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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下的憲法功效——《設計民主》及對轉型中國的啟示

2013-08-15 00:43
行政與法 2013年10期
關鍵詞:瀑布協商共識

□ 閆 然

(復旦大學, 上海 200438)

民主一詞源于希臘字“domes”,意為人民。根據希臘史學家希羅多德的記載, 民主的首要涵義是指人們的統治,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則基礎之上的、簡單的多數決定規則。但是,民主在實踐過程中又遇到了許多難題,如純粹的民主具有脆弱性,缺少制度與法治的支持,因此會導致領袖和人民的腐敗。托克維爾提出了多數人的暴政問題, 認為多數的無限權威操縱了民主政治的各個方面。 為警惕多數至上的民主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和找到解決的方法, 學者們也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和理論。哈耶克認為,現代民主的關鍵問題并不是多數的問題,而是法治尤其是憲法問題,因此主張一種“憲法性安排”的解決方式;民主的真正價值不在于多數人的偏好,而是取決于多數人的理性;民主不僅僅應該是多數人的統治,更在于運用權力的方式、服務的目的和所受限制的程度。[1]

美國學者凱斯·R·孫斯坦在其專著《設計民主:論憲法的作用》中,從憲法的高度對民主運行進行了理論闡釋。他認為,憲法應當“將政治的可信度跟高度的反思以及說理的一般承諾結合起來?!保?](p5)“一個民主政府是建立在說理和辯論的基礎上, 而不僅僅是建立在投票和權力的基礎上。 ……協商民主人士拒絕接受政府應當在全面公決的基礎上運行的觀點。 他們尋求的是一些能夠創造真正共和而非直接民主的憲政結構?!保?](p6)在閱讀本書過程中,我們不難感受到孫氏務實而具有堅定信念的學術闡述, 將民主放之于現代社會的經驗生活之中,追求一個差異化共識下的憲政之治。筆者著眼于協商民主發展的邏輯脈絡, 對于現代憲法在協商民主領域所起的作用進行分析, 試圖在中國今天的語境下為現代社會重疊性共識的構建提出有效的制度解決思路。

一、協商民主的興起與困境

協商民主作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治學領域提出的新興概念,在學界引起廣泛的討論。作為對自由主義民主或選舉民主的一種反思、修正或發展,協商民主理論因其深化了對民主政治內涵的認識而越來越受到國內外政治學界的重視。2002年以來,國內有學者從協商民主的視角審視我國民主政治發展的實踐, 其影響已超出傳統的政治學領域, 因其對于傳統民主觀及其實現形式的突破和對于中國現行民主體制的解釋力,在中國大地上呈現出旺盛的生命力。 然而我們需要警醒的是, 一個好的有解釋力的理論也有其實踐層面的不足。故而我們需要追問的是,協商所產生的現實后果是什么? 在憲政民主中, 怎樣才能使協商很好地發揮作用?它在什么時候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孫斯坦對于協商民主所存在的問題有著清醒的認識, 其在實踐經驗層面通過社會學、心理學的專業分析,提出了協商民主本身所存在的困境。 當不同意見沒有辦法協商與調和時,我們便面臨群體兩級分化的危險,以及簡易的少數服從多數的瀑布效應。

孫斯坦提出憲法的使命是促進協商民主?!霸谧鹬刈杂傻拿裰魃鐣?,協商過程都面臨一個共同的問題,即普遍存在且持續不斷的不同意見。憲政制度(以及憲法)的一個核心目標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一部分是將不同意見轉換成創造力, 一部分是在不可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使其成為沒有必要?!保?](p7)而民主的主要優點就在于對困境的普遍威脅作出反應。在他看來,群體兩極分化和瀑布效應通常是產生協商困難的根源, 未完全理論化協議則是解決協商困難的良方。

⒈群體性兩極分化。 所謂群體性兩極分化, 是指“協商群體的成員可以根據人們的預測朝著其成員在協商前表現出的傾向中更加極端的點移動?!?群體兩極分化通常是產生協商困難的根源,一般出現于多樣化主體之間的大規模協商中。 其主要通過兩種機制起作用:一是社會對行為的影響,包括名譽機制和信息機制?!皩γu的關心對人們的行為產生了一種普遍影響,包括民主辯論中的參與者,他們常常因為渴望維護其名譽及自我感覺的驅使而改變他們的公開言論?!保?](p18)二是各種理由在協商中扮演的角色。 尤其是在任何群體中有限的“觀點庫”,以及這些有限的觀點庫引導其群體成員的方向?!爱斎藗兟牭阶约郝曇舻幕匾魰r,其后果可能比單純的支持和擁護要嚴重得多?!保?](p15)

在對群體兩極分化的論述中, 孫斯坦“最大的目的” 是要對于飛地協商概念及其社會角色做出分析評判。所謂飛地協商,是指“具有相同觀點的人們組成的小群體中的協商?!睂O斯坦認為其之所以重要,一方面飛地協商是對社會穩定的潛在威脅, 社會分裂的重要根源; 另一方面則起到了使社會地位較低的少數派觀點被人聽到,避免非正義、非理性的作用。在協商群體中, 往往具有較高話語權的成員群體會支配并引導協商交流, 而地位較低的成員反而因為自信的缺乏或認識的欠缺而在話語權中處于弱勢地位。而“飛地協商的一個特殊優勢是,它能促進可能在一般討論居于無形、沉默或者被打壓的立場的形成?!钡?,飛地協商也有可能對社會穩定構成挑戰, 因為除非這一協商中的少數弱勢成員最終能夠與其他人進行多元化的平等交流協商,否則無法對于協商本身帶來實質改變,反而會使飛地協商群體走向危險的自我隔離與分裂。

可以看到, 群體兩極分化理論對當今社會眾多群體,如公民社會組織、少數族裔選擇走極端提供了重要理論解釋。作為飛地協商的典型代表,具有相同觀點的人們組成的小群體以期在協商中發出更大的聲音,但隨之而來的便是協商發聲失敗后的自我隔離。 孫斯坦在文中談到,“當具有相同觀點的人跟他人相互隔離,并且僅僅由于觀點庫的內容有限以及受到偏狹觀點的影響,從而朝著極端方向發展的時候,其結果就很可能是出現大范圍的錯誤和社會分裂。 對于制定機構甚至憲法而言,最好的回應就是要確保協商群體(不管其大?。┲械某蓡T不會跟相反的觀點隔離開來?!覀儜敶_保在規模龐大、人員混雜的公共領域進行協商,從而避免具有相同觀點的人把自己跟其他觀點隔離開來?!保?](p49)當協商機制失靈之后,少數群體只能選擇以更為激進暴力的手段爭取利益獲得關注, 由此極易引發極端主義的生成。需要我們高度關注的是,極端主義破壞民主的生長,其與極端冷漠相連,對于社會共識的凝聚形成巨大挑戰。 憲法無法蘊藏在極端主義土壤之中,民主憲法的功用在于承認分歧,同時給予少數群體發聲空間,在尊重個體正義的基礎上維護社會正義。

⒉瀑布效應。在公共協商過程中,不僅容易因群體兩極分化而出現協商效果的不理想性, 而且同樣會因“瀑布效應”而出現類似的結果?!巴ǔS捎谄俨夹淖饔茫翰还苁怯捎谛畔⒌膫鞑ィo論是真是假),還是由于同一群體中其他人的壓力——社會影響能夠引導人們朝著特定的方向迅速發展。有時,瀑布效應具有很強的地方色彩, 而且非常理性地引導某些特定群體的成員, 使他們非常理性地相信或者去做其他群體中的成員覺得非常愚蠢或者更加糟糕的事情?!保?](p17)如上文所言,在公共協商過程中,協商主體的行為通常受到兩種社會機制的影響:一是信息機制。他人言行中的信息傳達,即別人的言論和傾向會產生一種信息外部性,從而可能致使其他協商主體受到其影響;二是名譽機制。人們都關心自己的名譽, 即由于協商主體看重自己的名譽,不愿意在別的協商主體心目中留下不好的印象,所以容易隱藏或改變自己的觀點,遵從多數成員的看法。這兩種機制分別促成了信息瀑布和名譽瀑布的產生。

在解釋瀑布效應時, 孫斯坦用了所羅門阿西群體影響試驗為例進行了闡釋。在實驗中,參與實驗者輕而易舉地受到其它七位由阿西同盟所偽裝的實驗者顛倒黑白的影響。 孫斯坦不禁感慨:“在我們的社會中從眾心理如此強烈, 以至于相當聰明和善意的年輕人都愿意顛倒黑白?!保?](p19)從而也就引發出我們對于信息、名譽瀑布效應的警惕,那種對人們私人判斷、公共政策以及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扭曲效果, 又將我們帶入了對于文革時代社會瀑布效應的慘痛回憶。 而今天的中國, 信息瀑布與名譽瀑布仍在影響著社會公眾的行為走向。以網路社會為例,當前的網絡意見平臺已成為瀑布效應的天然試驗場,在新聞網頁、微博等SNS社交工具上,人們發表意見有時缺乏應有的理性,網絡言論在群體非理性下隨時有可能發生異化, 小群體的意見常常走向極端化,使得網絡表達呈現多數暴政傾向。日本大地震時的食鹽搶購危機、各地蜂擁而至的PX項目游行示威等情況都說明,民眾在這樣一種瀑布效應下,已無所謂真相,更不感興趣何為PX項目,所呈現的是群體非理性。

群體兩極分化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瀑布效應。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 瀑布效應要求我們在協商過程中, 關注并了解他人觀點的基礎上應有自己獨立的觀點,否則即人云亦云。

二、協商民主與憲法之治

協商與對話是當下時代的主題。在實踐領域,協商民主早已在我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其主體涵蓋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各階層,其內容從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 到影響群眾具體利益的各項決策,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面。無論是國家制度層面的政協制度, 還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廣泛協商, 都表明協商在我國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廣泛存在。但作為一種新型的民主模式,協商民主的實踐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因為,現代政治是法治政治,現代法治的精神實質是“原則、規則之治”,[10]因此, 我們努力的方向是將協商民主放之于憲法制度框架之下,在規范層面,將協商民主的運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通過對協商民主缺點困境的分析,從制度層面尋求解決之道。

⒈協商困境的消除。 對于群體兩極分化和瀑布效應所帶來的協商困境, 孫斯坦提出的未完全理論化的協議在技術層面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有效路徑。 所謂未完全理論化協議是指:“盡管彼此對根本性問題存在分歧或者不確定, 但對具體行為或者后果卻達成了一致意見?!雹訇P于未完全理論化的協議,孫斯坦在其另一本專著《法律推理與政治沖突》一書中做了更加詳盡的論述。參見孫斯坦。法律推理與政治沖突[M].金朝武,胡愛平,高建勛譯.法律出版社,2004.其在制定憲法以及解釋憲法的過程中起著核心作用,是民主憲法的核心部分,是成功憲政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根源之一, 同時也為人們表示相互尊重提供了一條重要途徑。

在憲法設計階段, 當人們對某個抽象理論面臨價值觀上的沖突時, 轉而尋求通過發展到更具體的層次來取得進展則不失為良策。人們“通過概念降格即降低到更低的抽象層次的方式, 盡管在抽象價值觀上存在分歧,但在協商中利用沉默作為形成共識的手段,盡管可能存在分歧、不確定、時間和能力限制以及異質性?!保?1](p8)我們可以看到,在協商民主過程中,兩極化的群體不能在某個一般原則上達成一致, 卻可以通過未完全理論化協議,在具體事務安排上取得彼此認同。未完全理論化協議避免了大規模的理論沖突, 控制了各種因社會瀑布和群體兩極分化而帶來的棘手問題和錯誤。這正是許多國家公法中在未能對基本原則達成共識的基礎上解決憲法糾紛的重要手段, 通過具體問題的協商,達到穩定民主社會秩序的目的。

⒉憲法之治下的民主共識。 協商民主本是民主體系下的技術性發展,但若要進一步完善發展,還應在憲法高度建立協商民主的制度共識。 這也需要我們把憲法的制定和解釋同協商民主聯系起來。究其兩者關系,應當是協商民主需要憲法原則和制度的支持, 而憲法制度為協商民主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憲法原則為協商民主提供了化解協商群體兩極分化困境的空間,兩者結合保證了協商民主的順暢運行。 現代社會面臨一個不斷增長的多元化問題, 多元化必然帶來價值觀的分立,導致的沖突就是社會分層問題。在良好的政治制度里,憲法能夠保障政治上的分歧,協商民主并不是機械地看票數高低, 而更關注于是否所有公民都把這樣做的理由看作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尤其重要的是,由不同成分組成的民主政府應當制定各種制度, 以確保社會的各組成部分能夠獲得政府權力, 而且還能夠促進本來只愿意跟具有相同思想的人溝通的人民之間的協商。故而能否通過憲法設計建構出一個好的協商制度,將社會分歧轉換為創造性力量發揮作用, 即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關鍵。

協商本身固有的困惑最終表現為一個難題:在尊重自由的任何民主社會中,協商過程都必然普遍存在不同意見?!耙徊棵裰鞯膽椃ú坏軌驗榫哂邢嗤枷氲娜藗兲峁﹨f商的空間,而且還能增加未被孤立的有關群體的成員與持不同觀點的人們進行對話的可能性。[12](p50)重復孫斯坦對于憲法目的的概況, 憲法即是要將協商過程中一部分的不同意見轉換為對于體制活力的營造,一部分在不可能達成一致意見時,通過程序正義,使其成為沒有必要,從而化解極端主義的土壤。

三、尋求中國治理下的差異共識

(一)在憲法層面追求最大多數人的價值共識

國家有邊界, 而憲法之觸角正是劃定共同體信仰邊界的終極來源。西方社會三百年,通過人民主權解決了認同危機,借助于政黨選舉解決了參與危機,用稅收福利化解了分配危機。 而危機消除之后迎來的便是人們對于憲法之下共同體的共識,有了最大公約數,政治國家便可在此共識下運行發展。而觀之于今天中國,共識的缺乏, 對話的斷裂已成為國家社會分化的巨大危機,有手段之功利而無目的之功利主義,精英與暴民互不容納,至于憲法共同體的構建,早日被爭論眾人拋之于腦后,權威性蕩然無存,徒剩宣言而已。而要追求共識,需通過憲法真正的實施,呼喚共同體全體民眾對于憲法價值共同體的熱愛和崇拜。阿瑪蒂亞·森的例子告訴我們:憲法之下的民主權利很重要。①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發現,在整個世界歷史上,沒有哪個擁有自由選舉和民主出版的社會發生過饑荒。轉引自(美)孫斯坦.設計民主:論憲法的作用[M].金朝武,劉會春譯.法律出版社,2006.2.中國不缺乏多元性,也不缺乏一體化的傳統,缺乏的是一種走向多元一體的動力。孫斯坦差異共識的理念正是尊重多元,追求一體的理論總結。 他在書中揭示了人類進入現代社會之后,由于利益的多元化,使得人類越來越多地表現出多樣性,因此也帶來了現代社會的沖突問題,這就使得現代社會表現出一種破碎化的正義。 如何在承認社會多樣化的前提下追求憲法共識, 就要求我們繼續在尊重差異的價值共同體下,尊重個體理性,宣傳包含民主意識、普遍接受的權力規則,寬容、同情以及相信矛盾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的法治信念。

(二)在活力與穩定中尋求憲法的平衡之道

孫斯坦的憲法思想充分體現了憲法的活力與穩定。因此,我們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始終要追問如何營造充滿活力的制度成長空間, 如何確保維系穩定的體制能力。筆者認為,在進行現代社會轉型制度構建的過程中, 二者應當是一個動態平衡關系。 潘偉杰教授曾言:一部好的憲法,既包含維護的因素,也應包含變革的因素。近代西方各國發展史一再向我們證明,憲法是進入現代社會的制度安排, 我們需要在尊重制度的不完美中取得前進,避免非此即彼的極端主義傾向,尊重多元,維系共識。而這種共識,正是憲法對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權利的承諾與保護。

(三)尊重個體差異,營造體制活力

共同體的價值構建需要在具體事項的妥協處理中凝聚共識?;谥袊鴤鹘y和當前現實,體制活力的營造要求我們尊重個體,在個人權利的尊重下逐步摸索,找到適合中國發展的具體方案和步驟。 有了第一步價值共識的指引,維護公民權利,保障改革紅利,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實用主義驅動下一步步解決羈絆于中國改革巨人腳上的韁繩, 或許是中國走向憲法之治的一條可選道路。孫斯坦在書中對于群體性兩級分化的闡述,對于改進我國現有的民主制度及憲法的設計頗有啟示意義。首先,要確認公民平等身份,規范因民族、性別等不同而帶來的不平等,禁止任何族群淪為二等公民,避免弱勢群體類型化、極端化;其次,完善憲法對于公民權利的保障,通過合理設計,使憲法真正成為“預先承諾策略”。使公民能夠平等且有效參與公共事務,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政治人”。在政府層面,既要為具有相同思想的人們提供協商交流空間, 也要提供不同觀點人們之間開展對話的可能; 既要能夠參考或接納不同的觀點與見解,又要積極探尋不同意見達成共識的“未完全理論化”方式。[13]

(四)從零和到正和:協商功效的社會價值

當下中國, 頻發的群體性事件等官民沖突已經成為政府治理的難題。在以往的治理模式中,存在著政府和民眾雙方對立的零和博弈思維, 政府和民眾各自存有一套相時而動的機會主義策略, 其結果不僅做不到雙贏,也不利于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孫斯坦在《設計民主》一書中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解決路徑,只有通過思維的創新和談判協商制度的構建, 實現從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的轉變, 才能真正實現群體性事件的治道變革, 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從國家的層面看,政府要積極作為, 為平等協商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和宏觀環境,尤其是在法律保障、制度建設、公共精神的培養以及知識普及等方面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發揮民主協商的作用, 推進公民政治參與的深度和廣度,使協商民主真正從理想建構走向現實。

[1](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馮興元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2][3][4][5][6][7][8][9][11][10][11][12](美)孫斯坦.設計民主:論憲法的作用[M].金朝武,劉會春譯.法律出版社,2006.

[10]韓春暉.軟法的未來:走向回應型法——以協商民主的理論和實踐為背景[J].保定學院學報,2008.

[13]張薇薇.論審議民主的憲法設計[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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