第三,“為一個適當范圍的行為確定并維持獎懲”,通過贊賞正確的行為,對官員或公民的違法行為保持警惕和實施懲罰。要建立這樣的公民社會規范,除了保證法律的合法性之外,社會要培育“無形之手”,通過建立正確的評價模式,獎善罰惡,重建公民間信任來實現公民化的社會。

四、余論

共和主義在當代的復興是對自由主義傳統的一種超越,表明西方現代社會出現了所謂“現代性的隱憂”?,F代西方社會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卻引發了人類深刻的倫理價值和政治危機。首先是個人主義、工具主義理性導致的個人的孤立與無助。個人主義和道德主觀主義的結合,致使個人封閉在自我的世界中,工具性地審查自我與外在的關系,參與熱情下降,政府缺乏監督,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只會感受到個人的無助,從而退縮到私人領域,最終導致專制的盛行和公共領域的衰落。其次,代議制和現代政黨制度普遍使公民感到參與效能感下降?,F代社會公民發現越來越無力控制自己的代表,民主的遠程性冷落了基層公民。最后,傳統官僚制的擴張引發了“無人之治”?,F代政治生活的復雜化和專業化,導致了官僚制的支配地位,原來作為民主政治的輔助手段的官僚制成為一種獨立的勢力,凌駕于政治體系之上,導致了阿倫特的所謂“無人之治”。[7]53因此,佩迪特認為人民雖然享有“無干涉自由”,但卻處于受支配的狀態。

佩迪特認為以往的自由主義政府具有支配的傾向,無支配政府應該是向民主回歸的政府。無支配政府不僅要求憲政、分權的,還是可論辯的民主政府。在這種政府下,公民通過積極的論辯,達成最低的合理性約束,實現共治。它克服了以往自由主義政府的壓迫性和代議制民主的遠程性,也是與現代多元社會相適應的政府形式?!霸谶@種審慎的規范民主中,人們將會對政府實施有效而平等的控制…政府對人民的生活的干涉是無支配、非專橫的。在這種政權制度下的政府,本身就不是一種公共支配,而且它能減少在公民生活中的私人支配?!盵2]147

無支配政府理論的提出彌補了自由主義政府的某些不足,但其效果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還很難說是對自由主義政府理論的超越。它“對于代議制、普選制政黨制度、司法制度等基本國家制度,沒有也不可能提出更好的替代模式。新共和主義在經濟問題上的主張和對待市場的態度則一直是曖昧不明的?!盵7]147另外,佩迪特對于共和主義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善的識別問題也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其提出的“最低合理性約束”在實踐中也難以判斷。因此,無支配政府與其說是共和主義的,毋寧說是一種“后自由主義”的政府形式。

[1][澳]菲利普·佩迪特.從共和到民主[J].涂文娟,譯.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8,(1).

[2][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義:一種關于自由與政府的理論[M].劉訓練,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1).

[3][英]J.S.密爾.代議制政府[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4]Pateman,C.1970,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04.

[5][美]B·蓋伊·彼得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11).

[6]Shapiro,Ian(1990),Political Criticism[M].Berkeley,Calif:University of Califormia Press.

[7]劉訓練.公民與共和:當代西方共和主義研究[D].天津師范大學,2006.

D03

A

1002-7408(2010)08-0098-03

牛子宏(1974-),男,河南民權人,洛陽師范學院管理科學系講師,研究方向:政治學理論、公共管理。

[責任編輯:王潤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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