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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庭前會議程序實施問題

2013-08-15 00:48孫振江宋炎炎
關鍵詞:公訴人刑訴法辯護人

孫振江,宋炎炎

(1.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山東臨沂276003;2.山東省蒼山縣人民檢察院,山東277700)

一、庭前會議程序的增設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庭前會議是各國司法文明的共同之選

一般而言,法官的庭前活動包括審查起訴和審判準備這兩項主要內容。在世界各國司法領域中,普遍注重庭前準備活動的開展,以便整理出案件的爭點,便于法庭審理集中進行,提高訴訟效率。在美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庭前會議”制度,規定法庭可以命令舉行一次或者多次會議以研究考慮諸如促進公正、迅速審判等類事項;在英國,設有“答辯及指示聽證會”,控辯雙方的律師需要將涉及案件中的爭議問題、影響被告人或證人的任何智力或醫療上問題等的答復提交給法官。在法國也有相類似的“預審程序”,日本稱之為庭前整理程序。各國中間程序雖略有差異,但其共同價值均在于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對人權的保障。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設“庭前會議”程序,打破了中國的刑事審判程序由起訴到審判的直接過渡,在起訴、審判之間介入中間程序,即國外大部分國家審判程序中都具有的中間程序。

(二)庭前會議能夠補益庭審準備活動的不足

1979年刑訴法確立的實體性庭前審查,具有弱化庭審程序、易造成法官預斷的弊端;1996年刑訴法對此作了相應的修改,使得庭前審查轉變為一種程序性的審查,弱化了庭前審查程序。造成修正前刑訴法的庭前準備活動,對于提高整個訴訟程序的效率而言,意義不大。對于1996年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內容,都要等到法庭上加以解決,比如回避問題、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通常要中斷審判程序的進行,毫無疑問會延長整個糾紛解決的時間。而且,由于沒有庭前活動充足的準備,法官無法明晰案件的主要爭執點,無法發揮有效的引導作用。因此在刑訴法修改征求意見時,設置庭前準備程序,在庭前準備程序中消除可能造成審判中斷和拖延的因素,成為各方共同的呼聲。

二、庭前會議程序設置的價值體現

(一)有利于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012年刑訴法修正案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庭前會議”程序的正式設置,更是對這一規定的充分體現。庭前會議的增設,將庭前審查程序由封閉式的構造改造為三方參與的訴訟構造,使得庭前審查行為不再是法官乃至書記員的單方行為,而是在審判人員的召集下,公訴人、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多方參與的行為,使庭前的部分準備活動具備了訴訟構造的基本特征。這樣的構造和基本特征,使控辯雙方在庭前審查程序中由程序的被動接受者,變為積極的程序參與者,從而更能夠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有利于加強控辯雙方的信息交流并提高庭審活動的針對性

庭前會議制度的建立,借鑒了各國刑事司法改革的一般做法,實現了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相對分離,將附屬于審判程序的庭前程序改造成為具有獨特功能的審判前準備程序,因此,“庭前會議”程序能夠保證控辯雙方充分的信息交流,有效避免信息不對稱而影響訴訟平衡。由于能夠提前確定回避、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問題,能夠提前確定案件的重點和爭點,將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在中間程序中確認,因此,庭審時,控辯雙方可以迅速將控辯點集中于案件的事實與定性、證據的采信與排除等重點,特別是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涉及當事人數量、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庭前會議”程序的優勢將更為明顯。

(三)有利于加快庭審速度提升庭審工作效率

庭前會議處理的程序問題涉及審判及其結果的正當性,將這些問題在庭前會議中解決,有助于實現程序正義,也因庭前程序與庭審程序的相對分離,可以避免程序違法對實體審判產生不利影響。且庭前會議的增設,區分了程序和實體事項,有利于純化審判的功能。通過庭前會議,在審前階段將有爭議的程序問題加以解決,可以大大純化庭審的任務、減輕審判的負擔。因此,“庭前會議”程序使法庭審理能夠集中精力對那些存在爭議的證據進行重點調查、質證,對雙方不存在爭議的證據的質證環節進行簡化,大大縮減了開庭審理的時間并提升庭審工作效率。另外,庭前會議是對申請調取新的物證、申請新的證人作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等情況進行提前處置,能夠有效防止被迫休庭情形的頻繁出現,大大減少開庭次數,保證了庭審的集中連續進行。

三、庭前會議程序適用的具體操作

(一)庭前會議程序的召集者

1.審判人員享有“庭前會議”的召集和啟動權。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边@說明,庭前會議由審判人員根據審判案件的實際需要,召集、啟動庭前會議程序。

2.人民檢察院享有建議法院召集“庭前會議”的權利。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征求意見稿)第四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召集庭前會議?!辟x予了檢察機關建議啟動“庭前會議”的權利。在實踐操作中,應由承辦具體案件的公訴人提請,報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后,向法院遞交相關訴訟文書,建議啟動“庭前會議”。

3.辯方也應享有建議法院召集“庭前會議“的權利。既然控方享有建議啟動“庭前會議”的權利,從保障司法公正、確??剞q雙方權利平等的角度出發,同樣也應賦予辯方建議啟動權。那么辯方中,由誰具體享有“庭前會議”建議啟動權呢?筆者認為,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而不可侵犯的權利,辯護人雖然享有獨立的辯護權,但其根本上亦是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因此,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庭前會議”建議啟動權,辯護人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行使建議啟動權。

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能否享有建議法院召集“庭前會議”的權利。對于這一點,可以借鑒刑訴法中“抗訴權”的規定,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果認為需要召集“庭前會議”,由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檢察院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向法院提出申請。若檢察機關不同意被害人等申請,也應賦予被害人等對此復議、復核的權利。

5.對“建議召集權”能否復議、復核。若法院不同意建議法院召集“庭前會議”的申請,申請人能否對其提出復議、復核。首先,縱觀刑訴法全文或其他程序法,除“當事人非因法定回避事項提出回避申請,當庭駁回,不得其他權利救濟”等特例外,其他程序均有相應的再次救濟權。那么對于建議召集被拒,申請人當然應享有復議、復核權。其次,對判決可以通過二審、再審予以監督,那么對于召集“庭前會議”的申請當然可以通過復議、復核予以監督。所有權力的運用必須在監督之下,才能保證其公正、公平的運用,“庭前會議”召集權也不例外。

(二)庭前會議程序的召集時間

修改后刑訴法只規定“開庭以前召集”,并未規定具體時間?!巴デ皶h”召集時間應在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初步作程序性審查后,明確獨任法官或合議庭、送達相關文書、確定開庭時間之后,“庭審”之前。在審判人員決定召集“庭前會議”前三日,應告知公訴人、當事人等參與人。對于建議法院召集“庭前會議”的申請最遲應當在“庭審”前五日內告知法院,由審判人員決定是否召開。另外,如果案件重大、復雜,“庭前會議”涉及內容較多,短時間內無法做好“庭審”準備,那么可以在“庭前會議”上由審判人員預定開庭時間,并征詢控辯雙方意見。

(三)庭前會議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

啟動“庭前會議”的案件一般應為案情較為復雜且證據繁瑣的案件。本次刑訴法修正貫徹了繁簡分流原則,不僅規定“庭前會議”,亦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所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還有一部分盡管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較清楚、證據簡單,只是適用法律上有疑難的案件,一般無須啟動庭審準備程序,以了解情況。

(四)庭前會議程序處置事項范圍及具體內容

1.管轄、回避問題。首先,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審判人員提出。其次,審判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對符合應當回避情形的,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要求上述人員回避。

2.出庭證人名單。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擬出庭證人的名單。一是雙方對書面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二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公訴人提供的證人以外的其他證人出庭作證,或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提出建議。三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對方的出庭證人名單提出異議。四是擬出庭證人系聾啞人或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人員、外國人的,應當向審判人員說明情況,要求提供翻譯。

3.證據展示方面的問題。被告方需要公訴機關向其展示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需要向有關單位或證人收集證據的,可以提出。

4.證據排除問題。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對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物證、書證,可以向審判人員提出,并要求對該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5.審理方式。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不公開審理的,可以向審判人員說明情況,建議不公開審理。

6.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問題。對于以上問題,控辯雙方權利人,可以在此提出。

7.財產保全問題。修改后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惫P者認為,在“庭前會議”階段,相關權利人可以提出財產保全措施。

8.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將會導致刑事案件的審理遲延,可以向審判人員申請在刑事案件審判后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向審判人員申請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之前由人民法院調解附帶民事訴訟糾紛。

9.其他可以避免法庭審判拖延,有利于持續審理的程序性事項。為了保證開庭審理的高效進行,維護司法公正,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其他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問題向審判人員說明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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