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 輝 馮興吾
偽造本公司財務專用章私結貨款如何定性
文◎孫 輝*馮興吾*
[案情]喬某于2008年開始擔任某市宏偉無縫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公司)的業務銷售,宏偉公司規定,喬某在與業務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過程中不能私自結算本公司在業務公司的貨款,而應該通知業務公司將貨款直接打入本公司的賬戶。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喬某偽造本公司財務專用章私自在業務公司結算貨款32.8萬元用于個人消費。2011年6月,喬某得知宏偉公司和業務公司對賬發現其挪用公司貨款的事實后逃匿。案發后被追捕到案。
本案的爭議是喬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占罪。
[速解]喬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喬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喬某作為宏偉公司的銷售人員,雖然其有向業務公司運送貨物以及通知業務公司將貨款直接打入本公司的賬戶的義務,但是不具有收取公司貨款的權力??墒菃棠硞卧毂竟居≌屡c業務公司進行財務往來,并且未將公司的相關收取貨款的規定向業務公司說明,因此業務公司有理由相信喬某可以代理其本公司收取貨款,所以,喬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其結算貨款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宏偉公司,也就是說,喬某所私自結算的貨款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宏偉公司。
如果認定喬某構成詐騙罪,那么喬某的行為須符合詐騙罪在客觀上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喬某行為侵害的應該是宏偉公司的相對方業務公司,侵害的是業務公司的財產所有權。而通過前述對喬某行為的分析,本案中,喬某所私自結算后的貨款所有權應該屬于宏偉公司,本案中受害方應該是宏偉公司而非業務公司。因此,喬某的行為顯然不構成詐騙罪。
(二)喬某的行為也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借貸給他人。而在本案中,喬某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私自偽造公司印章,采取騙取的方式截取宏偉公司貨款不入賬,非法占有,侵占宏偉公司的貨款。喬某截取宏偉公司貨款,使其占有的宏偉公司貨款難以在宏偉公司的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在案發前也沒有歸還行為。另外,喬某在得知宏偉公司和業務公司對賬發現其截取公司貨款的事實后逃匿,客觀上已表明喬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貨款所有權的目的。
綜上可知,在主觀上,喬某已有追求非法取得宏偉公司貨款占有、使用的目的,并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喬某侵犯的是宏偉公司財產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四項權能。因此,喬某的行為不論在主觀方面還是在客觀方面都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三)喬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即利用其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條件。本文認為喬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是其作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基于其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產生的便利侵占了宏偉公司的貨款。
在手段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偽造宏偉公司印章,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將宏偉公司在業務公司的貨款騙取到手,非法據為己有。
在主觀方面,喬某具有非法占有宏偉公司貨款的認識因素。喬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將要侵犯的財物,是宏偉公司所有的,對于自己的行為侵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具有明確的認識。喬某在知曉宏偉公司和業務公司對賬發現其截取本公司貨款的事實后逃匿,其“逃匿”行為證明了其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產所有權的故意。
同時喬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貨款的意志因素。喬某明知是宏偉公司所有的貨款,而希望將其非法占有,即喬某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喬某通過偽造宏偉公司印章的方式從業務公司私自結算貨款,并且將貨款用于個人花費。喬某“私自結算貨款”行為使本公司財產所有權實際轉移至其占有之下。
綜上分析,喬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2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