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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結構、交易成本與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

2012-04-13 22:23
關鍵詞:交易成本界定產權

李 海 艦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 陜西 楊凌 712100)

產權結構、交易成本與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

李 海 艦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 陜西 楊凌 712100)

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可以采用不同的產權結構形式進行供給。從效率的角度來考量,需要通過界定產權來降低交易成本。在界定和保護產權方面,政府具有天然的優勢,政府通過發揮在界定產權、制定規則和技術標準的優勢,可以把外部效應內在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供給效率,但還要注重防止對公有產權的侵害,規制社區和私人產權,提高供給效率。同時要合理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完善農村社區治理結構,強化以產權制度為基礎的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創新。

農村社區; 公共產品; 交易成本; 供給效率

如果按照我國農村的行政村作為標準來劃分,我國目前的農村社區有64萬個之眾。因此,加強對農村社區的建設與管理,尤其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服務)的有效供給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中指出,要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建立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本文以對公共產品產權屬性的分析作為邏輯的起點,以交易成本作為分析工具,在梳理建國以來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產權制度變革的基礎上,提出改進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政策思路。

一、公共產品的產權結構與交易成本

(一)公共產品產權結構?,F實中公共產品具有的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兩個屬性,是相對的概念,完全具有兩個屬性的純公共產品少而又少。大部分產品的屬性則表現為要么具有非競爭性和排他性,要么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是處在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準公共產品。同時,還必須注意到,公共產品的屬性會隨著技術條件、政府職能理念、公平效率標準、政府政策傾向、需求狀況和私人資本規模的變動而發生變動,如由于消費人數的增加會使原來不具有競爭性的公共產品變成競爭性的產品;而隨著新技術的采用,把不付費者排斥在消費之外變得容易,就會把原來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產品變成具有排他性的產品。從產權結構上看,公共產品的產權可以采取公有產權,也可以采取俱樂部(社區)產權,或者是私人產權的形式。當然這些公共產品的產權形式,是與公共產品的生產或提供相聯系的,這也為公共產品多元化供給提供了理論基礎。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而言,根據其產權形式,有些必須由政府提供,如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等,因為這些公共產品屬于較純的公共產品,且具有規模經濟的效應,更能體現政府公平正義的執政理念;社區內部的安全、互助、村規民約以及部分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聯系的準公共產品如道路、飲用水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則由社區提供,更能與社區需求相一致,效率也較高;而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如灌溉機井、農機服務等則可以由市場提供,以體現更高的效率。

(二)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又稱交易費用,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范疇,它是新制度經濟學基本邏輯的核心部分之一。1937年科斯的《企業的性質》一文發表,首次把交易成本引入經濟分析,開辟了經濟學交易成本分析的新思路。上世紀60年代,交易成本分析迅速得到傳播,并在學界廣泛擴展,日益成為成為整個經濟學的一個基本概念[1]。

早期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中解釋的“運用市場價格機制的成本費用”,根據科斯的解釋,交易成本包括兩個主要內容:一方面,發現價格的成本,即獲得精確的市場信息的成本。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價格信息往往是不確定的、未知的,要獲得準確的價格信息是要付出代價的。另一方面,履約成本,是指和約達成后,交易人之間常會發生糾紛、沖突和其他機會主義行為,因此就需要談判履約,甚至訴諸法律,所有這一切都要花費一定的成本??得⑺箤ⅰ敖灰住钡母拍詈驼y經濟學中“生產”的概念相對應,將“交易”分為三種類型: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市場交易)、管理交易(企業制度)和配額交易(科層制度)。這三種關系類型覆蓋了所有人與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不可避免地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認為,交易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事前交易費用,即為簽訂契約、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所花費的費用;二是事后交易費用,即為解決契約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從改變條款到退出契約所花費的費用。阿羅使用的交易費用一般為“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它包括信息費用、排他性費用和設計公共政策并執行的費用。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交易成本*本文所謂的交易成本出于研究的方便并不包含資產專用性導致的沉淀成本,事實上,在農村社區有形的公共產品供給中,包含大量的沉淀成本。是與交易聯系在一起的,是不同于生產成本的概念。在一定的技術條件下,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勞務,總要有一定的人、財、物耗費,即生產成本,這種成本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與物質世界發生關系的結果;而交易成本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即人們之間在交易過程中,從合約簽定前、簽定中和簽定后,都存在信息不完全的問題,而要獲得完全的信息必須花費一定的成本,這就是交易成本。對于任何生產者,都要面臨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其收益中不僅要減去生產成本,而且還要減去交易成本,剩下的才是所謂的利潤(效益)。

二、產權制度與交易成本

產權制度是一項基本的經濟制度,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是由法律、規制、習慣甚至等級制度來確定的。產權的界定與否以及如何界定,直接影響著人們的成本和收益,而成本與收益是人們進行決策的基礎。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境中,對產權的不同界定并不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但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境中,不同的產權界定會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界定產權是需要成本的,如果界定產權所需的成本小于界定后新增收益,那么把產權界定清楚是合理的,而由于有了明確的產權邊界,也會使人們相互交易中的計算變得簡單了。有了明晰的產權制度,可以將成本或收益的外部效應內在化。但如果界定產權的成本過高,使得界定產權變得不值得,這些沒有界定的產權就留在了公共領域,其產權就是公有產權。因此對產品產權的界定要么是明確的私人產權,要么是不太明確的俱樂部(社區或集體)產權,要么是完全沒有界定的公有產權。

人們進行各種交易說到底是產權的交易,如果產權不明確,在交易中就可能冒極大的風險,如人們用自己的物品來與不知道屬于誰的物品進行交易,就可能隨時有失去自己物品的風險;同樣,人們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物品同屬于別人物品進行交換??傊?,產權不明晰,會限制交易的規模和水平,會表現出較低的效率。但產權明晰后的交易仍然有談判、執行和監督等成本,這是一般意義上的交易成本。界定和保護產權的成本,是交易成本的一部分[2],但這部分成本是值得的,如果產權界定明晰,受到保護,就可以減少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濟學把國家(政府)視為以使用暴力作為強制實施手段的最終第三方。國家(政府)作為具有強制力的第三方實施者,相對于個人之間的產權談判和約,在產權制度界定和保護方面具有天然優勢(規模優勢和相對較低的成本)。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性的法制制度來界定和保護產權,明晰產權制度,節省了交易各方在交易前需要就產權進行談判的成本(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使交易效率更高。如政府通過界定和保護私人產權可以降低私人供給者的排他成本[3]。沒有政府權力的介入,產權就無法有效地界定、保護和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政府)的權力就構成有效產權制度安排,沒有國家就沒有產權。

但是政府在界定和保護產權時,存在著大量的委托—代理關系,代理人作為理性人有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同時又有可能通過各種“尋租”行為被“俘獲”,從而導致“低效率”產權。

三、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中的產權變革與交易成本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大體上可以分為人民公社時期、家庭聯產承包時期、后農業稅時期等三個階段。在這三個不同的時期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也相應地采取了不同的供給制度,而不同時期的供給制度與其供給的交易成本有關。

人民公社時期,農村社區實行“一大二公”的體制,無論是生產隊、生產大隊還是人民公社,既是農村社會的基層政權組織機構,同時又是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實行土地、生產資料及其他資源的高度壟斷。在公社內部實行統一核算,通過“一平二調”的資源調配方式,人民公社可以無償地在全社范圍內調配各種資源和勞動力,通過“政社合一”的組織形式,公社和大隊基層黨組織控制了農村政治和經濟,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國家對農村社區的公共產品沒有投資或投資很少的情況下,在技術水平低、物質裝備條件比較簡陋的條件下,政府通過政治動員,通過勞動對資本的高度替代,建立了與當時生產力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初等教育、合作醫療、傳染病防治等基本社會保障型的社區公共產品,同時,也建立了與農業生產生活密切聯系的農村基礎設施和為農業生產、農民服務的公共服務網絡。在當時農民處于高度同質化的情況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不僅滿足了農業生產和農民的基本需求,同時也創造了較高的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效率。這個時期的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采取的是國家主導的、以農村社區為主的公有產權形式和“自上而下”的決策機制,其交易成本(主要表現的是政治動員成本)是較低的,表現出較高的效率。

家庭承包責任制體制時期,人民公社時期的“一大二公”和“大一統”的管理體制被徹底打破,人民公社隨之被政府序列的最基層的鄉政府所代替,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被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所代替,變成農民的自治組織,農村治理模式也相應發生變化,形成了“鄉政村治”的農村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目的是使國家公共權力與農村社區的自主權力互動、互促,實現還權于民,推動我國農村社區的民主化進程,但政府在公共產品供給上的“城鄉分割”的供給體制并沒有改變,特別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基本放棄了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而把公共產品供給的部分或完全交給市場,表現出明顯的財權上收、事權下移和祛公共化的趨勢。這個時期在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決策上政府仍然延續“自上而下”慣性,在沒有足夠投資的情況下,采取各種各樣的達標升級活動,通過鄉統籌、村提留、集資、攤派和罰款等形式向農民籌資籌勞,強行攤派成本,實現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這種決策無視了農民的利益,忽視了農民作為獨立的生產和經營主體在公共產品需求上的異質性,引起了農民的強烈不滿。而農村社區的自治能力和水平都處于較低狀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由于“囚徒困境”的博弈,其供給水平處于較低的水平。通過市場的私人供給雖然有了一定的發展,但受制于產權制度不明晰的約束,還處于較低水平。這個時期,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供給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現為政府的政治成本、社區內部的交易成本以及部分市場化供給的交易成本。政治成本主要包括組織、宣傳、協調、督促和監督農村社區籌資籌勞的成本;農村社區內部的交易成本主要是社區內部在集體提供公共產品上的談判、組織、簽約和履約等成本;市場交易成本則表現為供給主體在收集市場需求信息、籌資、決策、價格談判和執行等方面的成本。由于涉及眾多的供給主體和供給產權上的不明晰,這時的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整體上表現出較高的交易成本和相對低下的供給效率。

后農業稅時期,免除了“三提五統”和非法集資,原來靠“三提五統”所支撐的村級福利、義務教育、基礎設施、計劃生育和民兵訓練都開始改變籌資渠道。中央和省市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逐步加大了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投入的力度,如加大了對義務教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農村五保老人供養、村村通工程等公共產品的投資,逐步實現了農村社區基本公共產品的投資向財政主導型轉變。在農村,部分公共品如義務教育,中央財政投入明顯增加,初步實現了從“農村教育農民辦”到“農村教育政府辦”的投入格局變革;農村“五?!惫B也初步確立了以公共財政為主體;農村社區內的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產品(服務)的政府投入明顯增加,基本公共服務城鄉均等化趨勢開始顯現,社區內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公共產權占有重要地位。而隨著政府對公共產品投入的增加,社區內圍繞生產、生活和文化建設在內的公共產品提供上的集體主義行為不斷涌現,通過市場或合伙形式提供公共產品大量涌現,私人產權形式成為常態。這個時期,城鄉均等化基本公共產品(服務)的提供是政府的行政決策,成本相對較低;社區內對集體主義的不斷認同,促進了正和博弈的產生,使得社區內自主提供公共產品的機會增加,交易成本相對較低;而由個人或合伙形式通過市場機制提供公共產品由于有了政府提供基本公共產品的平臺和逐步規范的產權制度環境,交易成本也相比明顯下降。由于不同供給主體產權相對清楚,導致交易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高。

在對當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提供上,政府基于公平正義的視角,為農村社區提供與城鎮大體相當的基本公共產品(服務),不論是從“單中心”科層制政府層面上的組織性和協調性方面,還是從政府提供此類公共產品(服務)具有規模經濟的角度,都會表現出較高的效率。而對于社區內的公共產品(服務),通過政府制定相應的產權制度,可以降低社區內成員之間的博弈成本(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增強社區內集體主義協同行為,增加農村社區內的公共產品自提供能力,實現社區內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時對于社區內的近似私人產品的準公共產品(服務),政府制定制度或技術標準,可以在消費上實現有效的排他性,提高了私人供給的積極性,實現私人供給的增加。但同時要加大對公有產權的監督,防止對公有產權的侵害;而對私人投資的逐利性,需要政府給予有效的規制,如政府對公共產品制訂服務價格和服務標準等,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對稱對農民權益的侵害,達到提高社區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效果。

四、結論與討論

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屬性會因為技術條件、政府職能理念、公平效率標準、政府政策傾向、需求狀況和私人資本規模的變動而發生變動,其供給會相應采用不同的產權結構形式。如果從效率的角度來考量不同的產權提供方式,交易成本是不可回避的問題。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在三個不同的時期表現出不同的供給途徑、方式和機制,在交易成本的內容和程度上有較大的差異,因而也表現出不同的供給效率。

在界定和保護產權方面,政府具有天然的暴力潛能優勢,政府應該發揮在界定產權、制定規則和技術標準的優勢,降低各供給主體的交易成本,提高供給效率。同時政府要基于公平正義的視角,為農村社區提供與城市社區大體相同的基本公共產品。

這樣也引出了三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一是,在強調基本公共產品(服務)均等化的今天,不同科層制政府的財權與事權要如何合理界定,以保證供給效率的提高;二是,在農村社區的治理問題上,如何培育農民的自組織性,不斷增強對集體主義的認同;三是,如何營造以產權制度為基礎的農村社區制度環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進私人(合伙)供給。上述三個問題在當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需求旺盛和異質化不斷拉大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張五常.交易費用的范式[J]. 社會科學戰線,1999(1).

[2]樊綱.有關交易成本的幾個問題[J].經濟學動態,1992(5).

[3]林萬龍.中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3.

[責任編輯迪爾]

F323.89

A

1000-2359(2012)02-0123-04

李海艦(1966-),男,河南確山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生,鄭州牧業工程高等??茖W校副教授,主要從事公共管理學研究。

河南省教育廳自然科學研究項目(2009A630073)

20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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