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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

2013-08-15 00:48
關鍵詞:誤工誤工費賠償標準

柳 沛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浙江杭州310018)

人身損害賠償案中的誤工費計算標準直接決定著最終賠償額的多少,事關爭議雙方的切身利益,本應在全國范圍內有統一的計算方法,但事實并非如此?,F階段,誤工費計算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條,該條款將誤工費的求償主體分為有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兩類。由于有固定收入者情況變化復雜,而無固定收入者情況相對比較單一,本文重點研究無固定收入者的誤工費賠償標準計算問題。

一、國內幾種典型的誤工費計算方法

“誤工費往往成為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法院處理案件的難點之一”。[1]由于審判人員認識不一,國內不同人民法院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中誤工費標準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多種方法,且計算出的賠償數額相去甚遠,這種差距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甚至出現了經濟發達地區誤工費標準還不如經濟落后地區誤工費標準高這種極不公平的情形。

本文選擇國內有代表性的幾種誤工費賠償標準計算方法,來深入探討2012年誤工費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

1.浙江省:誤工費=年工資額/年天數(365)×誤工天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09年8月3日下發浙法民一明傳[2009]14號《關于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計算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4號文件》”),同年10月12日,民一庭又以浙法民一明傳[2009]18號《關于誤工費計算方法的通知》(以下簡稱“《18號文件》”)進行補充,認為誤工費計算公式是:誤工費 =年工資額/年天數(365)×誤工天數。由于2011年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5731元,根據浙江省高院的通知精神,2012年浙江省誤工費標準是97.89元/天(35731元/365天),浙江省各級法院都按這一標準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

2.四川省:誤工費=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年法定工作日251天×誤工天數。在“四川高院判決高曉惠訴雙流縣籍田中心衛生院醫療事故賠償上訴案”([2005]川民終字第571號)中,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除以“年法定工作日251天”,依據是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這種計算方法甚至扣除了法定節假日。參照四川省高院這個示范性案例的方法計算誤工費,浙江省2012年的誤工費賠償標準應該是143.5元/天(35731元/249天)。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工資=年工資收入/年計薪天數(260)。2008年1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以下簡稱“《3號文件》”),明確廢止了2000年3月17日該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兩個通知之間最大差別在于計算日工資時是否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號文件》專門強調“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且《2011年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明確指出“日平均工資為137.4元”(35731元/260天)。

二、基于一個假設性案例的分析

假設現在有張三、李四兩個農民工,長期在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打零工,工資按實際工作天數結算,每天100元,二人連續在法院工作3年,一日三餐均由法院負責。其中,張三只在工作日上班,即2011年全年上班249天,獲得年收入24900元。而李四比較勤快,除工作日上班,每個周末也繼續工作,2011年全年累計工作354天,全年從法院獲得收入35400元。

2012年1月5日張三、李四各自出門后,分別被二輛不同的工程車撞傷,且都由車輛方承擔全部責任。事故后,張三、李四分別住院100天。張三、李四于2012年6月1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那么張三、李四的誤工費標準究竟該如何計算呢?下面根據不同的計算方法分別進行討論:(1)根據浙江省高院確定的計算方法:張三的誤工費標準是:24900元/365天=68.22元/天,李四的誤工費標準是:35400元/365天=96.99元/天;(2)根據四川省高院確定的計算方法:張三的誤工費標準是:24900元/249天=100元/天,李四的誤工費標準是:35400元/249天 =142.17元/天;(3)根據《3號文件》確定的計算方法:張三的誤工費標準是:24900元/260天 =95.77元/天,李四的誤工費標準是:35400元/260天 =136.15元/天;(4)調解常用標準。在調解過程中,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農民工最容易采納的賠償標準是:張三、李四都按100元/天的標準賠償,同時對一日三餐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適當補貼。

三、典型誤工費計算方法的法理透視

誤工費標準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計算“日平均工資”時“天數”的確定,即不同的機構對“天數”的理解不同。浙江省高院認為“天數”應該是日歷天數“365”,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天數”應該是“年計薪天數”(一般為261)。由于這二個“天數”相差超過40%,所以運用這兩種方法算出來的誤工費差異也超過40%。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明確采納哪一個“天數”更科學合理、更符合國情。在此,我們先對這4種計算方法進行簡單的法理分析。

(一)對《18號文件》效力分析

由于浙江省高院民一庭不具有作出司法解釋的權力,只可以針對審判實際中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實際問題作出指導性意見。該庭在2009年先后下發這二個文件的歷史背景主要是:浙江省統計部門2009年發布的統計信息項目取消了“其他單位”一欄的統計數據,導致各地法院在審理賠償案件時法律適用困難。對此,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研究后決定對全省各級法院發布指導意見。

雖然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的文件在效力層次上比較低,但它對于全省的審判工作實踐卻是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導效果。通知下發后的幾年內,全省各級法院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的誤工費都是在這兩個文件的指導下判決和調解的。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民一庭只是省高院的一個內設機構,由它發布的文件并不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即使是浙江省高院文件也不具有司法解釋效力。所以,該文件從效力上說,不可能具有法的效力,甚至不能與任何國家機關的正式文件相對抗。

由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日工資計算方法的文件只是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指導性意見,并沒有要求各地法院“嚴格執行”。如“以上答復供審判中參考;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可及時與本庭聯系?!笨梢?,民一庭在發文時就估計到可能會遇到問題,在執行過程中有改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坝龅接袪幾h問題時,下級法院聯系省高院民一庭”本身也是貫徹執行《14號文件》的具體措施。

(二)對《3號文件》的法律認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是國務院工資管理的法定機構,該部在工資問題上發布的文件屬于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直接引用。實踐中,《3號文件》已經被浙江省統計部門采納,該文件確定的計算方法也就符合了《人身損害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這一要求。

不過,仔細的讀者可能馬上會發現一個問題:根據《3號文件》計算誤工費,假如有一個原告因傷誤工一整年,他獲得的賠償額會比他往年工作時的收入還要高,那我們又該如何運用法理來解釋這個問題呢?舉例來說:假如某甲在2011年的年收入是52000元,2012年因傷誤工一整年,如果根據《3號文件》確定的計算方法,那么2011年的日工資是52000元/260天=200元/天。2012年的誤工費賠償額是:200元/天 ×365天=73000元,73000元的賠償額顯然超過了52000元的年收入。這樣的賠償方法是否會違反《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條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的原則,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受害人的休息日是否也該賠償其誤工費的問題。筆者認為,休息日同樣應該賠償誤工費,正如護理人員誤工但未被扣工資時仍然應該賠償護理費一樣。[2]

我國《憲法》規定,休息只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勞動者完全有權利在休息日放棄休息而進行勞動,并獲得相應報酬。再進一步假設:受害人雖然在休息日沒有上班,但他本來可以在家里從事家務勞動。然而在受傷情況下,要使家庭如同健康時一樣整潔有序,就必須花錢雇人從事家務勞動或者由其他家屬代替,可見,“只要我們承認家務勞動具有財產價值,就應當承認家庭主婦這類家務勞動者也是一種‘隱性收入’獲得者,那就承認其享有誤工費損失請求權也就是理所應當的”。[3]休息日對勞動者不賠償誤工費,既是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犯,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剝奪,顯然是違法的??梢?,休息日同樣應該對受害人按工作日標準賠償誤工費,正所謂“耽誤了時間就應當折價賠償”。[4]

(三)對四川省高院發布的全省示范性案例的認識

四川省示范性案例的依據是2000年3月17日勞社部發[2000]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如今,該文件已經廢止。筆者認為,該示范性案例的適用辦法也應作適當調整,即誤工費=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年計薪天數(260)×誤工天數。調整后,四川省高院確定的誤工費計算方法實質上已經與《3號文件》確定的誤工費計算方法一致。

(四)調解常用標準的法理認識

在中國,農民占我國人口多數,工資也往往按日結算,他們根本沒有月薪與年薪的概念,他們不可能真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拿到雙倍或三倍工資,也很難在法定節假日不工作而照樣拿工資。因此,對張三、李四均按100元/天標準進行賠償,是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農民工最容易接受的賠償標準,然而此標準卻明顯缺乏法理支持,因此,這種賠償標準更多只是作為法官裁判的酌情因素。它有可能成為將來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或法律時的參考依據,但目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對比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曾對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的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統一的指導意見,但對于國家賠償決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問題連續幾年都在發布相應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明確采納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計算賠償標準,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為每日162.65元,比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 元增加了20.32 元。

根據《18號文件》確定的計算方法,2012年浙江省人身損害誤工費的賠償標準只有97.89元/天。也就是說,在浙江,2012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是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標準的166%。由于浙江的經濟實力顯然遠高于中西部地區,如果用同樣的方法計算,那么在中西部地區,兩種賠償標準差距肯定會更大,甚至可能高達幾倍以上。這就更加彰顯了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納的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標準計算方法的不合理性。

同樣是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國家賠償標準時適用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在確定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標準時也應該適用該公式。當然,引用數據應該不同,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引用的數據是“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據來源是國家統計局統計的全國性數值,而根據《人身損害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引用的數據應該是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實質都是“日平均工資”。由此可知,比較符合法理的誤工費賠償標準應該是按照《3號文件》確定的計算方法。

五、結論

我國亟需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的誤工費賠償標準計算方法,避免不同地區、不同法官采納不同計算方法,避免人身損害誤工費賠償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之間有過大差距,影響法律權威性。

誤工費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應該以《3號文件》為基礎并稍作修正。即,對于“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這種情形,誤工費標準的正確計算方法應該是:誤工費標準=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年計薪天數×誤工天數;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這種情形:誤工費標準=固定收入/年計薪天數×誤工天數。

[1]劉東方.關于誤工費的法律解釋[J].山東社會科學,2005(6).

[2]孟 嶄.關于誤工費賠償的幾個問題[J].人民司法,2010(11).

[3]鄭其斌.護理人員誤工但未被扣工資時如何處理護理費賠償問題[J].法律適用,2009(9).

[4]邵 昀.論民事訴訟中定殘后的誤工費認定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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