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析危險駕駛罪入刑的情節限制及意義

2012-04-29 09:05馮志恒
人民論壇 2012年23期

馮志恒

【摘要】通過將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本罪是過失犯罪,同時又是危險犯罪。實踐中應以危險結果的有無來判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行為危害顯著輕微的不應當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法定刑設置較輕,是對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不能僅依靠本罪。

【關鍵詞】危險駕駛罪 過失犯罪 危險犯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我國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險駕駛罪,認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構成該罪,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危險駕駛罪一經設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場打擊“醉駕”的熱潮,但是針對該罪也存在各種爭議,本文擬就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構成要件是故意還是過失,該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節限定這兩方面進行研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構成要件是故意還是過失

一個犯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主要取決于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產生的法益侵害結果的主觀態度,判斷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可以從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設置兩個方面來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數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環境下的生命財產等權益的安全。對于該法益的保護,刑法上還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樣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主觀上對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態,則屬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對此危害后果持反對的心態,但因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則屬于交通肇事罪?,F在刑法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假定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駕駛機動車輛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車的行為會對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這一危害后果的發生,那么這樣的行為已經符合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危險犯,不需要發生對人生命健康或者財產法益實際的侵害結果,只要對法益造成了現實的危險狀態,就已經構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態實施危險駕駛罪所規定的行為,就既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由此,根據特殊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對行為人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遠高于危險駕駛罪僅為拘役的法定刑,同樣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環境下,對于行為人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比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要輕得多,這樣的結論顯然背離了立法者希望通過新法來改善我國交通事故頻發現狀的立法本意。

從本罪的法定刑來看,本罪的主刑為拘役,屬于比較輕的刑罰。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置于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中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的款項之一,而其前款所規定的正是典型的過失犯交通肇事罪。刑法修正案的這樣一種設置,說明本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對交通肇事罪的補充。因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起點相對較高,通常要發生存在實際損害結果的交通事故,即便在行為人具有酒后、吸食毒品之后駕駛等情節時,也要發生致人重傷的交通事故,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時至今日,由于全國范圍內多次的醉酒駕車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危險駕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一般人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交通事故肇事人處罰的力度明顯不足。在此背景下,立法對于交通肇事罪當中的一些特別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車,進行調整,將罪與非罪的界線從造成實際侵害結果改為對公共交通安全法益存在現實的危險狀態。易言之,實施危險駕駛罪所規定的行為,行為人雖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但其對于公共交通安全法益所處的危險狀態持有過失心理,在客觀上也造成了這種危險狀態的出現,因此構成犯罪。同時,在法定刑方面,不發生實際侵害結果時本罪設定的法定刑僅是拘役,這也與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檔次形成了銜接。

處罰危險駕駛罪是否需要一定的情節限制

既然本罪是一個過失犯罪,根據刑法總則第十五條以及分則條文的有關規定,過失犯罪均以發生特定的結果為構成要件①,本罪亦不例外。按照過失犯罪的一般理論,過失是注意義務的違反,包括違反結果預見義務與違反結果回避義務②。對于本罪而言,實施危險駕駛行為的行為人是機動車駕駛員,通常不可能不清楚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險狀態,因此本罪的行為人不是違反結果預見義務,而是違反結果回避義務。如前所述,實際侵害結果與危險結果都是可以支撐過失犯罪成立的犯罪結果,而在侵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往往行為導致了危險結果就已經構成犯罪?;谶@種原因,如果說處罰危險駕駛罪需要一定的情節限制,那么這種限制就應該根據危險結果的存在與否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對于本罪曾說:“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且如前所述,本罪是一個過失犯,對于缺乏危險結果的醉駕行為,不應當認為構成犯罪。

就目前已經依照本罪所進行定罪量刑的案例來看,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也考慮到了對法益造成現實危險狀態的犯罪行為,才按照本罪定罪處罰。例如,從“北京醉駕獲刑第一人”農民郭術東案以及高曉松醉駕案中可以看出,危險駕駛罪確實將刑罰處罰的范圍從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進行了極大的延伸,有利于保障公民在公共交通當中的生命財產法益。

但是同樣需要注意到的是,社會輿論和有些學者認為只要達到醉酒的標準,同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就構成危險駕駛罪,如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認為醉駕本身是很嚴重的行為,不需再作限制。這樣的觀點值得商榷,行為人飲酒達到行政違法標準同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固然是具有危險的行為,但是是否當然地就具備了對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益的現實危險,換言之,行為人的危險行為是否已經達到了值得克處刑罰的程度,是值得懷疑的。本罪雖然不像交通肇事罪那樣,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但是作為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也應當具有現實的危險狀態,這種危險狀態正如前述郭術東、高曉松的肇事,是以一定的交通事故或者非常緊急的危險狀況體現出來的。反言之,假若一個飲酒已達到醉酒標準的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但由于其本身體質對酒精不敏感,或者由于時間在深夜或者郊區,車速非常緩慢的情形下,依然認定這樣的行為存在對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了現實的危險狀態,并對其定罪處罰,恐怕是有違刑法歉抑精神的。

危險駕駛入刑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的發言人表示,根據統計數據,在嚴查酒駕以及危險駕駛罪入刑等措施的壓力之下,酒駕等不良行為在社會上大大減少,表明了通過嚴厲法治手段約束交通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法益的目標在逐步實現③。但是需要注意到,本罪畢竟是一個過失犯罪,是對我國刑法中已經顯得滯后的交通肇事罪的延伸與完善,從法定刑上看,最高法定刑僅為拘役六個月,屬于輕罪。刑法修正案(八)當中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和該規定出臺之前,學者們所提倡的重于交通肇事罪的“危險駕駛罪”④,或者是作為結果犯的“危險駕駛罪”⑤大不相同,僅依賴這樣一個條款和一個階段性對醉駕的嚴查,并非治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長遠良策。

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必要性不言而喻。不過,一國刑事法律不是法律體系的全部,制裁措施也不僅限于刑罰,為了改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更不能以依賴刑事手段為主,但問題是現有的行政制裁手段與刑罰之間空檔過大,如果只采取行政制裁手段就顯得過于輕縱,而采取刑事處罰手段就顯得過于苛刻。因此,筆者認為危險駕駛罪入刑固然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但是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在行政處罰層面進行預防對于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意義更為重要。同時,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明顯偏輕,在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即便造成的交通事故再惡劣,也只能判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利于對行為人形成威懾。有學者認為一般過失犯法定最高刑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但是交通肇事罪作為“過失犯罪之王”,突破這個界限并無不當之處。因此,一方面以預防交通事故發生和懲罰較輕交通事故為目的,加強行政處罰的力度;一方面以確保對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形成足夠威懾力為目的,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期限,才能做到既不讓過多的人背上刑事處罰的負擔,又不輕易放縱交通肇事者,實現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的目的。

(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注釋

①②張明楷:《刑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59頁,第234頁。

③“準確適用刑罰手段,依法懲治醉駕犯罪”,新華網,2011年5月18日。

④張建中,鄭創彬:“我國刑法增設危險駕駛罪之法力思考”,《中國檢察官》,2010年第5期,第5頁.

⑤尹新媛:“淺論危險駕駛罪”,《法制與社會》,2010年第4期,第284頁。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