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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參與司法正當性之法文化反思

2013-08-15 00:48張彩娟
關鍵詞:民意法官民眾

張彩娟

(西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四川 成都610225)

陳凱歌導演的現實題材電影《搜索》是一部由目前網絡盛行時期的人肉搜索所引發的一系列事件的開展:女主角葉藍秋在一次普通的體檢中得知自己得了淋巴癌,精神恍惚未給一位老人讓坐。該場景被記者拍下并在電視臺播放,由此引發了一場轟轟烈烈的“人肉搜索”。葉藍秋進一步成為了“道德敗壞”、“破壞他人婚姻”的反面紅人,遭到網民聲討。在整個過程中,葉藍秋的絕望與平靜、楊守誠的厚道與真誠等,影片都展現的淋漓盡致。在這個過程中,代表民意的媒體起到了重要作用,推波助瀾并最終成為了幕后幫兇、殺人工具。在當前的中國社會,民意絕對不是電影的虛構,即使在具有權威性的司法領域,也可以成為決定案情進展的關鍵力量。然而,民意是否真能代表法律的正義?民意是否和現代法律精神一致?民意參與司法的正當性如何?本文在對民意進行歷史和現實考察的基礎上,對民意參與司法的正當性進行法文化層面的反思。

一、民意之歷史考察

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的統治者都十分重視民心、民意,所謂得民心者得天下。相傳舜帝、大禹和皋陶在一起商討大事時,皋陶曰:“都!在知人,在安民?!敝芪渫醢萃訒r,箕子說:“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汝則會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土從,庶 民從,是之謂大同?!泵献釉?“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比龂鴷r的司馬懿臨死前對司馬師和司馬昭說:得民心者得天下;得君子之心者得諸侯;得諸侯之心者得士大夫。唐代魏徵也提出“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載舟覆舟,所宜深慎?!苯y治者的統治必須合乎民意,得到了民心,統治自然就穩固了,這在當時的歷史社會中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中國古代的重民思想就是重視民意,統治者要廣察民心,順民意以行政,這與中國古代社會的宇宙觀密切相關,而宇宙觀的核心便是天人合一的天道觀以及由此得出的人本主義思想。

1.天人合一的天道觀。荀子提出“天人相分”的天人觀,“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敝鲝垺爸铺烀弥?,他充分認識到自然界和人類的區別,認為人是有意志的,可以通過努力認識并改造大自然。由此引申出荀子的人性論。荀子認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敝赋觥叭诵员緪骸?,人性天然趨向于惡,威脅人類社會的生存,所以更需要抑惡遷善,引導人性向好的方向發展。以上述思想為基礎,荀子還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避髯诱J為,要關心民眾的疾苦和需求,給人民恩惠,使人民富裕,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富裕和長治久安。在這種天道觀的影響下,中國古代的法律運行往往體現法與情的結合。

2.人本主義的政治觀。張晉藩先生認為人本主義是中國古代法制與法文化的哲學基礎。夏商時期,天命被視為權力的來源,發展到周朝,統治者開始將天命與民心連在一起。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的社會大變動,使統治者更加認識到民心的向背對于國家興衰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先秦時期的重民思想,經過儒家的提煉,最終演繹為以人為本的價值理論。漢代以后,儒家人本主義經過歷代思想家的發展和弘揚,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本主義傳統。[1]唐朝對隋律進行改進,死罪條文大量減少,并設定嚴格的復核程序。有關恤刑、存留養親等法律制度也“蘊含著濃厚的人文關懷和人道主義精神”。[2]

二、民意參與司法之現實沖突

民意參與司法,已經成為現實。一方面,民意代表多數民眾的意愿,民意的參與起到了監督司法、揭露違法犯罪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民意參與司法也可能引發沖突,原因在于先進的法律制度和存在與人民群眾心中的傳統的法律觀念二者之間產生的差距。民意與司法的沖突尤其在刑事司法領域更為突出,在此引用兩個典型刑事案件:“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八幖姻伟浮鄙婕暗酱髮W生的教育問題和“富二代”駕車肇事等社會敏感要素,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最終,法院一審和二審判決均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在“李昌奎案”中,一審判處死刑,二審以李昌奎自首為由,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種改判則充分體現了刑法的“少殺”、“慎殺”原則,正如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所言: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決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然而,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和公眾質疑的壓力下,這個案件啟動了再審程序并對二審的終局生效判決進行改判: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目前,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已被執行死刑,然而,案件所表現出的法官法律理念與公眾法律情感之間的巨大差異不得不引發我們的思考。

民意與司法之間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民意和司法關注的正義性質不同,民意體現人民群眾樸素的正義觀,而司法則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性正義觀。民意受到社會傳統觀念、現實背景以及大眾心理的影響較大?!皻⑷藘斆庇^念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仍占據重要地位,是典型的“刑法復仇主義”。其次,中國當代社會貧富懸殊的現實也埋下沖突的種子,平民百姓自然無法容忍“官二代”、“富二代”飆車撞人惡行。最后,非正常的大眾心理,如信仰缺失,共同的價值目標缺乏,人性的殘忍和暴虐隨時等待機會發泄。與此對應,司法體現的是法律的理性,這種理性有時會與民眾的樸素情感相沖突,此時的司法是要追隨民意還是遵從理性,是法官在具體個案中需要面對的問題。

三、民意參與司法正當性之法文化反思

法律文化概念是個舶來品,其概念是由美國著名學者勞倫斯·弗里德曼最先提出,他認為法律文化是指與法律體系密切關聯的價值與態度,這種價值與態度決定法律體系在整個社會文化中的地位。[3]Gray L.Dorsey在闡述他的法律思想時杜撰了“法文化”這樣一個特別的用語,梁治平先生認為這種“法文化”概念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比較完整、確定和明晰。筆者認為,“法文化”概念相較“法律文化”而言更為科學,具有合理的擴展性,既能反映法律本身的內在特質,也能看到法律同社會民眾之間的關系。司法領域中的民意可以被看作是民眾法律情感的表現方式之一,具有法文化層面的重要價值。司法過程的最終結果主要是“判決”,判決和民意的博弈關系可以生動的說明中國的法文化特征。

1.判決對民意的應然性反饋。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之一卡爾·盧埃林(Karl N.lewellyn)提出了“情景感”論說,認為法官應當憑借自身的知識、經驗等所能利用的其他任何東西,抵住必須提供令人滿意的結果的壓力,來揭示案情事實的本來面目。在盧埃林看來,法官判案經由運用情景感,不僅促進了個案判決的可估量性,而且滿足了法律外行人的確定性需要。盧埃林的情景感理論為理解我國目前存在的民意與“審判”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框架,具有重要的參照意義。從理論上講,法官既是法律職業人,同時也是普通人。他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理性的法律思維和科學的法律技巧,同時他也具有一個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生活智慧。他同普通人最大的區別并非是建立的共同生活常識之上的法律知識,也不是其獨有的嫻熟的法律技巧,而是潛在于他思想中的職業理性。這種法律觀念不同于普通人的樸素的法律正義感,它往往超前于特定社會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而這種超前也正是法官判決與民眾情感產生分歧的關鍵因素。然而,法官畢竟也是普通民眾中的一員,其基于法律理性和普通情感而作出的判決,一定程度上既符合于法律理性的要求,也兼顧了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體現了社會公眾的要求和期望。在此基礎上,要求法官再去迎合額外的民意顯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2.民意對判決的實然性影響。判決是法官根據司法判例或現行法規規范,基于特定的案件事實,運用自身經過職業化訓練而具備的專業知識,盡量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并將法律應用于事實而作出的判斷。法律生活是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法律發展不可能與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制度的變化及社會變化著的情感和要求相分離”,民眾參與法律并表達其情感,在一個民主社會被視為理所應當。問題在于,現代法律理念往往超前于民眾的樸素情感。中國傳統社會自始不存在西方法律文化那種注重理性的特征,中國的法律文化注重的是經驗層面的樸素情感。西方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具有普遍性,只要程序合法、依據合理,最終的裁決無論是否正確都能得到服從。但是,中國并無司法權威的傳統,如果判決有違公眾的樸素情感,即使程序合法、依據合理,也會遭遇抵制。由此導致感性的民眾情感與理性的法院判決產生沖突,法官對這種沖突感受最明顯,因此有些法官將這種沖突視為法官理念與公眾法律情感的博弈,并提出通過躍動公眾的法律情商和法官的法律情商來實現二者的融合。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反映出我國司法界對于民意影響判決現象的關注和思考,研究意義值得肯定。但僅僅通過經驗性的情感的融合來達到解決沖突的目的是非常困難的,因為二者的沖突是理念層面而非經驗層面,同時將法官的判決與公眾情感進行一般意義上的融合,從長遠意義上來看,這將使法律的權威性受到更大的挑戰。

事實上,作為非法律職業者的普通公眾參與法律生活的正當性早在柏拉圖時代就得到了承認,“在審判危害國家的違法行為時,應當有人民參與;如果不準許人民參與判決,倘一人犯錯誤,就是整個國家的錯誤,人們就可以合情合理地抱怨……”。普通法系國家為民眾表達情感、參與法律提供了正當的程序制度保障即陪審團制度,由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進行參與是法律和政治社會化的極好形式,陪審團的看法代表了普通民眾的情感,對于這一點,美國著名大法官霍姆斯認為外行對于案件的估價是很寶貴的。我國的相關法律缺乏民眾參與司法的制度保障,當判決與民眾的傳統情感出現不一致時,民意就會不通過輿論、媒體等非法律途徑影響和干預司法,而為了政治的需要,有時判決不得不遵從民意。

綜上,影片《搜索》展現的是民意對人們普通生活的影響,而當民意參與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時,民意對判決的影響或干預是致命的。判決一方面是法官基于個人常識和對法律的理性考量而得出的結論,一味的迎合民眾情感將會使中國的法治建設付出沉重的代價。民意可以參與司法,但不應當干預司法。法院應該在何時、于多大程度上聽取民意并在政治生活中發揮其作用有待于法律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學者的深入研究。

[1]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張晉藩:人本主義——中華法系特點之一[J].河北法學,2005(9).

[3][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選擇的共和國——法律、權威與文化[M].高鴻鈞,等,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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