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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間接正犯的著手

2013-01-30 14:31馬松建蔣兆乾
政法論叢 2013年3期
關鍵詞:法益危險性要件

馬松建 蔣兆乾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論間接正犯的著手

馬松建 蔣兆乾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間接正犯的著手是共犯理論中立場對立鮮明、爭議頗大的問題,主、客觀學派對于間接正犯著手的考察相去甚遠,而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務中也未曾達成共識。事實上,對間接正犯著手的考察應該站在客觀主義的基本立場下,輔之以間接正犯的人身危險性考量,借鑒保安處分制度的優勢,進而保證刑法的公平正義。

間接正犯 著手 客觀主義 結果無價值 保安處分

間接正犯并非刑法條文中的概念,而是古典學派為了彌補其在共犯問題上的理論缺陷而提出的。在狹義共犯問題上,由于古典學派以行為主義為核心,堅持共犯從屬性說,在解釋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或者利用他人正當行為實施犯罪的問題上陷入困境。在這種情形中,教唆者雖未直接實施犯罪,但是被教唆者在其教唆下實施了犯罪行為,造成法益侵害,若堅持共犯從屬性立場,則教唆者因被教唆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具有可罰性,這顯然是違背法感情。主觀主義對此進行責難,“教唆行為在主觀上所表現之惡性甚重,在客觀上對于法益侵害之發生,亦恒居于發蹤指使之地位,為實現預防政策起見,應承認其獨立性?!盵1]P266主觀主義認為此類行為表現出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若不以共犯獨立說加以非難,則有違刑法的價值追求。為解決這一問題,客觀主義提出了間接正犯概念,雖無法從根本上消除與主觀主義的分歧,但此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共犯從屬理論之不足。

一、間接正犯的著手之學說

著手,通常指實行的著手,即實行行為的開始。由于立場的不同,對此存在著客觀說和主觀說的對立??陀^說認為應該以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著手,又包含形式客觀說和實質客觀說。形式的客觀說以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作為標準,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視為著手,如李斯特把“在客觀上實施了一個具備構成要件的行為”[2]P328作為著手的判斷標準。而實質的客觀說則以惹起結果發生之現實危險行為為標準,如大塚仁在構成要件之外引入了法益侵害的危險性,“應該認為開始實行行為即包含著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現實危險性的行為是著手。僅僅實施了與犯罪構成要件密切聯系的行為尚不足夠?!盵3]P175與之相對,主觀說則以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為核心,把實施足以表征行為人具有危險性的行為作為著手的標準,而足以表征出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現實依據則是犯罪故意的確認,故亦可認為行為人之犯意能夠被確認之時即為著手。牧野英一認為:“遂行之表白者,主于欲完成其犯罪之意思,明了時之謂也?!盵4]P64

囿于主、客觀主義的不同立場,關于間接正犯的著手的學說也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刑法理論關于間接正犯的著手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 利用者行為說

利用者說認為,著手行為的認定應當以利用者開始引誘被利用者實施犯罪行為為標準,只要利用者實施了利誘行為即視為犯罪行為的開始,而無關乎被利用者是否接受了利用和實施了犯罪行為。這一學說來自主觀主義學派,是著眼于行為征表下的行為人危險性格而提出的。臺灣刑法學家韓忠謨認為:“間接正犯應就其本身之階段決定其著手時期,至于被利用者之行為不過為利用行為與結果間之中間現象而已?!盵1]P295他把間接正犯犯罪的整個過程歸為利用者著手利用被利用者至犯罪結果發生,被利用者的行為只是整個犯罪過程的中間階段。持此見解的還有牧野英一、木村龜二等。

然而,利用者說的并非只有近代學派所支持,也有古典學派學者從構成要件符合性角度論證了其合理性,即為形式的客觀說所接納。比如,在郵寄毒藥企圖殺人的案例中,小野清一郎認為:“在辦理郵寄手續后,就應當是已經著手,因為這不能說是僅僅有主觀方面的危險性,而是已經有了客觀上發生結果的危險?!盵5]P132他把利用者的利用行為視作符合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實施利用行為即為著手。另外堅持客觀說的學者團藤重光、福田平、大塚仁等也主張利用者說,如大塚仁認為:“在利用者利用被利用者的身體動靜想實現犯罪時,與被利用進行的工具的性質相結合,一般能從利用者的誘致行為上看出實現犯罪的現實危險性?!盵3]P176因此,他認為把利用者的誘致行為看做實行的著手并無不妥。在日本刑法理論界,主張以利用者行為作為實行著手的學者占多數。

(二)被利用者行為說

與利用者行為說相對,被利用者行為說是以實質的客觀說為基礎,把被利用者實行直接侵害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行為之始看做間接正犯的著手。該說更強調客觀行為的現實危險性,因為利用他人行為進行犯罪與利用工具進行犯罪不同,工具自身是機械的、無意志的,而利用工具的行為等同于行為人自身行為;而利用他人行為則不同,人是有自由意志的,這就意味著利誘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或然性,進而對法益的現實危險性降低,將利用行為作為著手進行處罰是不公正的。因此,應以被利用者實施危險行為作為著手開始。例如,甲讓6歲的小孩乙把自己家的財物拿過來,為此把點心給乙以誘騙,若乙把財物拿給了甲,則甲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無疑。然而關于其著手行為,西田典之認為:“認為給點心的行為直接便具有作為實行的著手的具體危險,這并不恰當。間接正犯甲的盜竊的實行的著手應該是小孩乙就要實際拿走自己家里財物之時,即應該是被利用行為?!盵6]P273也就是說實行行為必須具有引起法益侵害危險的現實性、緊迫性,而非因果關系中條件說所謂的結果發生的條件。西原春夫也把法益侵害的緊迫性作為判斷標準,認為應該把實行行為理解為對侵害法益有直接的緊迫的危險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危險但還沒有達到緊迫階段的行為,只有由于外部情況的變化而使這樣的危險變得緊迫起來這一客觀事實出現后,該行為才能升格為實行行為。所以,實行行為應該始于對侵害法益的現實的緊迫的危險,即被利用者的行為。

隨著人權保障這一普世價值的提倡,以及對結果無價值的立場的肯定,有不少學者開始接受被利用者行為說,這也是日本判例中一以貫之的立場。日本大審院1918年11月16日的判決認為,毒藥到達被害人手中時,才是實行的著手,開始寄送的行為不是殺人罪的著手。[7]P274

(三)被利用者區別化說

以威爾哲爾為代表的目的行為論者提出:間接正犯的著手,一般應以開始了利用者的誘致行為時為著手,但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時,則以被利用者行為時為著手。筆者將此說概括為被利用者區別化說。

“有故意的工具”的概念的提出是基于目的行為論理論,是指被利用者具有責任能力和故意,但缺乏犯罪的目的或身份。包括兩種情況,即利用目的犯中的缺乏目的者的行為的場合以及利用身份犯欠缺特定身份的行為的場合。詳述之,被利用者雖有故意,但具有主觀不法要素阻卻事由或缺乏構成要件之身份要素,故其行為不能被視為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而利用其行為者應以間接正犯論。例如,甲有行使的目的,而讓乙相信其并無行使目的,使乙為其制作偽鈔,由于乙誤信該行為是合法行為,因而可以說乙的行為被甲所支配,甲構成偽造通貨罪的間接正犯,行為著手應為乙開始印制偽鈔。

該說以目的行為論語境下的行為結構為基礎,把目光轉向被利用者身上,考察被利用者自身對行為的認知,以此作為利用者誘致行為與犯罪結果間因果關系的阻卻的要素。不容否認,該說跳出單純的人格危險與法益侵害之間的爭論,從行為的本質去探究間接著手的標準,應該肯定這一研究思路的價值。

(四)個別化說

個別化說主張具有惹起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現實危險性時期為實行著手。與第三種學說不同,該說不再拘泥于行為主體的差異,而著眼于法益保護這一犯罪的本質。該說認為,無論是利用者行為還是被利用者行為,只要行為能夠引起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即為犯罪,故間接正犯的著手應以惹起危險之行為為開端。如川端博認為:“由于利用行為之開始,未必會惹起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制現實危險,故在利用者之行為惹起結果發生之現實為危險時,認為著手實行?!盵8]P305大谷實也認為:“根據間接正犯的形態不同,既有以利用(誘使行為)行為的開始作為實行的著手的場合,也有以被利用人的開始行為作為實行的著手的場合,一律以利用人或被利用人的乙方的行為為基準的見解是不妥當的?!盵9]P277

這種觀點同樣建立在實質客觀說的基礎之上,與被利用者行為說不同的是,不再追求以抽象的概括的方法使著手標準類型化,而是根據具體行為關系中行為與法益之間的緊張程度具體判斷。若利用者的誘致行為與被利用者的行為存在時空上的密切關聯性或高度可能性,即利用者行為與引起構成要件結果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此時利用者實施誘致行為時即應被視為著手。例如,在急救室里,醫生出于殺人故意,把即將給病人注射的藥物替換成毒藥,不知情的護士為病人進行了注射,結果病人中毒死亡。醫生的偷換藥物的行為與護士為病人注射行為直接存在緊密聯系,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緊迫性,應視醫生偷換藥物行為為實行著手。相反,若利用者誘致行為與被利用者行為在時空上存在一段間隔,而時空間隔能夠使侵害法益危險的緊張程度降低,則以能夠具體引起法益現實危險的被利用者實行行為為著手。

二、間接正犯的著手學說之檢討

(一)利用者行為說之檢討

利用者行為說以利用者實施誘致行為時為著手實行,無論被利用者是否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中的行為都應認為犯罪行為已經開始,此時若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則應視為犯罪未遂。盡管這樣觀點在主、客觀學派中都有學者予以支持,但是它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可能導致刑罰擴大化。在現實生活中,利用者實施誘致行為并不足以造成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的情況并不少見,如利誘小孩兒拿來家中財物實施盜竊的情況,利誘行為與犯罪結果發生之間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利誘行為與法益侵害之間尚未形成緊張關系。若依主觀說立場,簡單的把誘致行為征表出的人身危險作為判斷著手的標準,難免有失公正,且與刑法自身具有的謙抑性相背。正如偉大的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所說:“罪孽的輕重取決于叵測的內心墮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啟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為懲罰犯罪的依據呢?”[10]P21

二是擴大了行為概念的內涵。盡管關于行為論的爭議頗多,不同學派對此莫衷一是,然而在行為引起外界變化這一觀點上是不存在疑問的。李斯特認為:“行為是相對于外部世界的任意舉止,具體地講:這一任意行為能夠改變外部世界?!盵2]P176間接正犯中的誘致行為時常不能直接引起法益侵害,而以小野清一郎為代表的形式的客觀說,把利用者誘致行為視為犯罪該當要件里的行為,不過把與該當要件中的行為相關的因素(利誘行為)納入其中,這顯然是擴大了行為概念的內涵,而這種擴張是沒有根據的,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

(二)被利用者行為說之檢討

從宏觀上講,被利用者行為說貫徹了人權保障的刑法機能,體現了刑法慎重、謙虛的品質。以被利用者行為為著手,能夠避免利用者行為說帶來的刑罰擴大化的危險,防止因刑法過于嚴厲而傷害法感情。從微觀上看,被利用者行為說堅持了法益侵害的客觀主義立場,符合有意因果行為論中的因果邏輯關系。然而,學界對被利用者說也存在以下幾點質疑:

一是缺少對利用者人格危險的關注。古典學派在自然法基礎上構建以行為為中心的犯罪理論,其合理性并不能否定近代學派以行為人為中心構建的犯罪理論的積極意義。近代學派以行為決定論為基礎,提出刑罰的依據是行為人的人格危險,“刑罰之輕重,不以事實大小為衡,而一系于犯人之惡性”[4]P2。此主觀主義雖有諸多弊端,然其關注于行為人人格之優勢不可忽視。應當承認,被利用者行為說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行為人人格危險,從而導致某些惡性較大的行為人有可能逃脫刑罰的制裁。

二是造成犯意與行為脫離的現象。有些學者認為,若以被利用者行為作為著手,那么指導行為的犯意何在?顯然犯意存在于利用者?!皩嵭械男袨榕c實行的意思就分屬于不同的行為主體了,而且,會產生在利用者的誘致行為終了之后才能肯定實行的著手這種不合適?!盵3]P167筆者認為,這種責難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因為所謂間接正犯者,與其說是利用他人行為進行犯罪,不如說將自己犯意加之于他人行為。被利用者在利用者犯意指導下,實施了犯罪行為,故而被利用者實施行為時便承載著利用者的犯意,符合意—行—因—果的邏輯關系。

三是被利用者行為不適格問題。這一問題的提出關鍵在于對行為這一概念的界定,批評者認為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可能不能實施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比如高度的精神病人。既然被利用者行為無法律意義,則對著手的考察只能寄托于利用者的誘致行為。筆者認為,批評者混淆了行為與責任的概念。精神病人同樣可以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缺乏認識和意志因素而阻卻了責任,但不能就此說精神病人的行為不具有刑法意義。換個角度講,間接正犯之所以有異于直接正犯,就在于利用人之行為而利用非工具,否認無責任能力者行為的刑法意義,實則是否認了間接正犯的存在。

(三)被利用者區別化說之檢討

第三、第四兩種學說存在共同之處,即不再堅持利用者行為或者被利用者行為的一元論,而是在兩種主體行為之上尋找一致,如被利用者區別化說著眼于因果關系的連貫性,個別化說則以犯罪的本質——法益侵害為標準。這二者拋開了前兩種學說的對立,而另辟蹊徑地探討間接正犯的著手。這兩種學說在某些層面有其科學性、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諸多限制。以下逐一論之:

一是關于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間接正犯是否成立尚存疑問。反對者認為,根據間接正犯的本質特征,即利用者對犯罪事實的支配性,被利用者只能處在被支配地位,而被利用者一旦具有犯罪故意,則利用者的支配地位便喪失。即便承認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為間接正犯,但是其僅適用于以主觀目的要素和身份要素為構成要件的目的犯和身份犯中,如果被利用人所實施犯罪不以目的或身份為必要,那么被利用人便同時具備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被利用人行為符合了犯罪構成要件而應當受到非難,此時便不存在間接正犯的問題。例如,甲私藏有槍支,為了躲避公安機關檢查,將槍支交給親戚乙保管,而乙明知私藏槍支行為的性質,但仍為甲保管。乙雖沒有為占有槍支的目的,但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幫助犯,甲則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正犯,二者構成共犯關系而非間接正犯。

二是“有故意的工具”應作何理解?筆者認為利用者之故意的內容應該區別對待,以其與被利用者之故意是否相同進行區分,若二者故意相同而被利用者僅僅缺乏犯罪目的時,應以共犯論之;反之,則以間接正犯論。例如甲為公職人員,利用其妻子乙收受賄賂,此時甲乙都具有受賄罪之故意,故成立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再如甲為破壞某廠生產經營,使乙確信給該廠供電的電纜已廢棄并指使其盜走電纜,造成該廠無法生產,甲具有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故意,而乙卻具有盜竊罪的故意,此時甲則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間接正犯。另外,探討間接正犯的著手,以被利用者是否具有故意進行區分的本質在于考察利用者對犯罪活動的支配能力,進一步講是考察利誘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這樣便又回到了被利用者行為說的觀點。而且這種對被利用者的分類過于形式化,未能從根本上把握著手的實質。

(四)個別化說之檢討

犯罪行為的本質是對法益的侵害,而判斷間接正犯著手行為也應以行為侵害法益的危險為根據。此說在日本刑法理論界得到廣泛支持,如川端博、平野龍一、藤木英雄、大谷實等皆持此說。而筆者認為該說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回答問題層面的異化。在間接正犯的著手問題上,利用者行為說和被利用者行為說都是為了回答判斷標準問題,而非判斷依據問題;個別化說則提出了實行著手的判斷依據,卻沒有回答判斷的標準。換言之,個別化說與這二者并非屬同一范疇,而個別化說也并未解決間接正犯的著手標準問題。正是基于被利用者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的現實危險,被利用者行為說才將被利用者行為作為實行的著手。即使是形式客觀主義立場下的利用者說,也不能說沒有考慮行為的現實危險性。小野清一郎認為:“郵包要檢查后才予郵寄,這是慣例,所以在辦理郵寄手續后,就應當是已經著手,因為這不能說是僅僅有主觀方面的危險性,而是已經有了客觀上發生結果的危險?!盵5]P132所以說,個別化說并無回答間接正犯的實行著手這一問題,而在應對實際問題時,最終又會回到利用者行為說與被利用者行為說的爭論。

二是個別化說存在刑罰發動之恣意性危險。拋開現實危險這一范疇的性質問題,若以此為判斷標準,則在處理間接正犯問題時,該如何把握“現實危險性”這一概念?囿于這一標準的含糊性,這就不免因為法官基于不同的認識和意圖做出不同的判斷,“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有兩種三段論推理的話,就會出現捉摸不定的前景?!盵10]P12該說雖建立在實質的客觀說基礎上,但事實上卻會造成與主觀主義相同的后果,即刑罰發動的恣意性危險。

三、被利用者行為說之提倡

考察以上四種學說,被利用者行為說堅持客觀主義立場,以人權保障為價值追求,較其他三者更具合理性。該說以實質的客觀主義為理論基礎,堅持結果無價值的立場,雖然其自身也存在忽視人格危險之缺陷,但并非不可彌補。筆者認為,鑒于該說對行為人人格危險的忽視,可考慮輔以保安處分制度的適用對其進行完善。

(一)實質的客觀說之貫徹

在實行著手問題上向來存在主、客觀學派之爭,兩派學說亦各有利弊,而有些學者兼采二者之長成折衷說。如臺灣學者陳僕生說:“學說上趨向于采客觀說,仍應考慮行為人主觀的決意與計劃;即采主觀說者,亦參酌行為之客觀的外部的行為,具有某程度客觀化之危險,形成第三種學說,亦稱折衷說?!盵11]P148

筆者認為此類折衷說并不妥當。其一,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之爭乃根本價值觀之爭,猶如哲學上的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之不可調和,或者說是理論上并不具有包容性,故難以在二者之外創設第三種學說。當然,這并不是說在刑法理論中以主觀主義或者客觀主義一以貫之,盡管二者在理論上不具有包容性,但是在應對不同的理論與現實問題時應該進行取舍。就像“饑寒起盜心”與“貧賤不能移”二者,孰對孰錯無非是適用場合的問題。事實上,犯罪論體系上堅持客觀主義立場并無不當,而刑罰論中堅持主觀主義立場更有優勢。

實質的客觀說堅持法益危險為核心,站在人權保障的基本立場之上,與罪刑法定原則相一致。而被利用者行為說以被利用者行為作為犯罪著手,貫徹了實質的客觀說的精神,以行為的現實危險性為考量,抓住了危險之緊迫性這一特征,避免了利用者行為說造成的刑罰擴大的危險,同時也不會陷入法益侵害說造成的標準捉摸不定的泥潭。

(二)結果無價值立場之堅持

日本刑法學者前田雅英對刑法理論上的學派對立進行了簡單的歸類。他認為,舊派與新派的對立為整個刑法理論中的對立,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對立則為犯罪論中的對立,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是違法性論中的對立。[12]P7但是伴隨著對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討論,這種對立已經擴大到整個犯罪論領域,而間接正犯的著手問題上同樣存在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討論。利用者行為說是行為無價值所堅持的犯意征表理論在著手問題上的體現,以人格危險作為判斷行為不法的依據。而結果無價值則認同被利用者行為說,以法益侵害或侵害的危險來判定行為不法??疾炷壳暗氯招谭ɡ碚?,結果無價值立場是主流,為多數學者所提倡。

筆者認為,在著手問題上也應堅持結果無價值的立場,因為刑罰不同于其它處罰,它自身具有嚴厲性、不可恢復性,在使用時必須慎之又慎。堅持結果無價值之立場,以法益侵害的現實危險作為著手判斷標準,更能體現罪刑法定的原則以及發揮刑法人權保障機能。囿于人權保障的需要,結果無價值立場的支持者愈來愈多,成為刑法理論界中的主流。

間接正犯的著手問題與違法性論存在密切聯系:若堅持利用者行為說,則意味著犯罪行為從犯意征表出開始,此為行為無價值之立場;若堅持被利用者說,則犯罪行為從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之危險開始,此為結果無價值之立場。無論是利用者行為說還是被利用者行為說,其所關乎的無外刑法天平上的游尺問題,若認利用者行為說則意味著將游尺移向社會控制一端,若認被利用者行為說則將游尺偏向人權保障一側。此二者乃刑法機能的兩個方面①,對此不存在對與錯的問題,只不過是權衡利害的過程。但是,從刑法理論發展趨勢來看,人權保障成為了現代法治國家的最高價值追求,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愈發為多數刑法學家所重視,故被利用者行為說應當被提倡。

(三)保安處分制度之適用

盡管被利用者行為說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具有很高的價值,但是不能否認其具有某些缺陷,而這些缺陷是其理論自身難以彌補的。在某些間接正犯的場合,利用者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現實危險性,也征表出了利用者的主觀惡性,而堅持被利用者行為說則沒有處罰此類行為的根據,此類者則會成為刑法的漏網之魚,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但是,如何解對決此類行為的處罰問題呢?

筆者認為,應當以保安處分措施作為補充,以彌補被利用者行為說之不足。②保安處分是刑事實證學派所提出的,著眼于行為人具有的社會危險性,以對行為人進行社會保安和對其本人進行改善為目的的一種處罰措施。行為人的人格危險是處以該種處罰的依據,無需法益上的實害或實害之危險。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尚未實行犯罪行為,而又給法益造成一定程度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對利用者處以保安處分,這樣既能實現預防犯罪的效果,又能防止濫施刑罰的現象發生。保安處分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被運用,同時理論界深入的探討促使其不斷完善,這也給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構建提供了大量的有益經驗??上驳氖?,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明確了社區矯正制度,也相繼出臺了一些配套的法規條例規定。筆者認為,保安處分的適用應有嚴格的立法規定,否則又將陷入刑罰恣意性的深淵,為此應提高相關立法的位階。此外,保安處分的適用應以必要性和相當性為原則,防止濫用保安處分,侵害公民的自由權利。

結語

間接正犯著手是一個不同學派觀點對立鮮明的問題,且主客觀學派各有自己獨到見解,同時也都有各自的缺陷。利用者說具有“主觀定罪”的危險,被利用者對人格危險的忽視,這都是客觀存在的問題。被利用者說符合刑法人權保障的發展趨勢,在刑事判例中具有較好的現實效果,由于保安處分的適用能夠彌補其在預防犯罪上的不足,故應予以提倡堅持。

注釋:

① 此處乃刑法機能二元論,即人權保障和社會控制機能,如我國學者陳興良教授便堅持此見解,并根據人和社會的二元性進行了分析。張明楷教授、臺灣韓忠謨教授也持此說。另有刑法三機能說,此乃日本通說,莊子邦雄、福田平、大冢仁、曾根威彥等皆持此說。還有少數學者提出的四機能說、多機能說。

②關于保安處分的本質,以其性質與刑罰是否相同,存在二元主義和一元主義的對立。認為二者性質不同的為二元主義,是古典學派的觀點;反之則為一元主義,是實證學派的觀點。筆者贊同二元主義,并以此展開論述。

[1] 韓忠謨.刑法原理(最新增訂版)[M].臺灣:臺灣雨利美術印刷有限公司1982.

[2] [德]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 [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M].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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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僕生、洪福增.刑法總則[M].臺灣: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3.

[12] 王安異.刑法中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StudyontheBeginningActofIndirectprincipal

MaSong-jianJiangZhao-qian

(Law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The beginning act of Indirect principal is an obviously controversial issue in accomplice theory. Objectivism and subjectivism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And there is no agree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civil law countries yet. Actually, study on Indirect principal should base on the standpoint of objectivism. Meanwhile, personal danger of indirect principal offenders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complement, and we need make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the security measure system. Only in the way can criminal law be fair and justice.

Indirect principal;the beginning act;objectivism;consequence worthless;security measure

1002—6274(2013)03—039—06

DF611

A

馬松建(1963-),男,河南鄢陵人,法學博士,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蔣兆乾(1990-),男,河南臺前人,鄭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

(責任編輯:孫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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