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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裁審制度下的平民權利救濟

2013-08-15 00:48歐陽干林
關鍵詞:仲裁爭議用人單位

陳 嘉,歐陽干林

(1.四川警察學院,四川成都646000;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 自貢510300)

法律可以不講究成本,但是在法律制度生活下的理性平民還是應考量維權的成本和收益。一旦成本大于收益,維權就如同履行義務。而目前勞動裁審制度所規定的“一裁兩審或一裁一撤再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導致勞動爭議案件解決周期長、成本高。一件工傷保險糾紛案件,如果圍繞工傷認定、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等程序,處理時間將可能達3年之久,甚至有媒體報道“工傷糾紛賠償有的拖4年”。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現狀

在現實的辦案實踐中,經??吹絼趧訝幾h案件辦下來,勞動者維權收益極低的現象,更有甚者維權收益都不及維權成本的支出。面對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是要為人民司法,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是要尊重法律授予案件當事人合理運用“一裁兩審或者一裁一撤再訴訟”程序法的規定。對此,如何選擇,成為很多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的困惑。

1.《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的絕對數量急劇增加。同時訴訟費改革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訴訟的成本降低,致使勞動爭議案件“馬拉松”模式成為常態,甚至出現惡意訴訟,故意浪費司法資源的情況。以Z地區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來看,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212件,調解67件,撤訴18件,判決127件,上訴108件(其中用人單位上訴78件,勞動者上訴30件),上訴率85.04%,遠高于全市法院平均上訴率。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48件,調解35件,撤訴18件,發回重審1件,改判1件,其中5件為申請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案件,發改率為1.94%,遠低于其他類型案件的發改率。

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高上訴率與低發改率的現象,不難發現,勞動爭議案件“馬拉松”模式現象化有其體制上的原因。眾所周知,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門檻很低,勞動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訴訟普通程序收費10元,簡易程序收費5元。這一規定實施幾年來,確實在一定層面上使得普通勞動者有能力維護自身權利,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因為收費規定,導致勞動爭議案件出現高達80%的上訴率,造成勞動爭議案件的“馬拉松”模式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無疑是在濫用案件的訴訟權、上訴權。

勞動者在維權的道路上,隨著仲裁、訴訟的進行,在可得利益不變的情況下,維權成本不斷增加,最終收益不斷縮水。而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訴訟過程中,其成本基本上處于一個可控下的自變函數,用人單位通過其強勢地位,控制成本的同時,不斷通過資本再利用、再投資等獲得可得利益,隨著仲裁、訴訟的不斷進行,其可得利益不斷增加,最終實現收益的絕對正值,即可得利益大于或者遠大于成本。特別是在用人單位成本處于很小的情況下,當勞動者的可得利益越大,用人單位通過仲裁、訴訟實現“馬拉松”模式的收益就可能越大。而案件受理費這一調控用人單位的成本杠桿,在實踐中的作用也被削弱,這也就是為什么勞動爭議案件多發、頻發的一個原因。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糾紛“一裁兩審”或“一裁一撤再訴訟”的處理機制,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已經逐漸被稱為“0裁后審”機制。在運行中存在程序問題:一是仲裁庭存在逾期不作出裁決的情形;二是仲裁庭存在逾期不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的情形;三是未嚴格按照法定事由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較為隨意;四是非終局仲裁文書、工傷認定的相關文書中存在未列明司法救濟途徑和起訴期限的情況,致當事人逾期喪失進行司法救濟的途徑。以上一、二、三問題均是置仲裁程序于案外的“0裁”情形,這種“0裁”處理模式從表面上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進行權利救濟,但實際上增加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成本,這與勞動仲裁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究其原因,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是因為不裁決、不受理的0成本以及裁決收益小的緣故。對于一件勞動爭議案件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勞動仲裁不收費,勞動仲裁辦案的收益基本為0,所以在主觀上,勞動爭議案件辦與不辦、辦好辦壞都無所謂。在客觀方面,因為勞動仲裁制度沒有錯案追究機制,沒有相應不作為的責任追究機制,所以導致勞動爭議案件辦與不辦、辦好辦壞的責任成本為0。

二、從法經濟學角度構建勞動裁審銜接的權利救濟制度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勞動裁審銜接工作,在2008年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與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并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行為予以專門規范,《指導意見》的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過申訴時效,或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或不屬于該委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以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找不到被訴人等為由擴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边@對實踐中如何構建勞動裁審銜接的平民權利救濟制度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但這僅僅是勞動裁審銜接的平民權利救濟制度的一小部分,筆者認為還應從法經濟學角度,以避免勞動裁審制度的“馬拉松”處理模式和“0裁”處理模式著手,從而實現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平民權利救濟。

(一)勞動裁審制度的“馬拉松”處理模式變革

“馬拉松”模式的形成,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的成本屬于可控的自變量,對于其成本組成主要的額外費用為案件受理費,而新《訴訟費收費辦法》出臺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分別是普通程序10元、簡易程序5元,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微乎其微。同時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一般不需額外增加成本投入,多數是利用單位原有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在用人單位成本處于很小的情況下,當勞動者的可得利益越大,用人單位通過仲裁、訴訟實現“馬拉松”模式利用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就可能越大。為了從根本上改變勞動裁審制度所形成的“馬拉松”處理模式,筆者建議對現有勞動裁審制度做出變革。

1.改善現有的“一裁二審或一裁一撤再訴訟”的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模式。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上建立“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雙軌制體系。與“先裁再審”的單軌制相比,裁審分離具有明顯的優點。首先,它可以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威性,節時省力,降低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使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特別是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次,它可以分流勞動案件,減輕勞動爭議案件劇增給勞動仲裁委及法院帶來的壓力。再次,它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些選擇司法訴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當然,在這種雙軌制體系下,受勞動仲裁的一裁終局及現有勞動仲裁制度運行不規范的影響,短期內法院的案件將特別多,無法實現勞動仲裁的案件分流作用,對此建議在訴訟程序方面參照比利時等國的做法,在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這樣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目前我國勞動爭議訴訟中存在的沒有專門人員審理的現狀。同時,通過專門勞動法庭的設置,增加人員配置,減緩法院辦案“案多人少”的狀況。

2.將訴訟成本作為調控理性訴訟的杠桿,引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合理維權,避免出現因成本收益比不協調引發的惡意訴訟、濫于訴訟的現象。勞動者提起訴訟、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現行的方式收取、分擔。用人單位提起訴訟、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一般的合同糾紛或權屬糾紛預收,根據用人單位訴請的合理性程度確認用人單位案件受理費的分擔比例,勞動者分擔案件受理費的基數仍按現行規定確認。即在用人單位上訴的案件中,假設預收3000元的案件受理費,審理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單位的三個訴請中的一個,則用人單位分擔案件受理費的比例為三分之二,所應分擔的案件受理費為2000元。勞動者分擔的比例為三分之一,其分擔的基數仍為10元,所應分擔的案件受理費為3.3元。通過以上“區別收取案件受理費的操作模式”,可以減少用人單位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有效地縮短目前裁審制度下權利救濟的時間和成本。同時,不額外增加勞動者的訴訟成本,實現勞動權益和諧保障。

(二)勞動裁審制度的“0裁”處理模式的變革

所謂“0裁”模式,是指在現行勞動爭議裁審制度下,出現很多“勞動仲裁不作為”的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該條明確了勞動仲裁前置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對勞資關系進行調控、指導,構建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和諧勞資關系。然而目前這種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并沒有起到應有作用。為改變目前這種現狀,建議在勞動裁審制度上,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雙軌制體系,實現勞動仲裁制度的價值,激勵勞動仲裁的仲裁員合理行使手中的仲裁權。同時,在勞動仲裁制度中引入責任追究考核機制,通過成本調控手段,提高仲裁人員謹慎履職的責任心。

[1]范躍如.勞動訴訟審判機構研究[J].法學家,2007(2).

[2]王 舒.深圳中院全國首創勞動爭議審判庭[N].深圳法制報,2005-04-14.

[3]蘇 力.審判管理與社會管理 法院如何有效回應“案多人少”?[J].中國法學,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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