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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問題研究

2012-08-06 02:20董倩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

[摘 要]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重視加強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相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我國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還處于起步階段?,F行法律以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對于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沒有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國際范圍內,日益加強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已成為當代刑事訴訟發展的一大趨勢。一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被害人享有訴訟權利的廣泛程度,以及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權利予以保護的實際狀況,是衡量該國刑事訴訟活動是否文明、公正、民主與科學的重要標志。比較西方主要國家被害人訴訟權利保障的立法例及發展趨勢,借鑒他們在保護被害人權益方面所取得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建議在立法已經確立被害人當事人地位的基礎上,必須繼續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上保障和完善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加強被害人與司法機關的配合與制約,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陳述權;法律援助;上訴權

一、刑事被害人概念

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或其它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是刑事訴訟啟動因素之一,與被告人一樣都是刑事訴訟應予尊重和保護的中心人物,其權利也是完全獨立且不可代替。

二、被害人訴訟權利的立法缺陷

(一)被害人沒有最后陳述權

為了確實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 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192條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 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睋? 被告人在合議庭判決形成之前, 仍有最后影響判決的機會和權利,但作為對等的當事人,被害人卻沒有對等的機會。

(二)法律沒有賦予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34條專門規定了以指定方式對刑事被告人進行法律援助, 即公訴人出庭的案件, 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或者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為此發布了《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作了詳細規定。這些, 都把被害人完全遺忘了, 有違法律援助平等保障公民權利確實實現的宗旨, 對于處于弱勢地位, 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而且精神和物質都深受重創的被害人是非常不公正的。

(三)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 與其當事人地位不符

上訴權作為救濟性的訴訟權利, 是當事人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缺少它,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殘缺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時, 考慮到公訴案件的特定性質, 仍然沒有賦予被害人上訴權, 對于第一審判決不服時, 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有權提出上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卻僅能請求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相比之下, 對被害人來說, 立法尚欠公平。作為訴訟當事人又不享有當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上訴權, “實為一般立法例之特異現象?!绷⒎ㄉ系淖韵嗝? 使得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名不副實。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制度

(一)增加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

應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增加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例如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簡易化審理應由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并應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賦予被害人程序的選擇和決定權;法庭辯論終結,被告人最后陳述后,賦予被害人最后陳述的權利,被害人既有權提出新的事實或證據,也有權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判決的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此外,增加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害人的規定,以便被害人在法庭上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更好地行使對犯罪的追訴權,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 為某些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或者減費的法律幫助, 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它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濟制度, 不僅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 對被害人也應該適用。聯合國《為犯罪行為和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對此作了明確要求。建立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相對應的司法援助制度, 使無力聘請訴訟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能夠在物質和精神都受到重創的狀態中, 獲得司法上的救濟, 有利于維護訴訟公正與效率。

(三)賦予被告人獨立的上訴權

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例, 也為世界刑法學會所確認。法國、德國、瑞典等國的刑事訴訟法都以不同形式賦予被害人上訴權。瑞典刑事訴訟法中就規定了, 被害人對檢察官不上訴的判決, 可以上訴;早在1958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可否提起上訴問題的復函》中曾對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上訴權予以了認可, 但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又出現了歷史性的倒退, 沒有賦予被害人一方上訴權,直至201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依然沒有提及賦予被害人上訴權。賦予被告人獨立的上訴權, 是被害人控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需要, 是刑事救濟正當性

原理的要求, 也是實現被害人人權與被告人人權保障平衡之所需。由于公訴人所追求的利益價值和被害人的利益不完全一致,賦予被害人上訴權,還可以彌補人民檢察院抗訴工作的不足,從而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1]卞建林.刑事起訴制度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3.

[2]許勇強.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被害人[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3]董士曇.犯罪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理論和實踐[J].法學論壇,2005,(3).

[作者簡介]董倩(1987—),女,山西運城人,太原科技大學法學系2009級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訴訟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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