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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

2013-08-15 00:48
關鍵詞:附帶犯罪人損害賠償

王 群

(天津市靜??h人民檢察院,天津301600)

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對因遭受犯罪損害,損失達到一定程度,并且不能從被告人處獲得實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直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使被害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復的制度。[1]

一、我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被害人救助的現狀

基于公平正義的基本法理要求,許多國家、地區對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問題在立法、司法、執法等實踐和理論上都給予了極高的重視。在我國,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對被害人救助問題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我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剛剛起步,很多方面仍不完善,無論是在制度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亟待改革。但這并不表明被害人的救助在我國不重要,實質上,對于此問題的重視我們不遜于其它。近年來,隨著被害人學的發展,被害人權益保障已成為刑事政策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國也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研究提高到了一個嶄新的高度。

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實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規定》,遭到犯罪行為侵害但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生活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經濟救濟。2008年5月17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澳大利亞人權與機會均等委員會共同主辦、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協辦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護問題研討會”,研討會圍繞“刑事被害人保護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理論與實踐”、“中澳刑事被害人保護制度比較研究”三個專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2]并一致認為應當注重被害人與犯罪人權利保護上的平衡性,加強和完善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和救助。

(二)我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被害人在審前程序方面。在刑事審判前的偵查過程中,無論是在職權主義模式下,還是在當事人主義模式下,國家擁有強大的偵查資源和偵查權力都毋庸置言,而被害人則基本上被定格于證人的位置,聽命于偵查機關的安排,法律賦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所享有的偵查權力則極其有限。

2.被害人在審判程序方面。在審判程序的過程中,追訴權由國家享有,并有公訴機關行使。被害人僅在十分有限的范圍內享有訴權。在被害人的自訴中,有一種公訴轉自訴的情況?!缎淌略V訟法》規定當被害人的公訴案件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予起訴時,可轉化為自訴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其中存在諸多問題:(1)被害人的去向,被害人無法有效掌握;(2)對公安機關收取的相關證據材料,被害人無法有效獲得;(3)可能引起司法混亂,出現同一案件在同一程序中,檢察院的抗訴與被害人的自訴同在的情況等。這充分暴露出對被害人權利賦予的缺失。

3.在賠償范圍方面?!缎谭ā返谌鶙l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祝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庇纱丝梢?,被害人能否獲得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犯罪人即加害人的經濟能力,因此,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賠償或其得到的賠償十分有限,不足以彌補犯罪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彼鼘⒈缓θ双@得賠償的范圍局限在“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人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狹小范圍,這體現了我國在立法上思想和邏輯的混亂。同時,這一規定又進一步地弱化了對被害人損害的救助,勢必會加重被害人的報復情緒,無利于社會安定。

4.在精神賠償方面?!缎淌略V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庇纱丝梢?,我國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問題批復》的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贝艘幎▽⒕褓r償排除在外,然而我國民法已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但刑法卻將精神損害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外,這勢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發生嚴重沖突。這樣也就使得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得不到受理,如果在精神上的賠償得不到支持,就無疑于不承認精神損害的存在,勢必會加重被害人的精神痛苦,這樣無利于精神損害的撫慰。

5.在刑罰的目的方面。無論刑罰是出于功利或是報應,是出于預防或是矯正,都與被害人無關,更多的是出于維護社會秩序的角度而言。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者,在考量此問題時,多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而非被害人的角度。由此,犯罪人的角色自然由犯罪人來擔當,而被害人的角色則被完全抽象為由國家來充當,至于被害人則被排斥在外。不可否認,國家利益固然重要,但并不表明個體利益就永遠處于第二位,而不受到平等保護。個體作為國家的一部分,也有其重要的作用。當作為個體的公民受到國家的平等保護時,國家才會強盛,社會才會和諧。無論如何,國家不應為了維護自身的權威而忽視直接被害人所做出的訴求,亦不應忽視對被害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以及救濟程序和規定的合理、完善的設計??傊?,我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還有很多的不足的地方,這就需要通過更多的變革措施使之更加完善。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我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緩解被害人與被告人的矛盾和仇恨。一方面,司法實踐中,由于被害人能否獲得賠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犯罪人的經濟能力,又由于犯罪人的經濟能力十分有限,而使得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屢見不鮮,從而使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無法得到有效賠償而致使其陷入難以為繼的困境。另一方面,很多被害人本身并沒有過錯,是被告人的行為使他們受到傷害,同時又因被告人的死亡、逃逸等原因,使他們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使檢察人員在辦案中,一方面對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實施緊急救助,緩解其急躁情緒,幫助其擺脫困境;另一方面在辦案中,促使加害人認識錯誤,認罪服法。這樣,既有效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也教育挽救了加害人,使得雙方的矛盾和仇恨在一個良好的運作機制下得到有效的解決。

2.有利于撫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心靈,體現人文關懷。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僅是國家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更是司法文明和司法和諧的體現和要求;不僅有利于維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持國家的長久治安。

3.填補了我國法律制度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空白,是對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積極探索。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世界很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建立了相應的制度,而我國立法在這方面還是空白。鑒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不可能完全照搬國外的做法,但可以考慮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先進行試點。這樣在取得一定效果之后,再擴大進而向全國推行。

4.有利于實現案結事了,減少被害人上訪與申訴,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在一個刑事案件中,不管在審判前、審判中、還是在審判后,都應對被害人予以關懷和愛護,因為它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龐大社會群體。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及心靈創傷,是平凡人無法想象的,倘若在犯罪發生后,沒有及時地對犯罪人施以應有的懲罰,會導致被害人的不滿情緒,他們極有可能出現報復心理而作出殺人、搶劫、盜竊等等犯罪行為去報復犯罪人或其親屬,甚至去報復整個社會,由此轉化為一個新的犯罪人。這不利于社會安定,也會導致政府機關、部門的社會資源出現不必要的浪費。因此,通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便會有效地防止上述類似情況的發生,進一步的保障社會和諧。

(二)完善我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建議

1.在審前程序上改變被害人的被動地位。在審前程序中,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國家掌握著大量的偵查權和偵查資料,這無益于被害人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本人認為應賦予被害人更多的權利而相應的減少國家的權利,不能將此案件看作是國家與犯罪人的較量,而更應看作是被害人與犯罪人的較量,國家不應占主導地位,相反的,國家應是輔助被害人的,并使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應注重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權利。代理人是為被害人服務的,代理人所做的一切都是以被害人的權益為中心的,因此,注重代理人的權利至關重要。

2.在公訴轉自訴案件中應過多地賦予被害人以相應的權利。被害人作為一弱勢群體,并不具有像國家那樣的強大權力。在公訴轉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對犯罪人的走向以及對公安機關獲取的犯罪證據材料都是無法有效掌握或獲得的。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其擁有的權利勢必大于被害人,因此,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過多地賦予被害人以相應的權利,才符合公平正義的基本法理要求。

3.改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只賠償有形的實際損害,不賠償無形的“精神損害”。如前所述,我國對被害人的救助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而我國民法已將精神賠償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倘若刑法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外,勢必會造成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適用精神賠償的沖突。這不利于撫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也不利于緩解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矛盾與沖突,甚至會造成被害人轉變為新的犯罪人的現象,這些都不利于維護社會安定與保障社會和諧。因此,應當承認被害人有向犯罪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支持刑事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使被害人得到及時、充分的物質補償以及精神撫慰。

4.建立“被害人的救助基金”。應盡快建立我國的“被害人的救助基金”,這一項是決定被害人能否真正得到救助的關鍵所在?;谖覈慕洕?,救助基金可通過以下渠道籌集:通過國家將一定的財政收入注入到其中;將部分收繳的罰金和沒收的財產納入其中;接受社會捐助,例如紅十字會;整合法律援助基金的納入。通過以上途徑從而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被害人的救助基金”的制度。

[1]謝協昌.犯罪被害救助制度研究[M].臺北: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2000:110-128.

[2]胡 佳.中澳刑事被害人保護問題研討會綜述—比較視野下的刑事被害人保護[N].南京日報,2008-04-07(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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