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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司法運作實態之管窺——以何孝子案為例

2011-04-01 14:50
關鍵詞:司法

張 濤 劉 長 江

(四川文理學院 社會科學系,四川 達州 635000)

明代中期司法運作實態之管窺
——以何孝子案為例

張 濤 劉 長 江

(四川文理學院 社會科學系,四川 達州 635000)

何孝子案是發生于明弘治朝的血親復仇案。就該案自身而言,其諸多細節影響著判決的走向;從司法運作角度論,案件暴露了在高度強化的皇權體制下司法運作模式存在的諸多弊端。該案從案牘材料變為道德教材,則體現了中國古代獨特的法律文化。

復仇;司法運作;皇權制度;明代

自戰國秦漢以降,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合一的“法政體制”逐步形成,至明代趨于完善。尤其是在明王朝皇權高度強化的歷史背景下,其法政體制的架構、運作、功能等問題都頗具研究價值。目前已有學者在制度層面對明代法政體制的權力分配和實際功能進行了研究[1](109-114)。但學界關于明代法政體制實際運作情況的考察相對較少,特別是以個案分析為路徑的司法運作實態研究更為鮮見。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擬以發生在明弘治年間的血親復仇案“何孝子案”為標本,對明代中期的司法運作狀況作簡單地考察,拋磚引玉,祈教方家。

一、何競復仇案之梗概

何競,字邦植,蕭山人,其為父報仇之舉皆起于乃父何舜賓與時任知縣鄒魯之仇隙。據《明孝宗實錄》記載,何舜賓曾為監察御史,后坐事謫戍廣西慶遠衛,遇赦歸鄉,其在鄉中尤喜參與訟事,“招權取賂,持吏短長,縱橫縣中”。鄒魯亦曾為監察御史,后坐罪貶寧羌衛,后稍遷蕭山知縣。其在任蕭山知縣期間,漁肉鄉民,橫征暴斂,民怨甚多。鄒魯上任后,對何氏多所抑制,何氏大為不滿,暗中訪查鄒魯不法之舉,且公開詆毀鄒魯。鄒則利用各種機會報復何氏,如鄉中富民曾因私占湘湖水利被何氏告發,富民為泄恨便向鄒魯上告,詭稱何氏系潛逃而非赦免歸鄉,鄒亦念何氏于己不利,“因欲觧舜賓遠去,乃隱其遇赦文牒,詭白舜賓赦歸無驗,宜行原衛查理”,但被上司駁回。

恰于此時,另一案件引發了鄒、何之間的直接沖突。丁憂訓導童顯章系何氏門人,因掌握了鄒魯的違法行徑被鄒魯借罪問絞,但被上司駁回覆勘。夏氏在被押回蕭山復審時,“道經舜賓家,顯章入謀焉”[2](卷七十三《和孝子傳》,657頁下欄至663頁上欄)。鄒魯聞之,便派遣里老、隸役數十人包圍何家,聲稱“舜賓篡取重囚”,將夏、何逮捕入獄,并大索何氏家財,償還何氏此前所取賄賂者,同時追論何氏此前諸多不法事,“不請白而觧赴慶遠。魯欲必置之死,復密召胡紀輩十二人,諭意追及于衢州屏其服食侵辱之。至余干宿昌國寺,紀等夜以濕衣閉其口而壓之”,舜賓就此喪命,“紀等乃令觧人白縣,相視給帖而還”。鄒魯意猶未盡,欲追捕何舜賓之妻及其子何競,二人逃匿蘇州。此時為弘治十一年七月。

弘治十二年四月,何競聽聞鄒魯已升山西按察司僉事,不日將赴任,便潛歸蕭山,糾集族人,圖謀復仇。案發當日,何競“與親黨數十人伏道旁。魯過,競袖鐵尺執而擊之,傷魯兩目,盡拔其發,反接曳登舟,相與更弱之(按,應為溺之)”。行兇之后,何競將自己與鄒魯并鎖,共赴浙江按察司上告?!皶r鎮廵諸司聞變,咸驚愕莫知所為,但令守廵官會問?!币蚨烁鲌桃辉~,法官未能斷決。

二審時,明孝宗命郎中李時、給事中李舉與廵按監察御史鄧璋共同審理,但“勘官多為魯蔽者,而胡紀等亦恐罪重,共隱其實,乃擬魯故屏人服食至死律,競比部民毆本屬知縣篤疾律,俱絞。余所逮數百人論罪有差”。這一判決引起何競之母朱氏不滿,其擊登聞鼓奏訴,鄒魯為保命亦令人訟枉。案件進入三審,明孝宗復命大理寺右寺正曹廉,會廵按監察御史陳銓覆勘。此時,觧人任觀等因久系囹圄,自付難以長久隱瞞,便吐露何舜賓被殺實情并出示相關證物,案情由此明晰。法司“乃改擬魯造意殺人律,斬;競毆傷五品以上官加凡人二等,徒三年。胡紀、田敏論絞。其助魯為惡及競親黨當充軍人者十人,擺站者六人,贖徒杖及枷號者五十人,余所逮尚二百余人,準徒贖杖有差。廉等具獄以請,并劾舉等及參政林符,副使呂璋,參議吳紀,僉事范鏞,知府伍符審勘不詳之罪,下刑部覆奏”。明孝宗認為前后兩次擬罪不同,復命三法司詳議以聞。于是,刑部尚書閔珪等再議,認為“后所議魯罪與前略同,情法允當;所擬競罪比前太輕,宜坐聚眾持兇器傷人徒以上例發邊衛充軍;舉等固失詳審,而廉等亦失於查,例俱宜有罪。但魯已成篤疾,競為父報仇,律意有在,均俟上裁”。最終,明孝宗降旨,鄒魯、何競準擬,參與辦案的官員免于刑責,但罰俸兩月。后明武宗登極,鄒魯遇赦免死,何競亦被釋放。[3](卷一七一,弘治十四年二月癸巳條3109-3112)

二、本案的幾個法律細節

本案從浙江地方法司到中央三法司,歷經三審三判,可謂跌宕起伏。其過程之曲折,在司法官員對案情的廓清及引律定罪兩方面均得到了生動的體現。

第一,本案應視為互為因果的前后兩起案件,鄒、何二人扮演了雙重角色。前案,鄒魯因與何舜賓結仇而授意他人秘密將何殺害,甚而要捕其妻、子。在此處,鄒魯應是策劃實施謀殺的罪犯,何舜賓及其家人是受害人。后案,何競密謀為報父仇,糾集多人對鄒魯實施人身傷害。于此,何競則變為實施暴力傷害的罪犯,而鄒魯變為受害人。區分二人在不同環節的法律身份,對定罪量刑至為關鍵。

第二,鄒魯與何競的身份關系在前后案中有變。鄒魯為蕭山知縣時謀殺何舜賓,追捕何競母子,此時鄒為何競之本屬長官。何競復仇之舉,則發生在鄒卸任蕭山知縣以后,升任山西按察司簽事之前,鄒、何二人間的本管官民隸屬關系已不存在。這一點引起了浙江布政司楊峻的注意,他認為,“今鄒魯久禪印,何競之毆乃遲之。給慿之際,此非本管也。且魯聞遷后,競母及競各出吁詞吁守巡所,特未理耳,則兩造而已,此非平人毆五品以上官也。所爭者施仇之由耳”[2](卷七十三《和孝子傳》,660上欄)。此論不但否認鄒、何二人的本管關系,更是將二人視為具有平等訴訟資格的兩造。

第三,何競的犯罪動機使本案有別于其他刑事傷害案件。如前所述,本案實是兩起互為因果的案件,鄒魯的犯罪行為是因,由此引發的果是何競對鄒魯人身權利的侵害。何競身為人子,為父報仇的犯罪動機十分明晰,其“知父仇,不知縣官,但恨未殺之耳”[4](卷二百九十七《孝義二》,7603)的激烈言辭更為明證。動機細節在初審時由于案情不明而被隱蔽,至終審時案情大白,刑部議擬罪名時即提請皇帝注意,何競之舉出于復仇。血親復仇動機驅使下的侵權犯罪在明律中與其他同等犯罪結果的案件所領受的刑罰是截然不同的。根據明代法律規定,若造意謀殺者斬,至人傷而不死則絞,[5](卷十九《刑律二·人命》,“謀殺人”條,150)但在祖父母、父母被殺的情況下,子孫即使殺死行兇者不論,若事后擅殺,杖六十[5](卷二十《刑律三·斗毆》,“父祖被毆”條,169)??梢娫摷毠潓Ρ景概袥Q影響之重要。

第四,鄒魯的行為不僅僅是觸犯《大明律》“造意謀殺”之罪。首先,鄒魯借他事羅織死罪構陷夏顯章,其所擬之刑罰有失公允,其行為已構成“官司出入人罪”。其次,鄒詐稱何舜賓為逃伍之人并上告,再以“篡取重囚”之借口圍捕何舜賓,無中生有,顯然已構成“誣告”罪。最后,在捕獲何舜賓后,鄒“不請白而觧赴慶遠”,違背明代司法行政程序。早在洪武二十六年,朝廷已有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保?](卷九十四《刑法二》,2306)只因明律規定,若兩罪以上俱發,按重罪論處[5](卷一《名例律》,“二罪俱發以重論”條,15),故而終審判決僅以造意謀殺罪對其予以制裁。

第五,本案終審判決結果是法官原情定罪的典型體現。自董仲舒將改造后的儒學推上統治神壇,以《春秋》經義決斷獄事漸成慣例并被歷代君臣信奉?!按呵餂Q獄”之法強調法官對行為人的真實動機和目的進行深入慎重的探究,即“原心論罪”,在定罪量刑過程中,既要考慮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兼而參考行為人的動機、目的。[6](415)明人對此亦頗為看重,“原情”之說屢現于明實錄中。本案最大之“情”即鄒魯的官員身份與何競的犯罪動機。在以官方儒學為意識形態的專制皇權時代,親親尊尊的等級倫理觀念不容踐踏。同時,儒學以禮統攝五倫關系的宗法倫理觀念對父權的肯定和鼓吹也不遺余力。何競以一介草民身份對朝廷官員施以暴行,犯上作亂;同時,他的血親復仇行動卻是在家庭倫理范圍內不遺余力地積極踐履傳統孝道。對法司而言,既要制止破壞社會等級秩序的暴力行為,又要考慮維護儒學倫理的正確導向,故法官們在判決中也只能以比律、坐例而非直接引用復仇殺人律條的方式含混處理了。

三、本案所暴露的司法運作弊端

中國法制的歷史淵源已久,中華法系被世界公認為五大法系之一。君主專制政體下法制的實際運作情況更令人關注。完善的律條若僅停留于紙上,將無益于追求公正,維護社會的穩定。這樁被詳細收錄于實錄的案件為我們提供了近距離觀察皇權高度強化的明代中期國家司法制度運行實態的鮮活標本。從法治的角度看,本案中所暴露的明代司法運作的弊端不止一處。

首先,各級官吏審判能力參差不齊,導致民眾訴訟成本增加,不利于法治的推行。

由于明代法官在司法判案中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和類推權力,因而官員的業務能力和司法素質尤為重要。當這樣一起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事實清晰的傷害案件展現于浙江地方法司時,官員的反應竟是“咸驚愕莫知所為”,斷案官員“不能決”;二審官員郎中李時等人身為中央法司法官,在斷案時依然不能平抑冤屈;案情明晰后,法庭內部仍不能達成較一致的判決意見,凡此種種,不禁讓人懷疑明代司法者的專業水平。柏樺先生曾言,明清州縣官素質的參差不齊使得原本就不健全的獄訟制度更顯弊病百出,六濫(濫詞、濫拘、濫禁、濫刑、濫擬、濫罰)現象在審判中屢見不鮮。[7](248-254)事實上,明代司法官員與其他文官一樣由科舉出身,并未受過專業化的培訓。這些能文之士一旦面對司法實務則心有余而力不足,“到任之后未經問刑,就便斷獄公差,所以律條多不熟讀,而律意亦未講明,所問囚人不過移情就律,將就發落”[8](卷八十四《刑部一·法律》,33上欄)。另外,從何競越級至浙江按院上訴,到赴京上告,再至其母呈遞鼓狀,如此輾轉奔襲于訴訟之途,可謂勞民傷財:既給普通民眾增加訴訟成本和經濟負擔,又大量占用國家司法行政資源,有弊無利。時人謝肇淛直言,法司雖“三讞五覆”卻仍有冤獄,皆因“初問之官不能用心細察而草草下筆,其后遂一成而不可變耳。又有人作聰明,專以平反為能者”。辦案拖沓延宕更令人痛心,如遇人命官司,“地方報縣,先委尉簿相視,情真而后申府。府有駁,再駁而后申道。道有駁,再駁而后詳直指。其間一檢不已,再檢不已,比至三檢,所報分寸稍異,又行覆檢,遂至有數縣官會問者,數司理會問者,數太守會問者;而兩造未服,爭訟求勝,自巡撫中丞,直指使者,藩臬之長,守巡二道,隔鄰監司,紛然批行解審。及至獄成,必歷十數問官,赴十數監司,而上人意見不一,好作聰明,必吹毛求疵,駁問以炫已長。迨夫招成不變,而死者已過半矣”。[9](卷十四《事部二》,278-279)更重要的是,當司法機關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處于缺位狀態時——無論是有意為之還是能力不及,民眾只能尋求法律之外的自發解決途徑。何競選擇的復仇方式既受到傳統孝道思想的鼓動,又是在腐敗吏治下的無奈之舉。

其次,中國古代法律“禮刑結合”的特點及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沿襲已久,使司法運作掣肘于禮教。

梁治平先生曾指出,中國古代法的悲劇在于喪失了自己的獨特性,與倫常禮儀混而為一。[10](83)以儒學倫理觀為意識形態的社會,只能產生維護禮教的法條。但悲劇遠不止于此,法條之外的司法操作環節同樣受制于禮教。在審判中,法官力求引導訴訟雙方將權利糾紛的根源歸結于其自身的道德瑕疵,動之以情,曉之以“禮”,誘勸其主動規避訴訟完成道德的救贖。訴訟中遭遇禮法沖突時,飽受儒學教育的法官往往以禮為先,置法于腦后。這種屈法從禮的司法運作習慣在血親復仇案中十分突出。

有學者曾明言,血親復仇作為一種道德倫理義務受到儒家孝觀念的吹捧;同時,血親復仇又是一種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仇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歷代統治者為了把握二者的平衡大費周章,或揚或抑,力圖將復仇限制在法律允許范圍內。[11](26-30)從明代的法律文本看,血親復仇行為僅被限定在有限的范圍內;但在實際審案中,司法官員更傾向于以禮壓法,以德替刑。前文已述,何競的“孝行”令法官頗為尷尬,雖多次審擬,仍采取比附定罪的辦法。而將本案詳書于實錄,其宣揚孝道的用意昭然若揭,特別是對鄒魯“赦得免死”的結局,實錄用一“竟”字委婉表達了其不滿之意。后何競赦免得歸,“時論共快,稱何競孝子云”。[12](卷十八《矐仇人目》,493)這種明顯的道德化傾向在后來萬歷四年(1576)王孝子案中發揮到了極致,同樣是發生在浙江的血親復仇案,王世名手刃殺父仇人后到官自首。法官不但不予羈押,反稱其為孝子,置之別館,甚而上書懇請準其自裁以成孝名,如此滑稽之請竟得到浙江巡按御史的認同。由此可見,明代中期以后以孝為核心的倫理道德已能肆無忌憚地操控司法審判和社會輿情。

最后,從根源論,明代專制主義皇權和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在其政體下的司法與行政混同一體,這種政治架構妨害了司法公正,使法治淪為人治。

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合一的法政體制自戰國秦漢時期伴隨廷尉等司法機構和職官的設置而逐步形成,隋唐時期得以發展,至明代臻于完善。[13](136-140)就明代行政機構設置來看,州、縣衙門作為基層政府,負責本地區行政與司法事務,地方行政長官兼任法官。中央三法司的設立貌似實現了司法獨立,實則不然:刑部為六部之一,實為負責全國司法行政事務的行政執行部門,但其同時擁有兩京及直隸地區的司法審判權,行政與司法混合,故清代法學家沈家本論道,明代“天下刑名皆歸刑部,大理寺不過覆按而已。司法、行政混合之制,蓋至于明不復分矣”[14](1987)。大理寺與刑部類似,既有復核案情、審錄在外罪囚、詳擬罪名等司法權力,也負責月報囚數等司法行政事務。[15](卷二百十四《大理寺》,544下欄—558上欄)都察院以肅政飭法為職,除考察百官、提督各道等行政職能外,同樣涉及辨明冤枉、參核獄案等司法業務。[4](卷七十三《職官二》,1768)可見,中央三法司均是行政與司法混同的職能機構。更重要的是,從地方到中央的每一級司法機構均在皇帝的牢牢掌控之中,混同于行政權的司法權力在皇權的耀眼光環下更顯孱弱。明代法律規定,地方各級法庭僅可對徒、流以下案件自行判決,徒、流以上案件,則應解赴中央三法司審理并請旨裁決。若涉及官員犯罪,五品以上奏聞請旨,六品以下奏聞區處。[5](卷一《名例律》,“職官有犯”條,4)死刑案件無論京畿內外,均以三讞五覆或朝審方式請得皇帝鈞旨方可行刑。由此,司法重案的最終裁決權及死刑的復核權便掌握在皇帝手中。不僅如此,皇帝還通過廷審、圓審、熱審、朝審、大審等名目繁多的特殊審判活動,直接控制司法活動,親自擔任終審法官。[16](45-49)最有特色的,即廠衛組織承旨辦案,其集偵緝、詢問、審理諸權力于一體,完全獨立于政府司法系統之外。這種極度扭曲的權力分配體制給司法運作帶來的后果便是各級行政官員很難受到有效的司法監督,司法審判活動反而受制于方方面面的行政因素干擾。為惡多端的鄒魯殺死何舜賓后安然無恙,其升遷山西按察司簽事更是對明代行政司法合一政體之弊端的腳注;鄒、何二人的終審判決及最終赦還的事實結局均拜皇帝所賜,更突顯了皇權對司法的強力控制。

綜上,這起鼓噪一時的血親復仇案是明代專制皇權統治下司法運作的實體標本,從案件本身到案件之外,我們可以清晰地觀察到君主專制體制下司法行政合一的運作模式所帶來的弊端。這種體制之下的所謂“法治”,其本質是法家學說的“一刑”主義:任何違抗王令者,無論其貴賤尊卑均應領罪受刑。其意義絕非近代西方法學意義上的法治理念。

若從司法運作的角度考察本案,大可就此止筆。但以法律文化的視角論,該案的敘事變造過程同樣發人深省。作為距案發最近的官方記錄,《明孝宗實錄》基本保持了案件原貌的大體輪廓,其道德評判也僅通過末尾一“竟”字予以暗示。百年之后,明人沈德符以《矐仇人目》為標題追論此事。較之實錄,沈氏淡化了何舜賓在鄉中之無良行為,僅以“所為多不法”五字帶過,所記何競施暴細節與實錄略有出入。該文稱,當得知何競遇赦得歸,“時論共快,稱何競‘孝子’云”。從標題到內容,沈文所蘊含的對復仇的欣賞和孝道的揄揚較之實錄更明晰。至明清鼎革,毛奇齡特為何競作《何孝子傳》以彰其行。在這篇妙筆生花的回憶錄中,何舜賓由“招權取賄,持吏短長”的無賴搖身一變成為維護湘湖水利,與私筑湖堤謀取私利的湖豪作堅決斗爭的正義鄉紳;等待復仇的何競被塑造成隱忍果敢的英雄,其幫兇也變成了重情守義的好漢;施暴的細節被大大強化,以不忍卒讀的血腥場面將復仇的快感盡泄筆端。除追憶案情外,毛氏還不吝筆墨詳錄何競之子世復揭詞。揭詞中,世復引經據典論述乃父復仇行動是大孝之舉,應載入方志史冊,流芳千古。這種論調后來被清代官方史志,如《明史》、《大清一統志》、《浙江通志》等典籍完全承襲,何競更堂而皇之地被載入了《明史·孝義列傳》,成為供人仰慕效法的道德英雄。至此,一個無賴鄉紳變成了正義的化身,一個暴戾兇徒被樹立成道德楷模,這起轟動一時的刑事案件終于從容地走入了道德教材,完成了華麗的轉身,其出史入文的奇特敘事學旅程,再次印證了梁治平先生關于中國傳統法律悲劇性之讞論。

[1] 劉長江.明代法政體制述論[J].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2] 明孝宗實錄[Z].臺灣中央研究院歷語所??北?,1962.

[3] 毛奇齡.西河集[M].上海古籍出版社四庫全書本,1987.

[4] 張廷玉等.明史[M].中華書局,1974.

[5] 懷效鋒點校.大明律[M].法律出版社,1998.

[6] 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

[7] 柏樺.明清州縣官群體[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8] 張萱.西園聞見錄[M].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

[9] 謝肇淛.五雜組[M].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10] 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M].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

[11] 唐紅林,鄒劍鋒.儒家“孝治”對“血親復仇”的揚抑[J].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5,(6).

[12]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M].文化藝術出版社,1998.

[13] 劉長江.中國封建法政體制的形成和演變述論[J].山東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2).

[14]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M].中華書局,1985.

[15] 申時行等.(萬歷)明會典[M].上海古籍出版社續修四庫全書本,2003.

[16] 懷效鋒.論明代司法中的皇權[J].現代法學,1988,(5).

On the Ope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Middle of Ming Dynasty——Take He Xiaozi as an Example

Zhang Tao Liu Changjia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ichuan,Dazhou635000,China)

He Xiaozi case which happened in Hongzhi period of Ming Dynasty was a case of blood revenge,it produced far-reaching effects.For the case itself,many details of the case affected the verdi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eration of justice,the investigations revealed many shortcomings in the operation of justice under the strong imperial system.Since the case turned into the moral teaching,it reflected the unique legal culture of ancient China.

revenge;operation of justice;imperial system;Ming Dynasty

K248.2

A

1673-0429(2011)04-0124-05

2011-04-20

張濤(1980—),男,四川文理學院社會科學系,講師。

劉長江(1965—),男,四川文理學院,教授。

2009年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項目批準號:09XZ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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