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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韓非治國方略中的刑賞思想

2012-04-13 22:23
關鍵詞:韓非韓非子君主

劉 慧

(南開大學 哲學院 ,天津 300071)

論韓非治國方略中的刑賞思想

劉 慧

(南開大學 哲學院 ,天津 300071)

刑賞思想在韓非以法、術、勢為手段的治國方略中占有重要地位,法、術、勢三者皆以刑賞為內容和手段。韓非刑賞思想中有關刑賞的依據、刑賞權的歸屬、刑賞的對象、刑賞的原則等內容,為刑賞在其治國方略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了充分的例證。韓非刑賞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對正處于經濟與社會體制轉型時期的我國法治實踐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韓非; 治國方略; 法; 術; 勢; 刑賞思想

韓非(約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是我國先秦時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曹謙在《韓非法治論》一書中稱韓非“不但集法家學說的大成,亦集先秦政治學說的大成”[1]。生于戰國末期的韓非,針對當時天子失勢、諸侯爭雄和弱勢的韓國面臨危亡的現實,提出了一套以國之治強為終極目標,以君國公利為中心,以法、術、勢三者的相互補足、彼此助長的統合與運用為手段的國家治理模式。在韓非所構建的國家治理模式中,刑賞思想如同一條主線貫穿其中。刑賞思想既是法、術、勢的重要的內容,又是法、術、勢得以實行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韓非有關刑賞的豐富思想,不僅為當時的社會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思想指導,在今天,其刑賞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對正處于經濟與社會體制轉型時期的我國法治實踐仍然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刑賞思想在韓非治國方略中的地位

韓非有關國家治理思想的大廈,由法、術、勢三種基料構成[2]。在法、術、勢三種基料各自的界域內,刑賞均是不可或缺的要素。誠如臺灣學者封思毅所說,韓非文中“論法,則曰‘賞罰必于民心’(《韓非子·定法》),論術,則曰‘操殺生之柄’(《韓非子·定法》),論勢,則曰‘執柄以處勢’(《韓非子·八經》),三者概皆以賞罰為之后盾。今試作假設,如欲僅憑法、術、勢,而不用賞罰以為治,將又如何?結果必然是,法則徒具虛文,術則成為符咒,勢則有若尸主(特取其‘假象’之意),均不會自動發揮本身的功能,惟足以造成上下之間的蔽亂”[3]60。

韓非論法,涉及法律產生的基本原因、法律的涵義、法律的效用、立法的內容及要求等問題。而他認為上述所列問題無不與刑賞相關。如談及法律產生的基本原因時,韓非說:“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又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盵4] 《五蠹》談及法律的涵義時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盵4]《定法》有關法律的效用,韓非認為法是君主統攝萬民和駕御百官的利器,用法要因應人之性情。因人人皆挾計算之心,皆有好利惡害之情,所以“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4]《八經》。在談及立法的內容及要求時,他主張:“圣人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盵4]《守道》“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4]《用人》。由上述言論可以看出,韓非論法,總離不開刑賞。

韓非論術,涉及術的涵義和種類。關于術的涵義,在韓非著作中常與決定刑賞混合。如韓非在《韓非子·五蠹》篇中指出:“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群官無奸詐矣?!薄肮拭髦饔闷淞?,不聽其言;賞其功,伐禁無用。故民盡死力以從其上”。韓非論及術的種類,大致包括執要術、用人術、形名術、聽言術、參伍術五類。綜觀韓非有關執要術的論述,其主旨在于主張君主無為,任臣下自為,而藉刑賞權的運用,使臣下不得不守法盡職。韓非的這一主旨在《韓非子·揚權》《韓非子·有度》《韓非子·主道》等篇目中都有所體現。在《韓非子·揚權》篇中,韓非談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虛而待之,彼自以之……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處其宜,故上下無為。使雞司晨,令貍執鼠,皆用其能,上乃無事?!?為說明君主何以必須無為, 韓非在《韓非子·有度》《韓非子·主道》篇中作了如下的解釋:“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盵4]《有度》“明君之道:使智者盡其慮,而君因以斷事,故君不窮于智;賢者勑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窮于能;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故君不窮于名。是故不賢而為賢者師,不智而為智者正。臣有其勞,君有其功,此之謂賢主之經也”[4]《主道》。在用人術方面,韓非在以法為治的宗旨下,提出了適才適所、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用人之術。韓非的這種用人術可以用《韓非子·顯學》篇中“試之官職,課其功伐”或《韓非子·難三》篇中“論之于任,試之于事,課之于功”,“課其功罰”來概括。就韓非各類術的內容來看,形名術的作用最廣、最大。無論是考核臣下,整飭官常,還是推行法令,促進功效,均依賴此術的運用。而此術的正確運用,恰是君主賞罰得當的保證。聽言術主旨在于利于君主察奸,參伍術旨在多方考察臣下之真情,以免為其所欺。兩者的作用的發揮,是君主正確適用賞罰的保障。由上述所列韓有關術的言論,可以看出術與刑賞如影隨形。

韓非論勢,在強調勢對于國家統治的重要性的基礎上,提出了“善任事者國安,不知任事者國?!盵4]《奸劫弒臣》的主張。為防止君主任勢可能伴隨的濫權,又在《韓非子·詭使》中提出利、威、名之說,以輔其在《韓非子·難勢》中抱法處勢則治之說之不備。其言曰:“圣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恃人之以愛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為者安矣。夫君臣非有骨肉之親,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則臣盡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則臣行私以干上。明主知之,故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盵4]《奸劫弒臣》在《韓非子·詭使》中他談到:“圣人之所以為治道者三:一曰利,二曰威,三曰名。夫利者,所以得民也;威者,所以行令也;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崩?、威、名三者俱備,自然使人不能不為我也。故明主只需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即可達到設政施治的目的。由韓非對勢的主張,可以看到勢的威力離不開刑賞。

二、韓非刑賞思想的主要內容

刑賞作為韓非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在《韓非子》五十五篇中有大量的記載。對韓非著作中有關刑賞的豐富內容進行梳理和歸納后,發現其有關刑賞的思想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刑賞的依據

韓非在《韓非子·二柄》中對刑賞作了解釋:“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表n非所說的刑即指罰,德即指賞,他認為賞與罰是君主用來控制臣下的兩種基本手段。儒家和法家使用二字的順序不同。儒家因主張先德后刑,刑乃不得已而用之,所以言德刑。而法家則主張刑重于德,德不足以勸眾,惟刑可以齊民,所以言刑德[5]。

韓非有關人性的論述,構成了其刑賞的基礎。在韓非看來,不論是無父子之澤的主人與庸客之間,還是至親的父子、至近的夫妻之間,都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他說:“夫賣庸而播耕者,主人費家而美食,調布而求易錢者,非愛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盡巧而正畦陌畦者,非愛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錢布且易云也。此其養功力,有父子之澤矣,而心調于用者,皆挾自為心也?!盵4]《外儲說左上》“故王良愛馬,越王勾踐愛人,為戰與馳。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黨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則勢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4]《備內》。他認為人性好利惡害、趨利避害是由于個體生存的需要,無所謂善惡,即“人無毛羽,不衣則不犯寒;上不屬天而下不著地,以腸胃為根本,不食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4]《解老》。韓非認為人好利自為的本性是改造不了的,他說:“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盵4]《難二》“喜利畏罪,人莫不然”[4]《奸劫弒臣》。他認為君主應該正視大臣、小吏、庶民的這種自為計算之心,在尊重人的好利本性基礎上利用人性。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薄叭饲檎?,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4]《八經》。君主掌握民眾喜歡的利祿和厭惡的刑罰,就可以驅使民眾。相反,人如果不好利惡害,君主就沒辦法讓民眾為其所用,進而也就不能實現治國的目標[6]。韓非認為“賞”迎合了人們好利的心理需求,“罰”符合人們避害的心理需求,賞罰手段最能順應人的本性,最有利于調整人的行為。他說:“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盵4]《制分》

(二)有關刑賞權的歸屬

從廣義上說,刑賞權是一項綜合性的權利,應當包括刑賞的立法權、刑賞的司法權和刑賞的執法權。從狹義上說,僅指刑賞的執法權。在韓非所設想的治國方案里,他將“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的立法權賦予給了官府 。他說:“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盵4]《難三》“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盵4]《定法》關于刑賞的司法權和刑賞的執行權,依韓非的著作來看,未將二者加以區分。許多研究者根據《韓非子·喻老》《韓非子·二柄》的相關內容,認為賞罰大權只能由君主一人掌握,并且在此基礎上提出韓非是一個君主極權主義的主張。筆者認為,韓非雖提出“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4]《喻老》,只是從刑賞的終極權柄必須操之于君而不能讓他人染指,進而維護世襲君主的權勢,防止奸臣篡奪君權的角度來講的,是從“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要,四方來效”的意義上來講的,我們不能據此得出韓非主張賞罰大權只能由君主一人掌握的結論。事實上,君主一人實際地掌握和運用刑賞的司法和執法大權,具體地去認定每一項“功”,實際地去執行每一項“罰”,受其時間、精力和能力的限制,實屬不可能。另外,從韓非治國思想中“術”的相關內容來看,君主的“無為術”和“形名術”也要求君主無為,使臣下有為。君主在分“勞”給臣、分“職事”給臣的同時,也將賞罰司法權、執法權的一部分給了群臣百官。依照立法所規定的賞罰標準,查證“功過”和認定“功過”,在此基礎上,對有功者實施獎賞,對有過者加以懲罰,應是包括君主和群臣百官在內的所有人的職責。只不過君主依其君位,處于賞罰權體系的核心,統領賞罰權的行使,使賞罰權的行使,沿著法所規定的方向,服務于國家治強的總目標。

(三)有關刑賞的對象

韓非主張刑賞適用對象是一國之內無身份差別的一切人,賞罰適用的條件是“有功”或“有過”。他指出,“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4]《有度》,“賞不加于無功,罰不加于無罪”[4]《難一》,“是故誠有功,則雖疏賤必賞;誠有過,則雖近愛必誅”[4]《主道》。韓非在明確刑賞對象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了正確地適用刑賞的益處和不正確地適用刑賞的壞處。他說:“疏賤必賞,近愛必誅,則疏賤者不怠,而近愛者不驕也?!盵4]《主道》“夫賞無功,則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誅過,則民不懲而易為非?!盵4]《難二》“今有功者必賞,賞者不得君,力之所致也;有罪者必誅,誅者不怨上,罪之所生也。民知誅賞之皆起于身也,故疾功利于業,而不受賜于君”[4]《難三》。有功的人一定會受到獎賞,而得獎之人不用去感激施賞者,因為這是他出力換來的;有罪、有錯的人一定會受到懲罰,而被懲之人也不應怨恨施罰者,因為這是他自身犯罪所造成的。當民眾知道獲賞受罰都源于自身的行為后,他們就會在日常的生活中急切地謀取功利,而不會指望從執柄者那里得到分外的恩賜賞罰[7]。

(四)有關刑賞的原則

1.刑賞得當原則

韓非有關“刑賞得當”的原則,涉及刑賞的可行性、刑賞的適時勢性、刑賞的適職性、刑賞的適能性四個方面。

關于刑賞的可行性,韓非在《韓非子·用人》篇中提出了“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主張。賞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自己的努力去實現“賞”所期望的行為,刑的目的是能夠起到“禁惡”的作用,但若刑賞的標準設置過于苛刻,刑賞的目的將難以理想地得到實現。正如韓非所言:“人主立難為而罪不及,則私怨生?!盵4]《用人》

關于刑賞的適時勢性,韓非在自己所處的大爭之世,在自己的國家處于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提出了重刑厚賞的主張,希望通過重刑厚賞挽救國家的危境,實現國家的治強?!昂褓p者,非獨賞一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受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賞!”[4]《六反》“重刑者,非為罪人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4]《六反》所以,“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4]《六反》。

關于刑賞的適職性,韓非主張將刑賞與人臣的職責相結合。人臣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反之,則罰。韓非治國思想中一貫主張,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因此,對于與此主張相反的行為,其主張應給予罰而不是賞?!俄n非子·二柄》篇中有這樣一個故事: 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本蚣孀锏湟屡c典冠。其罪典衣,以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為越其職也。非不惡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于寒。在這個故事中,韓昭侯不僅沒有獎賞典冠,反而懲罰了他。原因是典冠只應負責給君主戴帽子,而不負責給君主穿蓋衣服,給君主穿蓋衣服的職責歸屬于典衣。典冠越職行事,和典衣沒有履行職責一樣,都是違反規定的行為,因而應該受到懲罰而不是獎勵[8]。正如韓非所說:“君主非不寒也,以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越官則死?!痹凇俄n非子·二柄》篇中韓非還主張名實相符,他認為功大而言小與功小而言大,實質都是名不符實,言不符實,兩者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二者都應該受到處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名實相符。

關于刑賞的適能性,韓非主張賞當其能,刑當其罪。他在《韓非子·定法》篇中批評了商鞅刑賞不當的做法。他指出:“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倬糁w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表n非認為讓在戰場上立了功的戰士當官治理百姓,和讓他做醫生或手工業者一樣,都是賞不當能。因為戰士是以勇力來克敵制勝的,而當官則要運用智力,讓所有立功的戰士都來當官,而不問其智力和管理的才能如何,實屬很荒唐的事情。

2.刑賞必信原則

由于刑賞必信原則是維護賞罰權威,達到賞罰預期目的的重要保證,因此,韓非在其著作的很多篇章中都強調了這個原則。韓非關于刑賞必信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刑賞必信原則的重要性,二是如何才能做到刑賞必信。就刑賞必信原則的意義,韓非從正反兩方面進行了強調。正面強調者有:“圣人之治也,審于法禁,法禁明著, 則官治;必于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盵4]《六反》“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4]《定法》。反面強調者有:“言賞則不與,言罰則不行,賞罰不信,故士民不死也?!盵4]《初見秦》“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4]《外儲說左上》。在正反兩方面強調后,韓非得出結論:“見其可,說之有證;見其不可,惡之有形。賞罰信于所見,雖所不見,其敢為之乎?”[4]《難三》“小信成則大信立,故明主積于信”[4]《外儲說左上》。

就如何才能做到刑賞必信,韓非提出了三項措施:其一,賞罰要嚴格以法為準繩,“遇于法則行,不遇于法則止”[4]《難二》,努力做到“有賞罰而無喜怒”,“有刑法死而無螫毒”(根據刑法的規定殺人而不逞私威害人)。如果執柄者“喜則譽小人”,“怒則毀君子”,甚至“釋法制而妄怒”,則二柄將成為“天下之大患”[9]。韓非期望執柄者能夠“不避親貴,法行所愛”,對親者、貴者和所愛者秉公而斷,達到執法的最高境界[10]。其二,賞罰要嚴格以事實為根據,努力做到“賞罰隨是非”、“禍福隨善惡”[4]《安?!?。韓非認為,執柄者執行刑賞,必須對事情的真偽進行檢驗核實,對于難以識破的“虛功”和難以發現的“微奸”要注意識別真偽,防止臣下騙取賞賜,逃避懲罰。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功與過,就應當“見功而賞,見罪而罰”[4]《八經》。其三,賞罰應嚴格分清刑賞的界限,“以賞則賞,以罰則罰”[4]《揚權》。韓非認為“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4]《制分》。唯有“賞罰當符”,刑賞之法才有權威性和公信力。

3.賞罰和毀譽相結合的原則

韓非清醒地認識到時賞罰應當與毀譽相結合,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對此,他提出了“譽輔其賞,毀隨其罰”[4]《五蠹》的主張。由于毀譽問題的復雜性,不同的人對同一行為或事件會因立場、目的、道德觀、價值觀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評價,因此,韓非主張君主既要充分注意臣民的毀譽,又不應當完全受臣民毀譽的左右。就褒貶與賞罰不一致時可能造成賞罰的效果大打折扣的危害,韓非在《韓非子·五蠢》中進行了列舉,他指出,有些人立了戰功而封爵位,卻因做了官而被看不起,有些人努力耕作而受獎賞,卻因有了份家產而被看不起;相反,有人因為不肯替君主效力而受到疏遠,輿論卻推崇他們看輕世俗,有些人犯法逞兇而受處罰,輿論卻稱贊他們有勇氣。其結果是法律、禁令被破壞,在民眾中造成混亂。如果君主也依著世俗之見去肯定所謂“賢能之行”,勢必會造成軍隊削弱、土地荒蕪的災難。韓非對褒貶與賞罰不一致時所可能造成的使賞罰效果大打折扣的危害在《韓非子·八經》中作了總結,他指出:“賞者有誹,不足以勸,罰者有譽,不足以禁?!本洼浾摰陌H與賞罰一致時可以加強賞罰的效果,韓非指出:“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盵4]《五蠢》基于毀譽與賞罰一致或不一致所產生的不同后果,韓非在《韓非子·八經》中提出了如下主張:“明主之道,賞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為上,賞譽同軌,非誅俱行?!薄坝兄亓P者必有惡名,故民畏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矣”。韓非對毀譽與賞罰相結合所起到的作用的充分認識,將毀譽的作用從被動的、靜態的感性認識,發展到能動的、動態的理性認識,比其前輩思想家們有了很大的飛躍[11]。針對毀譽問題的復雜性,韓非主張對輿論要進行具體分析,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完全放任。他認為,君主周圍的人良莠不齊,所以君主必須慎重地對待周圍的輿論,既充分注意臣民的毀譽,又不應當完全受臣民毀譽的左右。韓非對輿論的作用進行如此周到而深人的分析,使他的刑賞思想又增添了一道亮色,成為先秦法家學說余音繞梁的絕唱。

三、韓非刑賞思想的啟示

韓非的刑賞思想,雖然是為維護君主專制制度服務的,但作為寶貴的文化遺產,對正處于經濟與社會體制轉型時期的我國法治實踐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韓非刑賞思想中許多的閃光點,仍然能為我們今天實施依法治國和建立法治國家提供有益的啟示。我們應當從其豐富的刑賞罰思想中推陳出新,吸收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的一面,為實現依法治國服務。

(一)刑賞并舉,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法后果歸結模式

韓非“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的主張,為我國的立法提供了兩方面的借鑒。一是我們過去的立法普遍存在著“重刑輕賞”的問題,導致幾乎所有的部門法呈現出有關“罰”的法律規范遠遠多于“賞”的法律規范。二是在法律規范的結構設計上,法的后果的歸結常常表現為否定性的后果歸結,即違反法律規定所應當承受的不利后果。這種狀況使法律的懲戒作用突顯,但卻使法律應有的勸善功能萎縮。我國立法中的這種狀況難以適應經濟與社會體制轉型期的社會現實的需要。比如,在人們的覺悟水平還沒有普遍達到自覺見義勇為的現實條件下,為避免處于危難境地的人們因有條件施救者的漠不關心而喪失獲救的機會,在今后的立法中,我們應當運用法律的賞善功能,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在法律上給予界定,并依法對見義勇為者給以獎賞,以達到“使天下之善皆勸”的目的。此外,面對我國經濟發展中核心競爭力不足、自主知識產權缺乏的狀況,應當在科技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中,借鑒韓非“二柄”主張的指導,重視對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獎勵制度的建立,以實現科技強國的目標。

(二)刑賞適當,發揮刑賞應有的功能

韓非“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罰”的思想表明了賞罰制度應具有可行性。這一思想對我國立法實踐的指導意義在于,我們在立法工作中,要貫徹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立法原則,既要考慮國家的需要,也要考慮國家兌付獎賞的財力基礎和民眾的覺悟及能力,不設置過于苛刻的刑賞的標準,從而使人們能夠通過努力而具備受賞的條件,也可以通過小心謹慎而避免犯下會受罰的過錯。就刑賞的適時勢性,韓非在自己所處的大爭之世、急事之秋,在自己的國家處于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提出了重刑厚賞的主張,希望通過重刑厚賞挽救國家的危境,實現國家的治強。韓非的這一主張,對我國刑賞制度設計的指導意義在于,賞罰政策的制定,必須適合當時、當地的政治環境,服從政治目標的需要。韓非關于刑賞與人臣的職責相結合的適職性和賞當其能、刑當其罪的適能性主張,對我國的用人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借鑒意義。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爭取到自己所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應當從韓非的思想里得到一定的啟示。韓非的刑賞適職性和適能性主張帶來的啟示是: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普遍的“公開招聘”和“委任試用”制度,對應聘者進行全面的考核,通過筆試、面試、實踐等手段,層層篩選,對選中的佼佼者授予相應的職位,明確規定每個崗位的責任、權力和利益,按照崗位的責、權、利辦事。這種以崗位設計及崗位對人的管理為軸心的管理,既有利于調動被管理者積極性,又可以更好地處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為用人單位帶來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多的經濟效益。

(三)堅持刑賞必信原則,維護賞罰權威,實現賞罰預期目的

自市場化改革以來,誠信缺失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社會。司法不公、執法不公、有法不依的情況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信用。法律信用的缺失,對社會風尚的破壞力度極大,誠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源,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像趟混之泉,弄濁之井’?!盵12]要解決一直困擾著中國社會的法律誠信問題,應當從韓非刑賞必信原則中汲取智慧,做到賞罰公正、平等。賞罰的公正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避親貴,法行所愛”。這是司法、執法的最高境界,這種境界涉及最容易影響法律公正的三種人:親者、貴者及所愛者。親者憑借與司法者、執法者的關系,貴者可以憑借自己的地位,所愛者可以憑借與司法者、執法者的感情,成為與眾不同的人物。如果司法者、執法者對上述三種人都能做到在他們無功時不加賞,有罪時不赦罰,對普通民眾就更能做到信賞必罰了,所以,向上述三種人開刀,是最易樹立法律權威,維護法律信用的高明之舉。

(四)賞罰與毀譽相結合,使刑賞發揮更大的作用

當今中國社會,正處于經濟社會的轉型期,社會轉型不僅給經濟生活帶來了巨大的變化,而且推動了個體的獨立,促進了人們思想的解放,不可避免地對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尺度、行為方式等方面帶來巨大影響和沖擊,其結果就是導致了人們價值觀念的多元化。這與韓非所處的戰國末期的大爭之世價值觀念多元化的文化背景相似。因此,借鑒韓非關于賞罰與毀譽相結合的刑賞思想,使被誅者受誹,受賞者獲譽,使法律的賞罰與道德的譽毀相結合,具有重要的意義。要做到“賞譽同軌,非誅俱行”,首先就是要依法行賞罰,在賞罰的使用上不順從百姓之私譽,在法律和道德兩種標準發生不一致時不屈從道德。其次就是將人們的思想觀念統一到法令上來,要改變民眾與主流的價值觀念不一致的錯誤觀念,使習俗與法律相一致,按法律的原則、標準追求塑造社會的政治觀念、社會道德觀念,重塑民眾的道德德意識。要保留法律標準,取消其他標準,消彌矛盾,保證依律令賞罰的絕對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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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迪爾]

DF092

A

1000-2359(2012)02-0141-05

劉慧(1964—),女,河南鄭州人,南開大學哲學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哲學、法學研究。

201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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