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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基本原則及其現實啟示

2012-08-06 02:20傅如良何文莉李瓊
法制與經濟·下旬刊 2012年3期
關鍵詞:現實啟示基本原則

傅如良 何文莉 李瓊

[摘 要]列寧在探索蘇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首先確立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即法制統一原則、憲法至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人民利益至上原則。這些原則對構建蘇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和法治實踐起著綱舉目張的作用,對我國今天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關鍵詞]列寧法治思想;基本原則;現實啟示

革命導師列寧領導蘇聯人民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探索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國家中,構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對建設新生的蘇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起著綱領性的作用,這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也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基本原則

(一)法制統一原則

列寧認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先必須實現全俄法制統一,防止法出多門。在俄國國內戰爭時期,其法制遭到嚴重的破壞。戰爭一結束,列寧開始積極探索統一的法制的建立。1920年12月全俄蘇維埃第八次代表大會通過了一項重要決定:“除了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和人民委員會外,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頒布具有全國性意義的立法文件?!边@一決定規定了頒布全國性立法文件的主體,在立法權屬上確保了全國法制的統一。隨著新經濟政策的實施,列寧對法制的統一問題更加重視。1922年,列寧在《論“雙重”領導和法制》中更加鮮明地闡釋了法制統一的思想,認為 “法制只能有一種,而我們的全部生活中和我們的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縱容古老的俄羅斯觀點和半野蠻人的習慣,他們總是希望保持同喀山省不同的卡盧加省法制”,“但我認為,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應是全俄統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的法制”。[1]

(二)憲法至上原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是公民權利的源泉。在列寧的眼里,“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1909年列寧在《社會革命黨人怎樣總結革命,革命又怎樣給社會革命黨人作了總結》一文中寫道:“憲法的實質在于: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以及代議機關的權限等等的法律,都體現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

十月革命勝利以后,列寧和俄共(布)就到憲法在階級統治和人民生活中的不可或缺性,列寧指出:“工人階級奪取政權之后,向任何階級一樣,要通過改變同所有制的關系和實行新憲法來掌握和保持政權,鞏固政權。這是我的第一個無可爭辯的基本論點!” [2]在列寧的領導下,1918年7月俄共(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憲法頒布后,列寧指出:“蘇維埃憲法和蘇維埃一樣,是在革命斗爭時期產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國家政權是勞動者的政權、剝奪剝削者——新生活建設者的敵人——的權利的憲法”。[3]可見列寧對蘇維埃憲法的維護。

列寧還指出:“憲法的本質還表現在它是基本法律的法律,是關于選舉和代議機關的法律”。也就是說,在列寧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的立改廢都以憲法為依據。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基本法律的法律”。

(三)權力制約原則

反對權力濫用,建立權力制約機制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的保障。如何建立有效的權力保障機制是不少政治家和法學家希望解決的難題。

針對權力制約,列寧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他曾致力于建立完備的無產階級民主制度:讓人人都能參加國家管理,實行直接的民主、人民自治和“直接的人民立法”。但俄國落后的經濟、政治和文化背景,讓列寧的理想目標難以實現。于是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列寧提出以權力來監督權力,建立符合俄國國情的權力制約機制:第一,黨的監督。黨的監督是社會主義國家監督系統的核心和最高層次,是黨和國家領導機關及國家公職人員濫用權力的最具有約束力的監督。在列寧的領導下,俄共(布)建立了專門的黨的監督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同侵入黨內的官僚主義和升官發財思想,同黨員濫用自己在黨和蘇維埃中的職權的行為”作斗爭。[4]另外,列寧還反復強調黨的監督重點是黨的上層領導機關及其官員,特別提出要對黨中央政治局決策過程實施監督。他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有一定的人數出席政治局會議,并有權審議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該機構“形成一個緊密的集體,這個集體應該‘不顧情面,應該注意不讓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總書記,還是某個其他中央委員的威信,來妨礙他們提出質詢、檢查文件、以至做到絕對了解情況,并使各項事務嚴格按照規定辦事”;第二,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國家最為廣泛的群體,讓人民群眾來監督,才能體現監督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列寧認為要實現人民群眾的監督,必須建立完善的群眾監督機構。根據列寧的指示,蘇維埃政權建立了以人民為主體監督機關——國家監察部,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和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為了讓更廣泛的人民參與進來,1920年成立了工農檢查院,規定該檢查院擁有對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執法和守法的情況進行檢查。列寧還提出直接吸收優秀的工農分子參加中央委員會,他指出這一領導體制可以達到三重目的:一是受到中央工作鍛煉的人增多;二是減少了因某種不慎而造成的分裂的危險;三是“有助于改善我們遭透了的機關”。[5]另外,列寧認為,人民群眾掌握罷免權,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質,這是蘇維埃政權的真正人民性所在,也是人民群眾對權力監督和行使權力的重要體現。為此,列寧親自起草了《罷免權法令草案》,規定:“任何由選舉產生的機關或代表會議,只有承認和實行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民主的和確實代表民意的機關”;第三,法律監督。列寧認為,解決官僚主義與權力腐敗問題,僅僅使用教育、批評等手段是不夠的,必須使用法律武器。根據列寧的建議,蘇維埃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其中1922年的《蘇俄刑法典》就規定了“職務的犯罪”:凡公職人員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損害政權機關的威信、侵犯公民權益、貪污受賄、泄露機密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免職處分或判處一定的刑罰。

(四)人民利益至上的最高法律原則

“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這一原則首先是普列漢諾夫提出的。1903年都不應該孤立地、抽象地去看待,而應該把它同可以稱為基本民主原則的那個原在俄國社會民主黨第二次黨代表大會上,普列漢諾夫提出:“對每一個民主原則則聯系起來看,這個原則就是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6]列寧非常贊同這個觀點,他認為:“普列漢諾夫就一個恰恰對我們今天的時代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發表了意見”。十月革命勝利后,蘇俄在頒布土地法的過程中就體現了這一原則。當時,俄共(布)是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化、實行集體的共耕制,而很多農民代表卻主張實行土地社會化,還附了土地社會化的農民委托書,這份委托書是由《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消息報》根據242份地方農民的委托書擬定的。[7]布爾什維克黨內一些人因此反對這份委托書,但列寧卻反駁道:“我們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視下層人民群眾的決定,即使我們并不同意,也應當跟隨者實際生活前進,我們應當讓人民群眾享有發揮創造精神的充分自由”。由此可見,列寧對人民利益的重視,堅持把“人民利益是最高法律的原則”運用于實踐。

二、列寧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現實啟示

列寧的這些法律原則對于我國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崇尚法制統一,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在列寧領導俄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歷程中,始終堅持法制統一,防止法出多門。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是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安定的基礎。同時,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也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要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須要始終堅持以憲法為依據,貫徹憲法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堅持法制的統一性,其要求有兩個:一是要求避免法律中的矛盾;二是要求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隨著我國法制的發展,立法數量的增多,法律之間的沖突現象時有發生。法律之間存在的沖突嚴重損害了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妨礙了法制的統一。

法律之間存在沖突,其原因比較復雜,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立法主體多元化,且它們之間的立法權限劃分不夠清晰;第二,經濟利益多元化也是導致法制不統一的原因;第三,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再加上在個性凸顯的時代,人們對事物認識有差異,致使法制沖突的出現。

要實現法制統一,首先要求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對法律權限做出清楚明確的規定,防止法律各部門之間交叉立法的出現導致人們在守法時無所適從;其次,應當大力發展經濟,從源頭上預防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的產生,促使不同的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相一致;再次,應當加強法律的規范和監督,同時積極開展對現行法律法規的集中清理,對于一些落后于時代或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及時修訂,杜絕法律混亂問題;最后,應當多加強全國范圍內的法制宣傳與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減少人們理解法律出現的較大偏差。

(二)踐行憲法至上,推進我國憲政建設

在列寧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基本法律的法律”。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先后誕生了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這四部憲法反映了我國的發展歷程,憲法的內容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人們的憲法意識也逐步增強。憲法是我國的母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的結構形式、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等。它不僅反映了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和發展方向,而且從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上規范著整個國家的活動。憲法業已成為政黨執政的根基,公民權利的保障,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形式。

憲政是指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內容,以法治為原則,以保障人權為目的。憲政一詞起源于西方,隨著我國經濟政治的發展,推進憲政建設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因為憲政是法制現代化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必須以憲法為起點,踐行憲法至上,推進憲政建設。這就要求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必須要有一部準確全面反映我國現存的基本社會關系和重要社會關系的憲法。這樣,一國一切的社會關系都能在憲法范圍內得到很好的調整,憲法之外無法則,確保憲法的權威作用;第二,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應當排除對憲法原則的任意解釋和修改,保持憲法原則的穩定性。憲法的價值選擇應當立足于憲法所賴以生存的文化背景,并在總體上體現促進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展,而不是拘泥于采用各種具體相同內涵的憲法原則和憲法運作模式;第三,部門立法不得與憲法的相關原則相抵觸,并且其立法原則必須要有憲法上的依據或者有效支持;第四,加強培養公民的憲政意識,從根本上確保憲法的至高無上的地位。

(三)運用權力制約權力,完善權力監督機制

列寧的權力制約權力思想,在當今社會具有極強的影響力和輻射力。他認為要通過黨的權力、人民的權力和法律的權力來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他的這一思想對于我國反腐倡廉、完善權力監督機制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依靠道德教育、依靠先進典型來維護權力運行的廉潔性,但收效甚微,每年的貪污腐敗現象層出不窮,我們可以借鑒列寧的思想,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的權力監督機制:第一,加強反腐倡廉機構建設,克服權力濫用現象。在列寧的領導下,俄國建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工農檢查院等一系列機構來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和違法行為,我國也可以以此為鑒建立相關的監督機構,為人民監督權的行使提供明確的場所;第二,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重監督機制??茖W有效的監督機制應該自上而下的下行監督機制與自下而上的上行監督機制雙向結合的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有機統一。在我國,自上而下的監督比較容易實現,而自下而上的監督的實現卻困難重重,從而使一些本應避免的或查糾的違法、不當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預防和查糾,以致釀成重大失誤。因此我們應當將上級機關及其領導者對下級機關所實施的下行監督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所實施的上行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加強黨政機關的信訪工作,完善廣大群眾的上訪制度,理清監督渠道,從而有效地遏制和消除政府領導層的權力腐敗問題;第三,以完善的法律來保障權力監督的運行。這就要求我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首先立法機關應當完善立法,使我們的權力監督有相應的法律做后盾。其次,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嚴格執法,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權力,并且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貪污腐敗行為嚴懲不貸,形成對腐敗分子巨大的威懾力,使腐敗分子無機可乘;第四,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力度,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權力監督人員的法律素養。這樣就可以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及時出現腐敗現象,也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遏制。

(四)依托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首先是由普列漢諾夫提出的,列寧非常贊同這個觀點,認為“普列漢諾夫就一個恰恰對我們今天的時代具有根本意義的問題發表了意見”。從而在今后的立法和執法過程中恪守該原則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是國家一切權力的所有者,因此,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社會主義國家都致力實現的目標。正如胡錦濤總書記所強調:“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最終要落實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來。這是衡量黨的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標準,也是衡量黨的先進性的根本標準。把握了這一標準和要求,我們就能在復雜的社會政治生活中始終站穩立場,保持正確的方向,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p>

因此我們應當借鑒普氏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來維護我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第一,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法律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有效最直接的保障,因此首先要在立法時堅定人民利益至上,這樣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法律能切實維護人民的利益。另外,在我國社會發展中,國家會經常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在這些政策的制定中,往往注重部門利益、局部利益,而忽視了人民的利益。因此立法主體和政策的制定者應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以人民的利益為一切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第二,執法為民,全力解決關系群眾利益的實際問題。我們黨要得到群眾的擁護,就得解決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解決群眾的穿衣、吃飯、住房和柴米油鹽等具體問題。這就要求執政者在執法目的上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本,在執法標準上以人民滿意為本,在執法方式上充分依靠群眾、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第三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路線。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既然要體現和維護人民的利益,就必須知道人民利益之所在。而要知道人民利益之所在,就必須要傾聽民意,了解民愿,知民之所想,察民之所慮,準確把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要求。這條工作路線最重要的實現途徑就是暢通群眾表達渠道。列寧在曾經根據俄國的實際情況創造了三條群眾監督的路徑:一是利用工人監督會組織實行監督;二是通過信訪工作實行監督;三是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這三條路徑對于我們堅持群眾路線也是可以適應的,我們應當予以借鑒。

[參考文獻]

[1]列寧.列寧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95.

[2]列寧.列寧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99.

[3]列寧.列寧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503.

[4]郭紅霞.列寧的權力監督思想及其啟示[J].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學報,1999 (3):38.

[5]列寧.列寧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41.

[6]列寧.列寧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89.

[7]龔廷泰.權力制約與黨法關系:依法治國的關鍵——重溫列寧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論與實踐[C].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133頁.

[作者簡介]傅如良(1955—),男,湖南邵東人,長沙理工大學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馬克思主義公仆理論與公平理論;何文莉(1986—),女,安徽桐城人,長沙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列寧的法學理論;李瓊(1985—),女,湖南寧鄉人,長沙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列寧的檢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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