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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為經濟學視角的社會糾紛化解思考

2012-04-13 22:23蒲勇健
關鍵詞:消極經濟學糾紛

師 偉,蒲勇健

(重慶大學 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重慶 400044)

基于行為經濟學視角的社會糾紛化解思考

師 偉,蒲勇健

(重慶大學 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重慶 400044)

社會和諧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之一。在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并且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舉世矚目成就之后,化解社會糾紛,消除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社會就成為我國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目標。傳統的糾紛化解理論往往局限于司法層面,強調糾紛發生后處理的方式,而從行為經濟學角度出發,可知糾紛的預防比糾紛的處理更加重要,通過規避消極互惠的方式將糾紛化解在萌芽中,將節省大量的社會成本,促進“雙贏”甚至“多贏”局面的形成,這不僅為糾紛理論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和諧;消極;互惠;糾紛

一、引言

現代社會是一個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社會,所謂社會和諧并不意味著沒有利益上的矛盾沖突,而是指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與沖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不承認矛盾,而是要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努力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使發展更平衡、利益更兼容、關系更融洽。因此,和諧社會的實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在化解矛盾、消除沖突的過程中達到和諧。

如何化解社會糾紛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命題,傳統的糾紛化解理論研究往往從司法或者執行層面來闡述,但行為經濟學為我們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啟發我們從微觀心理層面對和諧社會的糾紛化解機制進行思考。

二、傳統糾紛化解方式

從上世紀60年代以來,糾紛化解日益成為各國法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等學科的重要研究領域;在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糾紛化解也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焦點,并取得了很多成果。顧培東是最早研究糾紛化解的法學界學者[1],范愉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了深入探討[2],徐昕就私力救濟這種糾紛化解方式進行了深入研究[3],朱曉陽從懲罰社會學角度對群體性糾紛作了獨到闡述[4]。從總體上看,國內對糾紛處理的研究多數停留在法學、社會學領域,處理社會糾紛的主要方式有兩種:訴訟與調解。

訴訟制度更多地反映了糾紛化解過程的對抗性一面,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是解決糾紛最公正的方式。但是,訴訟方式成本高,在人情化的社會中,人們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去打官司,因此,訴訟在我國尤其是在農村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境遇,在很多情況下,人們更愿意選擇非訴訟方式。調解制度體現了糾紛化解過程中避免直接對抗的特點,是我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在我國,公眾的法律公正觀尚未完全形成,對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有時難以理解;在面對糾紛時,人們更多關注的是“合情”、“合理”這類實體正義的獲得;一旦發現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支持,便認為法律是不公的,轉而尋求其他途徑挑戰法律權威。但事實上,調解制度作為我國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并非不見容于現代法制社會,相反,它是發達國家后現代司法的標志之一。調解是非訟解紛方式之一,即所謂的ADR(Ai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這一概念源于美國,原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

美國學者勞拉·納德爾對糾紛的階段進行了分析,認為糾紛過程分為三個階段:不滿、沖突、糾紛。單向的不滿階段是指當事人意識到或感覺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或權益受到了侵害,進而心懷不滿,并可能采取某些單向的行動(諸如忍受、回避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雙向的沖突階段是指糾紛當事人相互之間作用的過程,表現為當事人相互的對抗爭斗,沖突處理方式主要有強制和交涉;隨著沖突的升級和第三方的介入,就進入了三向的糾紛階段,即糾紛外主體介入糾紛并充當解紛的第三方,此時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訴訟和調解[5]。

由此可見,傳統的糾紛化解方式,無論是訴訟還是調解,都是在沖突出現之后,從矛盾對立的角度來解決問題,不同之處在于訴訟依據的是司法權威性,而調解更多的是依據公平第三方的引入,很少有學者對沖突發生之前的過程進行研究。而和諧社會是一個發現矛盾、解決矛盾的過程,一個好的糾紛化解機制不僅能夠有效處理事實上的糾紛,更要能夠弱化甚至消除隱藏在糾紛之下的人們之間的矛盾、沖突,將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行為經濟學的啟示

行為博弈理論認為人們不僅僅追求物質利益,同時還具有互惠動機,也就是說,人們愿意對其他人的善意回報以善意,而對那些被感知為不善的行為進行懲罰,前者是積極互惠,后者屬于消極互惠。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現代社會,人們對于公平的衡量有不同的標準,這可能造成人們對于善意的判斷出現個體差異,從而導致人們之間出現頻繁的消極互惠行為。依據博弈理論可知,消極互惠行為將導致非合作的結果,相對于合作性博弈而言,這是一種效率低下的局面,并且消極互惠行為可能會使人們陷入無休止報復的漩渦中,激化社會矛盾,增加社會成本,顯然,這是與和諧理念背道而馳的;而根據納德爾的糾紛階段理論,消極互惠正是單向不滿發生的過程,如果能有效消除人們的消極互惠行為,那么就能將糾紛扼殺在萌芽之中,極大地降低社會成本,促成社會和諧。

調解制度是通過公平第三方的引入化解糾紛的,而行為博弈理論通過大量的實驗證明,只要能夠引入各方都認可的第三方參與者,人們之間的消極互惠行為就可以被有效弱化,從而將糾紛化解在萌芽之中,也就是說,相對于傳統的糾紛化解方式,行為經濟學更側重于糾紛形成之前的消極互惠化解機制研究。

(一)互惠偏好的存在

上世紀90年代以來,行為經濟學的崛起打破了傳統經濟學“完全理性”行為人的前提,將心理學中具有“有限理性”特征的社會性偏好引入經濟學研究,實現了經濟學的“二次革命”,這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行為人互惠偏好的提出及應用。

互惠偏好屬于公平心理偏好的一種,體現了參與者對于動機公平的追求。大量的行為博弈實驗證明了參與者互惠性偏好的存在,比如在最后通牒博弈、單方指定博弈、禮物交換博弈、公共物品投資博弈、具有懲罰和不具有懲罰的市場博弈及信任博弈等可控博弈實驗中,實驗者發現大部分參與人顯示出了諸如非公平規避、互惠等社會性偏好,而且這種關注其他人行為的偏好是對自私自利假設的系統偏離[6,7]。此外,互惠性偏好具有嚴密的進化理論依據,Masanori和Michael在連續性合作的基礎上證明了互惠性偏好不僅在小規模群體中可以進化出來,在大規模群體中同樣能夠進化出來[8],這改變了之前進化理論中大規模群體無法進化出互惠的觀點,為互惠性偏好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董志強從演化博弈的角度回答了人類的公平心理偏好從何而來的問題,他通過一個演化博弈模型和隨機演化仿真模型證明,無論在完全封閉的族群中還是在開放競爭的族群中,公平偏好的單態社會均是隨機穩定的演化均衡[9],這一認識有助于為行為經濟學的公平互惠偏好假設提供邏輯支持,也有助于從新的視角思考人們的非理性行為,以及探索經濟理性的邊界。

很多經濟學家認為公平互惠是影響宏觀經濟波動的重要因素[10];世界銀行也在其發展報告中闡述了人類具有公平偏好的特征,強調了公平對于發展的重要作用[11]。進一步,更為細致的行為博弈實驗告訴我們,消極互惠偏好比積極互惠偏好具有更強的影響效應,在許多常規的博弈實驗中積極互惠偏好本質上并沒有多少解釋能力,而消極互惠偏好卻能夠有效地影響人們的選擇,通俗地講,人們在獲得幫助時不一定會回報對方,而在受到傷害時卻經常會報復對方。行為經濟學的這一發現,使人們意識到消極互惠對個體甚至群體行為的影響作用,充分重視并有效地消除消極互惠不僅可以降低社會緊張度,緩和社會不滿情緒,還能為糾紛化解理論的研究開辟新的視野。

(二)消極互惠效應的規避

大量的行為博弈實驗證明了互惠偏好的存在,越來越多的學者正使用互惠性偏好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通過假定行為人具有互惠偏好來改造傳統理論并解釋現實中的事情。例如,蒲勇健通過將互惠偏好植入經典的委托—代理模型,論證了在一定條件下代理人的非理性行為可以使委托人獲取高于理性均衡利益的收益,從而使不對稱信息環境下的個體行為博弈的經濟效應得到改善,進而提高了團隊、組織甚至整個社會的運作效率[12]。此外,蒲勇健的理論還可以解釋許多成功企業的人性化管理和相應的企業文化,可以解釋如日本企業里員工在下班后還仍然在為企業無償工作等現象,也可以解釋大公司給予其高管高年薪收入的現象。在日本的許多企業里,公司給予員工非常好的福利,公司高層也經常在業余時間里與員工們進行平等友好的交流溝通;反過來,員工的回報是,在公司處于困境時不像歐美企業中的員工那樣頻頻跳槽,而是寧愿接受減薪在原來的公司里繼續努力工作,與公司共渡難關。這種現象就是積極性互惠偏好的例子,企業與員工之間相互支持,相互回報,從而建立了某種“投桃報李”的積極性互惠激勵機制,降低了企業運行成本,提高了生產效率,進而達到了“雙贏”的效果。

積極互惠效應減少社會摩擦,促進社會和諧,是社會順利運行的潤滑油;而消極互惠效應則滋生了不滿情緒,是社會糾紛產生的源頭。在生活中,很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報還一報”等類型的消極互惠行為并不是有意為之的,但這些行為卻在客觀上造成了社會沖突,甚至引發了很多群體性事件。如何建立有效的糾紛化解機制消除那些本不應發生的消極互惠行為,是值得學術界及有關部門思考的問題,具有深遠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在這方面,行為經濟學再次為我們提供了啟示。Blount在對最后通牒博弈進行實驗時發現,當回應者面臨一個由提議者提出的(8,2)分配方式時,通常會拒絕這一提議;但是,這個回應者通常會接受由某種隨機方法決定的或是由第三方(比如法院或規章制度)所裁決的一個同樣的(8,2)分配方案[13]。Blount的實驗告訴我們,行為人基于消極互惠偏好的存在往往會拒絕某種不公平的結果,但當這種不公平的結果是由某種客觀程序產生時又會選擇接受,這說明存在某種方式可以有效規避人們的消極互惠行為;進一步,筆者在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連續互惠理論[14]基礎上,通過引入客觀的決策程序證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參與者的消極互惠行為會被弱化,從而在理論上證明了通過將決策程序客觀化、透明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消極互惠的影響,減少社會沖突,為我們社會糾紛化解理論的發展開辟新的研究視角[15]。

(三)行為經濟學對糾紛化解的啟示

大量的行為博弈實驗證明了當某種客觀決策程序存在時,互惠參與者的行為將發生重大改變,消極互惠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削弱甚至規避,筆者認為這一發現可以為我國和諧社會糾紛化解機制的建立帶來以下幾點啟示。

1.重視程序公平,消除矛盾萌芽

目前,我國對于糾紛化解機制的研究多處于司法領域,更多的是從訴訟或者調解的角度去解決問題、尋求對策的。司法的健全是一個社會發展的必要保障,但僅從司法角度去化解糾紛勢必產生巨大的社會成本,并且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大量的行為博弈實驗表明,通過公平合理的程序化手段完全可以避免沖突、化解糾紛。如果能夠在引起糾紛的決策制定時,就引入某一客觀、公正的程序,使決策程序化、透明化,無疑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沖突,使矛盾內部化,節省大量的社會成本。筆者認為決策的外部化優于矛盾的外部化,傳統糾紛處理的觀點是站在對抗性的角度來看待問題的,而決策程序化的引入從本質上有利于將對抗性的文化轉變為合作性的文化,最大程度地促使合作的產生,有利于和諧理念的培養。

2.樹立社會正義,統一公平理念

從本質上說,筆者認為引入某種客觀決策程序相當于再次界定了公平的概念,統一了參與者對于公平的認識,從而有利于化解彼此的矛盾,弱化消極互惠行為。在現實中,社會公平往往涉及的是社會基本結構問題,是一種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各個方面的合作體系中一系列主要的社會政策、法律和制度安排,而社會結構本身又是在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地進行著結構性和非結構性的變化的。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不同階層的人員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不同地域之間流動頻繁,職業身份常常變動,而職業身份、階層的變動常常會影響著人們對公平的理解和把握,也就是說,社會公平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存在著迥然不同的標準,有著相異甚至相反的內涵。

在社會價值多元化的歷史條件下,很難框定一個絕對正確或絕對錯誤的觀點,也就極易出現社會公平標準的混亂,從而無法有效化解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理所當然地要擔當起樹立社會正義,確定社會公平并恪守社會公平的雙重職責,只有這樣才能將人們對于公平的認知最大程度地統一起來,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矛盾糾紛。

3.增加政府公信,確立制度權威

引入某種客觀決策程序之所以可以重新界定公平基準,不僅是因為其客觀、獨立的地位,更是因為參與者對此決策程序的廣泛認可性。中國是個文明古國,“信”是東方文明的精髓之一,所謂人無忠信,不可立于世,作為社會公平的樹立者與維護者,政府首先面對的即是公信問題。執政者之所以為執政者,不僅在于他們在法理上是代表公眾利益、公眾價值的權力支配者,是能夠對社會的走向有著決策權和執行權的領導群體和管理群體,更重要的是因為他們在政治上能夠自覺選擇適合于為政的符合中正之道的價值目標,從而盡可能獲取最大多數公眾的認可和接受,若沒有這種廣泛的公信力,政府就無法令公眾心服,從而也就喪失了有效化解糾紛的手段;此外,必須樹立制度的權威性,即政府的政策必須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穩定,不能朝令夕改。

四、結論

社會和諧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之一。當我國經過三十多年改革開放并且在經濟發展方面取得舉世矚目成就之后,化解社會糾紛,消除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社會就成為未來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目標。傳統的糾紛化解理論往往局限于司法層面,強調糾紛發生后處理的方式,而本文從行為經濟學角度出發,認為糾紛的預防比糾紛的處理更加重要,通過規避消極互惠的方式將糾紛化解在萌芽中將節省大量的社會成本,促進“雙贏”甚至“多贏”局面的出現,不僅為糾紛理論的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1]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范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3]徐昕.論私力救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4]朱曉陽.罪過與懲罰:小村故事(1931-1997)[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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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董志強.我們為何偏好公平:一個演化視角的解釋[J].經濟研究,2011(8):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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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lount.When Social Outcomes aren’t Fair: the Effect of Causal Attributions on Preferences[J].Organizational Behaviors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1995(LXIII):131-144.

[14]Dufwenberg,Kirchsteiger.A Theory of Sequential Reciprocity[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4(47):269-298.

[15]師偉,蒲勇健.基于行為博弈理論的社會糾紛化解機制思考[J].中國軟科學,2011(12).

[責任編輯迪爾]

C912.37

A

1000-2359(2012)02-0104-04

師偉(1982-),男,河南新鄉人,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博弈論與數量經濟學研究;蒲勇健(1961-),男,重慶人,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博弈論與數量經濟學研究。

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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