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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實證分析

2013-08-15 00:48崔炎睿
關鍵詞:承辦人審查逮捕看守所

張 軍,崔炎睿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北京100078)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訂了《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進行了全面規定。近兩年,各級檢察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不斷加強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201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吸收了《規定》內容,正式從立法上確立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制度。本文以A市檢察機關的訊問工作實踐為研究藍本,通過分析基本數據,總結訊問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推動該項工作科學發展。

一、審查批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立法情況

在修訂刑事訴訟法過程中,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在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理由是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察、公安部、法工委等單位聯合發布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而訊問犯罪嫌疑人屬于偵查行為,偵查階段的偵查權專屬于公安機關,若檢察機關進行相關偵查行為,則干擾了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故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期間不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然而,多數意見認為,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具有正當化理由:一是審查批捕期間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意見,有助于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從而就逮捕必要性問題進行較為全面客觀地審查,以確定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是否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二是可以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通過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申訴或者控告,檢察機關可以審查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偵查行為,進而啟動法律監督程序,以規范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三是有助于核實全案證據,檢察機關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疑點、矛盾證據,排除案件中的合理懷疑,進而作出正確的逮捕決定。鑒于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作出明確規定。根據該法,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時,應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偵查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案件,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前,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認真聽取。

二、審查批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實踐情況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A市檢察機關受理的審查逮捕案件中,根據《規定》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占全市受案總數的17.23%,實際訊問案件占全市受案總數的72.30%。除個別院以外,全市偵監部門在辦案中開展訊問工作的比例能夠達到90%以上??梢?,全市各院基本上在絕大部分案件中開展了訊問工作。在未開展訊問工作的案件中,案件類型主要有:一是犯罪嫌疑人未到案而無法訊問;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不宜對其進行訊問;三是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四是犯罪嫌疑人患有傳染性疾病;五是犯罪嫌疑人系聾啞人或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六是初次提捕時已進行過訊問;七是年底等時段辦案任務重,辦案人員不足,為保證按時結案而不進行訊問。

三、審查批捕階段開展訊問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制定內部規范性文件,明確訊問工作流程。根據高檢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全市部分偵監部門相繼制定了規范性文件,如E檢察院制定了《審查逮捕案件聽取制度實施細則》,C檢察院制定了《C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審查逮捕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工作規則》,M檢察院制定了《M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聽取四方意見辦法(試行)》,這些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內容、流程、人員資格、職責范圍等情況,從而促進了訊問工作的規范化。

2.加強檢察信息化應用,推行遠程訊問新模式。2009年2月,D檢察院偵監處依托辦案信息化建設,率先推出了利用檢察院與看守所互聯的網絡設備開展遠程聽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新方式。該院在單位內部設置了配有語音、視頻溝通設備的遠程聽取室,在區看守所設置了遠程訊問室,只需要檢察輔助人員將犯罪嫌疑人帶到遠程訊問室,即可實現遠程聽取。為保障遠程聽取工作規范開展,該院制定了《A市D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實施遠程聽取工作規范意見(試行)》,明確界定了偵監、技術、法警部門的分工和職責,即偵監部門通過視頻對嫌疑人進行具體訊問,并指定專職書記員負責在看守所進行遠程訊問的輔助工作;技術部門負責遠程聽取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法警部門負責與書記員一同提訊嫌疑人,并負責提訊過程中的安全保衛。從數據對比看,D檢察院未提訊的案件比例只有2.61%,遠低于全市平均值的7.67%。遠程聽取新模式在保證案件承辦人和犯罪嫌疑人“面對面”的同時,為承辦人節約了往返看守所占用的數小時在途時間,避免了傳統聽取模式中提訊用時與在途用時比例嚴重失衡的不足,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又縮短了辦案周期,提高了辦案效率。

3.構建訊問技巧培訓機制,提高訊問工作效果。為了取得較好的訊問效果,案件承辦人必須具有嫻熟的訊問技巧。為此,H檢察院等單位建立了訊問技巧定期培訓工作機制:一是從偵查卷宗中學習訊問實務技巧,將制作規范、邏輯清晰的訊問筆錄作為研究范本,供承辦人學習揣摩、汲取經驗;二是邀請訊問技巧高超的反貪等部門同事進行指導培訓、答疑解惑;三是組織案件承辦人學習討論、分享心得、積累經驗。C檢察院偵監部門則依托本院“檢察官夜?!?、部門教育培訓以及業務比武備戰等平臺,針對自身提訊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開展各項教育培訓活動,通過觀看訊問錄像、邀請專家授課等方式,著重從訊問前期準備、訊問氛圍營造、訊問語言技巧、訊問筆錄制作等多個方面入手,在學習和實戰中不斷發現問題,切實提高干警提訊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工作成效

審查逮捕階段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提高辦案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開展偵查活動監督的有效措施。在上述統計期限內,全市偵監部門承辦人通過訊問程序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的有5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不適宜羈押的有3件,發現案件證據存在重大疑點的有122件,通過訊問發現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的有10件,發現其他訴訟監督線索的有12件。具體成效如下:

1.通過訊問核實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如P檢察院在辦理李某涉嫌妨害公務案過程中,通過訊問程序發現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看守所內幾乎每天都犯病抽搐,懷疑有癲癇或者神經類疾病,后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避免了羈押風險。H檢察院在了解到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趙某系即將參加高考的學生以后,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先后兩次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最終考慮趙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很好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原諒的情況下,作出了不予批準逮捕決定。

2.查清案件疑點,發現監督線索。P檢察院通過詳細訊問犯罪嫌疑人關于犯罪的前后經過,并結合其他證據,發現了立案監督的線索,確定了證人周某作假證明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S檢察院辦理魯某等四人涉嫌強奸案的過程中,經過訊問發現現場物證等情形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存在矛盾,發出《檢察建議書》并得到落實;F檢察院在提訊過程中了解到,少數偵查人員存在拿著打好的筆錄直接讓犯罪嫌疑人簽字、按手印的情況,有些辯解意見未反映在筆錄中,未向部分文化低或眼老花的犯罪嫌疑人宣讀筆錄就讓其直接簽字,造成了打印筆錄高度相似的問題。針對此問題,該院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產生了良好的監督效果。

四、審查批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

(一)客觀條件方面存在的問題

1.辦案資源較為緊張。一是人員配備不夠均衡,工作壓力較大。全市各院批捕部門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情況。尤其是C檢察院、H檢察院、F檢察院等刑事案件高發地區的基層院,偵監部門承辦案件的數量與辦案人數的比率十分懸殊,在七天辦案期限內,偵監部門要完成閱卷、提訊、匯報等辦案流程,以及案件溝通、發卷等事務性工作,辦案壓力十分大。二是車輛配備緊張。目前大多數看守所不具備視頻訊問條件,承辦人員需要開車前往羈押場所,提訊時間安排往往受制于車輛狀況,有些院實行車輛統一管理,如遇車輛短缺將給提訊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同時由于按照規定駕駛車輛需要有內部準駕證,在專職司機、法警配備不足的情況下缺少駕駛員也成為開車訊問的一種障礙。三是翻譯資源匱乏。訊問聾啞、少數民族、外國籍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應當聘請翻譯人員,此舉能夠切實保證嫌疑人的訴訟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聘請渠道不暢通以及經費緊張等原因,許多院均無法及時聘請到翻譯人員,有時即使聘請了通曉語言的翻譯,又由于翻譯人員沒有翻譯司法專門詞匯的經驗,致使訊問工作開展不利。

2.辦案條件增加了訊問難度。一是距離遠、路途成本高。羈押場所普遍較為偏僻,中心城區的看守所更是設在遠郊區。以D檢察院為例,看守所與檢察院之間的距離有28公里,每次提訊均要途徑五個城區才能到達;分院級檢察院更是要經常往返于距離90公里以上的多個看守所進行訊問,訊問實際花費的時間和路程上花費的時間嚴重倒掛。加之公路狀況不佳、各院車輛、司機法警配備不均,提訊人員遭遇突發緊急情況的幾率大大增加。二是看守所條件差,提訊有人身危險。由于多數院的法警力量相對匱乏,大多數情況下案件承辦人員需要自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而有的看守所年久失修、缺少必要的監控場所和戒具,提訊人員在沒有民警、法警配合的情況下押送、訊問嫌疑人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隱患。三是與羈押機關缺少溝通配合。提訊人員出于工作需要有時要前往多個不同看守所進行訊問,尤其是分院級檢察院更是需要奔波于十幾個看守所之間。由于各個看守所對于提訊手續有不同的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入所難的情況。另外,由于與看守所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無法迅速得知在押嫌疑人的健康情況,提訊人員經常在到達看守所后,才得知嫌疑人被轉押至其他看守所或者外出就醫,打亂了既定工作安排。

(二)主觀條件方面存在的問題

1.承辦人重視程度有待提高。個別院承辦人認為聽取訊問增加了很大工作量,因此對訊問工作有懈怠甚至抵觸情緒,這種想法實際上弱化了訊問程序的制度價值。

2.承辦人訊問技巧有待提高。由于大部分偵監干警都沒有偵查工作背景,且未受過專業訓練,用語不規范,問訊技巧匱乏,面對犯罪嫌疑人時,自身心理定位欠準,對犯罪嫌疑人的狡辯或無由翻供常常無從應對,或者應對語言蒼白無力,沒有顯示出檢察人員應有的、震懾犯罪嫌疑人的氣勢和力度,存在不敢問、不善問的問題。

3.訊問過程流于形式。很多承辦人通過書面審查,對案件事實存在先入為主的印象,對于聽取過程中嫌疑人的供述、辯解以及嫌疑人反映的偵察活動違法情形往往不予認真核實,僅僅記錄下來了事,沒有后續處理行為,既影響法律監督的效果,也與聽取程序設計的初衷相悖。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到場制度實施存在困難。根據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但現實中經常遇到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由于路途遙遠無法及時到場,不能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5.專人集中提訊聽取帶來的違法風險。如前所述,很多檢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為克服困難大多數檢察院普遍采取專人集中聽取的方式,即在同一時間由固定人員完成本院偵監部門的全部提訊。此種工作方法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緩解承辦人的工作壓力,但是由于接受委托聽取的人員并非案件的承辦人,而且有可能是書記員甚至合同制外聘人員,其訊問的實際效果可想而知。

五、完善審查批捕階段訊問工作的建議

1.明確審查批捕階段訊問工作的效力。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并不是偵查活動,而是必要的司法審查。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不是出于收集證據的目的,而是出于對取證工作及證據本身進行監督、審查的目的。建議通過把握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訊問筆錄的性質和效力,使審查逮捕階段由檢察機關合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具有相應證明力,使得批捕階段的訊問成果能夠成為直接引導偵查活動的依據,提高捕前訊問的嚴肅性和重要性。

2.端正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指導思想。要從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加強對審查逮捕階段開展訊問工作對于規范執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權、準確打擊犯罪的重要意義,摒棄模糊認識,提高責任意識,不斷提高聽取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3.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干警訊問技能。通過邀請自偵部門或偵查機關訊問能手進行課題講座,對規范有序筆錄進行分析討論等方式進行培訓,從訊問規范、程序、內容、方法、突發事件的應對,以及如何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等問題,互相交流策略和技巧,規范訊問用語,摒棄威脅引誘,切實提高承辦人訊問水平。

4.加強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通過配齊配強偵監干警隊伍,探索實行類案辦理專業化辦案模式,提高辦案效率。二是積極與行裝部門溝通,爭取車輛等硬件支持。三是加強提訊安全保障措施,配備警用戒具。四是與法警處協調,爭取在可能的情況下,對于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有法警派員到場。同時,各院要加強溝通,積極協調所屬看守所,暢通提訊渠道,解決入所難等問題。五是尋找一批規模大、語種全、經營正規穩定的翻譯公司,與之簽署協議,使之成為訊問翻譯工作的指定機構,從根源上解決由于缺少翻譯造成的困難,切實保證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5.推廣遠程聽取訊問工作方式。經實踐證明,遠程聽取訊問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技術創新和有益嘗試,有條件的單位可以與羈押場所建立視頻提訊專門網絡,爭取在更大范圍內乃至全市范圍,檢察機關與看守所之間實現聯網,從而充分發揮現代科學技術在辦案中的重要作用,切實促進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長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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