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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因素對政府合法性的影響

2010-12-27 10:06楊艷飛楊舟
理論導刊 2010年11期
關鍵詞:合法性時效基礎

楊艷飛,楊舟

(1.廣東海洋大學,廣東湛江524088;2.中山大學,廣州510275)

時效因素對政府合法性的影響

楊艷飛1,楊舟2

(1.廣東海洋大學,廣東湛江524088;2.中山大學,廣州510275)

在政府合法性的問題上,時效因素無論是作為一種極其珍貴的政治資源,還是作為政治及活動的存在形式,都能夠對政府合法性產生影響。文章著重考察時效因素對于政府合法性的負面作用,即時間在合法性基礎消解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為了避免合法性危機的出現,需要用變化、發展的眼光來分析政府合法性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對政府合法性基礎加以變動。

政府合法性;客觀要素;政治變量;時效因素

長期以來,人們在研究、分析政治現象的過程中,往往忽略了對“時間”這個要素的系統考察。在通常的政治學理論中,時間或是被當作一個常量,或是被看作引發其他要素發生變化的次要因素。明確地把時間作為一種重要的政治變量,在以往的政治科學的研究中是不常見的。近年來,隨著政治研究的不斷深入,時間作為政治變量的討論逐漸引起政治學界的關注。

一、時效因素對政府合法性的影響

作為政治要素的“時間”,其內涵至少包含以下三點:第一,時間是一種重要的政治資源。從事任何政治活動,都必須投入一定的時間,這種投入與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的投入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并且,在很多情況下,可供人們使用的時間在數量上還是極為有限的。第二,時間是政治系統及其子系統的存在和活動形式。一切政治系統總是存在或活動在一定的時間序列之中,因此,時間也就成為說明政治系統及其活動的基本線索。在這個意義上,時間是政治系統發展的一個維度,包括了“過去”、“現在”和“將來”等三種最基本的形態;此外,對于政治系統的考察,還要注意系統內外各項活動的次序、節奏、階段、周期、中止、時限以及時滯等具有時間意味的要素。第三,某些特定的時刻具有相當重要的政治意義。對于政治活動的參與者來說,能在適當的時刻采取行動常常就是成功的保證,這一時刻一旦失去,也許將永不再來。

具體到政府合法性的問題上,時效因素無論是作為一種極其珍貴的政治資源,還是作為政治及活動的存在形式,都能夠對政府合法性產生影響。在這里,我們更多地考察時效因素對于政府合法性的負面作用,即時間在合法性基礎消解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1.時效與制度基礎。政府合法性的制度基礎是指一國基本政治制度,也就是各國政治意識形態選擇,如社會主義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等。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國家基本政治制度是政府合法性的理論基礎。意識形態可以使公眾在心理和情感上更加認同于某個或某種類型的政府。它所具有的特殊感召力可以為政府統治提供合法性依據。它的功能就在于激發起公眾對于某種政治目標的向往和期望,進而把人們的心理情感導向有利于政府統治的方向。為了做到這一點,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制度通常多少都會包含有承諾性的內容。比如:一種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可能會向人們許諾一個屬于他們自己的國家;某些宗教則要求其追隨者為了來世的美好生活而做出現時的巨大犧牲。這些承諾性的內容實際上利用了人們對于“將來”的向往,使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制度成為證明政府合法性的有效依據。

然而,一種特定的政治制度,如果其承諾性過強、過于具體,對于合法性的維護卻未必能夠起到正面作用。因為,這些承諾將會經受時間因素的考驗。假若某種承諾在很長時間內都不曾兌現,而宣傳又過于僵化,就會挫傷公眾情緒,使人們對政治產生不滿。尤其是在當代,隨著政治生活的“世俗化”進程,人們參加政治生活更加注重的不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實際的利益,以往那種長期的未來圖景對于公眾的吸引力已經大為減弱,這就是學者們所說的“后意識形態”社會的主要特征。在這種狀況下,人們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現在而不是將來,意識形態的政治制度作為政府合法性的理論基礎,其功能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制約。為了應付時間帶來的壓力,政府不得不把那些長期性的承諾與更加務實、更具時間性的承諾結合到一起,把承諾內容與政府的實際作為結合到一起。只有這樣,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制度才可以不斷激發人們對于政府的期望和認可,發揮出支持政府合法性的基礎性功能。

2.時效與法律基礎。政府合法性的法律基礎是指政府的產生和日?;顒臃弦欢ǖ姆梢幏?。公眾總是期望政府機構行為適當,權責分明,政府只要在權限范圍內行事,往往就可以增加其合法性。而時間作為一種政治要素,對基于一系列法律規范的政府合法性的產生和延續性起到了非常關鍵的影響。這可以被稱為“法律時效”。從選任制、任期制與限任制的角度,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法律時效因素對政治合法性的影響。

選任制是現代政府產生的基本途徑之一。通過法定的選舉活動,政府獲得了實施政治通常所必需的合法性。不過,這種來源于選舉的合法性同樣也要受到時間要素的限制,人們把任期制和限任制當作了選任制的應有之義。這表現在:(1)現代國家政府大多規定了政府選任和委任官員的在職時間,在這個法定時間內,政府的合法性能夠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但一般不可以延伸出任期之外;(2)政府合法性的延續同樣通過制度化的選舉來完成,執政黨只有贏得新一輪選舉的勝利,才能獲得在下一個任期內執掌政權的合法性;(3)在大多數的現代國家,實行了政府主要職位的限任制。這就從制度上防止了某個人或某個團體過長時間地執掌政府的權力??傊?,法定時間是選任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政府的制度合法性隨著政府法定的時限呈現出周期性變動。

在某種意義上,選任制、任期制和限任制代表了定期更換政府或政府領導人的一整套法律意義上的安排。這種富有時間性的法定制度安排一方面規范了每一個具體的政府當局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能為整個政治體制提供持續的合法性基礎。其一,實行選任制、任期制和限任制,是從時間的角度對政府所擁有的政治資源加以限制,防止政府機構及官員的專制、獨斷和權力膨脹。為避免權力濫用,政府機構和官員需要受到各種各樣的制約,其中也包括法定時間的制約。在這種意義上,選任意味著對政府合法性進行定期的檢查,合理的政府任期有助于保持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的平衡;其二,定期更換政府或政府領導人的法律規定,還可以造就和保持特定的社會政治團體如政府反對派、政治離心力量等對于政府體制合法性的承認。法律規定的有限的任期使得反對者能夠暫時容忍政府當局現行的方針與政策,成為忠誠于政治制度的反對派。反之,如果反對派在長時間內都沒有得到統治權的可能,甚至得不到參與的機會,那么,他們對整個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承認就會大為減弱,它與政府間的矛盾就會轉變為制度之爭;其三,政府及其領導人的定期變更也有助于政府機構內部權力配置的均衡??傊?,現代政治中有關法律時間的規定有助于政治體制合法性的延續。

3.時效與政績基礎。政府合法性的政績基礎是指政府在歷史和現實中所取得的巨大功績成為其合法性的重要源泉。這種建立在實際政績基礎上的政府,由于能夠滿足公眾特定時期的利益要求,因而獲得了人們的認可和支持。比如發展中國家在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過程中,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政府傾向于從歷史功績中尋求其合法性的依據。在發展中國家反抗殖民統治、爭取民族獨立的過程中,處于領導地位的政治力量最終成為政府的主導,這可以說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在理論上,歷史功績對人們的政治態度和政治心理所造成的影響是有延續性的,憑借著政治社會化的各種手段和途徑,政府完全有可能把有關政府歷史功績及合法性的政治信息成功地傳遞給后代,培養起他們對政府及政治體制的忠誠。但在現實中,人們同樣能夠發現時間因素對歷史功績作為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有力制約。不斷流逝的時間將會磨掉人們對于過去的記憶以及由此產生的信任和忠誠。已有的政績基礎延續一二代人是可以的,但超出這個時間,政績基礎的有效性就會減弱,難以長期擔負起作為主要合法性基礎的重任。

也有許多國家的政府希望能夠通過良好的經濟績效來獲取公眾對其合法性的承認。在此方面,時間要素的作用依然十分關鍵。首先,經濟績效的短時間增長未必能夠造就穩定的政府合法性,對于那些尋找新的政府合法性來源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問題的關鍵在于能否保證一種持續的經濟增長以滿足社會多數的發展需要。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一旦經濟出現波動,這種合法性就有可能受到質疑。這表明,短期經濟績效培養出的是對政府的“特定支持”。[1]這種支持產生于政府對公眾具體需求的滿足,但對于一個國家的長遠政治發展來說是不夠的。其次,政府通過促進經濟發展以建立自身合法性的努力,在一定條件下,還會受到其他社會領域內的時間因素——如經濟周期等的影響。經濟運行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與周期,經濟績效的好壞在很多情況下超出了政府所能控制的范圍。但是,這種由經濟周期所引發的經濟績效的差異確實又會影響到人們對政府及其行為的判斷,影響到政府合法性建立和延續的過程。例如,時間可能會造成政府行為與公眾政治態度之間的“不對稱性”,即在某些特定的時刻,政府可能坐享了經濟周期性增長的成果,在公眾中獲得較多的支持;而在另一些時刻,政府也許又會為經濟的周期性衰落所拖累,承擔起它本不應該承擔的責任,因而合法性受到損害。

除了經濟周期外,政府在通過經濟政策促進經濟發展并以此加強合法性的過程中,經常還會碰上“時滯現象”。眾所周知,政府實施宏觀經濟政策的實際效果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體現出來。因此,政府在需要合法性支持時,一味地寄希望于經濟政策的有效性,這在時間上也許是不能企及的。

二、政府合法性的維護與更新

在時間這種不可抵擋的客觀因素面前,政府合法性及其基礎必然要承受著被削弱的壓力。時間的流逝使得政府合法性的某些來源變得不再可靠,并造成人們在心理、觀念方面的變化。目前,如何應對這些挑戰,維護自身的合法性質,已經成為了各國政府不得不予以重視的一個現實問題。

對政府合法性的維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維護現有的合法性基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全球化進程的發展,政府合法性的某些來源(如制度、歷史功績),在功能上經常呈現出遞減的趨勢;而另外一些來源(如經濟績效等)又顯得極不穩定。政府合法性基礎的維護,需要通過各種手段,設法消除或減輕這些因素對合法性基礎所造成的消極影響,盡可能延續政府已經具備了的合法性質。譬如,政府能夠利用政治社會化的各種手段,強化人們對于政治統治的心理認同;而對于那些依靠政績取得合法性的政府來說,保持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則在某種意義上成為維護其合法性質的有效途徑。

2.對政府合法性基礎加以更新。對于原有合法性基礎的維護往往是有限度的,當政府合法性的主要來源遭到嚴重威脅時,就必須對之加以更新,尋找新的合法性基礎。而且政府合法性來源越多,政府的合法性質就越有保證。這就要求政府在維護現有合法性基礎的前提下,盡量增加獲得公眾支持的渠道。這種行為也應歸屬到政府合法性更新的范疇內。在時效因素的影響下,建立在政績基礎上的政府合法性愈發地顯得脆弱與不穩定。因此,在面臨合法性問題的那些國家,一般都把政府合法性的主要來源轉向相對穩定的制度和法律基礎。在性質上,政府合法性更新可以分為兩種類型:(1)階段性更新,例如:政府定期舉行選舉,以更換法律合法性基礎;(2)總體性更新,例如:政治意識形態的重大轉變、政治制度的根本更迭以及政府合法性各個基礎之間的相互替代等。

政府合法性基礎的維護與更新,是政府在時間和外部環境變化的壓力下所采取的自覺的、積極的調整活動,其目的在于延長政治體系本身的存在。因此,這種調整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一個政治體系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相比之下,政府合法性基礎的更新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因為人們在現實政治中往往更注重對現有合法性基礎的保持而忽略了發掘新的合法性來源。實際上,為了避免合法性危機的出現,需要用變化、發展的眼光來分析政府合法性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對政府合法性基礎加以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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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巍]

D03

A

1002-7408(2010)11-0047-03

楊艷飛(1985-),女,河北邯鄲人,廣東海洋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楊舟(1986-),男,天津人,中山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分子化學與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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