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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前準備問題探究

2013-08-15 00:48張廣超
關鍵詞:簡易程序公訴人刑訴法

王 沖,孫 琳,張廣超

(1.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第一分院,重慶401147;2.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401120)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進行了重大修改,把簡易程序的適用面擴大到了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全部派員出席法庭。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使檢察機關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特別是對公訴部門而言,如何在新刑事訴訟法強化法律監督的背景下,做好出席簡易程序庭審工作,對于公訴人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而如何在新刑事訴訟視野下體現簡易程序庭審的效率和公正,則是公訴部門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審面臨的問題

新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規范,但是我們注意在具體實踐中,特別是在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保障人權和法律監督的背景下,庭審中如何實現保障人權和法律監督的平衡,庭審外如何構建簡易程序保障機制,都是目前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審面臨多種“突襲”困境

1.面臨被告人的“突襲”。新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而且特別規定在開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簡易程序審理的相關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新刑訴法對該規定的修訂的初衷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保障人權的立法宗旨。但這一規定存在被被告人濫用的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在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時已經征求被告人的同意,也就是說該案在開庭前經被告人同意后,人民檢察院才有可能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因為新刑訴法明確規定,被告人的同意是適用簡易程序的必要條件,所以如果沒有事先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公訴機關不可能提出簡易程序的建議。那么就會存在以下問題,被告人開庭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但在開庭時突然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沒有任何理由。這就使得檢察機關面臨尷局面。因為之前公訴機關在被告人同意的基礎上,制作了《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移送法院,并制作了適合簡易程序的出庭預案。如果被告人突然無理由的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就會使得法院要重新適用普通程序對該案開庭審理,法院要將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退還檢察院,公訴人要重新制作起訴書、出庭預案,這樣的話,不但有違提高庭審效率的立法原意,而且容易造成被告人權利的濫用,因此在實踐中對這種被告人的“突襲”有所限制。

2.面臨辯護人和法官的“突襲”。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辯護人和法官。雖然新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不需要經過辯護人的同意,但是辯護人作為被告人利益的“維護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完全有可能存在其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存在庭審程序上的大大簡化,如果辯護人認為其庭審簡化不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利益,同時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理解不同,使得公訴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辯護人認為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述原因就有可能存在辯護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有可能受其辯護人的影響進而也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也就會出現第一種情況存在的問題。其次法官的“突襲”。修訂的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其實刑訴法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最終決定權賦予了法院,何謂“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除了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外,就是出現上述被告人和辯護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那么此時法官的決定權就直接影響到該案的訴訟進程和效果。

3.面臨證據的“突襲”。由于適用簡易程序并沒有要求進行庭前準備會議,或者是庭前交換和質證,所以庭審過程中就有可能會出現被告人或辯護人針對其定罪量刑舉示新的證據,包括自首立功等對其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據,此時如果將庭審程序簡化,將難以查清相關事實,如果不簡化程序又會使得簡易程序名不副實。其次新刑訴法規定了對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由于很多被告人對非法證據的概念模糊,使得其有可能庭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但是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和辯護人有可能會對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新刑訴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將使得公訴機關面臨同樣的“尷尬”局面。

(二)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審面臨人少案多保障不到位的“三難”局面

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全部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大幅度增加基層公訴部門的工作量,同時現有的公訴部門人員配置不適應簡易程序全部出庭的需要,而且目前缺少有效保障簡易程序出庭的制度和辦案機制。

1.公訴部門人力資源短缺。新刑訴法實施以前,很少有基層院做到了所有的簡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席法庭,有的基層院甚至全部不出庭支持公訴。這一方面是由于刑訴法規定的較為模糊,一般將“可以不派員”理解為不派員出席;另一方面公訴人員少,且很多基層院出現“青黃不接”的局面,新老交替失衡,因此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由于各種考核的壓力,使得他們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

2.公訴部門辦理案件數量大。刑訴法實施以前,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占全部案件有一定的比例,加之基層院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庭審的比例較小,所以盡管公訴案件數量多,但是由于去掉一部分簡易程序案件,公訴部門的壓力還是能夠承受得起的。新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全部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大幅度增加基層公訴部門的工作量。以我院轄區某基層院為例,2012年全年公訴案件1048件,其中簡易程序案件256件,共有10位公訴人員,這樣除去簡易程序每位公訴人就承擔大約80件,加之處領導主要負責全面工作,實際辦案數量較少,這樣每位承辦人的工作量實際還要大。那么如果按照新刑訴法簡易程序均應出庭的話,每位承辦人的工作量就會達到100多件,這樣無疑使得公訴人員的工作量可謂“雪上加霜”。

3.缺少簡易程序出庭的有效保障。刑訴法實施后,面對公訴機關案多人少的局面,現階段還沒有對如何有效保障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的制度和機制進行探索。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一是沒有探索出合理的辦理簡易程序案件的機制,使得如何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實現快速辦理成為首要問題,如果不能解決這一問題,而是單純的以增加公訴辦案人員的數量來解決這一問題,將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二是缺少相應的物質保障和精神鼓勵,新刑訴法實施以前,很少有檢察機關針對特定案件辦理,進行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但是新刑訴法實施以后,公訴任務更加繁重,更大的付出換來一樣的待遇,將一定程度上影響公訴人員辦案的積極性。

二、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審的應對策略

在刑事訴訟法強化保障人權和法律監督的背景下,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庭審如何在庭內實現保障人權和法律監督的平衡,在庭外構建簡易程序保障機制,需要公訴機關正確把握對簡易程序司法操作存在的微觀問題,同時以簡易程序變革為契機,強化對公訴工作具體方法的改進和制度研究,明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工作方向,把握重點環節,切實做好適用簡易程序公訴工作。

(一)限制使用“選擇權”,避免簡易程序不簡易,影響訴訟效率

刑訴法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保障人權的立法宗旨,規定被告人有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通過上文分析這一規定存在被被告人濫用的的問題。因此對被告人的簡易程序的選擇權必須做出一定的限制,否則將有違簡易程序的立法原意,這種限制不是對被告人選擇權的限制,而是對其提出選擇權時間和方式的限制。

1.在人民檢察院提出簡易程序建議書之前要詢問被告人,詢問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并告知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征得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后,告知被告人如果在庭審前對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反悔的,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不及時告知的,應當在庭審時說明反悔的理由,沒有新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檢察機關在制作簡易程序建議書時應特別載明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時征得被告人同意,并且要寫明被告人沒有正當理由或新的理由不會反悔的承諾,這樣有效的防止由于被告人的“突襲”造成簡易程序不簡易,浪費司法資源,影響案件訴訟效率。當然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理由和正當理由在庭審時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按照新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依法轉化為第一審普通程序。

2.為避免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在提出簡易程序建議書之前要征求辯護人的意見,詢問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已經就適用簡易程序征得被告人同意,告知辯護人如果在庭審前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的,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不及時告知的,應當在庭審時說明異議的理由,沒有新的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當然檢察機關在制作簡易程序建議書時應載明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時征求辯護人意見,辯護人沒有異議,要寫明辯護人沒有正當理由或新的理由不提出異議的承諾?;跈z察機關在庭審前所做的“限制”工作,那么在庭審時出現被告人和辯護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有新的理由,法官應當駁回被告人或辯護人的請求,直接適用簡易程序。

(二)建立和完善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機制,實現人、物雙重保障

簡易程序最主要的是解決效率問題,這樣才能夠達到簡易程序改革的目的。針對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存在的人少案多保障不到位的“三難”現狀,公訴部門在積極應對中應該冷靜客觀研判形勢,及時采取對策,捕捉機遇,努力開辟公訴工作的新格局。

1.加大公訴人員力量的投入,解決人員不足問題。為此基層人民檢察院要根據新增工作量合理配置公訴人員,要適當增加編制或從內部調劑人員予以充實,選撥一批業務能力較強的人員充實公訴力量,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向社會招聘辦案輔助人員從事公訴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對于嚴重缺編或者編制人員未到位的,要盡快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同時還要保證辦案車輛、多媒體展示、遠程詢問、案卷傳輸等需求,加強信息化應用,為公訴人出庭提供有力保障。[1]

2.建立和完善簡易程序出庭工作機制。建立簡易程序快速辦案機制。通過和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聯系,采取相對集中提訊,相對集中移送審查起訴,相對集中提取公訴,相對集中開庭審理等方式,[2]同時通過庭前充分聽取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證據和量刑的意見、簡化庭審程序等方法,探索建立簡易程序快速辦理機制。同時要加強與偵監部門的信息共享、合理簡化審查報告等工作文書,建立專門的簡易程序辦案小組和檢察官,加強對辦案流程的動態管理和按鍵質量的檢查等方式,完善簡易程序辦案和督查機制。最后要落實出庭補貼,對公訴任務繁重的公訴人員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公訴人員及時解決法律和職級待遇,建立和完善獎懲機制。

[1]孫 謙.檢察機關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學習綱要[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

[2]魏化鵬,劉昌強.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檢察機關貫徹執行新刑訴法研討會述要[J].人民檢察,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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