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論循環經濟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2013-08-15 00:48金亞麗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主體

金亞麗

(甘肅政法學院,甘肅蘭州730070)

循環經濟是應對資源匱乏、環境惡化等問題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是可持續發展的必要載體,“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那么,循環經濟法就是在經濟基礎有所變動和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法律體系是一個內在統一的邏輯體系,因此,我們有必要討論循環經濟法在這個邏輯體系內的定位。本文就是通過論證循環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內在聯系,來揭示循環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這不但為循環經濟法的發展奠定了研究的基礎,而且有助于經濟法體系本身的完善,進而使得“法律體系之樹”不斷生枝發芽,從而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循環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個子部門法,因為循環經濟的發展并不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部內容,它只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一部分,因而循環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本文就是對循環經濟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內容做出比較,證明二者有著相同的“基因”,從而論證循環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其他部門法的一部分,這使得循環經濟法與環境法劃清了界限。

一、“三個特性”的契合

(一)經濟性

1.反映經濟規律。經濟法的一個最重要目標是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即經濟在穩定中增長,在有序的狀態下增值。[1]那么,經濟法在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必須符合經濟規律,只有符合客觀的經濟規律,才能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宏觀調控法要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規律,市場規制法要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因此,經濟法在規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明顯地反映了經濟規律。循環經濟相對于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更高秩序的發展模式。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資源——產品——污染排放;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雖然,從形式上看,二者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后者是閉環流動的循環經濟,但是,從本質上講,循環經濟是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改進和升級,循環經濟的產生可以說是經濟文明的進步。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必然要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循環經濟法在規制過程中必然反映的是經濟規律。

2.追求經濟效益?!敖洕б婢褪且宰钚〉暮馁M生產盡可能多和盡可能好的社會產品?!保?]經濟法的生命力就在于追求經濟效益,這也是經濟法的直接目標。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所導致的經濟無效益狀態,因此,追求經濟效益就是經濟法的應有之意。循環經濟之所以改進了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就是為了更好地提高經濟效益。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在追求經濟效益上更符合“經濟效益”這個概念的內涵,因為循環經濟旨在盡可能少的消耗資源,盡可能大的提高經濟效益。

(二)現代性

1.價值取向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是經濟領域中最突出的矛盾之一。傳統的私法側重于保護私人利益,傳統的公法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既不同于傳統私法也不同于傳統公法,它在側重于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強調“和諧”的理念。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變遷,意味著經濟法在價值取向上與時俱進,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現代性。傳統經濟的發展模式已經不能滿足人類傳宗接代的需求,循環經濟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不斷發展的。循環經濟法的核心價值是效率,這個效率是在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的,因此,效率增加了生態化的內涵——生態效率價值觀。[3]生態文明這種現代化文明理念的倡導,正是循環經濟法的基本理念。[4]

2.制度構建上的現代性。在我國,經濟法具有一個很明顯的特征,就是“法律政策化”,這是符合我國市場經濟基本情況的?,F代社會是一個多元的、綜合的、變化多端的社會,因此,經濟法在制度構建上就應當符合現代社會的要求,使得法律和政策相互配合,注重效率,規范程序,這也是現代法治的要求??沙掷m發展理念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發展理念,循環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在經濟領域的體現和實踐。因此,循環經濟法在制度構建上應當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我們倡導“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減少廢棄物的排放,達到人與環境和諧共生的局面。循環經濟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實現其價值的,因此,其在制度構建上具有突出的現代性。

(三)綜合性

1.實體法和程序法兼容。從經濟法的內容來看,不但包含了實體性規范,而且滲透了很多程序性規范。經濟法是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而產生的,其面對的是一個復雜、綜合、多元的經濟環境,這不僅要求具有穩定性的法律和具有靈活性的政策互相配合,還要求經濟法本身具有自足性,即不但包含實體性規范,而且包含程序性規范,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更多的程序性規范將不斷介入。經濟法從產生發展到現在,程序法規范與實體法規范一直都融于一體,這是經濟法綜合性的表現。我國循環經濟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這與經濟法是一致的。循環經濟的司法保障也是逐漸從實體法走向程序法,這是循環經濟法的發展趨勢和司法正義的要求。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政府主導、市場調節、企業實施和公眾參與,因此,循環經濟法的任務不僅要規定循環經濟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且要規范主體參與循環經濟過程的程序。尤其是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循環經濟運行全過程的參與,因此,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例如,公眾參與立法、參與法律實施的社會監督等。

2.主體的復雜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所參與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多元性和復雜性,在理論界,對經濟法主體的定位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甘肅政法學院何文杰老師認為,經濟法主體首先分為經濟調節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被調節主體三大類,其中經濟調節主體又由經濟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組成;被調節主體由經營者和消費者以及其他主體構成;社會中間層主體主要由社團性中間層主體和公共性的經濟鑒證性中間層主體、公共性的市場中介性中間層主體、經濟調節性中間層主體中的政策性銀行等部分主體、輿論監督性社會中間層主體等構成。這個觀點是相對比較客觀、全面的,是符合我國市場經濟基本情況的。循環經濟是一項全民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即需要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循環經濟涉及的范圍很廣泛,不僅涉及生產、建設領域,還涉及流通、消費領域,所有從事生產、流通和消費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采取符合循環經濟理念的經濟發展措施,實現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循環經濟原則。因此,在這些領域內所牽涉的主體都有可能成為循環經濟法的主體。

3.法律責任的綜合性。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復合的,會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大多數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都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對于一個違反經濟法的行為,如果只是剝奪主體資格權利,而不要求經濟損害賠償,剝奪或限制人生自由,那么這只是處罰了加害者,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只有綜合性的經濟法責任才能有效地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經濟法責任的綜合性也是責權利相一致的體現。循環經濟法律責任也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主要是行政責任。首先,行政主體在執行循環經濟法律規范賦予的職權時違反循環經濟法的規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由于循環經濟法對企業設定了大量的義務,相應地,在法律責任中應當設定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其中多數是行政責任;最后,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違反循環經濟法律,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例如,金融機構違法對生產、進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企業提供授信支持的,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于嚴重違反循環經濟法律并產生危害后果的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兩個核心”的契合

(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天然具有社會本位屬性,即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立場。從經濟法的基礎來看,經濟法的社會基礎是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矛盾問題,經濟法就是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對側重保護個人利益的民商法和側重保護國家利益的行政法所不能保護的利益進行保護,從而調和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矛盾;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是市場調節(無形之手)與國家干預(有形之手)的關系問題,經濟法強調“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的配合使用,不僅為市場的自由競爭提供了有序的環境,而且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保障了各類經濟法主體的利益;經濟法的政治基礎是契約自由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經濟法是國家干預之法,因此,國家對經濟要進行必要的干預,更重要的是適度干預。

從經濟法的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是與國民經濟密切相關的,國民經濟活動就是在宏觀調控法的規制下有序進行的,國民經濟良好有序的運轉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有利于大多數人的利益,是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每個人發展的基礎。因此,宏觀調控法是保障國民經濟運行的法,從而保障了社會公共利益;市場在運行過程中會出現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競爭失效,競爭失效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的威脅,市場規制法就要對其進行調整,保障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因此,無論是宏觀調控法還是市場規制法,社會公共利益都是其理所當然的保護對象,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就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和立場所在。循環經濟法側重保護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循環經濟法的目的是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得社會經濟呈現出“綠色”發展的良好態勢,這樣的“綠色”發展是惠及我們每一個人的,因此需要我們積極參與和支持。循環經濟法也是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去審視社會經濟的發展,它為經濟發展植入了更先進的理念,提供了更為科學的法律制度。循環經濟法涉及了經濟運轉的各個環節,涉及了各類經濟主體,因此,社會公共利益是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支撐點,也是循環經濟法區別于環境保護法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干預

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之法。市場固然有其天然的優勢,它能夠提供有效的反饋機制,使得私人和公共決策者都能夠迅速地糾正錯誤,但是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市場失靈就決定了政府對經濟的必要干預。政府在干預經濟的同時也會出現政府失靈,因此,經濟法就要規制政府的行為,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即使政府在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會出現失靈,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干預也是必要的,這一點各國的經濟發展和變革足以證明。無論是市場失靈還是政府失靈,經濟法的核心就是政府干預社會經濟。

循環經濟法中的大部分法律規范都體現了政府對微觀市場經濟的干預。政府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是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尤其我國處在循環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政府的干預和主導作用體現得更為突出。從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循環經濟每前進一步都離不開政府的影子,可以說循環經濟的主要推動力量就是政府。政府通過調整財政稅收政策、增加科技投入、鼓勵自主創新等政策,全方位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因此,政府在循環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循環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依據,為政府主導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持,有政府調控經濟發展方向的作用。

三、“一個歸宿”的契合

無論是經濟法還是循環經濟法,最終將回歸于一個理念,就是可持續發展?!翱沙掷m發展不與具體制度相結合,而僅僅作為一種觀念而存在,會失之空洞。正是可持續發展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缺位,為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制定創造了契機,同時經濟法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特殊性、獨特的價值理念,為始終貫徹可持續發展要求進行立法,進行相應的制度構建提供了可能性?!苯洕沙掷m發展,經濟法就要保障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制度構建上,要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思想。

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最佳選擇模式??梢哉f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表現形式,循環經濟旨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呈現出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進一步體現出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循環經濟不僅強調“發展”,更強調“可持續”,實現代際公平。因此,循環經濟法應當嚴格遵循可持續發展理念,保障循環經濟高效運行和協調發展。

[1]張守文.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2]周哩平.論經濟法的最高價值——經濟效益[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3]陳泉生.循環經濟法研究[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9.

[4]李玉基,俞金香.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猜你喜歡
經濟法公共利益主體
談談個人信息保護和公共利益維護的合理界限
論自然人破產法的適用主體
論經濟法的憲法性
經濟法在我國經濟轉型中的作用分析
論專利行政執法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公安高等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關于遺產保護主體的思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濟法解讀
論多元主體的生成
表達自由語境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