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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職務犯罪偵查中的“以事立案”

2013-08-15 00:48王秋杰代升龍
關鍵詞:初查犯罪事實立案

王秋杰,孟 松,代升龍

(1.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北京102600;2.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重慶4011472)

“以事立案”是指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對于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確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立案決定。隨著職務犯罪日益隱蔽化、智能化、國際化,查辦難度增加,“以人立案”模式弊端凸顯,“以事立案”模式優越性增加,檢察院在職務犯罪偵查中應大膽運用“以事立案”,增強打擊職務犯罪的能力,維護社會和諧安寧。

一、職務犯罪偵查“以事立案”的必要性

(一)傳統“以人立案”的不足

1.犯罪線索來源不足。一些群眾對于職務犯罪盡管經常發牢騷表示強烈不滿,但由于害怕報復,不敢主動舉報。同時,由于舉報線索很多都含有舉報人的個人情感,以致捕風捉影,再加上缺乏專業知識,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質量不高,重復舉報、多頭舉報增加了舉報線索的查處難度。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絕大部分案件最終“受害者”是國家而沒有具體自然人被害人,很少有人主動向檢察機關控告。職務犯罪的主體絕大多數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深知一旦自己主動自首,將會面對法律的嚴罰,因此,他們一般不會自首。檢察機關依靠紀委監察部門移送線索比較被動,因調查方式單一、接觸面積大等原因會給偵查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因此,職務犯罪線索來源不足,使查辦工作成為“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2.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強。職務犯罪嫌疑人由于畏罪心理,對檢察機關的偵查行為保持著高度的敏感性,偵查人員開展的初查搜集證據的行為容易被其覺察。他們憑借自己的職務身份和復雜的社會關系設置種種偵查障礙或攜款潛逃,將自己“隱藏起來”,令許多具有明顯的犯罪事實的線索因犯罪嫌疑人不明確而被束之高閣。

3.人情因素的干擾。我國是一個人情社會,職務犯罪分子大都有一定的身份,往往具有較復雜的社會關系。一旦被初查的消息走漏,他們則會千方百計找人“送禮”、“說情”,以求案件查辦終止,給辦案機關帶來了重大的壓力。

(二)“以事立案”具有優越性

1.擴大了線索來源?!耙允铝浮钡男履J礁淖兞藗鹘y的犯罪嫌疑人明確并有犯罪事實才立案偵查的要求,只要存在犯罪事實就可以立案,這樣線索的來源就廣了,同時在通過調查犯罪事實的過程中還能進一步的深挖,確定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發現更多的線索。

2.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偵查實踐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畏罪心理、僥幸心理、戒備心理和對抗心理,在沒有掌握實質證據的條件下12小時內突破犯罪嫌疑人僥幸頑抗的心理防線難度極大,采取強制措施又須在立案后進行,致使線索的調查容易陷入僵局,“由人到案”就存在極大的風險。而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通過大量的外圍調查工作,掌握基本犯罪事實,合法及時采取偵查措施和手段,加強審訊,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能夠排除辦案的干擾。職務犯罪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人和部門的利益,一般調查容易受到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干擾,有些部門非但不支持公正執法而且千方百計設置障礙予以干擾,如查看賬冊憑證、找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等都不予配合,特別是找有關證人談話他們或不予配合或故意說謊,偵查人員無法制止或追究責任。而采用“以事立案”的偵查模式,這些干擾就會得到排除,更易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

二、職務犯罪偵查“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據

“以事立案”作為一種偵查啟動模式,不是憑空而生的,而有著堅實的法律基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钡谝话僖皇畻l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边@兩條法律都規定了“能依據犯罪事實立案”,為“以事立案”的運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以犯罪事實立案的暫行規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貪污、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和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案件,經過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一)必須通過偵查措施取證的;(二)證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滅失的;(三)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進一步擴大的?!北疽幎芍^是職務犯罪偵查“以事立案”具體的法律依據,該法律依據也對“以事立案”的條件作出了規制。

三、職務犯罪偵查“以事立案”的具體運用

(一)增強“以事立案”意識

意識是行動的先導,只有正確的意識才能引導行動合理的地進行。檢察機關要在職務犯罪實踐中運用“以事立案”,必須樹立“以事立案”的意識。職務犯罪日益隱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增強,對抗偵查花樣翻新,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難度增加,偵查陷入困境。檢察機關不能為求謹慎一味強調“以人立案”的運用,有意回避或排斥“以事立案”的運用,而應更新立案觀念,改變固守以人立案的偵查模式。只要發現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個人利益的職務犯罪事實發生,認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應大膽以事立案,由事查人,查清案件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還原案件真相,及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檢察機關在樹立“以事立案”意識的同時,也不能放棄“以人立案”的運用。

(二)把握“以事立案”條件

偵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立案是偵查的前提,只有依法立案才能進行偵查。同樣,只有經過立案,職務犯罪偵查活動才能啟動。我國法律規定了立案的條件:一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是有管轄權?!耙允铝浮弊鳛榱傅囊环N方式,理應具備立案的一般條件,即偵查人員認為職務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本院有管轄權。另外,作為一種特殊的偵查啟動模式,“以事立案”還需具備自身特殊的條件,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職務犯罪案件都能或都需采用“以事立案”?!耙允铝浮北仨毦哂腥N情形之一的:一是必須通過偵查措施取證的;二是為了防止證據滅失,制止犯罪繼續擴大,必須及時立案;三是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進一步擴大的。只有具備上述其中一個條件,才可運用“以事立案”,否則將會擴大“以事立案”的范圍,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檢察機關偵查權的行使,違背“以事立案”的初衷和目的。

(三)界定“以事立案”范圍

由于“以事立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是所有的職務犯罪案件都會運用這種立案模式,因此,需要界定“以事立案”的范圍?!耙允铝浮眰刹閱幽J街饕檗k以下職務犯罪案件:

1.有一定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確定的案件。實踐中主要是公款去向不明的案件、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等案件。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未確定,但犯罪行為還將繼續的案件。證據具有不可逆轉性和易失性,為了防止證據滅失,制止犯罪繼續擴大,對這類案件必須及時立案,才能掌握主動權。

3.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但當事人在逃的案件。立案是采取強制措施的前提,只有立案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這類案件如果不及時立案,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一旦犯罪嫌疑人出境,就會給案件查辦帶來不可想象的困難。因此,對這類案件需要及時以事立案,發布通緝令,追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4.雖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但證據尚不確鑿充分的案件。如“一對一”的行受賄案件,雖掌握了一點證據但尚不夠充分,而其他證據則一定要通過搜查、查詢銀行等手段才能收集證據,這類案件也可以“以事立案”。明確界定“以事立案”的范圍,使其在既定范圍內發揮作用,避免越權事實的發生。

(四)明確“以事立案”依據

不言而喻,“以事立案”的依據就是已發生的犯罪事實,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中就是已發生的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事實。但是,犯罪事實本身很抽象,需要細化,即以犯罪的目標作為“以事立案”的依據。以“犯罪的目標指向”作為偵查的方向不僅利于偵查活動的開展,而且還能保護證據、縮短犯罪嫌疑人與犯罪證據之間的證明距離。另外,犯罪的證明物也可以作為“以事立案”的依據。犯罪的證明物是證明犯罪的依據,它表現的是客觀存在:受賄人的銀行存款記錄、受賄人的音像記錄、受賄現金的來源于去向記錄、貪污的財務賬面記錄、重復報銷的憑據、涂改的發票等。如,財務人員以涂改票據的方法侵吞公款,這里的證明物就是涂改的票據,這也是該財務人員侵吞公款的犯罪證據。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大多是以客觀的物質存在為表現形式的,這種客觀的物質存在實際上就是犯罪行為的證明物。犯罪行為引發的客觀存在才出現了犯罪事實,有了犯罪事實即犯罪的證明物的證實,于是就有了犯罪案件的出現、犯罪人的存在,“以事立案”也就成為可能。因此,提取的犯罪證明物是“以事立案”偵查模式啟動的基礎。

(五)遵循“以事立案”的程序

程序是正義的保證,遵循既定的程序,會增加案件結果的易接受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了立案的程序:受理-審查-立案?!耙允铝浮弊鳛橐环N立案形式,要保證隨后開展的偵查活動更具合法性、可接受性,必須嚴格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首先是受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法律規定由本院管轄的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他們反映的有關材料或者是檢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事實是運用“以事立案”的前提。其次是初查?!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節專門對初查進行了規定,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事實經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可提請批準立案偵查。注意在初查的過程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最后是立案。偵查部門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制作立案決定書,進入“以事立案”程序。

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職務犯罪出現新的特點、新的方法、新的手段,犯罪分子的反偵查能力日益增強,給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仍固守“以人立案”的方式,就很難適應新形勢、新情況、新任務的要求。因此,我們必須革新辦案觀念,大膽運用“以事立案”,突破“以人立案”的局限性,使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相得益彰,成為打擊職務犯罪的有力“殺手锏”。

[1]陳乃保.檢察工作機制創新探索與實踐[M].上海:百家出版社,2008.

[2]葉小華.試論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實行“以事立案”的可行性[J].企業家天地,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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