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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以蘭州市二審案件刑事審判監督情況為分析樣本

2012-01-28 03:12李一陸
中國檢察官 2012年20期
關鍵詞:發回重審審判監督一審

文◎李一陸

訴訟監督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以蘭州市二審案件刑事審判監督情況為分析樣本

文◎李一陸*

全面審視訴訟監督權立法和司法現狀,正視訴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的司法改革路徑,對于進一步完善訴訟監督權這一重要的法律監督權能顯得尤為必要。本文通過對2009年來蘭州市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特別是對二審案件審判監督的現狀、問題進行逐步剖析,探討如何進一步發揮和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一、蘭州市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的現狀

目前,蘭州市兩級檢察院對一審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主要通過出庭支持公訴、提出量刑建議、審查判決書和提起抗訴等形式進行,由于上述監督活動是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全面、具體,實踐中可操作性較強,因此蘭州市檢察機關一審刑事審判監督開展的相對較好。2009年至2012年5月,蘭州市八個基層檢察院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10406件,提起公訴9169件,其中出庭支持公訴4864件,占起訴案件的53%;提出量刑建議5712件,占起訴案件的62.3%,法院采納率為78.3%。共收到一審刑事判決7781件,其中基層院提起抗訴31件,市院支持24件,經二審審理,發回重審5件,直接改判13件,維持原判2件,尚未收到二審判決4件,抗訴成功率為90%。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共704件。經二審程序,上訴案件中維持原判的441件,直接改判的58件,發回重審的128件,經重新審判,提起抗訴數為零。

二、二審刑事案件審判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一)上訴案件中改判和發回重審量較大,一審案件質量不容樂觀

據前統計,自2009年以來的704起一審上訴案件中,直接改判的58件,發回重審的128件,二者占全部一審判決的2.4%。在直接改判的案件中,72%系量刑不當,18%系適用法律錯誤改變定性,10%為認定事實錯誤或其他原因。在發回重審案件中,95%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發回,違反程序而發回的僅占5%。上述數據顯示,蘭州市一審判決案件中仍存在判決質量不高和審判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二)檢察院提起抗訴率偏低,抗訴案件仍存在較大提升空間

自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實施績效考評制度以來,刑事抗訴率呈逐年上升趨勢,抗訴成功率也有所提升,但抗訴成功的案件絕對數量仍然很少,各縣區院均不同程度地提出抗訴工作開展難度大、可抗訴案件數量少、任務難以完成等諸多困難。據統計,2009年以來蘭州市各縣區院共抗訴24件,成功抗訴18件,僅占全部一審案件的0.23%。而同期上訴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則有186件,占全部一審案件的2.4%,二者比例為1:10,數量相差懸殊,說明目前蘭州市抗訴工作的開展并不到位,仍然有大量一審判決存在量刑、定性等諸多問題,相當數量的上訴案件可轉化為抗訴案件,抗訴案件存在較大提升空間。

(三)發回重審被濫用,監督難度大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案件才可發回重審。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蘭州市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程序逐漸顯現出濫用的趨勢。2009年以來,蘭州市上訴案件裁判中,發回重審案件數是直接改判案件數的2.2倍,且發回重審案件中有95%的發回原因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經調查有相當數量的案件其事實和證據本身并無瑕疵,而是因適用法律錯誤應改變定性或量刑存在不當而被發回;還有部分案件是為了平息或暫緩被告人無休止的上訪、纏訴等其他原因而發回重審??傊彴l回重審的原因復雜,早已超越了法律所賦予其的應有之義,使審判監督工作陷入困境。另外我們還發現,在上訴后發回重審案件中,有約10%的案件經重新審判被加重處罰,這顯然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悖,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被告人胡某一審以犯集資詐騙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上訴后發回重審,經重新審判改變定性為詐騙罪,加重量刑至十年六個月。

(四)二審法院對一審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不利于案件公正審判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二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方式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但據調查顯示,2009年以來,蘭州市抗訴案件均依法開庭審理,但上訴的704件刑事案件中,除了檢察院同時提出抗訴的案件外,均采用書面審理方式,僅有一例除外。該案系永登縣院起訴的被告人尹全錄涉嫌猥褻兒童一案,由于被害人家屬過度上訪,為公正審理,市中級法院在永登公開開庭審判,市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梢?,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成為了上訴案件審理的實際“原則”,而這種審理方式存在違反公開審判原則、閱卷環節存在不足、缺乏對抗性、法官居中裁判難以體現等缺陷,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審判。

(五)上訴案件審理過程無檢察人員參與,審判缺乏有效外部監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钡?,司法實踐中上訴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卻將檢察院“拒之門外”。這種不開庭的審理方式因缺乏檢察人員與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而使二審程序失去了其本身應有的法庭審判形式和特征。從另一方面而言,檢察機關無法介入二審程序,導致審判監督的缺失,從而使二審裁判結果容易喪失其應有的公正性,難以產生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信服的公信力。

(六)二審法院不向同級市檢察院送達上訴案件裁判結果,檢察院存在監督盲點

據調查,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維持原判、發回重審還是直接改判,蘭州市上訴案件二審裁判結果均由二審法院送達一審法院,再由一審法院送達一審基層檢察院,且部分一審法院并未做到案案移送。二審法院并不向其同級市檢察院送達任何二審上訴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而收到裁判的基層檢察院亦不向上級檢察院上報該裁判結果及審判情況,僅僅將收到的上訴二審裁判留檔使用。這種送達模式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市檢察院對上訴案件二審審判情況及裁判結果一無所知,既不知情,又如何監督?據統計,2009年以來,蘭州市中級法院共作出704件上訴二審裁判,而各基層檢察院收到的上述裁判僅占60%,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未收到一份上訴裁判。如此大量的上訴案件脫離了檢察院的監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前所未有的發揮,削弱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七)檢察院對一審上訴案件的裁判抗訴率極低,審判監督存在空白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該審判結果屬于一審判決,仍可提出上訴和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在2009年以來的128件上訴發回重審案件中,90%的案件量刑及定性發生改變,檢察院對此狀況卻疏于監督,無一提出抗訴,使上訴的裁判結果成為檢察意義上的“終審判決”。

(八)二審程序冗長,久拖不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根據該規定,二審案件最長不得超過兩個半月。但在司法實踐中,事實情況又是如何呢?據調查顯示,蘭州市抗訴案件的審判周期實際上通常在4個月至1年之間。而由被告人直接訴至中級法院的上訴案件,其審理期限也往往在3至6個月之間。另外對于發回重審的二審案件,由于依照一審程序重新審判,其審理期限重新計算,且發回次數法律并無限制,故在事實上可能在審判階段時間過長,久拖不決,既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增加當事人訴累。

三、修訂后刑事訴訟法視角下訴訟監督的改革與出路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補充、完善了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和遺缺,修正了長期困擾公檢法的矛盾和問題,使我國的刑事訴訟領域更加公正、科學、民主。但是,對于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作為行使公訴職能和審判監督的公訴部門勢必將面臨一系列訴訟程序、環節變更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新挑戰。因此,當前全市公訴干警要更新理念、轉變思想、統一認識,盡快熟悉、掌握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二審案件的審判監督夯實基礎。

(一)完善立法,圍繞新刑事訴訟法盡快制定相關司法解釋,為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提供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

建議“兩高”圍繞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審判監督權的定性、審判監督的方式、途徑、程序、保障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總體性原則與具體規定相銜接配套,使檢察機關在對上訴案件的審判監督中有法可依。突出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賦予的唯一法律監督機關地位,賦予檢察機關在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監督權利和相應的保障措施,保證檢察機關訴訟監督的法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建立科學量刑建議制度,縮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空間,為抗訴提供依據

由法律賦予檢察院明確的量刑建議權,明確量刑建議制度和標準,將實體監督從審判后的監督轉為審判前的監督。檢察院通過對每一起公訴案件提出量刑建議,縮小量刑幅度。一方面在庭審中可以抑制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保證公正審判;另一方面為案件的抗訴提供相關評判標準和依據。

(三)盡快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刑事審判監督意識

憲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神圣職責,廣大公訴干警要從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審判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監督意識,克服畏難情緒,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規范監督。公訴干警應當樹立不依法監督就是瀆職的強烈監督意識,在實踐中不斷磨練自己,提高自身的監督能力和水平,探索科學的監督技巧與方法,將刑事審判監督做好、做順。全面科學的認識審判監督內涵,要改變審判監督就是提起抗訴、審判監督就要加重量刑的監督陋習。摒棄認為監督會影響檢、法兩家關系的感情觀念,不可為了配合法院而一味追求“和氣”,該抗的要堅決抗訴,該糾的要堅決糾正??朔J為公訴部門案子多,工作量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沒有事的思想。

(四)加強檢、法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確保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法律的有效實施不僅僅在于法律規定的是否完善、具體。事實上,檢、法兩院間的溝通與協調、理解與配合對法律的正確實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不乏檢、法不和而相互制約、斗氣、抵制的例證,不但使正常的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消耗訴訟資源,更重要的是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為確保審判監督的順利有效開展,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與法院刑事審判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如何開展法律監督達成共識并制定各相關監督內容聯合文件,逐步將公訴部門法律監督推向深入。

(五)明確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由于法律對送達方式規定空白,應當與法院積極溝通,建立制度。對于刑事上訴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如果裁決維持原判的,規定其應當將法律文書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送達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如果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有可能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并通知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此類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應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及提起公訴的下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這樣做既可彌補立法的缺陷,也避免了監督的盲區。

(六)提高公訴干警業務素質,確保刑事審判監督的質量

打鐵先要自身硬。一是提升公訴水平。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監督主要是通過履行公訴職責來得以實現,公訴人要在提起公訴、出庭公訴工作中,提高案件質量,提高邏輯思維能力和應變能力,提高職業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提高公訴水平,提高糾正違法、抗訴案件的準確率,樹立起自己的監督形象和監督權威,讓被監督者無話可說。二是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審查力度。明確監督范圍,把對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等方面作為重點監督對象。真審查審判機關認定事實、認定性質、適用法律是否與起訴書指控有異,量刑是否適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明確意見,對檢、法兩家有分歧的事項,不論是否影響定罪量刑,均應找出問題根源所在,看是指控錯了,還是判決錯了,均應有明確意見。三是要善于監督。充分運用現有的各種監督手段,依法監督。積極探索開展量刑建議等制度,不將刑事審判監督局限在對庭審程序和判決結果的監督上。

(七)加強審判監督機構建設,整合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資源,成立專門的審判監督內設部門

目前檢察機關內部有多個部門有審判監督職能,公訴、監所,控申、民行都有審判監督職能,但每一個部門都沒有把審判監督作為主業來對待。增設專門的審判監督機構,使公訴權與刑事監督權的分離行使,有利于統一監督,實現監督的專門化。一方面可以保證公訴人更充分地利用證據指控犯罪,履行訴權。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證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有機開展。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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