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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

2013-08-15 00:48劉淑妹
關鍵詞:承辦人犯罪案件審理

劉淑妹

(天津市靜??h人民檢察院,天津301600)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在很多方面豐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在我國未成年人訴訟制度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然而,我國目前對分案起訴制度的規定原則性較強,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應從我國分案起訴制度的現狀出發,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未成年人分案起訴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分案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離,以獨立案件提起公訴、法院分案受理的特殊訴訟制度。[1]這一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司法保護的必然體現,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正處于向成年人過渡的時期,面臨各種生理、心理的困惑與矛盾。按照我國參加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標準規則》的要求“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訴訟程序應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諒解的氣氛中進行”,對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進行分案起訴,能有效防止成年被告人對未成年人的傷害和法庭感染,促使未成年人悔過自新。

2.有利于保護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受侵害。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公開審理的例外情形之一。實踐中,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通常不公開審理,這客觀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審的成年被告人應當享有的公開審判的權利,同時公眾包括成年被告人家屬所享有的旁聽權、知情權等有關權利也不能實現。實行分案起訴制度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平衡判決的社會效果。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進行分案起訴、分案審理,使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不致為同案未成年人因教育、感化、挽救原則的大幅度減輕處罰而對自己的前途悲觀失望,放棄改過自新,或者是客觀上導致成年被告人雖罪重卻輕判的罪刑失衡的問題,有利于實現對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打擊。[2]

二、未成年人分案起訴制度的法律規制

當今世界各國在分案起訴的做法上,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絕對的分案起訴,即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管分案是否有礙于案件的審理,只要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犯罪者,就一律將未成年被告人與成年被告人分別進行起訴。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針對在行為時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訴訟,與針對成年被告人的訴訟不發生牽連關系”,這是最為典型的絕對分案起訴。第二種是相對的分案起訴,是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只有在分案起訴對案件的審理有阻礙時,才能對整個案件進行合并審理,但同時應對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否則應進行分別起訴。比較典型的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與其他被告案件有牽連的情況,只要不妨礙審理,必須在程序上將其分離?!?/p>

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分案起訴制度。分案起訴制度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特殊制度,主要規定在《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兑幎ā返诙龡l:“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訴:(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分案起訴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起訴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边@一規定表明,我國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則上實行分案起訴制度,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合并起訴,即采用相對分案起訴制度。

三、未成年人分案起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1.分案起訴的標準模糊?!兑幎ā返诙龡l規定了分案起訴的四種例外情形?!度嗣穹ㄔ簩徖砦闯赡耆诵淌掳讣娜舾梢幎ā返谑畻l規定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的類型之一就是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為了保持法律規定的案件范圍一致,有必要對第一種情形進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規定的統一。[2]另外,法律對第二種情形中的“重大、疑難、復雜”未作出明確解釋,對“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具體情形也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第四種情形是兜底性條款,沒有任何限制條件,規定過于寬泛,不利于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2.立法不足,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定。我國對分案起訴制度的規定內容較為籠統,僅限于原則上的導向規定,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定。如偵查階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還是全案移送,如何分案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分案起訴的證據材料如何使用,是否必須由同一合議庭審理;分案后發現應該合并審理的情況如何恢復等問題都無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強分案起訴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分案起訴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厘清分案起訴的標準

為了防止司法恣意,立法應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適用分案起訴的具體情形,嚴格分案起訴的標準。具體情形如下: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屬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屬于法定的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實行分案起訴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二是未成年人屬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其在處罰時“要按照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或“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如果對此類案件進行分案起訴,有可能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出現矛盾,導致裁判的不公正。三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為了慎重起見,不宜分案起訴。四是未成年被告人與成年被告人具有親屬關系的,合并起訴不會影響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同時親屬認罪悔罪也會間接地對未成年人的悔改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完善未成年人分案起訴制度的法律規制

1.探索將分案前移至公安報捕階段。分案起訴作為一個獨立而特殊的訴訟階段,應當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雖然在偵查階段對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予以分開羈押、看管及分別訊問,但在實際偵查過程中仍是以一案進行處理,這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也不利于實現完整的分案起訴程序。因此,應探索將分案前移至公安報捕階段,公安機關在立案與初步偵查后,即應對其是否符合分案審理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要分別制作報捕意見書,并將案件材料分卷裝訂,各自以獨立案件形式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從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實現分案審理的完整和統一。[3]

2.細化分案起訴的操作程序。承辦人受理案件后,應及時閱卷,對全案進行審查,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確定是否符合分案起訴標準。對符合分案起訴標準的案件,應制作分案起訴報告,并報領導審批。分案起訴的兩個案件應由同一承辦人審查,避免由不同承辦人審查所造成的處理意見不一致、重復制作案件審查報告等弊端。對分案起訴的案件應分別確立案號,但可以由承辦人合并制作一份案件審查報告,在做出審查起訴決定后,應分別制作起訴書及出庭預案,分案起訴至法院,并及時與法院做好溝通協調,使分案后的兩個案件能夠由同一審判組織在同日或三日內審理。

3.建立分案起訴的恢復機制。由于案件的復雜性和實際情況的變化,在案件審查起訴或法庭審理過程中,一些案件可能會由于出現新的情況而不宜進行分案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案件仍處于審查起訴階段,則由承辦人提出并案處理建議,報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并案處理;如果案件處于庭審階段,則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追加起訴或變更起訴,建議法院并案審理。這樣,就能效防止因分案處理不當而產生不良的后果。

[1]周小萍,曾 寧.略論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分案起訴制度[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0(5).

[2]董林濤.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訴制度[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4).

[3]玄金華,呂連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訴制度問題探究[J].法制與社會,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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