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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地利憲法和憲法法院簡介

2011-04-20 01:56王洪宇
人大研究 2011年4期
關鍵詞:國民議會憲法法院奧地利

王洪宇

一、奧地利憲法概況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奧匈帝國解體后,奧地利共和國宣告成立。1920年10月,奧地利議會通過奧地利聯邦憲法,1925年和1929年,奧地利議會兩次修改憲法。1934年極右勢力上臺后,該憲法被廢除。1938年3月,法西斯德國吞并奧地利。1945年4月,奧地利臨時政府宣布重建奧地利共和國,爾后宣布1920年憲法及其后兩個修正案繼續有效。此后,該憲法沿用至今并進行過若干次較大的修改。

根據憲法規定,奧地利是聯邦制共和國,實行三權分立。議會由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兩院組成,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聯邦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6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偨y一般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聯邦總理,并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員。政府對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下設審計院,對行政機關實行監督。國家設憲法法院維護憲法和法律。奧地利公民參加國民議會選舉和總統選舉的投票是強制性的,無合法理由不得回避投票。政黨的地位納入憲法體制:議員和總統的候選人均由政黨提出,參加競選的政黨可派其代表進入各級選舉委員會;憲法修正案、彈劾總統案以及某些普通法案,在議會通過后還需交付公民復決。20萬選民或3個州各一半選民聯名,可以提出立法動議。議會通過的法案,須呈總統簽署,由總理公布。

修改憲法的程序為:1/3的國民議會議員或1/3的聯邦議會議員聯名,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國民議會至少過半數議員出席且獲出席議員2/3多數票,才能通過憲法性法律或憲法性條款(在普通法律內的)。國民議會通過后提交聯邦議院,議會兩院相繼通過后,還必須交付公民投票,獲有效票的過半數贊成始為通過。

二、奧地利憲法法院

奧地利憲法第六章為“憲法保護與行政保護”,該章第二節對憲法法院作了專門規定。此外,1953年還頒布了《奧地利憲法法院法》,對憲法法院組織和工作程序的細則作出規定。

(一)奧地利憲法法院的設立和組成

奧地利憲法法院最早是1920年在憲法學家凱爾森的倡導和主持下設立的,凱爾森本人即為憲法法院的法官之一,并一直任職至1929年。奧地利憲法法院開創了世界憲法法院制度的先河。1938年3月,德國入侵奧地利后,憲法法院被禁止活動,1945年后憲法法院得以重建。

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憲法法院由1位院長、1位副院長、12位法官及6位候補法官組成。正副院長、6位法官和3位候補法官由內閣提名,總統任命;其余6名法官和3名候補法官,由國民議會提出一份包括3名法官和兩名候補法官的候選人名單,聯邦議會提出一份包括3名法官和一名候補法官的候選人名單,并且每個職位應有3名候選人,由總統從中遴選任命。憲法法院院長、副院長、法官和候補法官,均須具備修完法學和政治學專業課程的學歷,并擔任要求上述學歷的專業職務至少滿10年。憲法法院法官任職至70周歲。

為了降低政治壓力和政黨對憲法法院法官的影響,憲法禁止憲法法院法官兼任國會議員或其他政府官職,任何政黨的雇員或工作人員也不得被任命為憲法法院法官。正副院長不得在其就職前的4年內,擔任國會議員或者政府職務。此外,憲法要求有3名正式法官和兩名候補法官的人選應當居住在首都維也納之外,以平衡各方利益。實踐中,一般還要求法官中有適當女性名額。

(二)奧地利憲法法院的權限

奧地利憲法法院履行的權限主要包括:

1.違憲立法審查權

對聯邦或州的立法,以及有關行政命令,經以下主體提出審查請求,憲法法院行使違憲立法審查權:

(1)各州政府或1/3國民議會議員可以針對聯邦法律向憲法法院提出審查請求。

(2)聯邦政府可以對各州立法,向憲法法院提出審查請求。

(3)各州政府可以對聯邦政府的行政命令,向憲法法院提出審查請求。

(4)公民等私法主體可以直接提出審查請求。公民等私法主體若認為其權利直接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侵犯,可以針對涉嫌規范性法律文件向憲法法院提出審查請求。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這類案件中私權利必須是直接被法律或行政命令所侵犯。如果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通過適用法律或行政命令作出的具體判決或行政行為侵犯了私法權益,那么,個人必須先針對該判決或行為,提起相應的賠償訴訟或行政訴訟,而不能直接要求憲法法院作出裁判。

(5)行政法院、最高法院或任何上訴法院在其進行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之嫌,則該法院必須將相關憲法爭議移送憲法法院審理;如果涉案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行政命令,則任何法院都有義務移送憲法爭議,要求憲法法院進行審理。另外,無論是上述何種情況,在憲法法院未就憲法爭議作出裁判前,原訴訟程序暫時中止,待憲法裁判作出后繼續進行。

2.國家條約審查權

憲法法院可以針對國家條約的合法性作出裁決。凡被憲法法院宣布為違法或違憲法的國家條約,除憲法法院規定該國家條約可繼續執行的限期以外,自負責其執行的機關公布憲法法院裁決之日起停止執行。

3.權限爭議審判權

(1)憲法法院有權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間的權限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2)憲法法院有權就聯邦各機關間的權限爭議作出裁判,如行政機關之間、司法機關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的爭議。

4.選舉爭議審判權

憲法法院有權對聯邦總統、國會議員以及各州官員的選舉中發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5.追究憲法責任審判權

提出對最高聯邦機關和州機關在執行公務時的違法行為追究憲法責任的指控,憲法法院應進行審理??梢蕴岢鲋缚氐膶ο蟀摪羁偨y、聯邦政府成員及其同級機關、州政府成員及其同級機關、州長及其代理人員、聯邦首都維也納的機關、州政府以及州教育委員會主任。憲法法院的裁決可以宣布剝奪職務,情節特別嚴重時,可宣布暫時剝奪其政治權利。上述人員如在執行相關公務時還有應受刑事追訴的犯罪行為,也由憲法法院審理。

(作者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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