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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實證分析

2013-08-15 00:48金同娟
關鍵詞:辯護人辯護律師法律援助

金同娟

(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人民檢察院,天津300480)

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是指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審判職權的人民法院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為其提供辯護的制度。它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完善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而且影響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未成年人處于成長發育的早期階段,心智尚未成熟,在身心和社會發展方面需要得到照顧和幫助,并且需要在和平、自由、尊嚴和安全情況下獲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是落實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特殊保護原則的一項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既可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以保障案件質量,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

一、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面臨的問題

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也由此深入展開。該項制度的落實已經從過去單純的審判階段擴展到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較之從前有很大的進步。然而,就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該項制度的具體落實與其制定初衷尚存一定的差距。具體說來,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1.部分指定辯護人會見被告人時存在敷衍行為,甚至會見缺失。實踐中,部分指定辯護律師存在一次會見不同案件多名被告人的情況,會見每名被告人的時間一般在半個小時左右,這直接導致指定辯護人對案情沒有深入的了解。對案情掌握不足直接導致開庭過程中,控辯雙方辯論主題的偏離。例如,在筆者經辦的一起搶劫案件中,未成年人李某涉嫌搶劫他人財物三起。依照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搶劫三次以上(含三次)屬于刑法中的多次搶劫,應加重處罰。法庭辯論環節,控方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多次搶劫,建議法院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其定罪處罰,然而指定辯護人卻由于對案情和相關法律不熟悉,庭審中直接提出被告人僅搶劫三次,不構成多次搶劫,不應加重處罰。法庭辯論的焦點集中在搶劫三次是否構成多次搶劫上,顯然該指定辯護人由于前期準備工作不足,對案情及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全面,才會導致在開庭的過程中思想不集中,犯了常識性錯誤。

2.部分指定辯護人責任心不強,不注重審前準備。庭審前的準備主要涉及到辯護人庭前調查取證和查閱案卷掌握有關案情的詳細信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筆者先后為5起案件的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辯護人,然而審查起訴階段,竟無一辯護人與檢察院聯系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甚至部分刑事指定辯護人僅在開庭后坐在辯護人席上時才開始看起訴書。由于庭審前缺乏準備,在庭審的過程中,部分指定辯護人只能保持沉默,失去了為未成年人指定辯護人的意義。

3.部分指定辯護人辯護意見模式化,缺少實質性內容。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指定辯護人由于對案件熱情不足,缺乏準備,提交的辯護意見模式化嚴重,同種類案件的辯護內容千篇一律,普遍缺乏針對性。甚至部分指定辯護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僅僅是在辯論階段發表一次辯護意見,且難以涉及案件實質性內容,無法發揮指定辯護人應有的作用。例如,唐某等聚眾斗毆一案,檢察機關內部就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存在較大爭議,歷經多次研究討論才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然而,在庭審過程中,指定辯護人針對本起案件的最終定性竟毫無異議,只是象征性的在辯論階段發表了幾點關于量刑的辯護意見。事實上,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每起案件,公訴人發表的量刑建議已經就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關量刑情節做了詳細說明,指定辯護人只不過對公訴人提到的量刑情節做了簡單重復,所起作用甚微。

二、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完善的幾點設想

縱觀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無論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都存在指定辯護律師履責不到位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指定辯護制度作用的發揮,難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為了更好的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制度,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專門法律援助隊伍。當前,部分學者主張將法律援助納入公職律師的業務范圍。所謂公職律師是在國家行政部門工作的律師,由政府支付薪水,屬于國家公務員序列,主要辦理本機關法律事務,以提高政府機構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維護國家利益,不得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目前我國已經開始公職律師的試點,中國律師有十幾萬人,而公職律師卻不足三千人,將各地法律援助納入公職律師業務范圍在較短的時間內難以實現。筆者建議,各地法律援助專門機構可以與當地知名律所聯系,挑選素質高、業務精、責任心強的律師組建一支專門的法律援助隊伍,當涉及需要指定未成年刑事辯護人案件時,從該專業性隊伍中指定,如此既可以保障指定辯護案件中人員到位,也可以保障指定辯護案件的質量。

2.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主要是國家撥款,費用有限。作為自負盈虧的律師行業,辦案經費的缺乏直接影響律師們的辦案熱情。以天津市為例,普通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收費標準為偵查階段最高不超過3000元每件,審查起訴階段最高不超過3000元每件,一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件,二審案件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件。然而,目前筆者所在轄區指定辯護人辦案經費每件僅為400元,并且不做階段性區分。對此指定辯護律師頗有微辭,認為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責任,現在卻成了律師要從事的公益事業。律援助經費不足直接導致了指定辯護人與普通刑事案件辯護人收益上的差距,導致指定辯護人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從而直接影響了案件質量。因此加大未成年指定辯護案件經費成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關鍵。

3.建立指定辯護律師監督與考核機制。當前未成年刑事指定辯護人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大多是一種消極被動的應付,缺乏有效的投入,辦案質量難以保障。建立起對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律師考核機制不失為一個有效的監督方式??梢酝ㄟ^被告人反饋意見、被告人投訴、法律援助機構派員旁聽庭審等多種形式全面考核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案件的質量、效果以及指定辯護人的責任心。同時可以建立獎懲機制,對于每年優質優量完成指定辯護任務的律師予以獎勵,對工作馬虎的律師給予適當的懲罰,可與律師的年檢、考核掛鉤,在壓力與動力的雙重引導下,將會有更多律師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同時也能夠提高辦案質量。

三、結語

未成年刑事指定辯護是法律援助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得以保障和實現的重要制度。但是如果該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流于形式,就失去了該制度存在的價值與意義,這與立法者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分析該制度在實務中面臨的問題,并著力解決,才能在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指定辯護案件的質量,切實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1]賈午光.國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新編[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

[2]伍潔鵬.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3]陳瑞華.刑事辯護制度的實證考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張 正.淺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J].法制與經濟,2010(10).

[5]謝文晶.指定辯護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1(6).

[6]宮曉冰.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7]熊秋紅.刑事辯護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張 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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