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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版權的比較研究

2013-08-15 00:48
關鍵詞:獨創性服務提供者博客

郭 丹

(安徽大學,安徽合肥230601)

一、微博版權的現狀

操作簡單方便,參與高度自由,使得微博這一新鮮的網絡事物在短時間內就能躥紅網絡,根據新浪微博內部人士透漏,截止2012年5月,僅新浪微博的注冊數已超過3億,[1]在微博熱潮之下涌動的是信息的大量生產與傳播,這些海量的信息部分來自于原創,大部分來自于轉發。這類轉發的行為雖可以促進文化的傳播,但不免會涉及到版權侵權。

2011年6月楊迪拍攝了“北京地鐵瀑布照”并上傳至微博,隨后短短幾分鐘內被轉發上千條,并被許多媒體采用,但只有兩家媒體主動聯系楊迪,征求同意,其他包括新華社在內的諸多媒體均未取得授權,這使微博版權首次引來公眾關注的目光。2011年7月“童話大王”鄭淵潔的一條微博引發了名人微博聲討微抄襲的浪潮?!鞍萃心倜χ心呐赂囊粋€標點符號啊”,鄭淵潔如是斥責“方雨007”的抄襲行為,隨后李開復和作家六六也相繼發微博抱怨自己的原創微博被他人占為己有。2011年9月名為孫鑰洋的微博用戶在微博上發起了“四大名爹”的投票,聲明任何正規媒體不經授權,無權使用“四大名爹”的提法,但隨后多家媒體未注明出處而引用。

二、微博版權與傳統非網絡版權、其他網絡版權的比較

微博版權侵權案件的頻頻爆出,使微博版權保護舉措的創建成為必要,欲創建行之有效的舉措,應先了解微博版權較之其他版權的不同之處。

(一)與傳統非網絡版權的比較

我國《著作權法》制定之初主要著眼于傳統紙質作品的保護或稱傳統非網絡作品的版權保護。需要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成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學界有諸多觀點,但無論是二要件說還是三要件說或是其他學說無一例外都將獨創性作為最重要的要素。微博版權與傳統非網絡版權一樣必須具備獨創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微博版權較之于傳統非網絡版權又有其特別之處。首先,微博有字數限制,新浪微博規定字數不得超過140字,不免讓人產生疑問:如此短小的篇幅,寥寥一兩行的文字,能成為作品嗎?其實不然,作品的核心判斷標準是獨創性,并不在于字數的多寡,只要這種獨創性的表達是固定的可復制的就應構成作品,但是,由于字數的限制,獨創性的認定較之傳統非網絡作品具有一定的難度。其次,微博版權屬于一種網絡版權,在微博未全面實行實名制,虛擬人格不作為法律主體的情況下,微博作品的作者及侵權行為人很難確定,加之微博的隨意性,侵權的時間、地點及損失都難以認定。最后,微博是大眾媒體,自由地分享與傳播是其特征,網狀放射性的傳播方式,使得對原創作品的認定非常困難。

(二)與其他網絡版權的比較

微博是一種新興的網絡應用,是一個基于用戶關系的信息分享、傳播與獲取平臺。由于信息分享是微博的默認屬性,使得微博版權較之其他網絡版權顯得更為復雜。

1.與博客版權的比較。博客的出現曾給我國著作權制度中網絡版權的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正當博客版權保護趨于完善之際,微博又一次對我國網絡版權的保護提出了挑戰。微博同博客一樣都為人們提供了記錄心靈軌跡、宣泄內心情思的渠道,在其中人們可以盡情地享受言論自由的愉悅,可以儲存和傳播信息。但博客一般側重于原創,而微博側重于分享?!半S時隨地分享身邊新鮮事兒”是新浪微博的宣傳語,這一宣傳口號反映了其與博客最大的兩點不同之處:第一,“隨時隨地”,微博具有即時性,隨著智能手機的推出,微博實現了與手機的連接,強強聯合,使得微博用戶數與信息量激增。第二,“分享”,微博是通過轉發的方式來實現信息的傳播與擴散,微博一經公開發布就能在微博平臺上被博友自由轉發,默許轉發是微博得以發展的利器,除非微博用戶明示說明未經允許禁止轉發,默許轉發并非是作者放棄了版權,而是在微博這一特定平臺下,行使版權的體現。

2.與QQ簽名版權的比較。QQ簽名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一般只在QQ好友之間傳播,QQ簽名比微博的字數更少,騰訊QQ簽名限定在50字以內,短短50字很難寫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且大多數QQ用戶的QQ簽名只是簡單的敘述,如若出現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作者和侵權行為的認定也較為容易,因為大多數QQ都是實名注冊的,且每個QQ簽名都有歷史記錄,其發表的時間內容都詳細錄入在QQ空間的說說里面。但是在騰訊微博推出后,情況就發生變化了,用戶開通騰訊微博后,如果是用騰訊QQ注冊的,QQ簽名與騰訊微博實行了綁定,發表一條QQ簽名的同時就發表了一條騰訊微博,這使得QQ簽名原本的封閉性喪失,但此時的QQ簽名就不再只是QQ簽名了,已經變化為微博了。

三、微博版權的保護

通過與傳統非網絡版權、其他網絡版權的比較可看出微博版權有諸多特性,這使得原有著作權制度的僵化性、滯后性凸顯。在保護微博版權的過程中,應著力于尋求平衡,不能為了保護而保護,造成對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侵犯。

(一)主動保護

微博版權糾紛,主要是因為微博的傳播規則不完善。只有全面并合理的傳播規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微博版權問題,從而促進微博的更快發展,繁榮我國文化的市場。

1.微作品入法。2011年7月我國正式啟動了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致力于解決網絡版權問題,可以此為契機,增加保護微博版權的條款。[2]首先,因微博作品不同于傳統的非網絡作品,因而在對作品的例舉式定義中應增加數字化網絡作品,以明確微作品的地位,為權利人維權提供依據。其次,微博版權不同于傳統的非網絡版權和博客版權,其保護的微作品具有短小精悍的特點,且微博的靈魂在于分享和傳播,因而在獨創性認定上應有所不同,著作權法應明確獨創性的認定標準,并區別對待,在對微作品的認定上應采取較高標準。作品應表達一定的思想情感,且作品的完成是作者獨立自主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除此微作品還應體現作者的個性和一定的創作層次,此時不宜采用英美法系“額頭出汗”的原則,宜采用大陸法系要求的創作高度達到“一枚小硬幣的厚度”甚至是更高的標準。

2.全面實名制。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網絡虛擬人格不能成為法律主體,加之微博并未實現全面實名制,很多用戶都沒通過實名認證,當微博版權侵權行為發生了,對侵權行為人的認定就非易事,在技術層面上進一步推行實名認證制度就刻不容緩。在推行后臺實名制的同時,要加強用戶信息保密制度建設。

3.設置微博表情。微博版權較之其他網絡版權具有更大的開放性,一條微博在發布后很短的時間內就可能被無數次的轉載、分享,對原創作者的認定造成極大的困擾。對此,搜狐網副總編輯王子恢提出了可行性的設想,在微博中為用戶提供“原創”、“署名”、“捐贈”等“版權微表情”,讓使用者自己選擇是否主張微博知識產權。[3]

4.知識共享協議。微博的用戶大多數是被微博“轉起來”的玩法所吸引的,多數用戶寫微博就是為了傳播,為了“揚名”,他們希望微博被轉載但同時應保留署名權。因而可借鑒博客采用的知識共享協議,明示版權許可方式,將協議打包,轉由微博平臺統一選擇確定。[4]

(二)被動保護

分享與獨享,免費與付費這兩對矛盾的概念同時聚焦在微博版權上,文字少,傳播快的特性不僅對微作品的確權造成困擾,同時也影響著微博版權的保護舉措。從整體上看,微博版權的保護單憑完善的傳播規則不能做到盡善盡美,還應輔之以被動保護——對侵權行為的懲治。

1.微博版權侵權行為的認定與歸責。我國民法界對侵權行為的認定普遍采取四要件說,即主觀過錯、侵權行為、造成損失、行為與損失有因果關系。微博版權一般侵權也應符合這四要件,但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又有細微的不同。在對微博用戶發表、轉載微博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認定時,對主觀方面過錯的認定和客觀上造成損失的認定均不能過于嚴格,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給出的兩個“顯而易見”的認定標準是科學合理的:轉發者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轉發行為應當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由于微博用戶的發表、轉載行為多為個人行為,一般是非商業的用途,在損失的計算時可采用定額原則。

在對傳統媒體下載匯編微博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認定時,對于主觀過錯和客觀損失的要求應低于微博用戶的侵權行為,只要傳統媒體未經同意下載匯編微博作品并發表,就可認定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損失,在對損失認定時應包括應得許可使用費的滅失、使用人通過使用獲得的利益以及使用人維權之處的合理費用。傳統媒體的下載匯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高于微博用戶的個人侵權行為,為了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在設計法條時應保證傳統媒體的侵權行為賠償額一般略高于微博用戶的個人侵權行為賠償額。

在對微博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認定時,要區分微博服務提供者自己從事侵權行為和他人從事的侵權行為。微博服務提供者基于“圍觀效應”的商業價值,不惜從事侵權行為,利用技術手段生產大量的“僵尸粉”從事批量抄襲,對這類侵權行為的認定應采取過錯推定原則,推定微博服務提供者有過錯,一旦造成損失,微博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微博用戶在發表、轉載微博過程中從事侵權行為的,微博服務提供者很難一一審查,此時應適用“避風港”規則,對過錯的認定適用較高標準,即只承擔“通知-刪除”義務,微博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微博內容侵權通知后,怠于采取刪除、屏蔽措施的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2.網絡仲裁機構。微博“轉起來”的玩法,使得微博版權侵權行為舉證難,維權成本大,為了更好地保護微博版權,降低維權成本,鼓勵創作,可以探索成立網絡版權仲裁機構,由著作權主管機構在全國設立三至四個網絡版權仲裁機構,專門處理包括微博版權糾紛在內的網絡版權糾紛,借助支付寶等網絡支付手段,實施快速執行舉措。

當然,微博版權的保護不僅要從制度、技術層面采取完善措施,還要不斷提高網民的版權意識,培養良好的微博習慣。

[1]陽 淼.新浪微博用戶數超3億[EB/OL].http://news.sina.com.cn/o/2012-05-16/022524421550.shtml,2012-05-16.

[2]楊美琳.微作品的著作權保護[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2(3).

[3]王維維.用“版權表情”保護微博版權[N].北京日報,2011-12-24(9).

[4]鄒 舉.微博版權沖突及其治理[J].國際新聞界,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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