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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的評析及其完善

2013-01-30 14:31伊士國
政法論叢 2013年3期
關鍵詞:修憲全國人大修正案

伊士國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的評析及其完善

伊士國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河北 保定 071002)

我國憲法一直面臨著保持穩定性與適應社會現實性的矛盾,而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是規范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以控制憲法修改頻率,提高憲法修改質量。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不能作為獨立的條款直接被引用,且缺乏一些必要的程序,必須予以修改完善,以使其更好地規范和保障我國憲法的修改。

憲法修改 評析 完善

一、引言

八二憲法是五四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是我國建國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但這部憲法也未能擺脫被頻繁修改的命運,頒布實施至今已先后經歷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已先后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其修改頻率之高,修改內容之多,實屬罕見。正如劉茂林教授指出:“現行《憲法》自1982年頒布實施至今不到22年,可已進行了四次修改,這實在是近現代憲法史上不多見的現象,頗具中國特色?!盵1]之所以如此,主要緣于八二憲法的改革特色,它因改革開放而生,其正當性奠基于改革開放自身,必將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而不斷被修改。那么,可以預料的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隨著新事物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八二憲法還將不斷被修改。正如王漢斌同志指出:“憲法要保持穩定,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也會有需要對憲法作出必要的修改?!盵2]P135然而,憲法修改是一面“雙刃劍”,其固然可以使憲法“與時俱進”,更好地適應社會實際的發展變化,但其頻繁修改必將危害憲法應有的穩定性,損害憲法應有的權威性。而“當法律盡可能精確和穩定時,它就能最好地為社會服務,就根本的憲法性法律而言尤其如此?!盵3]P325因而,我們需要在必須適時修改憲法與盡可能保持憲法穩定性之間求得一種平衡。這就要求必須關注我國現行的憲法修改制度,對其進行評析,找出其不足,并提出完善之道,以更好地發揮其對我國憲法修改的規范和保障功能,達到控制憲法修改頻率、提高憲法修改質量的目標。

二、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之考量

“憲法,被要求有高度的安定性,但另一方面,與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相適應的可變性亦不可或缺?!盵4]P343為此,各成文憲法國家多通過本國憲法規定了自已的憲法修改制度。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主要是通過八二憲法確立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憲法修改的主體

憲法修改的主體即行使修憲權的主體。修憲權是與制憲權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制憲權即“制定憲法之力,是創造法秩序的權力。換言之,它是確定法秩序的各個原則、確立各種制度的權力——從而也立于政治與法的交匯之處?!盵5]P3由于制憲權具有根本性、本源性,是一種原創性的權力,是創造法秩序和國家權力的根本權力,是實定法上一切權力的來源,因而,制憲權的主體屬于且只屬于人民。正如西耶斯指出:“在所有自由國家中——所有的國家均應當自由,結束有關憲法的種種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種。那就是要求助于國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顯貴。如果我們沒有憲法,那就必須制定一部;唯有國民擁有制憲權?!盵6]P56而修憲權是依據制憲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力,是制度化的制憲權,其地位低于制憲權,受制于制憲權。如果說制憲權是一種本源性的權力的話,那么,修憲權就是一種派生性的權力。正如蘆部信喜所言:“不論是全面修改的權力還是部分修改的權力,修憲權都是作為制度化的制憲權而從屬于始源性制憲權的意志?!盵5]P47因而,修憲權的主體和程序就是由通過制憲權的運用所形成的憲法來確定的。在我國,新中國的制憲權根源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斗爭、推翻三座大山的勝利成果。新中國的成立意味著中國人民成為制憲權主體,有權獨立自主地行使制憲權,五四憲法的產生即是中國人民行使制憲權的結果。這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全國人大行使“修改憲法”職權。也就是說,五四憲法明確將憲法修改權賦予了全國人大。①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均延續了上述規定。八二憲法正是全國人大行使修憲權的結果,“八二憲法本質上是運用修憲權的產物”。[7]由全國人大行使修憲權無疑是適當的,這與全國人大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是相適應的。

(二)憲法修改的方式

憲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兩種。全面修改即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全面更新,是依法對原有憲法的大部分內容進行的調整或變動。我國自五四憲法制定實施以來,共對憲法進行了3次全面修改,即七五憲法、七八憲法及八二憲法。部分修改即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部分更新,是依法對原有憲法的部分內容進行的調整或變動。我國曾于1979年、1980年通過決議的方式兩次對七八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即先由全國人大通過一個憲法修改的決議,再根據該決議的內容對憲法文本進行相應修改,或者直接在憲法條文中以新內容代替舊內容,或者直接廢除憲法條文中的某些規定,修改之后,再重新公布憲法。以決議的方式修改憲法,其優點在于憲法修改的內容非常明確,憲法規范的有效性非常明顯;其缺點在于需要重新公布憲法,增加了憲法修改的頻率,損害了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使人們易于感到“憲法容易修改”、“憲法權威不高”等,進而影響到了我國憲法的實施??紤]到上述因素,我國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對八二憲法進行部分修改時,采用了美國式的憲法修正案方式,即根據憲法修改時間的先后重新設立條文,附于憲法典之后,根據“新法優于舊法”或“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舊條文中凡與新條文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憲法修正案方式的優點在于不需要重新通過憲法或重新公布憲法,可以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完整性,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其缺點在于需要對照新舊條文,才能明確實際有效的憲法規定,增加了實施憲法的難度。對于采用憲法修正案方式的原因,王漢斌同志指出:“憲法修改采取什么辦法?1988年修憲時,我們研究還是采取美國的辦法,就是采取通過憲法修正案附在憲法之后,即憲法附憲法修正案而不直接修改憲法的文本。在委員長會議上,彭沖同志和我對實行這種修憲方式作了說明。彭真同志說:這次對憲法的修改采取憲法修正案的方式,這是美國的修憲方式,比法國、蘇聯和我國過去的修改憲法辦法好。委員長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都同意采取這種方式。從此,這種修憲方式就肯定下來了?!F在世界上采取這種修憲方式的國家越來越多。這是因為,這種修憲方式有利于維護憲法的穩定和尊嚴。但是,這種方式看起來也不大方便。所以,為了便于使用,還附印一種按照修正案修改的憲法文本?!盵2]P141由全面修改方式到部分修改方式,由決議方式到憲法修正案方式,既表明了我國修憲技術的日益成熟,又表明了我國對憲法重視程度的日益加深,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憲法修改的程序

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必須設置嚴格的憲法修改程序。但這種修改程序并不是越嚴格越好,而是必須與本國的國情相適應?!叭绻麑⑿拚O定得過于困難,也會使可變性不復存在,憲法被違憲地加以運用的可能性大為增加。相反,如果使憲法修正過于容易,那么憲法保障的功能則將會喪失?!盵4]P343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對憲法修改的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提案程序,即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這個規定是八二憲法新增加的,原有的幾部憲法都沒有類似規定。增加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使憲法修改的程序更加完善,更加嚴格,以更好地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對此,王漢斌同志進行了說明:“憲法修改委員會討論時,錢昌照委員提出,對修改憲法的程序應作嚴格的規定。憲法修改草案(討論稿)第六十四條只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未規定多少代表提議才能提交大會,應有這樣一個規定,不然,三四個代表提議,也可提出來討論。耿飚委員說,第五十八條規定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必須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建議修憲也應這樣。費彝民委員說:修憲至少應有五分之一代表提議。榮毅仁委員說,修改憲法,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大會期間可由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出。后來經過研究,增加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沒有規定大會主席團可以提出修憲建議?!盵2]P139二是通過程序,即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這一規定由五四憲法首次做出,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沒有延續這一規定,八二憲法予以重新恢復。這一規定較法律和其他議案的通過更為嚴格,其目的主要在于設置較高的門檻,以避免憲法的頻繁修改,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這里的“三分之二”是指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而不是指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而美國憲法第五條規定的“三分之二”則是指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對其原因,漢密爾頓進行了解釋:“任何要求半數以上成員始能通過決議的規定,將直接造成政府工作之困難,而其間接形成的趨勢則是使多數人的意志屈從于少數人?!薄叭缫幎ㄐ枞w議員的三分之二,如有一部議員缺席,則無異于要求出席議員全體通過?!薄耙笞h會全體的一定比例人數,很可能并不比要求出席議員的一定比例人數更能發揮人數眾多機構的優越性。前者要求任何時候均需一定數量議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這種作法可能降低議員出席的動力。后者正相反,出席的一定比例人數可因某一議員的出席或缺席而變化。因此而發動的到會積極性可使議會出席狀況更為良好,因而通過決議的人數一般便不會少于另一種情況,而延遲決議通過的可能亦將減少?!盵8]P381-382當然,其背后深層次的原因是美國政治斗爭特別是議會斗爭的需要,因為美國自建國以來一直存在著兩黨的斗爭,若要求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兩黨中任何一黨都可能會要求本黨議員不出席會議以抵制某項決議的通過。此外,美國憲法如此規定,并不是說美國憲法修改較易,因為美國憲法修正案最終還需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準才能生效?!斑@樣在提議批準修正案之時,就有時間、充足的時間進行深思熟慮。不可能由突然行動、或陰謀、或詭計的方式而實施它們?!盵9]P551

三、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之完善

我國現行的憲法修改制度對于規范和保障我國憲法的修改,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仍然比較粗糙,不夠規范和嚴密,特別是缺少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規范,必須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憲法修改方式之完善

目前,我國憲法修改采用了美國式的憲法修正案方式,但是我國的憲法修正案方式與美國的憲法修正案方式相比還不太規范,最主要的表現在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不能作為獨立的條款直接被引用。而憲法修正案不是對憲法正文的直接修改,是對憲法正文的間接修改或補充,屬于憲法的組成部分之一,因而,憲法修正案是應該能夠作為獨立條款直接被引用的。以美國為例,美國的憲法修正案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增補憲法的條款或內容。例如,美國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關于“權利法案”的規定就屬于這類;二是廢除憲法原來的條款或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第一款“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八條修正案現予廢除”就屬于此類;三是修改憲法的條款或內容。例如,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就是對憲法第二條第一節第二款的修改。美國憲法修正案的上述三類條款,都被設計為了獨立條款,附在了憲法典之后,可以直接被引用。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1804〕規定:“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痹凇凹~約州訴合眾國”一案中,法官就依據憲法第10條修正案對案件做出了判決。[10]P219-229

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對憲法原有內容的修改,這又包括兩種情況即對憲法原有文本內容的修改和對憲法修正案內容的修改。前者包括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憲法修正案。例如,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將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毙薷臑椋骸叭魏谓M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后者包括第十二、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一條憲法修正案。例如,憲法修正案第十五條對憲法修正案第六條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二是對憲法原有文本內容的增加。第一、四、十三、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一條憲法修正案屬于這種類型。例如,憲法修正案第四條在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比欢?,我國憲法修正案的上述兩類條款,均未被設計為獨立條款,并不可以直接被引用。以上述憲法修正案第四條為例,其實質上只是對憲法修改內容的介紹和說明,并不是嚴格的憲法規范,無法直接適用和引用。這樣的話,就和原來的決議方式沒有根本的區別,因為決議的方式就是對憲法修改內容的介紹和說明。例如,1979年《關于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中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彼?,我國的憲法修正案方式有點“不倫不類”,既像憲法修正案方式,又像決議方式。正如胡錦光教授指出:“我國已經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既像是以‘決議’的方式修改憲法,因為是把憲法修正案的條款作為憲法中的相應條款,又不像以‘決議’的方式修改憲法,因為全國人大并沒有根據憲法修正案對原有憲法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也并沒有重新公布憲法文本;既像是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憲法,因為憲法修正案依附于原有憲法文本之后,并按照通過的年代依次排列,又不像是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憲法,因為憲法修正案沒有獨立適用的作為憲法規范的價值?!盵11]因而,我們必須對我國的憲法修正案方式進行完善,使其“名副其實”,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一是通過憲法將憲法修正案方式確立下來,使其成為法定的憲法修改方式;二是規范憲法修正案設計,關鍵就是將我國的憲法修正案的內容設計為像普通憲法規范那樣的獨立條款,使其可以直接被引用。例如,上述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可以直接設計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p>

(二)憲法修改程序之完善

目前,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仍然很不完善,憲法第六十四條只是規定了修憲的提案程序和通過程序,并沒有審議程序、公布程序等必要內容,且已規定的程序也存在一些問題,這樣我國的憲法修改就難以實現規范化運行,在修憲的實踐中就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客觀上影響了修憲的效果,也影響了憲法權威的樹立。因而,我們必須修改完善我國的憲法修改程序,使憲法修改能夠實現規范化、程序化運行。

1.規范提案程序。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提議修改憲法。這一規定過于簡單且存有一些不規范之處:一是提案主體過于狹窄,只限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代表,且全國人大代表需要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這在會期較短(15天左右)、人數眾多(近3千名)和代表分散(35個代表團)的情況下幾乎不可能達到。因而,應增加提案主體,如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一定數量的代表團等,或減少全國人大代表數量上的限制;二是在程序上沒有對憲法修改提案與其他議案的提案作相應的區分,畢竟憲法修改提案的提出程序應更嚴格些。對此,應作相應的區分,使修憲程序更加嚴格和規范;三是缺乏憲法修改提案的前置程序。因為在我國的修憲實踐中,每次都是先由中共中央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經多方征求意見后,形成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憲法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后,再提出憲法修改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這樣,在中共中央提出憲法修改建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憲法修改提案之間就缺少一個連接程序。對此,可以通過憲法將中共中央修憲建議權法定化,并設置相應的程序,使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全國人大代表的提案程序有效銜接起來。

2.增設審議程序。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對憲法修改的審議程序沒有做出任何規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議事規則也無類似規定,這樣全國人大會議在審議憲法修正案草稿時便無法定程序可依,往往有些簡單化、形式化。其重要原因在于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時,已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見,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復審議,所以在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時就相應簡化了審議程序。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并不能代替全國人大的審議,這樣就會出現漢密爾頓所說的“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體,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8]P392的情況。因而,必須增加審議程序,使全國人大能夠對憲法修正案草案做到充分審議,具體包括:第一,設立專門的審議機構,使其專門負責審議工作,以便及時收集、歸納、研究、轉交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并向全國人大會議提交憲法修正案草稿的完善建議;第二,實行“三審制”:一審,聽取提案人對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進行初步審議。二審,在代表們經過分組研討后,圍繞憲法修正案草案的重點、難點和分歧意見進行深入審議。三審,在審議機構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對憲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修改并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再做審議,如果意見比較統一,即交付表決;[12]P296第三,對審議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并在有修憲任務的時候延長全國人大的會期。

3.規范通過程序。目前,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只是籠統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但是,對于表決的方式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我們對憲法修正案采用的是“捆綁式”的表決方式,即對若干條憲法修正案一次全部表決,要么全過,要么全不過。這種表決方式明顯是不科學的,原因在于憲法凝結了社會共識,是各種力量對比的產物,是各種利益博弈的結果,不可能僅僅只代表某一方面的意志和利益,因而,不同的利益主體對憲法有不同的訴求,不同的利益主體對同一憲法條款的看法也不相同。這樣,在“捆綁式”表決憲法修正案時,就會出現“有的代表對某些內容贊成,對某些內容不贊成”的尷尬局面,就難以取得社會共識,難以贏得社會大眾的支持。對此,我們應借鑒國外的做法,采用“逐條”表決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使表決方式科學化、合理化。例如,美國就是“逐條”表決憲法修正案的,其第一次提出的憲法修正案有12條,但提交各州審查后只批準了10條,即現在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組成的“權利法案”。采用“逐條”表決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有利于代表們充分審議每一條憲法修正案,發現其中的問題,提出完善的建議,并可以根據“憲法的內容必須修改的才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爭議的問題不改”[12]P255的精神,否決掉某條憲法修正案草案,以提高修憲質量。

4.增設公布程序?!肮肌笔菓椃ㄐ薷牡谋匾襟E,也是憲法修正案生效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國憲法沒有規定憲法修改公布程序,致使憲法修正案的公布機關及其生效時間不明確。從實踐來看,我國憲法修正案一般由全國人大主席團以全國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但是,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公布憲法修正案并不適當,因為根據我國憲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以及全國人大組織法第6條的規定:“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可知,全國人大主席團的職責主要是主持全國人大會議,并就全國人大會議過程中的一些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憲法和法律并沒有賦予其類似公布憲法修正案或法律這樣的職權。對此,我們認為,由國家主席公布憲法修正案更為適當,一是由國家元首公布憲法修正案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二是憲法是一國的重要象征,理應由代表國家的國家主席公布;三是由國家主席公布憲法修正案符合我國憲法的精神。我國憲法賦予了國家主席公布法律權,又在憲法序言中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边@意味著國家主席理應有權公布作為“法律”的憲法及其憲法修正案。此外,我們還應通過憲法明確憲法修正案的生效時間,將實踐中的做法即“憲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定化,以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

結束語

我國現行憲法修改制度經歷了一個從不完善到比較完善的過程,這一過程實質上就是我們對憲法及其重要性認識不斷加深的過程。憲法作為到目前為止最適合人類的制度,其建立在對人性洞察的基礎上,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關懷?!皯椃ㄓ兄S富的人本主義內涵。憲法的人本主義精神使其將人視為憲法的基礎和意義所在,將人的本性要求作為憲法的基本要求,憲法以人本身的需求為動機、以人性及其發展為標準,并通過一系列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來加以保障?!盵13]選擇了憲法,也就選擇了現代美好生活。因而,自近代以來各國紛紛制定了憲法,“憲治”逐漸成為了各國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但是,長期以來,我們對憲法的認識存有偏差,將憲法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作為執政黨路線和政策獲取合法性的工具,這樣人們就會忽視憲法內在的價值,缺乏對憲法應有的尊重,憲法工具主義思想便會盛行,憲法的權威性便樹立不起來?!霸谶@種情況下,當社會發生變遷時,容易遷就現實的政治需要而不重視保障憲法的規范性,這就造成了憲法的實用主義化和憲法的頻繁修改?!盵14]P299我國自1954年憲法制定實施以來到1982年的短短三十年間,先后對憲法進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和兩次部分修改,即是明證。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對建國以來歷史經驗的總結,我們對憲法及其重要性的認識越來越深刻,人們越來越關注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價值,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正如彭真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中國人民和中國共產黨都已經深知,憲法的權威關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國家的命運,決不容許對憲法根基的任何損害?!盵15]P120為此,人們開始考慮采取各種措施來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而完善憲法修改制度正是其中重要的途徑。

當然,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并非僅依靠完善憲法修改制度就可以實現。它還涉及憲法遵守、憲法解釋、違憲審查、憲法信仰、憲法文化等一系列環節。其中,憲法解釋制度對于保持一國憲法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完善的憲法解釋制度,可以更好地挖掘憲法的“原意”,賦予憲法規范新的含義,使憲法能夠適應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從而避免憲法的頻繁修改。美國憲法之所以能夠適應美國社會200多年的時代變遷,正在于美國完善的憲法解釋制度。而反觀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十分不完善,憲法解釋工作無法經常開展,當社會出現變遷時,只能頻繁修改憲法予以應對。因而,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我們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注釋:

① 回顧1954年憲法在起草的過程中,初稿亦曾寫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的職權,后來的憲法修改稿曾增加了一項“制定憲法”的職權。經討論,還是把后增的“制定憲法”去掉了。當時法律小組說明的理由是:本憲法的制定,已在序言第三個自然段里莊嚴地宣布了。以后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修改現行憲法的話,這已經包括在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的此項職權范圍之內,所以用不著另外再規定“制定憲法”的職權了。參見:許崇德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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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mmentonOurCurrentSystemofConstitutionalAmendmentandItsPerfection

YiShi-guo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

Our constitution has been facing to maintain stability and to adapt to the social reality of the contradiction, and the key to solve this problem is to regulate the current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frequ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The biggest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modification system existing is that our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can’t be as independent terms directly referenced, and the lack of the necessary procedures. We must improve it, to better regulate and protect the revision of China’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comment; perfection

1002—6274(2013)03—026—06

DF2

A

伊士國(1982-),男,河北永年人,法學博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憲法學。

(責任編輯:黃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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