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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淺析

2013-08-15 00:48
關鍵詞:檢察機關嫌疑人司法

趙 曌

(天津市靜??h人民檢察院,天津301600)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增設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此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罰化的處理原則,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的核心精神。

一、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概述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起源于日本和德國,是為了解決高犯罪率與司法資源相對不足之間矛盾而設立的一種刑事分流程序,其目的在于節約司法資源、矯正及預防犯罪和恢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等。[1]我國關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概念,理論上存在爭議,并存有暫緩起訴、暫緩不起訴、起訴猶豫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的稱謂之爭?;诟綏l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基礎及價值初衷,筆者認為定附條件不起訴更為適宜。[2]我國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以這樣表述: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時,針對未成年人所犯輕罪案件,根據其犯罪性質、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附加一定期限和條件而暫時不予起訴,以后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情況來決定是否終止訴訟程序的一種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增設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體現。這一制度的增設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史上的一個重大里程碑,既彰顯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重視,同時賦予了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新的內容。在充分保障被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對于未成年人處以附條件不起訴,能夠更好地體現刑罰的最終目的,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同時也會減少犯罪對于未成年人的家庭以及社會造成的負面負擔。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各種不同原因,根據其自身的危險性、情節、悔罪表現等各種不同情況有針對性采取刑罰方式可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盡快地回歸社會。附條件不起訴,可以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對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附條件不起訴,把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和解有機的結合起來,不僅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而且有利于被害人合法權利及時有效實現。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司法實踐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司法實踐及理論論證在2004年便已經開始,并在2008年開始推向全國試點。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起訴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敝醒胝ㄎ凇蛾P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更是明確指出:“建立健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協調制度?!逼渲兄患词恰霸O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3]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大背景下,確立未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意義深遠。

刑事訴訟法頒布前,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檢察院在《關于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中指出:(1)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履行告知程序,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并應當征得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同意;(2)公安機關如對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如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制定的《關于探索開展輕微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工作的規定》指出:(1)對于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各市(縣)、區人民檢察院在宣告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七日內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備案審查,并附以下材料:偵查終結報告;檢察委員會會議記錄;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審查后如認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不正確,應當提請本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予以糾正。(2)在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時,檢察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遵守各項辦案規定和紀律,禁止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存在的不足

1.監督形式單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外部監督方式比較單一,僅僅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公安機關的監督,沒有其他外部力量的監督。只有進一步加強外部監督,讓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在陽光下運行,才能更好的防止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才能進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2.適用對象范圍規定較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于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符合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實施附條件不起訴。新法僅僅規定對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三類犯罪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而沒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該適用范圍也比較籠統,沒有區別對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3.缺少健全的考察幫教機制。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考察,在司法操作上存在一定難度。一是如何對執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還有待明確的規定。二是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較少,如何解決執行考察的人力不足問題。三是監督考察手段較為單一,不適合未成年犯罪的新情形。

四、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完善

1.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之一,如果沒有建立相應的權力制約機制,就可能帶來起訴裁量權的濫用,導致司法不公。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也是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減少阻力和爭議的有效途徑。雖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嚴格的審批程序,檢察機關也有內部監督體系,但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更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為防止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被濫用,建議引入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將附條件不起訴納入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另外可以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程序上引入聽證制度。例如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城廂區檢察院舉行了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聽證會,以公開聽證的方式,決定是否對嫌犯提起訴訟。[4]

2.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梢詫⑦^失犯罪納入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此外,檢察機關如何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作出計算,準確判斷可能判處的刑罰,刑事訴訟法未作詳細規定,這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進一步規定,以保證檢察機關執法活動公正、公平。

3.在附加條件中增設積極義務。附加條件是指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時,對其在一定的考察期內設置履行的義務。附加條件正是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核心內容。筆者認為,附加條件的內容應該不僅只包括消極的義務,同時還應該包括積極的義務。例如親自向被害人道歉或者對被害人主動進行賠償經濟損失等。必須積極接受幫教;其次是接受醫療檢查、采取治療措施戒除癮癖或者矯正不正常心理,接受藥物方面的檢驗;最后是定期向考察機關匯報情況。

4.完善考察幫教機制。一是充分調動社會機構力量。應著重于當地社區機構、法律援助部門等社會組織開展幫教,指定專門幫教人員,及時向法定代理人傳遞正確的教育方法。二是形成有效的社會化幫教格局。明確政府、司法部門、社區、學校責任,避免脫管漏管現象發生,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案件承辦部門應建立有效機制,及時掌握動態信息,預防和控制犯罪。

5.增加相關社會組織的配套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順利運行,除相關規定的完善之外,還有兩項配套工作必不可少,即調查、考察工作。在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由專門的調查機構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進行調查。從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來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一般由專門機構負責,部署專業社會調查員開展具體調查工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成長經歷、平時表現、犯罪原因等進行調查,反映其社會危險性的強弱;還要對其家庭基本情況、社區、學校環境進行調查,反映對其管教約束力的大小,并撰寫調查報告。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才能合理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并提出有針對性的附加條件。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后,也應當由一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決定的內容,在長達半年至一年的期間內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表現進行考察,期滿時提出考察意見,由檢察機關負責最后認定。因此,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全面開展,還有賴于學校、社區以及各類專業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和努力。

[1]王雪琴.暫緩起訴制度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07.

[2]張巍?。闯赡耆瞬黄鹪V相關制度之淺析[J].中國司法,2006(2).

[3]宋 赟.附條件不起訴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3).

[4]郭斐飛.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完善[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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