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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鄉鎮檢察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問題研究

2013-08-15 00:48孟祥福
關鍵詞:檢察室職務犯罪檢察

孟祥福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天津300350)

一、派駐鄉鎮檢察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現實意義

1.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需要。我國的“三農問題”迄今為止仍是各級政府重點關注的問題,近些年來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很多農村正向城鎮化的方向發展,而在向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因為利益分配的問題出現了很多社會矛盾。筆者所在的地區屬于天津市的一個郊區,近年來經濟發展速度很快,整個區域都在進行城鎮一體化建設,而在城鎮一體化建設中涉及了大量的征地拆遷補償,以及工程建設等問題,其中大多涉及利益分配,而由利益糾紛引起的上訪問題,以及農村基層干部貪污腐化等職務犯罪和黑惡勢力刑事犯罪問題也不斷滋生,而派駐鄉鎮檢察室可以深入基層、貼近群眾,就地做好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提供司法服務。

2.檢察機關全面強化法律監督的需要。派駐鄉鎮檢察室是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鄉鎮一級司法機構只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唯獨檢察機關沒有鄉鎮一級的檢察機構。這種情形下,對于鄉鎮一級的基層司法機構的司法活動就缺少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使得我國憲法構筑的司法權力制約架構出現缺損,與憲法立法本意相左,不利于我國現有的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開展。而作為延伸法律監督的派駐鄉鎮檢察室,可以使原來的“兩所一庭”司法機構框架變成“兩所一庭一室”。這樣,派駐鄉鎮檢察室可以通過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各項工作,全面對鄉鎮一級的司法機構的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3.派駐鄉鎮檢察室是適應社會發展推進檢察改革的需要。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飛速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各地的各種因素也產生了一些影響社會穩定和諧,影響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矛盾和問題,而且隨著人們教育程度的提高等因素也使得人民群眾對司法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如果這些矛盾和問題不能夠得到有效解決,人民群眾日益增加的司法服務的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將會很明顯地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制約到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作為檢察機關有義務去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和和矛盾,有責任去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這就迫切需要檢察機關進行改革創新,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和司法服務的能力。而派駐鄉鎮檢察室的設立以及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中來,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派駐鄉鎮檢察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

1.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法律服務工作。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是派駐鄉鎮檢察室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當前農村居民大多法律知識欠缺,法制觀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的和諧穩定。派駐鄉鎮檢察室工作人員可以借助深入基層的有利時機,通過走進農村、農戶、社區、學校等發放宣傳資料,進行法制宣講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向村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村居民懂法、知法、守法、維權的意識,推動農村法制建設和社會穩定。

2.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受理職務犯罪舉報?;鶎诱嗟姆€固與否,基層矛盾的產生與否均與基層干部與是否廉潔有很大的關系。當前一些基層鄉鎮干部和村干部因為貪污腐化、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引發了農民的強烈不滿,往往造成群訪、鬧訪等問題甚至產生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若要消除這些因為職務犯罪帶來的消極問題就要從根本上打擊職務犯罪、預防職務犯罪。派駐鄉鎮檢察室由于自身的條件所限,不適宜獨自開展職務犯罪的查辦工作,但可以通過法制宣傳,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講座等形式預防職務犯罪,對鄉鎮干部村干部起到警示教育,促使其廉潔自律。派駐鄉鎮檢察室也可以利用貼近基層的便利條件,通過實地走訪調查,自行發現職務犯罪的線索,或者通過設置舉報箱、接待來訪群眾等方式受理職務犯罪舉報,協助派出檢察機關的其他職能部門共同打擊、預防職務犯罪。

3.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當前農村、社區等基層單位,人民群眾內部仍然存在不少社會矛盾,因此化解這些社會矛盾就成為檢察機關的義不容辭的工作任務。派駐檢察室可以利用近距離靠近群眾的便利條件,深入基層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一是做好社會矛盾調解工作,應當根據矛盾的性質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如采取釋法說理的方式、采取刑事和解的方式等進行調解,調解時可以與派出機關其他職能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成立聯合調解組共同進行調解。通過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轉刑”案件的發生。二是做好信訪接待工作。信訪接待應本著熱情和富有實效的原則進行,嚴禁出現接訪態度生冷的情況出現,要本著解決實際問題的宗旨進行接訪。接訪工作不應當只在辦公地點進行,可以深入到上訪人員家中進行。信訪接待不應當只關注涉檢涉訴信訪問題,對于基層政府部門其他信訪問題,也要做好信訪接待工作。通過信訪接待工作,努力將問題解決在當面、解決在基層。

4.廣泛開展法律監督,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監督。首先,派駐鄉鎮檢察室應當對公安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可以受邀或者根據案件情況,參與派出所辦理的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引導偵查取證,及時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現象,保證準確及時的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可以定期到轄區派出所,查閱相關刑事案卷材料、受理和公安110指揮中心的派警記錄等。其次,應當對公安派出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對治安案件的處理情況和其他行政處罰情況,戶籍管理情況是否依法辦理進行檢查,糾正違法情形,提出改進建議。第三,應強化對基層法庭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梢酝ㄟ^受理群眾來信來訪或者主動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的審判活動,對審判活動進行現場庭審監督或者查閱庭審判決材料,發現違法審判活動并提出糾正意見。第四,應強化對基層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監督。對涉農專項資金、惠農資金負責管理、發放的行政部門,對事關群眾生產、生活負有管理的工商、稅務、交通等行政部門進行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第五應強化對社區矯正執法的監督。當前,社會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由公安機關移交給各地司法局,雖然社會區矯正執法的主體發生了變化,但是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執法的法律監督沒有發生變化,依然需要加強監督工作。派駐鄉鎮檢察室應當依法開展對監外執行交付執行活動的檢察,促進交付執行各個環節有效銜接,防止和糾正因不依法、不及時交付執行等原因造成監外執行的罪犯“漏管”;依法開展對司法所監管活動和矯正活動的檢察,防止和糾正監管和矯正活動中存在的“脫管”問題;維護社區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5.參與創新社會管理的其他工作途徑。派駐鄉鎮檢察室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通過延伸檢察職能,開展社會管理創新。一是可結合檢察職能積極參與對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違法犯罪青少年、以及由檢察院做出相對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等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使其避免再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早日回歸社會。二是配合政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利用檢察工作特有優勢協助當地政府部門解決好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區的整治開發、服務管理與協調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打黑除惡,掃黃打非等專項斗爭,積極參與對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的整治,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健全和完善當地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三是運用檢察手段參與對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高度重視網絡犯罪打擊、預防工作,促進網絡虛擬社會建設和管理。四是深入當地村鎮集體、私營企業,進行司法調研,了解企業司法需求,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企業預防職工各類犯罪。

三、派駐鄉鎮檢察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制約瓶頸

1.保障機制有待完善。一是辦公條件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大多數地區的派駐鄉鎮檢察室由于經費不足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的辦公地點,大多借用鄉鎮政府或者社區街道的辦公用房。有的地方派駐鄉鎮檢察室存在檢察技術裝備落后、辦公車輛不足等問題,不能滿足辦公需要,這都制約了派駐鄉鎮檢察室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工作人員保障不足,有的基層檢察院雖設立了派駐鄉鎮檢察室,但是在人員配備上卻難以達到工作要求,有的由于派駐人員數量有限不能常駐辦公地點按照正常工作日進行辦公,有的雖然能夠正常辦公卻只有一到兩人進行工作,或者還有政府部門的兼職人員,這都影響了檢察室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2.機構定位不明確。當前各地基層檢察機關的派駐鄉鎮檢察室機構定位不明確,首先體現在外部名稱上,比較混亂并不統一,有的稱之為派駐檢察室、鄉鎮巡回檢察室、檢察站、檢察聯絡室、檢察法律服務室、檢察工作聯系點等,這些不統一的稱呼使得人民群眾在某種程度上不清楚派駐鄉鎮檢察室的性質和職能。其次,組織體制有些混亂,有的派駐檢察室作為基層檢察機關的派出機構,是檢察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有正式的編制,與其他科室職能部門平行,受檢察長的領導;而有的派駐鄉鎮檢察室無正式的編制,有的還屬于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由這個派出部門的人員兼任派駐檢察室工作人員,受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再次,派駐檢察室在開展創新社會管理過程中,有時受到當地黨委、政府過多的干預和影響,不能保持檢察工作的“獨立性”,但也有的派駐檢察室工作有些“越權”,基層政府部門做的工作也參與進去,幾乎成為類似于當地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制約了派駐檢察室的創新社會管理工作的開展。

3.缺乏詳細的規章制度,職責不明確。雖然派駐鄉鎮檢察室能夠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但是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是無限制無范圍地進行,必須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需要有規范的制度或者工作辦法予以指導。而就目前派駐鄉鎮檢察室運行情況來看,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工作重點和工作思路多種多樣,有的強調受理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有的重點從事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工作等;有的則是職責范圍廣泛化,基層檢察院創新社會管理的工作派駐鄉鎮檢察室都能做,遠遠超出了派駐檢察室的職責范圍。

四、派駐檢察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制度的完善

1.進一步強經費保障工作。在經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進行派駐鄉鎮檢察室的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在經費保障上,要依靠派駐的檢察機關解決,以防派駐鄉鎮檢察室為了解決經費而受制于其他機關或部門,影響派駐鄉鎮檢察工作的獨立性。有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當為派駐鄉鎮檢察室建立獨立的辦公用房,為派駐鄉鎮檢察室開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進一步加強管理科學化建設。明確加強和規范派駐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方向和發展方向。首先對派駐鄉鎮檢察室的稱呼作統一規范,可以統一稱作派駐鄉鎮檢察室。高檢院或者各省、直轄市的檢察院應當統一出臺派駐鄉鎮檢察室相關規定,明確派駐檢察室的職責和權限以及經費保障等問題,進一步推進派駐鄉鎮檢察室職能規范化、運行標準化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

3.進一步加強派駐鄉鎮檢察室隊伍專業化建設。對于各地基層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置鄉鎮派駐檢察室。比如幾個鄉鎮作為一個地區設置派駐鄉鎮檢察室而不是每個鄉鎮都設置檢察室,以解決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另外,進一步加強派駐鄉鎮檢察室干部的配備交流工作,把綜合素質優秀、年富力強的干部充實到派駐鄉鎮檢察室隊伍中來。

[1]王鳳海,陳秀珍.加強派駐鄉鎮檢察室建設是檢察機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EB/OL].http://www.yzdb.cn/html/201112230358.html,[2012 -07 -02].

[2]王 瓊,胡賢剛.進一步加強派駐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思考[EB/OL].http://www.ybpaw.com/news,[2012 -07 -02].

[3]畢玉寶.派駐鄉鎮檢察室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與實踐[J].法制與社會,2011(1).

[4]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研究室.對基層檢察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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