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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制運作的角度分析美國內戰的發生

2012-04-13 22:23
關鍵詞:憲制司法權內戰

周 杰

(上海海事大學 法學院,上海 201306)

從憲制運作的角度分析美國內戰的發生

周 杰

(上海海事大學 法學院,上海 201306)

美國南北經濟基礎的差異決定了內戰不可避免是學界主流的觀點。長久以來,從美國憲制運作的角度來分析內戰的發生被人忽視,事實上,制度性原因的探尋亦具相當意義。19世紀上半期,美國政治體制上出現了諸如權力配置方面的挑戰,同時奴隸制議題處于美國憲政轉型的中心,而立法、司法和行政各個分支在19世紀上半期的表現都應對內戰的爆發有一定檢討之處。

司法權;黨爭;行政權;憲制運作;美國內戰

“人的社會,是否真能通過反思和選擇,建立良好政府?還是命中注定,要依賴機遇和暴力,建立政治制度?”[1]1漢密爾頓如是之說言猶在耳之際,美國南北方的同胞兄弟就在19世紀60年代卷入一場血腥肉搏之中,似乎讓人不敢率然地應對漢密爾頓的沉重設問。學者們關于美國內戰有著各種不同的聲音,然而無論何種立場,有一點是共通的,即作為社會運行和制度設計寶貴教訓的這場人類悲劇值得長久的關注和思索。

關于美國內戰的起因,占主流的意見認為在于奴隸制的爭議,或者更深層地是因為南北經濟生產方式這種經濟基礎以及相應的意識形態的差異決定了美國內戰發生的某種必然性[2],我國學界鮮有質疑此一成論者,然而,美國的修正學派(School of Revisionism)就主張摒棄所謂南北經濟差異決定論的窠臼而主張從其他方面探究社會原因,但是他們的關注點卻主要局限于具體的歷史人物功過分析上,而此文則試圖從一個現實制度整體運作的輻射面來探討。

一、美國內戰起因之再思考

內戰的起因似乎主要因為是奴隸制的爭議,然而,早有學者證明南方的棉花業的發展周期決定了二三十年后奴隸制就會自行解體消失,而且當時的新墨西哥和亞利桑那地區,雇傭墨西哥人成本比黑奴還要低,應當可以理解,新墨西哥地區當時的土地、氣候和人力資源已經形成了攔截奴隸制擴張的天然屏障[3];不寧唯是,內戰中的堅決的“分離州”北卡羅萊納,在戰前其實竟是最先承認美國黑人公民權的州,以上這兩點用通行的以奴隸制為中心的南北經濟生產方式差異導致美國內戰的歷史觀恐怕解釋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

不僅如此,而且美國內戰之所以會發生的相當一部分原因,在于當時幾乎等于美國國土面積數倍的廣袤的新領土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涌入原有的政治版圖。如得克薩斯兼并、美國與墨西哥的戰爭、大平原領土問題及加利福尼亞和俄勒岡領土問題等,雖然美國獲得了如此之多的領土進賬,但在嶄新的代議制的國家政體下,對這些新領土的配置難題給自己帶來了巨大的麻煩,釣到了大魚,卻同時鉤住了自己。原有的憲制是一種在均衡中運行的體制,美國初期憲制一直試圖在自由州與蓄奴州之間保持某種平衡狀態,但是,路易斯安那購地(Louisiana Purchase)的獲得和在1848年墨西哥戰爭中取得勝利之后,新的領土介入使得此種平衡局面的維持變得越來越具有難度,以聯邦制為運行基礎的國家體制遂發生了某種失衡,繼而導致了后來超載翻車的重大事故,這才在美國政治體制層面出現以下難以收拾的局面:即立法權力的配置出現失衡,行政權力之根基出現了虛空,加上司法權力的行使迷失了方向,導致憲政運行中錯失了機會,最終使半壁國土受戰火席卷。

以上分析論證基本上可以支持我們嘗試采用一些其他的解釋方法,區別于從南北經濟生產方式差異這一點來研討內戰爆發的研究路徑,而從具體制度的運行角度來審視內戰發生的原因。

二、內戰前美國憲制運行之檢討

臨近19世紀中葉的美國憲制,雖然延續著立國時代的制憲理想,但在解決眾多歷史積累和現實增添的棘手難題之上顯得應對不智,在很多方面都有可資檢討之處,其表現出的一些癥結直接的或間接的與這場美國悲劇相關。

(一)抉擇中的聯邦最高法院

我們理想中的憲政,也許正如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所說的那樣,是將一切政治問題都可以當法律問題來解決,這也是憲政文明的一種表現。具體到憲制中的司法部門,內戰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柯蒂斯(Benjamin Robbins Curtis)大法官也曾表達過類似觀點,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責任”去“約束和調整州主權的合適界限”,“在其他地方可能須用武力解決的問題,在這里可以通過固定、嚴謹和規則的司法程序進行仲裁解決”[4]。這里,柯蒂斯大法官認為,正如筆者所理解和考慮的那樣,當憲政“僵局”出現時,憲政本身要有解決機制,最高法院要充當起最重要的彌和裂縫的重任的肩負者,將憲政裂縫(筆者將憲政機體中的政治性爭議喻稱之為“憲政裂縫”)也和平地轉化為法律問題來解決。

1853年,密蘇里聯邦巡回上訴法庭受理了“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Sandford),并做出了不利于斯科特的裁決,認定斯科特一家依然是桑福德的財產。旋即,廢奴組織和斯科特果斷地將此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而當時美國南北雙方正處在就奴隸制是否可進入聯邦領土的所謂“堪薩斯問題”的激烈爭執中。當是時也,以南部勢力為重的聯邦最高法院即揀選了此案進行審理,果然,在歷史的緊要關頭,美國最高司法權本身成為美國憲政運轉的軸心,萬眾矚目。

然而我們發現,作為重要憲政權能之一的司法權運行的主要參與人,大法官坦尼(Roger Brooke Taney)后來的對憲法傳統解釋的大膽顛覆,使得其他的憲法權力部門的成果,主要是立法部門的成果,如妥協案等法案效力公信力削弱,客觀上“鼓勵”了南北方的激進主義者尋求其他的解決方案,不得不說坦尼的判決是對相對穩定的憲政機制的一次比較大的震動,是對憲政機制穩妥解決憲政危機的不利因素。此案中另一位大法官柯蒂斯大法官一方面詳細闡述了有關針對此案細節的觀點,同時他的論述也大范圍地涉及了最高法院的功能問題,他針對坦尼的立場說,“此案(的判決結果)是如此地僭越了司法權應保守的界限”,“深刻關系到國家整體和平與福祉的憲法大問題,在我看來,不應在法院如此了結”,同時,他甚至還帶有情緒地說,“當問題本不該呈上最高法院來解決時,卻擺在了這個法庭前,使我覺得是如此得不可思議”。

歸根結底,大法官柯蒂斯通過他在此案中對公民權的解釋,樹立了一種他所秉持的對憲法進行解讀的重要范例。司法權解讀憲法這一機制本身就是美國憲政發展運動的產物,是美國憲政架構的發展與變化,而司法的憲法解釋權在參與解決憲政難題過程中,能否產生積極作用可以體現某種“疾風知勁草”的作用,無論如何,聯邦最高法院表現好壞,都足以作為檢討司法權的重要歷史依據,也是審視美國憲政結構的重要依據。很多法律人總是寄希望于在健全的憲政國家之中,任何社會裂痕都能在制度范圍之內,在憲政自行運動過程中得到修補,就如人的傷口自行愈合意味著人體免疫功能健全有效一般??墒敲绹谀且欢螛O其特殊的歷史時期,其社會的劇烈變化使憲政難題在相當短的時間內加速地升級,最終我們都知道美國的免疫系統失靈,自身機體調理不成,美國本身不得不接受了一次傷筋動骨的外科大手術。分析威脅憲政制度的病灶,使我們有機會能冷靜分析美國憲制,認清在美國社會劇變的情況下,司法權能是怎樣失去了某種彈性的。

在19世紀五六十年代,“司法主權”(或曰“司法至上”,Judicial Supremacy)的觀念還未確立,在美國內戰前,最高法院僅有2次宣布國會立法無效,而內戰結束后的5年內卻有8次之多,與戰前相比要頻繁得多。以林肯為代表的政治人物并不認為司法權的聲音是最終的聲音,法院也不是憲法的最后解釋者,而僅把這一部門的解釋當做關于憲法含義眾多聲音中的一種,政府的其他部門也應保留解讀和形成憲法意涵的職責,也就是說,國會、總統和法院,每一方都可以由他們自己按照各自的憲法理解來行事,每位對憲法宣誓過的公職人員都擁護著他們所理解的憲法,這似乎正符合愛德華·考文所提出的一種司法“本位主義”(departmentalism)的概念,即主張憲法解釋并非專屬于法院部門,而是行政、司法和立法三個分支均具有平等的權力和職責以對憲法做出自己的解釋來[5]。所以,最高法院必須與體制內其他權力分支相互競爭來解釋憲法條款,如果最高法院在憲政裂縫背景下對其司法解釋權的運用是有積極效果的,那么最好的制度環境無疑也需要作為其他政治參與者的總統和國會的尊重和配合,而如此案中首席大法官坦尼那樣過度強調了司法的“至上”,執意“越權”下判,忽略了與其他憲政分支的配合,既不利于各類憲制議題的解決,也危害了維護本身司法權的尊嚴??傊?,聯邦最高法院在內戰的表現與后來的內戰爆發有一定的關聯。

國內學界對于美國的“司法主權”大多極力推崇,而忽視了司法權與其他政府分支的“協作性”,美國的前車之鑒值得我們汲取。

(二)內戰前國會山上的政黨角逐

雖然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和第五十一篇中說分立的利益集團在廣大的共和國內是不可能取得政權控制政府的,但是,19世紀上半期的美國還是不幸地分隔為兩大地域利益集團,直接導致了內戰前南北方的對立,應該說,從政體運行方面檢討為何會出現這種地域集團的原因是相當必要的。

很早就有美國學者指出,南北方的政治家們是使國家陷于持久動蕩的主要責任人,他們不遺余力地掀起民眾的情緒,試圖實現其黨派利益,從而贏得選舉之勝利。相當多的學者認為,參議員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在當時卻是溫和政治家的一位代表,他反對南北方的激進主義。他在辯論中闡述了其政治觀點[6],“我反對組織這樣的地區政黨,因為,這樣做只會煽動起北方針對南方制度的傲慢、偏見和情緒,挑起對在同一共和國內的,本應待如兄弟的對方的厭惡和激憤。我反對這樣的地區性挑釁,因為這樣做只會造成沖突、分歧、敵視,甚至分裂”。而美國第十五任總統布坎南(James Buchana)心目中所設想的化解憲政“死結”的方法如下,“在當前這個文明階段,我們有權說奴隸制是一樁政治與社會的頑固毒瘤。但想要富有遠見卓識地制訂一項法令來解決的話,一定不可操之過急,必須在我們的國家體制內循序漸進地消除這項制度,就像在絕大部分基督教世界內消除這項制度一樣平和地進行,而避免流血”[7]。

對比眾多政治家表達的在既有憲政框架內轉圈和平解決奴隸制的設想和歷史真實發生的殘酷現實,我們發現有以下可資檢討之處。內戰的后果,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南部的民主黨政客和北部的共和黨政客們不遺余力地把區域性爭端填塞放入政黨政治議題的中心,并在選舉中擊敗其他不同立場的競爭對手。那些黨魁們深諳如何鞏固政黨,營造緊張氛圍的技巧,并利用選民的忠誠,以取得勝選。他們的致勝法寶,即是找到熱點和擺準自己的立場,將自己區別于其競爭對手,為選民提供一個不同于對手的新選項,以最大程度地吸引那些不喜歡對手的選民[8]184。事實上,大眾的情緒不能直接改變政黨戰略,只有政黨領導核心才能直接做到這一點。那些追求區域性黨派策略的政客們,應當在相當程度上為最終的政治過程的失效而負有無可推卸之責。

實際上,當時美國政治的陣營分割和重組的原因是不能斷然地根據其對黑人奴隸制的觀點來簡單化分。美國政治有一個長期的發展歷程,各政黨在發展過程中并不是一個極端化發展的過程,這種地區性的對抗并非自發自生并且主導了政黨政策的。很多共和黨人所反對的“奴役”(Slavery)一詞,不是夾在南方黑人身上的枷鎖,而是未來北方白人可能要對“奴隸主小寡頭的獨裁政體”的“屈從”,后者最可能“摧毀”他們的自由權利,他們反對的就是那些“控制”聯邦政府機器的那些民主黨人?!敖夥湃藗兊目是?,不是為了將自由給黑人,而是為了保護白人的自由”[9]188,310,這句話一語道破天機。

所以,也許這意味著共和黨人并不是反對黑人的奴隸制,而是反對自己的自由將來被奴役的某種潛在的制度危險性。不論是東部還是西部,美國人對政府與政治的關心讓人不禁嘆為觀止,他們在各州廣泛地參與到政府建立的過程之中,深入地思考自治問題,然而從另一方面講,這般的民眾的廣泛參與性,這樣迅速增長的和擴大的民主參與度,是否預備了容易被政治黨派煽動的土壤,隱藏了在憲政裂縫的背景下更深的危機呢?正是由于這樣的民眾的“太過于”密切地接近政治,除了在美國憲政初建時代給美國民主助推加力之外,似乎還提供了一種讓當時政黨政治陷入瘋狂的環境。

以地域化分的形態對峙,使原有的第二政黨體系解體,代之以新的政黨體系,麥迪遜和漢密爾頓所極力避免的“議會殿堂上,不講公平,亂作一團”[1]58的場面最后還是出現了,代表南卡羅來納州的眾議員普利斯頓·布魯克斯(Preston Brooks)用拐杖攻擊痛毆國會議員查爾斯·桑諾(Charles Sumner)的惡劣事件竟然發生在國會山眾目睽睽之下上演了??傊?,在美國的重要歷史關口,美國的政黨,或者說是美國憲政下美國政黨制度的運轉并未起積極作用,甚至在政黨政治最重要的舞臺之上相互間大打出手,這也是美國各政黨組成的國會立法體系失靈的決定性原因之一,美國憲政裂縫未得到及時修復,和平的憲政秩序陷入停頓甚至受到了巨大破壞。

(三)內戰前行政權之行使

前兩節回顧了司法和組成立法部門的政黨在內戰前的表現,以下從這同一角度來觀察分析憲政危機背景下行政權的能動角色。行政分支在憲政已然存在危機的前提下,為了消弭或縮小憲政裂縫,總統能充當什么樣的角色以應對危局激化呢?

本來相當多的“淺南”地區人士并不考慮國家分裂的選項,他們認為各州政府本身就有確保各州自由的功能,無需再畫蛇添足地建立一個南方新政府,他們較長遠地將希望寄托在未來新的總統大選可能實現對林肯政府的換屆上,希望可以使南方甩下這個惱人的包袱重擔。田納西州納什維爾的一家報紙說,“政府是人民的,法律也是人民的,我們最終將會在憲政下,以和平的方式修正和更改,以體現人民的意志”[9]43。盡管有這樣的民意基礎和受信任被依賴的憲政制度,但歷史事實告訴我們,美國最終還是沒有能阻止非憲政機制解決方法的幽靈重登上了美國歷史的舞臺,其中,美國憲政運作過程中的行政權未能很好地扮演其角色這一因素可能應承擔一部分歷史責任。前面談到了美國政黨政治出現的大變故是美國憲政裂縫繼續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從戰前政府的種種表現來看,布坎南政府丑聞等事件,促使黨爭無所不用其極。行政權的不端是導致原有較溫和的政黨政治解體的原因,同時也是間接地對憲政裂縫的激化產生消極影響的根源。行政權力如果行使得健康端正,確實可以在增強公民對憲政的信心方面起很大的作用,更可能使得憲政裂縫不至于成為憲政的死結;同時,還可以看到,政治腐敗導致政治亂象,使得憲政裂縫變得更加棘手,甚至于難于解決的絕境。但無論如何,筆者還是以為,總統這一個角色在美國憲政裂縫的激化過程中可能從長期的角度來看是處于一個間接的位置,但是有時卻在激化點上常常充當的是最直接快速的角色,這應該與行政權本身快速機動的性質相關。

再略談總統權力與司法權力的關系,兩者似乎不可能以一種簡單的消長的關系來概括,總統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可以對總統的權力配合或者制約,概括而言,最高法院利用自己的司法權可以在影響行政權方面做出不同的判決,在共同應對憲政危局的背景下,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博弈的“度”的把握似乎尤其關鍵了,而戰前布坎南行政分支與最高法院成員過分親近,審理過程中總統本人與部分大法官多次秘密溝通,這些內容多年后得到公開[10]??傊昂隙橐弧钡慕Y果就會使分立制衡的初衷頓成泡影,兩者相互間止偏糾正的功能削弱下降,從而對憲政裂縫的緩解起了消極作用。

然而,依筆者認為,跟立法與司法相比,行政權在憲政已然存在危機的情況下并不能發揮更為積極的角色,憲政史上對林肯總統在美國內戰中表現的爭議大都集中在戰爭前夕及戰爭過程中發揮總統職權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在憲政裂縫的修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這也許正好佐證了總統與立法系統和司法系統相比,在憲政框架內解決憲政熱點爭議方面或挽救憲政危機方面的相對被動的角色。

內戰前的相當長時間里,美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分支都有種種不盡如人意的負面表現,這時的行政權行使只是在既成事實情況下的不得已而接受,總統似乎很難獨立發揮一種明顯減緩憲政危機的作用。在本國國內的憲政維護方面,可能只有立法和司法難于應付時,在立法和司法兩大憲政分支對局面不可收拾時,總統似乎才有機會顯現在第一線。

三、結語

以上我們從具體憲制運作方面探尋了美國內戰發生的具體制度性原因,應該說這方面的探究還有很多的東西尚待挖掘,筆者此文專注于提出這樣一個比較新的思路,希望有引玉之功。憲法立法時的代表性不足的缺憾和初建憲政時的倉促妥協,兩者在建政行憲之后如果得不到解決的話,就導致憲政裂縫的擴張,損壞原有的建筑結構。美國內戰代表了一種后果,即因為制憲會議遺留的問題并沒有在這建國幾十年間得到初步的解決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是裂縫沒有及時修補而造成的對憲政機體的傷害。而且,筆者在本論文前部分也曾提到過,美國憲政之所以出現斷裂,也在于相當于國土面積數倍的新領土在短時間內涌入政治版圖,使立法權力失衡,使原本堅實有力的立法分支不能完全擔當時,而穩重的司法權和具有活力的總統職權在關鍵時刻沒能發揮關鍵作用,而一旦斯科特案的判決使司法權越出了立法或行政權先前的“陣線”過遠,搞亂了局勢,就一發不可收拾。

美國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能像南北內戰爆發前后的那段時代能如此深刻地檢測美國憲法,沒有哪個時代能像美國內戰前那樣,可以在憲政系統內展開諸如目的與結果、法治與公義、理想與程序之間的對話[11]。也許我們可以從美國內戰前后的歷史得出一個結論,憲法或憲政的發展運動是必修的功課,期望長久和平繁榮的國家都須關注自己國家憲政秩序的發展和改革,憲法不僅是與過往的約定,更是對未來的一個承諾,憲政甫一建立之日起就需要生活在憲政下的人們展開憲政的呵護和修補工作,否則,憲政裂縫可能最終可能開裂分崩,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分裂整個國家,國民必然付出代價,對此,美國的憲政法律歷史已經給了各個國家或民族的法治建設提供了珍貴的經驗教訓。

[1]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杰伊.聯邦論[M].尹宣,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0.

[2]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修訂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03.

[3]Charles W Ramsdell.The Natural Limits of Slavery Expansion[J].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1929(2).

[4]Daniel Webster.A memorial of Daniel Webster[M].Boston: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853:116-117.

[5]Edward S. Corwin.Court over Constitution[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38:7.

[6]Abraham Lincoln.Political debates between Abraham Lincoln and Stephen A. Douglas in the celebrated campaign of 1858[M].Cleveland:OS Hubbell & Company,1895:36-59.

[7]James Buchanan.Mr. Buchanan’s Administration on the Eve of the Rebellion[M].New York:D. Appleton and Company,1866:64.

[8]Michael Holt.The Political Crisis of the 1850s[M].New York:W. W. Norton Company,1983:184.

[9]Leroy P. Graf,Ralph W. Haskins,eds.The Papers of Andrew Johnson,Volume 4,1860-1861[M].Knoxville:University of Tennessee Press,1976.

[10]Philip Auchimpaugh.James Buchanan,the Court and the Dred Scott Case[J].Tennessee Historical Magazine,1926:(11).

[11]Phillip Paludan.Taney,Lincol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rsation[M].Washington DC: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1996:22.

[責任編輯孫景峰]

AnalysisonCausesofAmericanCivilWarfromthePerspectiveofConstitutionalOperation

ZHOU Jie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201306,China)

Seemingl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of the South and North could decide that the American Civil War would be inevitable. However analysis on the antebellum constitutional operation, which should be very meaningful, has long been ignored.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19th century many challenges had been shaking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structure, in which slavery issue was in the Centre on the Co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But the issue alone could not be the only and inevitable cause of the Civil War. All the branches of the government,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should be to blame for that War.

judicial power;party faction;executive power;constitutional operation;Civil War of America

K712.43

A

1000-2359(2012)02-0169-05

周杰(1976-),河南新鄉人,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從事法制史及英美法研究。

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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