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調解向人民調解的嬗變論析

2012-04-29 00:44吳德成
人民論壇 2012年23期
關鍵詞:人民調解嬗變創新

吳德成

【摘要】人民調解由傳統社會民間調解演化而來,二者在文化傳統、制度基礎、功能定位、個體權利保護、運行機制等方面均有巨大差異,相比而言,人民調解制度有其重大創新。正確認識這些差異及創新,有利于排除民間調解的某些不良傳統對人民調解的侵擾,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在化解矛盾、平息紛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關鍵詞】民間調解 人民調解 嬗變 創新

調解作為糾紛的解決機制之一,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因第三者身份的不同,調解又分為民間調解和官方調解。官方調解主要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民間調解泛指官方調解之外的調解民間糾紛的各種方式,傳統社會里通常稱之為“息事”或“和息”。人民調解是當代中國新型民間調解制度,依照人民調解法第二條的規定,它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我國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

我國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初民社會時期,司馬遷所著的《史記》中就有舜在民間時,調解歷山和雷澤兩個地方的民間糾紛的記載。在中國傳統社會后期,明、清法律對民間調解已有了明確的規定。清代《戶部則例》規定族長有查舉該族良莠之權,即包括對宗族內部糾紛的調處權。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逐漸形成了根植民間、勸和息事、方便快捷的特色和優勢,對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大作用。因深受儒家文化、宗法制度的影響,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也有糟粕和缺陷。

我國傳統社會民間調解根植于儒家“無訟”文化傳統,片面強調個人利益對社會秩序的絕對服從?!盁o訟”一詞出自《論語·顏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其主要意思是:應以道德教化解決糾紛,使人不再引發爭訟,無訟是聽訟的目的。這種“無訟”傳統文化為民間調解奠定了思想基礎,經過傳統社會的不斷教化,逐漸演變為民間社會普遍存在的“止訟、厭訟、恥訟”觀念,民間調解也隨之演變為以“禮”為據,一味強調對統治秩序和社會穩定的維護,民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幾乎沒有生存的社會土壤。

我國傳統社會民間調解服務于封建社會的宗法制度,極大損害了糾紛主體的訴訟權利。一方面,我國傳統社會民間調解常以“禮”為說教,國家法律規范幾乎沒有適用余地。即使在傳統社會末期,清代民間調解雖有官府的支持和法律作后盾,但具體調解中卻不引用法律作依據,而是講情說理,以情理作依據。其目的不是要分清糾紛當事人的誰是誰非,而是要促使當事人和息相安。另一方面,當時的民間調解具有強制性。無論明代法律規定的“戶婚、田土、錢債,均分水利、私宰耕牛、擅食田園瓜果等民事案件,系民間小事,禁止徑行訴官”,還是清代法律規定的“族長有查舉該族良莠之權”均表明:在中國傳統社會里,若發生“民間小事糾紛”均應進行民間調解(主要是宗族調解),而不是“訴官”,這違背了民間調解的“自愿”原則,損害了糾紛主體的訴權。

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缺乏國家法律的有效規范。雖然民間調解長期以來得到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支持,但就其立法規范而言,僅有只言片語,對于“調解組織”“調解原則”“調解程序”等重大問題未作規定,致使當時的民間調解無法可依,甚至演變為“宗族特權”、“家族特權”恣意妄為的工具。這不僅損害了糾紛主體的實體權益和訴訟利益,也侵擾了國家司法裁判權的正當行使,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民間調解向人民調解嬗變的原因

以解放區的人民調解為發端,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已經嬗變為人民調解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現代社會工商業和城市的發展,加快了農村人口的流動,改變了傳統社會以“族緣”、“地緣”、“業緣”為聚居基礎的“熟人社會”結構模式。新中國建立后,國家采取了許多限制宗族勢力,打擊鄉村族權,加強基層社會人民民主政權建設的措施,“宗族調解”、“家庭調解”的作用和范圍都受到了嚴格限制。特別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改革開放、農村工業化的興起和城市化進程,推動了“平等互助”的新型人際關系的建立?,F代社會的結構模式及“平等互助”的人際關系,要求民間調解的價值不能僅僅滿足于息事寧人、抑制紛爭,而應更加關注民眾個體權益的保障。人民調解作為現代社會新型民間調解制度,在當代中國應運而生了。

當代中國“和諧社會”的構想與實踐進一步豐富了傳統社會民間調解向人民調解嬗變的思想內涵。民間調解制度作為傳統社會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扎根民間、分布廣泛、方便靈活的特點,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應吸收傳統社會民間調解中的精華。然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樣的社會不僅穩定有序,而且充分尊重和保障民眾利益,因此,必須舍棄傳統社會民間調解“一味強調對社會秩序維護”的狹隘政治功能定位,建立起“民眾利益保護和社會穩定有序并重”的人民調解制度,使人民調解與和諧社會、法治國家相得益彰。

社會主義法制促進了傳統社會民間調解向人民調解嬗變的進一步升華。傳統社會的民間調解由于缺乏法律規范,通常采用說服勸導、講情說理的方法,重情理勝于重法律,以平息紛爭和穩定社會為目的。這不僅有害于民眾權利意識和法制觀念的形成,甚至淪為“宗族”、“家族”特權橫行的工具,嚴重侵擾了國家司法裁判權。在社會主義法制背景下,人民調解制度是屬于國家與社會共同參與的“第三領域”糾紛解決機制,是國家權力和社會非正式權力的中間地帶,它是與仲裁、訴訟并行的第三種糾紛解決機制。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應當協調對接、良性互動。

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

人民調解作為當代中國的新型民間調解制度,相較于傳統社會民間調解,其創新之處集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為法定調解組織,突出人民調解的群眾性和社會自治性。傳統社會民間調解通常由“族長”擔任,沒有推舉程序。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由群眾選舉產生已被我國立法確認。1989年5月5日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明文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由群眾選舉產生”。近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新興調解組織不斷涌現;人民調解員不再都是經選舉產生,有些是由聘任產生。這些新興的調解組織在性質上已經突破了群眾自治性質,是社會性自治組織。

將人民調解制度法律化,切實保證糾紛主體的合法權益。人民調解制度建立后,在較長的一段時期里,主要依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進行規范,國家并未制定一部統一的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制度并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化。2010年8月16日《人民調解法》的頒布,是我國人民調解制度實現法律化的重要標志?!度嗣裾{解法》不僅強調人民調解制度化解矛盾、消除糾紛的功能,而且更加關注糾紛主體權益的保障。首先,遵循人民調解的合意性,對糾紛主體權益進行多層次保護:明確人民調解的平等原則,規定人民調解員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不得侮辱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明確不因人民調解而損害當事人訴權。在人民調解中,當事人享有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權利;充分尊重糾紛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具體包括糾紛主體有權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糾紛主體有權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糾紛主體享有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其次,賦予人民調解的規范性,確立了依法調解原則?!度嗣裾{解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這使人民調解在其合意性的基礎上,具有了一定的規范約束性,保證了人民調解的合法性、公正性。

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配合機制更趨完善,促進了“訴調對接”、人民調解與司法訴訟的良性互動。具體表現為:其一,確立人民調解是糾紛解決的優先方式。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民事爭議和輕微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并引導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其二,建立人民調解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協調對接機制。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因調解不成而終止調解的,應當告知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申訴、司法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其三,建立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機制。糾紛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的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均有權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調解協議一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當義務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調解協議時,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作者為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員、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項資助的2010年度課題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項目編號:FZFK10-08)

猜你喜歡
人民調解嬗變創新
司法改革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影響
文化強國視角下的區域文化嬗變動態淺析
《人民調解技巧》課程實踐教學方法探索
關于衡州花鼓戲的嬗變及傳承探微
淺析清代中后期以來的戲曲聲腔演變
香港黑幫電影的敘事嬗變與未來
基層社會治理視角下的人民調解制度
司法確認制度的反思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