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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過去、演進新知:經濟法體系的“二元六部”構造

2012-04-13 22:23
關鍵詞:經濟法學私法經濟法

王 斐 民

(北方工業大學 文法學院,北京 100144)

總結過去、演進新知:經濟法體系的“二元六部”構造

王 斐 民

(北方工業大學 文法學院,北京 100144)

體系學的任務是總結過去,演進新知,因此,經濟法體系的研究不僅在于總結過去,還在于能夠演進新知。經濟法體系的理論具有批判和反思現有規范性法律文件及其適用的能力。經濟法體系理論在四個方面逐層展開:自形式邏輯而言,對實質上違背客觀規范的支配力進行規制,是經濟法體系的元規范;自規范論而言,公法與私法的不同類型組合,形成了經濟私法和經濟公法的二元結構;自價值論而言,以各類經濟法主體的利益關系為關聯,形成了經濟法的六部構造:企業法、競爭法、消費者法、財稅法、產業法、金融法;自法哲學而言,在權力不平等者之間落實正義是經濟法的精神氣質。

經濟法的體系;元結構;部構造

一、經濟法體系的界定

經濟法體系,是指經濟法的結構形式的體系,即經濟法由哪些子部門組成,這些子部門包括哪些法律規范。它不同于經濟法的法規體系。經濟法的法規體系指的是經濟法的淵源形式的體系,往往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匯編。法學理論認為,法的本質和特征需要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淵源形式和法的結構形式。法的淵源是指國家制定和認可的法根據其效力來源而劃分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從法的歷史看,法的淵源主要有習慣法、君主敕令、法律學說、判例、規范性文件和國際條約。法的淵源形式是諸多法條構成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諸多規范性法律文件構成法規體系。法的結構形式是指由法律規范、法的部門和法的體系組成的內部結構,即,諸多法律規范組成法的部門,諸多法的部門構成法的體系。本文所指的經濟法體系不是經濟法的淵源體系,而是經濟法的結構體系。

此外,與經濟法體系相近的另一個概念是經濟法學體系。經濟法學體系是指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研究中對相應學科內容的編排體系。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和范圍極為豐富和廣博,從大的范圍來劃分,經濟法學應該包括三個基本內容,即中國經濟法學、外國經濟法學和國際經濟法學[1]。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的總論,加上經濟法的三大組成部分作為分則,則構成經濟法學的體系,即經濟法學體系由總論、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和經濟活動法組成[2]。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科學體系,是“樹狀”體系。這棵“多枝樹”是經濟法理論科學、經濟法解釋學和經濟法歷史科學的統一[3]。有學者則認為,由于經濟法體系與經濟法學體系的內在聯系,就可以將經濟法學總論之外的經濟法學研究成果按學科構成規律形成經濟法學分論的學科體系——制度經濟法學、市場規制法學、宏觀調控法學和跨部門的經濟法學理論[4]。經濟法學體系與經濟法的體系互為依存,相互促進,但是,二者畢竟不是同一個事物。筆者認為,經濟法學體系是經濟法的教學體系和研究體系,而經濟法的體系是經濟法的法部門構造問題。經濟法學的體系是經濟法的總論加上經濟法體系所構成的科學體系,經濟法的基本理論以及研究方法屬于經濟法總論的組成部分。

綜上,經濟法的法規體系是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匯編,其中包含著經濟法的規范,但也有一些不屬于經濟法的規范。因為在具體規范性文件出臺時,立法者需要解決的是具體社會問題,其關注的是“如何規定”的問題,所以他們往往從一定的社會生活領域出發,并不考慮該文件中體現的法律規范的性質應該歸屬于何種法部門。而經濟法的體系和經濟法總論所構成的理論體系解決的是經濟法規體系“如何規定的”、“為什么這么規定”以及“應當如何規定”的問題,是在理清“如何規定的”問題的基礎上,對這種規定的反思和建構,這正是經濟法教學和科研的核心任務??梢哉f,經濟法規體系是一種法現象、法淵源,經濟法的體系和經濟法學的體系,則是一種法理論、法學說。

盡管經濟法規體系可能與經濟法的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但是也具有基本的或大體的對應關系。經濟法的體系可以幫助人們從浩如煙海的經濟法規體系中尋找要適用的法律規范,并指導人們正確適用這種法律規范,更重要的是它能夠反思和完善經濟法規體系。在承認學說是法律淵源的一些國家或者地區,它還是經濟法的一種淵源形式,是經濟法規體系的構成部分。筆者認為,應當厘清經濟法體系、經濟法學體系、經濟法的法規體系這三個概念,并分別而有機結合地進行研究。

二、經濟法體系的“求同”

在我國經濟法三十余年的發展過程中,有諸多文獻討論過經濟法體系問題。已有討論范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把經濟法體系等同于經濟法的法規體系,即把“時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分門別類,編排出經濟法的體系。譬如有觀點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種經濟法規,一種是調整整個國民經濟的通用性經濟法規,另一種是專門性的部門經濟法規[5]。二是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就是經濟法的規范體系,即根據經濟法的本質構架出經濟法的諸子部門體系,然后把“時有”規范性文件進行法律規范提煉而編排出一些子部門的體系,把“時無”規范性文件而又應當屬于經濟法制度體系的范疇進行理論架構,從而形成經濟法的規范體系。如一些學者在經濟法學初創時期就明確區分經濟法規和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并對經濟法部門體系進行了展望[6]。還有學者根據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而提出構建經濟法的規范體系的建議[7]。三是強調經濟法的規范體系與經濟法的法規體系之間的聯系。該范式認為經濟法的規范體系應當與經濟立法體系接近,提出運用經濟法的規范體系指導經濟立法,以完善經濟立法體系[8]。

回顧文獻史,有關經濟法體系的架構主要有以下兩大類:包含經濟法主體制度的經濟法體系和不包含主體制度的經濟法體系。前者把經濟法主體制度單列并包含在經濟法體系中,后者則把經濟法主體制度放在總論中研究并把它排除在經濟法體系之外。

包含經濟法主體制度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有兩種:四分法和三分法。四分法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四個部分。譬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體系包括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四個部分[9]。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調控法律制度、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社會分配法律制度四個部分[10],其具體叫法與前者不同,但實際內容并無根本性區別。三分法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三個部分。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11]。另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市場主體規制法、市場秩序調控法、宏觀調控法三個部分[12],其具體叫法與前者有所不同,但實際內容也無根本性差異。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體系包括經濟法主體制度、公共經濟管理法、公共經濟活動法三部分,其中,經濟活動法不僅包括公共經濟合同制度、對外貿易制度,而且包括其他學者認為是市場規制法的競爭法、消費者法[13]。這種三分法與前述三分法存在著一定差異。

不包含主體制度的經濟法體系也主要分為兩種:三分法和兩分法。兩分法的主張比較一致,認為經濟法體系包含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兩部分[14]。三分法則一般包括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但對于第三部分認識不一:有學者把國家經營投資法單列,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第三個部分;有學者把國有資產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稱作其他經濟法律制度,作為經濟法體系的第三部分。

目前,各方觀點中最大的分歧是經濟法體系是否包含經濟法主體制度。這一最大的分歧其實并不是根本性分歧,因為即使持經濟法體系不包含主體制度的學者也研究經濟法主體制度,只不過是把它放在了經濟法總論中進行研究。

從形式邏輯看,經濟法體系不應包含主體制度,因為經濟法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具體性的特點,一般分散在經濟法的具體制度之中,無須甚至無法在某一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集中規定經濟法的主體。筆者認為,可以在經濟法學體系的總論中對經濟法主體制度進行理論分析、概括,但實踐中無須建立一個類似民事主體制度的統一的經濟法主體制度,更何況民事主體制度僅僅存在于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中,而且其自然人和法人的二分法也早已不能滿足社會實踐的需求。

目前,拋開經濟法主體制度,主流觀點認為,經濟法的體系至少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這是學界中能夠求得的最大的“同”。有學者對于此種認識進行了理論升華,從調整對象中的“社會關系說”和“行為說”出發,分別對經濟法調整對象進行界定:一是從社會關系角度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描述為調制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二是從行為的角度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描述為兩種行為,即經濟調制行為和市場對策行為。因此,該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這兩大部分構成,由此便形成了一個重要的“二元結構”,這與經濟法調整對象上的二元結構是相對應的[15]。

但是,也有一種較為不同的主張,認為實踐中無法也沒有必要建立一個宏觀調控法。

三、經濟法體系的“存異”

在經濟法學界中,對經濟法的主流二分法,即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存在著一種有力的質疑,亦即有學者言:“將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加以規則化是不現實的,這是造成宏觀調控法制化的困境的主要原因?!盵16]追本溯源,以上質疑來源于我國經濟法學理論發展的過程中的一種有影響力的觀點,即“縱橫統一論”。該學說源自蘇聯的“縱橫調整對象說”,并結合中國改革開放的實際不斷進行創新。該學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經營協作關系”[17],具體而言,包括三類經濟關系:一是“經濟管理關系”,二是“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三是“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18],其調整理念是實現“實質正義”,即實現社會范圍內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與公平[19]?!翱v橫統一論”與上述主流學說的不同之處有三:首先,它不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定為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認為,除了公共經濟管理關系之外,還從企業的公共性一面出發把其內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經濟關系、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關系以及政府合同關系等列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次,該學說對“特定調整對象論”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認為“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多種社會關系,一種社會關系也都由幾個法律部門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在不同范圍內進行調整”,所以它將“調整對象”視為經濟法知識的研究對象和認識客體,而不是判定經濟法是否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標準和依據;最后,該學說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其宗旨是實現社會范圍內的實質正義。

該學說把政府經濟行為劃分為管理行為和活動行為,前者表現為政府依據公法進行的管理活動,后者表現為政府依據私法進行的公共經濟活動,并進而從公私法融合的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構造經濟法的體系,從而把經濟法的體系分為公共經濟管理法和公共經濟活動法,形成了獨特的學說。這或許是當前存在的最大的“異”。

四、經濟法體系的“新知”

體系學之任務在于將任何時點已獲得之知識的全部,以整體的方式把它表現出來,且徹底地將該整體中之各個部分用邏輯關系聯系起來,因此體系不僅對法律資料的鳥瞰和實務有幫助,也是重新認識既存之關聯,進一步發展法律的基礎,要言之,即“總結過去,演進新知”。體系化之這種總結過去、演進新知的功能,不但說明了新知之產生的過程,而且也指出法律發展之演進性,亦即法律的發展必須立基于過去的成就,“繼續”向前進步,中間不得有類于突變的斷層現象[20]。對經濟法體系的研究不僅必須認真地總結過去,也應當科學地演進新知。

在現代社會,每個法域都需要在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實質公平間、法律安定性和個別正義間尋求平衡。根據西蒙·惠特克和萊因哈德·齊默曼的研究,每個法域都有它自己借以實現上述兩對平衡的一系列機制[21]。就此而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社會法綜合調整經濟關系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民法、商法起著一般調整的作用,經濟法、社會法等通過特殊法律技術進行特殊調整,以實現上述平衡和實質正義的要求。

法的安定性與法的正義訴求均要求法律規范體系化,即一貫(Folgerichtigkeit)而且統一(Einheit)。體系思想的意義為:說明各色各樣的個體如何經由“關聯”組成一個統一體。關于這個將“個體”組成“統一體”之“關聯”歷來不同的學說對之皆有各成一派的觀點。概而述之,概念法學派以概念間之“邏輯的關系”為其關聯,利益法學派則以“利益的關系”為其關聯;至于價值法學派則以“法律原則”這種價值標準為其關聯[22]。對經濟法體系進行歸類并找到不同制度之間的關聯并非簡單地運用形式邏輯就能完成,因此有學者以“所有的經濟法規范和經濟法整體之間就應當是同質的,如同鐵與鐵原子同質一樣”為認識基點,并以經濟法調整對象為最深層的質,進而把經濟法體系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23]的研究思路未免失之簡單。

經濟法體系在四個方面逐層展開:在邏輯上遵守形式邏輯的原則;在法律學(規范論)上解決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之兼容問題;在價值論上解決本質與存在之間差距的問題;在法哲學上解決自然法與實證法之間的差距問題。經濟法體系不僅在于按照形式邏輯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制度進行歸類、架構,形成經濟法體系的類別與結構,更重要的是為經濟法在實踐中發揮其調整功能,從其四個存在基礎上為經濟法制度的分別而協同的調整作出貢獻,在資源的合理配置、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中發揮威力。

如同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是民商法和行政法體系化的基點一樣,經濟法的體系化離不開對權利與權力關系的研究。從個體層面來看,權利是一種可能性。根據某種權利,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自由地做或者不做某件事情。權利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包括不作為)或者要求他人從事一定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就可以達到一定的目的,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因此,利益是內容,權利是形式和保障手段。從社會層面來看,權利是一種合法的不平等,這種合法的不平等并非基于暴力,而是來自法律規則。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可以在主觀權利中辨別出兩個因素:合法收益,即主體從保留權利區域的享有中所能獲得的益處,以及名義,即這種個體間不平等的根據、理由。歸根結底,此種名義的根源都在于客觀規范[24]??陀^規范授予權利以權能,即權力。譬如,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而享有的處分權,即設立、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之權能,性質上為權力(Power),是權利的權能之一。這種權能可以采取私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兩種方式進行保護。經濟法在于保持這種權利及其權能——權力,但更重要的還在于排除權利中非權能性的權力,即權利形成中的支配因素——違背法的實質規則的行為?;谝陨戏治?,筆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相互性經濟利益關系形成中的非權能性的權力因素,即支配因素,因此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支配性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中的支配性因素或者來自社會權力(Social Power),或者來自公權力(Public Power)。對前者的經濟法調整表現為私法的公法化——經濟私法;對后者的調整表現為公法的私法化——經濟公法。因此,自規范論而言,公法與私法的不同類型組合,以邏輯的關系為關聯,形成了經濟法的二元結構:經濟私法和經濟公法。

從經濟私法看,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企業法、競爭法和消費者法。從經濟公法看,也包括三個部分:財政稅收法、產業法和金融法。以上六個部分組成了經濟法的體系。

經濟法視野中的企業法強調投資者保護,強調企業治理機制,即除了當事人通過章程、股東協議等自治方式保護自身權益外,企業法以強制性規范的方式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債權人保障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問題,借助控制權市場,以維護在具體關系上處于受支配地位者的自由與權益;競爭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經營者的協議和單方行為進行規制,削弱其中意思自治的要素,以保護弱勢經營者免受強勢或者不良經營者恣意支配的自由與權益;消費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法及產品質量法等相關立法)規定消費者特權并且提供相應的質量技術監督規范,以保護消費者免受強勢經營者恣意支配的自由與權益。在這三個領域中,均是公法因素和專門監管機構滲透于私人自治的法律領域,削弱私法自治中意思自治要素,透出私法公法化的氣息。

金融法包括金融監管法和央行法。金融監管包含著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針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權利失衡而促進信息披露和信用發展,對于維護金融投資人免受金融寡頭的支配具有重要意義;央行法體現著調控經濟總量的理念,對于維護經濟穩定和保護國民免受外來強勢主體的金融掠奪具有重要意義。產業法包括產業監管法和產業政策法。對于實行嚴格產業監管的能源、自然資源以及電信、郵政、自來水、燃氣等公共事業部門體現著公權力在分配資源上的強力性,相應的產業立法對于資源的市場化、合理配置以及維護弱勢主體免受強勢主體的恣意支配具有重要意義;產業政策法對于提高經濟從屬者的經濟地位具有重要意義。財政稅收法包括財政收支法和財稅調控法。以納稅人權益保護為宗旨的財政收支法體現著公共財政的理念,稅收征管法、國債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以及審計法遏制公權力行使中的腐敗因素;實體稅法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制度體現著財稅調控的理念,以促進產業發展、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公共財政的理念和財稅調控的理念以及相應機制,對于納稅人免受公權力機關恣意支配并從而維護自身自由具有重要意義。在這三個領域中,均為公法私法化的領域,相應的立法及公權力部門日益透出私法化的氣息,利用私人力量和市場力量提供服務與監管,利用私法手段實現目的。這六個子部門法從各類經濟法主體的權益保護層面出發,以利益關系為關聯,形成了經濟法的六部構造。

上述有關經濟私法和經濟公法的劃分是相對的,只是為人們理解經濟法提供一個簡要的說明。在實踐中,經濟法是既有“公法”又有“私法”的法。既無法將其分割為“公法規范”和“私法規范”進行分別研究、分別立法、分別實施,又不能認為它是存在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經濟法跨于公法與私法兩個領域,并也產生著這二者相互牽連以至相互交錯的現象。在這種社會過程中,公法和私法互為手段,交互使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既是我,又不是我,從而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法現象、法制度和法部門。經濟法這一新的法現象、法制度、法部門,深刻表達了國家與私人之間以及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牽手、合作的要求,同時也需要在相應的法律制度中體現和貫徹公私法融合的思維。公私法的融合正是經濟法的精神現象,它是經濟法的精神氣質(Ethos)的展開。換句話說,公私法的融合這一精神現象正是我們概括經濟法的精神氣質的現實材料。

如前所述,經濟法通過公私法融合的調整方式規制相互性利益關系中的權力以實現實質正義。但是,經濟法這種實質正義訴求并非通過國家與私人極端對立之下設計維護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或者私人組織擴大之后國家單純用以矯正社會不公、保護經濟弱者的手段來實現的,而是通過促進當事方之間的合作來實現的[25]。促進權力不平等者之間的對等合作來落實正義,正是經濟法最為顯著的精神氣質。這種精神氣質具體表現為,在經濟法的立法、解釋和適用以及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建立以市場原則、公共利益認同原則、對等原則基礎上的合作關系,以實現具體經濟法律制度的宗旨。因此,自價值論而言,具有實質意義的上述“六子部門法”以實現實質正義為理念,通過促進權力不平等者之間的對等合作這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為關聯,形成一個“一貫”而且“統一”的經濟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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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家鹿]

DF41

A

1000-2359(2012)02-0091-05

王斐民(1970-),男,河南西平人,法學博士,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金融法、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

20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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