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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細化路徑

2013-08-15 00:48霍成茹
關鍵詞:被告人檢察機關嫌疑人

霍成茹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北京102600)

附條件不起訴是犯罪非刑罰化發展趨勢的產物。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從而為這一制度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不過,由于規定得較為籠統,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行細化,以便增強司法可操作性。本文在論述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理論根基和價值意義的基礎上,分析該制度在適用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具體操作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以期使該制度得以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多元化價值目標

(一)節約司法成本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刑事案件有上升趨勢。以2011年為例,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84萬件,判處罪犯105.1萬人,同比分別上升7.7%和4.4%。如果將大量案件不加選擇地置于刑事訴訟程序,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使得司法程序不堪重負。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利于將未成年人犯罪中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罪案件剝離出刑事訴訟程序,適當緩解刑事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與司法資源有限之間的矛盾,緩解司法機關的壓力,并促使司法機關集中辦理重大、疑難和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犯罪案件,推動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護

近年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趨勢,這些未成年人罪犯絕大部分是初犯或偶犯,犯罪后有程度不同的悔罪表現,如將他們一律起訴到法院,法院多會對其處以輕刑。[1]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較強,我國對未成年人罪犯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力求促使未成年人罪犯盡早回歸社會。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于未成年人罪犯,有利于避免未成年人罪犯在管教機構與其他人員之間的交叉感染,亦有利于減少未成年犯的前科污點。

(三)促進刑事司法權的合理配置

在我國,檢察機關與法院共同行使刑事司法權。對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可能引起對法院審判權剝奪的質疑,筆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不僅不會造成法院審判權的削弱,反而能促進檢察機關與法院之間司法權配置的平衡。附條件不起訴在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內,能夠對部分輕罪案件進行分流,有助于平衡刑事司法權配置中檢察權與審判權的權重,減輕法院的訴累并增強起訴的靈活性,同時,其自身也受到法院、檢察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各方的有力制約而不至于破壞刑事司法權配置的穩定。[2]

(四)實現恢復性司法

恢復性司法是在刑事案件中,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濟、補償,從深層次化解矛盾,修復受損社會關系,并促進犯罪者早日回歸社會。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中,對于被告人而言,通過設定一定的考察期,使被告人履行一定的義務,接受矯治和教育,考察其悔罪表現,進而降低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落實對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使其能夠更好地回歸社會,降低其再犯風險。對于被害人而言,被告人在考察期履行的特定義務,有利于被害人物質方面及精神層面得到一定的補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對于公共利益而言,通過實施附條件不起訴進而修復社會關系,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運行中的主要問題

(一)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的關系

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對不起訴是并列關系還是包容關系,存在不同的觀點,有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應歸屬于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完全符合酌定不起訴的成立要件,如果說酌定不起訴之行使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的話,而附條件不起訴則是這種自由裁量權的最直接的表現方式。[3]另有觀點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不同于相對不起訴,兩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兩者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均有不同,兩者在一些案件中存在選擇關系。[4]如果對附條件不起訴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對不起訴之間的關系沒有清晰的界定,必將影響實踐中對于兩種裁量不起訴制度的銜接和適用效果,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厘清兩者的范疇。

(二)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程序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考驗期內實施新的犯罪、發現漏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適用何種程序,《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如果適用與普通公訴案件相同的訴訟程序,將使案件從考驗期到法院審判經歷一個較長時間的司法處置程序,比普通公訴案件占用更多的司法資源,有違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節約司法成本的價值目標,亦與司法程序的效率原則相違背。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釋應確立此類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而提起公訴的案件適用程序的設置。

(三)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附條件不起訴案件需要經過兩級處置,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案件最終起訴或不起訴的過渡性措施。對于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仍有諸多方面有待進一步明確。一是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于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附條件不起訴本身而言,法律并未賦予其是過渡性措施或獨立程序的價值功能,對于該程序結論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其是“中止訴訟程序”抑或“終結訴訟程序”,從而為下一步處置程序的走向明確方向;二是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對于追訴時效的影響,對于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其在考察期內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沒有統一標準;三是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是否解除強制措施,被扣押的財產如何處理,都需進一步明晰。

(四)附條件不起訴中征求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如何落實

為了對檢察機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權加以監督和制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前,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而對于如何征詢三方意見,并未作出精細化規定。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的具體構造

(一)進一步厘清附條件不起訴與狹義的相對不起訴之間的關系

應當本著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原則,進一步細化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例如,在適用中增設“犯罪情節較輕”條件,以區別于狹義的相對不起訴中的“犯罪情節輕微”,從而使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更易直觀掌握兩者之間的區別,避免適用中容易出現的混淆。

(二)明確所附條件的標準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復雜,受到自身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等多方影響,因此在附加條件時,不宜采取“統一標準”,而是應當體現出個體的差異性。首先,應當確立附加條件的基本原則,即檢察機關應堅持全面審查被告人一貫表現和全案情節,實行個別化條件附加,最大限度實現預防再犯的目的。在此基礎上,可適當借鑒英國附條件警告制度所附條件的類型,確立若干矯正類、修復類或限制類條件,例如規定被告人接受心理輔導、參加公益活動、限制進入特定區域等條件,在具體適用時由檢察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三)明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適用的法律程序

出于節約司法成本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對于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后提起公訴的案件,適用何種程序應當做出特別的規定,以區別于普通案件的提起公訴程序。國內有學者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前提之一應當是違法者認罪,并且簽署書面文件,文件中列明犯罪情形、認罪條款、所附條件以及未能遵守條件的后果。一旦違法者出現未能遵守條件的情形,書面文件應當能夠對再次啟動的訴訟程序產生決定性影響。筆者認為此觀點對于當前完善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適用法律程序的設置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四)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

應當確定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的法律效力。一是應當賦予附條件不起訴以獨立程序的功能,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原訴訟程序應當中止,以確定被告人在考察期間的權利義務,待考驗期經過以后,如果沒有出現需要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情形,應當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除非發現新的事實和證據足以推翻原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如果需要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可將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時與被告人簽署的書面文件提交至法院。二是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間,原案的追訴時效應當停止計算。三是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后,對于在押的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被告人被扣押的財產應當立即解除扣押并返還被告人。

(五)完善附條件不起訴征求意見的適用程序

對于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征求,應當區分主體類別進行。在適用順序上,應當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優先征詢。出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別保護,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于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絕對否定權,如對適用有異議,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因此,檢察機關應當首先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意見,如果同意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再繼續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在征求方式上,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可采取當面征詢的形式,向其說明擬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據以及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產生的法律效果,并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的意見記錄在案;對于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征求,由于兩方看待案件的角度及利益需求存在多元化,可分別進行征求,亦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雙方意見存在較大分歧時,適時舉行聽證會,召集公安機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學校、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代表,對擬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適用的理由,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作為是否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參考依據。

(六)完善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考核機制

為了更好實現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價值目標,督促檢察機關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建議將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情況納入到績效考核的范圍,以此激勵和衡量檢察機關對于該制度的適用,確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取得實效。

[1]孫 力,劉中發.暫緩起訴制度再研究[J].法學雜志,2004(5).

[2]章國田,張兆松,鄔烈波.刑事司法權配置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J].人民檢察,2010(5).

[3]馬松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之提倡[J].中國檢察官,2011(17).

[4]宋 赟.附條件不起訴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J].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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