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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鉆井平臺立法研究論綱
——從船舶到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視野轉換

2011-03-31 12:16李天生
關鍵詞:視野鉆井船舶

李天生

(大連海事大學 法學院,遼寧 大連 116026)

海上鉆井平臺立法研究論綱
——從船舶到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視野轉換

李天生

(大連海事大學 法學院,遼寧 大連 116026)

海上鉆井平臺立法研究在船舶視野下出現困境.根據鉆井平臺所涉社會關系的本質,立法研究必須轉換到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視野下進行.未來應基于這一新視野,確立社會本位、世界本位的價值導向,正視產業促進、利益保護的制度需求,構建這兩方面平衡的鉆井平臺立法理論基礎和制度體系.

鉆井平臺立法研究;船舶;科學發展海洋經濟;價值導向;制度需求

隨著陸地能源的日漸耗竭,當代利用鉆井平臺進行海洋油氣等礦產資源開發的產業發展迅猛,目前海洋油氣產量已超過世界油氣總產量的30%,而且新增產量大部分(中國2010年為80%)來自海洋.作為石油進口量世界第二的海洋大國,近年來,我國已在南海、東海、渤海等海域廣泛開展了油氣勘探和開采,海洋油氣資源開發對我國具有重要戰略意義.但我國一直未能將鉆井平臺立法提上議事日程,理論研究也很不深入.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先后提出《里約草案》《悉尼草案》《加拿大草案》3個國際公約草案,歷經30余年仍無結果.作為聯合國下設政府間組織的國際海事組織(IMO)還從工作計劃中刪除了鉆井平臺立法,因為各國對這幾個鉆井平臺公約草案爭議極大,理解和立場差異難以統一.出現這種局面的根源,是鉆井平臺立法基礎理論存在問題.

一、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狀況與困境

1.國內研究狀況

近年來我國對鉆井平臺法律問題開始重視,但研究成果還比較少.司玉琢教授等做了比較有體系的研究,提出鉆井平臺的海洋油污等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采用嚴格責任的觀點,并認為應對其建立"活扣"的扣押方式、特殊的避碰規則、獨立的救助體系以及總噸位制的責任限額.[1]潘斌等研究了建立鉆井平臺法律體系的必要性.[2]高爽研究了LONDON STANDARD DRILLING BARGE FORM鉆井平臺保險條款內容.[3]張爽等對鉆井平臺的海洋污染及國際海事立法進行了述評.[4]彭先偉通過研究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號鉆井平臺油污災難,提出了統一國際規則、限制鉆井平臺賠償責任的觀點.[5]我國人保集團等也開辦了海上鉆井平臺保險業務,擬定了保險條款.這些研究一般只涉及移動式鉆井平臺,都圍繞著鉆井平臺是否以及何時屬于船舶、能否適用船舶法律進行.

2.國外研究狀況

國外有不少關于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法律問題的判例.在 In Re:Great Lakes Dredge &Dock Co.,The"SEDCO 135",Offshore Company v.Robison,Manuel v.P.A.W.Drilling&Well Service,Inc.等判例中,美國馬薩諸塞聯邦地區法院(1919)、南德克薩斯聯邦地區法院(1982)和聯邦第五巡回上訴法院(1959,1998)先后將固定在航道底部的鉆探駁船、半潛式鉆井平臺等認定為船舶,以解決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這些判例提出了以"建造目的"來區分鉆井平臺是否屬于船舶等理論,但又分別是為了實現使人身傷亡可以適用更高賠償(美國《瓊斯法》下船員的賠償)、扶持海上油氣資源勘探開發行業(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政策目的.在The"SLOPS"案中,希臘Piraeus上訴法院認為海上浮動儲油裝置不是船舶,爆炸后的海洋清污不能得到國際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基金賠償(2004),希臘最高法院則持相反觀點(2005).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前庭長T.A.Mensah法官認為,《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下,海上裝置必須"實際運輸"和"航行"才屬于船舶,從而能在造成海洋油污損害后得到公約下的賠償.[6]White評析了鉆井平臺國際公約草案中的碰撞、油污、責任限制等具體制度的不足.[7]Mandaraka-Sheppard從鼓勵船舶所有人從事海運的角度,重申了減少賠償風險,即設定責任限制的重要性.[8]

3.國內外研究狀況的困境

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對船舶的規定內容豐富,自成系統,與鉆井平臺并不完全對應.因此,國內基于船舶、海上運輸視野對鉆井平臺法律問題進行的研究存在很多爭議,沒有形成完整、獨立的鉆井平臺立法理論基礎和制度體系.

國外的研究同樣在鉆井平臺造成的環境、人身和其他財產損害能否按照船舶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油污公約機制等方面徘徊,也沒有涉及固定式鉆井平臺,形成理論困境.有些研究以鉆井平臺的種類、狀態、結構和是否具有自航能力為標準,對鉆井平臺是否屬于船舶、海上運輸進行劃分.這些劃分在解決鉆井平臺的某個法律問題上具有理論解釋功能,但同時又帶來了更多的困擾.

由于國際社會對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法律的理論研究局限,以及由此帶來的認識分歧,國際海事組織(IMO)等聯合國機構現在只好暫停了相關活動,導致鉆井平臺國際立法停滯不前,陷入僵局.

二、基于船舶視野研究鉆井平臺立法的困境及根源

1.從船舶視野研究鉆井平臺立法的緣由

鉆井平臺起源于鉆井船,20世紀初人們利用船舶在海上移動的特性,將船舶重心部分的主甲板和船底打通,安裝鉆機等設備開采海洋油氣.后來隨著科技進步和海洋工程的發展,油氣勘探開采逐漸從近岸向深海延伸,鉆井船因其穩定性差、作業效率低等缺點,已被現代海洋資源開發產業淘汰.但正是因為這樣的發展起源,在鉆井平臺的法律問題上,人們一直習慣性地將其與船舶、海上運輸法律相聯系甚至直接套用.理論的研究也一直沒有打破這種船舶視野的局限.

2.相關公約下從船舶視野研究鉆井平臺立法的困境

由于船舶、海上運輸法律制度與整個海事法律體系的各個方面都有密切關聯,與利用鉆井平臺開發海洋礦產資源二者的社會關系體系既有相同、相似之處,又有很大差異,單純從船舶視野研究鉆井平臺法律問題便不可能出現比較統一的認識.在現有國際公約對船舶的定義中,只有MARPOL 73/78、ISM、OPRC 90等涉及防污和安全管理的技術性公約完全適用于移動式鉆井平臺,救助、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明確排除對鉆井平臺的適用,碰撞、扣押、優先權和抵押權等公約對此規定不明,需要通過締約國的國內法對船舶的定義來解決.共同海損法律制度則根本不能適用于鉆井平臺.各國的海事立法一般也沒有調整鉆井平臺.而且,國際公約對就位后處于鉆探開采狀態的鉆井平臺基本沒有涉及,事實上這才是鉆井平臺開采作業和發生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階段.

因此,基于船舶視野,相關理論的研究、相關規定的適用和各國司法就只能從解釋鉆井平臺何時、何種情況下屬于船舶并適用船舶及海上運輸法律著手,這幾乎無法形成有效的標準和規則,各國對鉆井平臺法律問題的觀點必然會各執一端.例如,由于鉆井平臺在海上作業,其法律問題具有國際性,各國和重要國際海事機構都非常關注鉆井平臺的國際立法,澳大利亞(1997)、法國(1999)、英國(1998)以及國際保賠協會(P&I Club,1999)等就分別對鉆井平臺是否屬于船舶、何時屬于海上運輸等提出了區別性解釋、擴大性解釋、限制性解釋和"主要目的"(primary purpose)原則等不同觀點.

3.鉆井平臺立法研究船舶視野困境的客觀根源

實際上,無論是從技術角度還是法律角度,鉆井平臺都不是船舶.第一,鉆井平臺的外形、設施、結構和裝備都與船舶不同.船舶以在海水中航行為目的,必須具有流線外形,鉆井平臺沒有這一特點;鉆井平臺的中空結構是獨立的浮力空間,船舶中空結構則用于安裝機器設備和裝載人貨;鉆井平臺以設備的工作水深、鉆井深度、可變荷載、泥漿泵、防噴等鉆探性能為技術核心,船舶則以噸位、主機功率等為技術核心;鉆井平臺的設備標準、安全規則、責任限制和污染賠償等都不能完全適用船舶制度.第二,鉆井平臺自航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是移動式鉆井平臺也不能做到完全自航.自升式鉆井平臺不具備推進裝置,完全依靠拖帶;半潛式鉆井平臺雖有一定的自航能力,但因其結構形成的巨大空氣、水流阻力,仍需要依靠拖帶;而船舶作為獨特的法律關系客體,根本的特點就在于其獨立的航行.第三,無論是移動式鉆井平臺還是固定式鉆井平臺,其根本的使用目的是在海上就位進行油氣資源開采,其有限的移動性處于明顯的附屬地位,不是為了從事運輸;船舶則都以運輸貨物、人員或提供航海相關服務作業為目的(如工程船清污).[1]478這種性質上的根本區別,加上國際公約中有關船舶的規定在是否適用于鉆井平臺問題上錯綜復雜的局面,是以船舶為視野研究和推進鉆井平臺立法出現難以解決的困境的根源.

三、鉆井平臺立法研究困境的出路

1.開拓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科學發展海洋經濟新視野

鉆井平臺的設計建造目的、檢驗和使用方面獨特的性質,決定了鉆井平臺的隸屬主要是石油工業界而不是航運界.經過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海洋石油業在安全作業、保險等方面的獨特性日益明顯. IMO于1989年在倫敦通過了《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各船級社均以此為基礎制定了專門的鉆井平臺建造和入級規范;1974年石油工業國勘探開發論壇組織成立,為規范海洋石油業的運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鉆井平臺所有人國際組織國際鉆井承包商協會制定了作業合同等范本,作出了很大貢獻;國際保險界也建立了比較成熟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保險體系.

綜上,無論是從技術基礎、作業方式還是產業發展上來說,當代鉆井平臺及其作業都已在本質上脫離了航海范疇,成為海洋工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生態文明和海洋世紀的客觀條件下,海洋經濟必須走資源可持續開發、環境能協調保護的科學發展道路,鉆井平臺立法必須建立在這一宏觀基礎之上.要做到這一點,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理論視野首先要拓展到相應的層次和范圍.所以,要走出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困境,就必須將單純的船舶視野轉換為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新視野進行立法研究和實踐,這是現在國內外都欠缺的.

2.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的產業促進、利益保護制度需求

鉆井平臺是海洋油氣和其他礦產資源開發的基本載體,造價高達數億美元,是資本高度集中的龐大工程.鉆井平臺在登記、擔保、扣押、管轄、準入、監管、安全、環境、技術標準等各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同時,海洋油氣產量已在世界油氣總產量中占據越來越高的比例.據國金證券的海洋工程產業研究報告和世界海洋石油業界的普遍預計,未來世界石油、天然氣儲量和產量的50%以上將是海洋油氣.油氣能源是維系當代社會經濟運行的關鍵支柱.基于這種重要性,以及鉆井平臺技術資金密集、海上風險特殊的客觀情況,鉆井平臺顯然需要法律機制上的產業促進和利益保護.這是事關海洋油氣資源工業生存和發展的制度需求,立法研究必須高度重視這一現實需求.

3.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的社會本位、世界本位價值導向

鉆井平臺的安裝、航行、移動、操作、開采、油氣傳輸等存在巨大的風險,如碰撞、漏油、放射、井噴、爆炸、沉沒、廢棄、火災、人身傷亡等.2010年美國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號鉆井平臺爆炸導致日漏油6萬桶、最終約漏油50萬t的巨大災難,造成天量漁業、旅游業和其他海洋產業損害,還將長期危害美國、歐洲、加拿大甚至北極的生態環境.最初該鉆井平臺所有人BP公司根據美國《1851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法》申請設立約2700萬美元的責任限額,遭到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激烈批評,后在政治性壓力下,BP公司與奧巴馬政府達成一致,同意建立一個200億美元的"第三方托管賬戶"來進行賠償.但是據分析,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薩斯州、阿拉巴馬州、佛羅里達州等州旅游產業損失在內的實際損害將大幅度超過這一金額,而且還沒有解決受到影響的其他沿岸國家和地區的損害賠償和生態恢復問題.這充分表明了鉆井平臺事故對海洋環境和財產、經濟的巨大威脅,以及損害后果的國際性、整體性.這些可能難以估量的風險、威脅和損害的存在,要求鉆井平臺立法必須以社會本位和世界本位為價值導向,鉆井平臺立法研究必須從全體人類和未來利益等終極關懷的高度予以重視.

上述兩個方面表明,海洋油氣資源工業必須以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的方式實現科學發展.因此,在未來的鉆井平臺立法研究中,應當擺脫船舶視野的局限,轉換為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宏觀新視野,構建鉆井平臺立法新理論,達成以下兩個內容的平衡:一是在全球化與海洋、環境世界整體性的當代條件下,鉆井平臺立法中社會本位和世界本位的價值導向;二是在海洋礦產資源開發高風險、大投資和能源戰略意義的現實背景下,鉆井平臺立法中產業促進和利益保護的制度需求.只有基于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新視野,創設符合實際需要的全新制度體系,落實上述價值導向和制度需求的平衡,才能走出海上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困境.

四、基于新視野的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綱要

21世紀是海洋世紀,"十二五"規劃建議首次正式提出了"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方針,鉆井平臺國際立法空白(我國也沒有國內立法)不符合我國作為海洋大國和石油大國的利益.作為國際海事組織A類理事國,中國應當積極推動國際立法,通過鼓勵、支持和加強理論創新,破解鉆井平臺立法在船舶、海上運輸等法律理論上的困境,構建符合科學發展思想的鉆井平臺立法新理論和新框架.這有助于增強我國在未來國際立法中的話語權.在國際立法通過和生效以前,對適宜內容先行進行國內立法,還有助于保障當前我國海洋經濟的科學發展.

1.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主要內容

(1)比較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與船舶、海上運輸相關社會關系的聯系和區別,揭示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鉆井平臺相關社會關系的根本特征、性質和范疇,分析其套用船舶、海上運輸法律的理論和制度困境.

(2)研究鉆井平臺的各國立法、區域性公約、國際公約草案.總結不同國家和區域立法的利弊、區域特點、理論與實踐問題;比較《里約草案》《悉尼草案》《加拿大草案》等國際公約草案,分析其未能通過的原因和面臨的困難.

(3)構建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的鉆井平臺國際立法新理論.以社會關系考察和國際實踐總結為基礎,研究在全球化與海洋、環境世界整體性的當代條件下,鉆井平臺立法中社會本位和世界本位的價值導向;在海洋礦產資源開發高風險、大投資和能源戰略意義的現實背景下,鉆井平臺立法中產業促進和利益保護的制度需求.

(4)研究社會本位、世界本位與產業促進、利益保護如何在鉆井平臺國際立法中達成科學發展海洋經濟所需的平衡.探索設計價值導向與制度需求平衡的具體權利義務與責任、促進與保護、風險分散與賠償保障、危機響應與協作以及公法、程序法機制.

(5)根據鉆井平臺與船舶、海上運輸相關社會關系之間的聯系,研究在社會本位、世界本位與產業促進、利益保護二者平衡的理論基礎和制度體系上,鉆井平臺國際立法的哪些方面可以適用和參考船舶、海上運輸的國際法律制度,以補充和完善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法制體系.

(6)重構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國際立法框架.依據前述理論設計符合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模式、符合實踐的國際公約新框架與基本制度.

(7)研究在國際立法完成和生效前,我國應先行采用的框架和制度,既為將來參加鉆井平臺國際公約預留接口,又能盡快為科學發展我國海洋經濟提供法制保障.

2.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首先需要充分研究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的鉆井平臺相關社會關系,分析其特征、性質和范疇,建立研究的起點與基礎.其次需要比較各國立法、各區域公約、國際公約草案,評析其功能、缺陷、經驗和困境,揭示只局限于船舶、海上運輸法律理論范疇進行復雜化和精細化闡述、設計的根本視野缺陷.再次是在社會關系考察和國際實踐總結的基礎上,構建以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為視野的鉆井平臺立法基礎理論,這是新視野下立法研究的核心.最后,在價值導向和制度需求二者平衡的理論基礎上進行立法框架和主要制度設計,同時研究如何適用和參考船舶、海上運輸的國際法律制度,并研究哪些部分為我國當前所急需.

3.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基本方法

運用比較分析方法對鉆井平臺所涉社會關系和有關理論、立法實踐進行研究;運用法社會學、法經濟學分析方法,采用科斯和波斯納兩個研究進路,構建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新的鉆井平臺立法基礎理論;在規范分析的基礎上,對勘探、開采海洋油氣的鉆井平臺進行實地考察,與CMI和IMO相關部門保持互動,跟蹤和反饋鉆井平臺最新立法意見,對海洋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實際法律問題進行統計和歸納,結合實證分析對鉆井平臺國際立法的理論基礎、框架及我國急需先行立法的內容進行研究.

4.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下鉆井平臺立法研究的創新目標

(1)基于科學發展海洋經濟視野,跳出船舶、海上運輸窠臼,從所涉社會關系的原點研究海洋礦產資源開發中的鉆井平臺立法基礎理論和基本制度.

(2)從全球化與海洋、環境世界整體性的根本屬性出發,結合海洋資源開發的重要特點和戰略意義,構建社會本位、世界本位價值導向和產業促進、利益保護制度需求二者平衡的鉆井平臺立法新理論,開拓科學發展海洋經濟的法制理論新領域.

(3)探索設計多重的、世界范圍的鉆井平臺風險分擔機制,落實價值導向與制度需求的平衡,創建具有理論正當性、符合實踐與我國利益的鉆井平臺國際立法框架.

(4)將國際立法研究與當前我國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的需要相結合,提出國內鉆井平臺先行立法的具體建議.

[1]司玉琢.國際海事立法趨勢及對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5-510.

[2]潘 斌,高 捷.試論建立移動式鉆井平臺法律體系的必要性[J].中國海洋平臺,2003(4):1-11.

[3]高 爽.析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保險合同[J].資源與產業,2007(2):96-101.

[4]張 爽,李 楨,張碩慧.近岸鉆井平臺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國際海事立法[J].中國海事,2010(8):31-34.

[5]彭先偉.海洋石油開發與污染:兼評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故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 (4):68-74.

[6]MENSAH T A.Can the SLOPS be considered as a 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1992 Civil Liability Convention and the 1992 Fund Convention?[J].Aegean Review of the Law of Sea and Maritime Law,2010(1):16,144-145.

[7]WHITE M W D.Offshore craft&structures:a propos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J].Australian Mining &Petroleum Law Journal,1999(18):25-28.

[8]MANDARAKA-SHEPPARD A.Modern maritime law and risk management[M].2nd ed.London:Lloyd's List, 2009:866-878.

Outline on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transfer research visual field from vessel to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

LI Tian-sheng

(School of Law,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 116026,China)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based on visual field of vessel is in dilemma.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social relations about offshore drilling units,the legislation research should transfer visual field to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Base on this new visual field,theoretical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legisl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a balance between the value orientations of society standard,world standard and the system requirements of industry promotion,benefit protection in the future.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vessel;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value orientations;system requirements

1671-7041(2011)01-0001-05

D996.19

A*

2010-12-08

李天生(1974-),男,江西鉛山人,博士,副教授;E-mail:tim201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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