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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立法區域化理念探析

2012-04-29 06:55李宏李迎芳
人民論壇 2012年23期
關鍵詞:區域化

李宏 李迎芳

【摘要】環境立法區域化不僅具有理論基礎,而且世界各國的環境立法實證也表明環境立法區域化的合理性。我國環境法體系是在移植西方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建立的。在探究環境法理念的更新過程中,需要對本國的地理區域進行綜合評價分析,促使社會文化心理同環境立法的文化價值相一致,進而實現環境立法者所體現的社會理想。

【關鍵詞】環境立法 區域化 立法理念

環境立法區域化的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和黑格爾對地理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都有過論述。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主要對比分析了亞洲和歐洲不同的地理環境對民族精神所造成的不同影響,認為亞洲包括熱帶和寒帶,炎熱的環境容易削弱人們的力量和勇氣,寒冷的環境又可以增長人們的力量以及勇氣,而歐洲地處溫帶,地區間差異不是很明顯,這就造成了亞洲與歐洲之間民族精神的差異。孟德斯鳩還指出,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不僅要考慮同這個國家現有的政體相配合,還要同這個國家的大氣、氣候、土地環境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風俗習慣等等相適應。黑格爾關于地理環境對民族精神和法律文明所產生影響的論述主要集中在《歷史哲學》一書中,通過研究人類歷史的地理基礎,黑格爾指出地理環境之間的差異反應了人們思想本質上存在的差異。

以上兩位學者的論述,顯然有著露骨的“西方中心主義”思想,但他們注意到了地理環境對法律發揮著重大的影響,并觀察到了法律規則的這一地理和氣候特征是將它們從一個國家移植到另一個國家的主要障礙。隨著時代的發展,他們關于法律依賴于地理環境的論述遭到了后世一些學者的譏諷。但是,隨著人們察覺到保護環境的必要,這些條件和限制現在又凸現出來。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在任何時空條件下,地理環境都是無所不在的力量,當然包括物質生產條件和人們的生活條件,這些都深刻影響到社會歷史的發展,在此,恩格斯把經濟關系“賴以發展的地理基礎”作為經濟關系的一部分看待的論點,對于我們認識地理條件和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關系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已證明,人地關系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程度而變化,發展越快,人地關系越復雜。而人類社會在人類改造自然力量的影響下,同自然界發生關系,同時受制于自然環境。地理環境對人類法律文化發展的影響,決不單是一個消極被動的外部條件和次要原因,時空限制性可以說是人類法律文化存在的顯著特征,人類總是在自己直接所處的地域空間創造著自己的法律文化,形成各自獨特的法律文化形態和法律文化傳統。

環境立法區域化的實證分析

對法律與地理環境關系的理論考察,可以得出地理環境和法律的關系,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之間的法律因自然環境對人們的影響存在差異,包括自然環境對生理、心理和行為方式等的影響。

美國的水法可以作為典型的例證。美國法的基礎是英國的普通法,肯特在《美國法注釋》中說:“對我們來說,普通法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被這個國家的人民承認和采納了。根據(紐約)憲法的一項明確規定,它被宣布為這塊土地上的法律的一部份?!钡?,美國人并沒有把英國的普通法全部照搬過來,他們“僅僅采納了適合于他們情況的那一部分?!蓖ㄟ^對英國和美國的水法進行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美國遵照美國的地理環境對英國的水法進行了實質性的改造。在“英國翠綠而宜人的土地”上,規則是任何人都能夠想采多少水就采多少。在美國,這一點卻改變了,科羅拉多最高法院在1879年對這一變化的原因作出了解釋:“氣候是干燥的,而當土地只由通常的降雨所浸潤時,是干旱而貧瘠的;除非在若干條件有利的地區,否則對農業的人工灌溉是絕對必要的?!睔夂蛞蛩貙е掠ㄔ谳斎朊绹鴷r得以改變。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不同的生活方式是在不同氣候下產生的,而不同種類的法律則是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下產生的,”想要把一個像英國一樣潮濕的國家的水法適用于干旱的美國西南地區的嘗試注定要引起社會緊張,并最終導致法律本身的變化。因此,美國西部和西南部采取的是“占用的法律”以代替普通法中的“河岸理論”,前者有利于最先開發河水并可對其進行“合理利用”的人,而后者則給予河岸的擁有者對河水的優先權。1936年,美國的得克薩斯州最高法院還拒絕采用了英國的“賴蘭茲訴弗萊徹案”中的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土地的占有者要為其引入土地之水流的溢出而造成的損失負嚴格責任。最高法院稱:這一英國規則的基礎是當地公認的氣候條件。英國是一個多雨的國家,其間常存的河水和豐富的降雨使為正?;蛞话隳康亩钏蔀椴槐匾?;而得克薩斯州的情況與英國相當不同:得克薩斯州大部分是干旱或半干旱區域,西經98度以西的降雨量大約為75厘米,降雨量向西逐漸減少,直至最后到該州的最西部時,僅為25厘米左右。這一降雨量遞減的土地是本州的大牧場或牲畜飼養地區,為此水被儲存在數千個地表的池塘、水箱和湖泊中。因而很明顯賴蘭茲訴弗萊徹案中宣稱的規則是基于不同的情況而做出的斷言,在此無法得到適用。

以上事例,可以說明區域環境對立法的影響作用,菲律賓最高法院曾對此有過很好的描述,他們認為法律經?!霸诓煌沫h境中表現出不同的顏色?!雹僬\如在地勢低的國家,規則是“筑壩或被淹”;易遭地震或颶風的地方對建筑物有特別的規定;陽光普照的國家和多云的國家對于光線和建筑物之間最低的必需距離有不同的規則。這些事例的背后的一般原則就如人類學家告訴我們的:人總是一種地域性的動物。

中國環境立法理念的更新

在人類環境價值觀的變遷中,中西方有著明顯的不同。中國古代哲學始終將自然觀、認識論、人生觀和倫理觀融為一體,具有濃厚的自然和環境色彩,“天人相應”、“天人合一”、“天人和諧”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蘊含著濃厚的生態倫理觀,這些思想和學說為當代人類與環境關系的重構提供了豐富而有價值的啟示。而西方從柏拉圖時代開始,其哲學強調的就是“靈性的提升”,他們認為現實世界只是理想世界的翻版,因此比較輕視現實世界。相對于中國古代天人關系的爭論,在西方則是人地關系的探討。所謂人地關系,就是人與地理環境之間的關系。西方人地關系的研究,從人與環境相互作用的角度可以分為決定論、征服論、可能論、和諧論等。

伴隨著國際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法需要對西方發達國家的環境法進行移植。我國法制現代化的主要內容是移植西方法律,環境立法亦是如此。通過對20世紀70年代后期我國對環境立法活動走向的研究,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國的環境法是在西方國家環境法移植的情況下發展的。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開始。1982年修改的《憲法》則對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了強化,并在西方國家的經驗基礎上以及在國家海洋法公約的需求下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隨后我國先后頒布了《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但是這些并未形成整體的環境法概念。隨后,又頒布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也對《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改。2001年制定的《防沙治沙法》,2002年制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法》,2005年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的《野生動物保護法》,2008年制定的《消防法》等,都代表了我國環境立法的最新水平。其中從西方國家移植過來的法律制度包括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評價制度等??v觀以上立法,不難看出,我國環境法體系是在移植西方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建立的。

任何一個部門法都離不開其立法目的,都受法律目的的支配。法律目的包括“動機上的法律目的”和我們通常所說的法的概念和法的價值。②前者是通過對主導法的形成以及實現來制定法律從而達到目的;后者是通過法來實現其基本價值。近些年來,學者們借助于生態倫理學的基礎,對環境法的目的理念和基本價值方面給予了較多的重視,實現人類和生態的共同發展、促進環境的正義與公平、保護人類的環境權等觀點的提出,使環境法為我國區域環境的發展提供了保障。

環境法是目前人類社會發展到倫理道德觀念上對正義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是最為完美和最為科學的一種表現形式,環境價值觀的形成則是環境立法目的的前提和基礎。③人類基本價值危機的產生往往隱藏在生態危機背后,現代文明同生態系統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則往往產生環境問題。這是由人們不合理的生產方式,更是人們傳統的環境價值觀和發展觀造成的,因此,探究環境法理念的更新,需要我們對本國的地理區域進行綜合評價分析,促使社會文化心理同環境立法的文化價值相一致,進而在本土文化氛圍的基礎上實現環境立法者所體現的社會理想。

(作者分別為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

注釋

①②[德]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第85頁,第94~108頁。

③[德]格羅斯菲爾德:《比較法的力量與弱點》,孫世彥,姚建宗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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