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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應對證人出庭制度的對策

2013-08-15 00:48王洪淼張紅穎
關鍵詞:公訴人刑訴法證言

王洪淼,張紅穎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天津301800)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對我國歷經十六年的刑事訴訟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其中關于證人制度的修改和補充尤其值得公訴部門關注,筆者作為公訴人將結合辦案實際對證人制度的相關問題作以下探討:

一、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的規定

1.明確了出庭證人的范圍。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薄叭嗣窬炀推鋱绦新殑諘r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卑凑者@一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范圍明確為:(1)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人證言;該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2)人民警察對于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也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2.明確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證人的懲罰措施。新《刑訴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边@一規定表明,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這是我國首次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的強制出庭作證制度。但是,在強制出庭作證制度中,立法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強制到庭作證的義務,但也不等于傳統的“親親相隱”入法,因為近親屬依然不享有拒絕作證權,依然負有作證義務。另外該法在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從司法實踐來看,對拒不提供證言的證人予以一定的處罰是必要的,因為有的案件證人出庭作證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修改后的刑訴法對此作專門的規定,為確保證人到庭提供了相應的防范措施。而這國外一些法律對證人拒不作證的早已有這明文的規定,并且處罰嚴厲到追究刑事責任,如英美的藐視法庭罪、日本的拒不到場罪等。

3.明確了證人的保護制度和經濟補償制度。新《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彼痉▽嵺`中曾經發生過一些證人及其近親屬遭到報復的事件,使廣大民眾對作證有很大顧慮。另外有些證人所在的單位,會出于某種目的為證人作證設置人為障礙,如扣工資等。對證人來講作證本就無利,因為作證其還要遭受經濟損失?!摆吚芎κ侨说奶煨?,一個行為的決定過程同時也是利益的選擇過程”,在這種人性特點的驅動下,這讓證人出庭更是難上加難,[1]而上述兩條的規定旨在解除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

二、證人出庭的過程中將會出現的問題

1.出庭通知無法送達給證人。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傳喚證人將是法院的職責,但是證人如果最終不能到庭,其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還將由公訴機關直接承擔。筆者通過對本院2012年前十個月提起公訴案件的分析,發現案件中近三分之一證人非本區戶籍,其中部分證人甚至在本區無固定住所。而且有些證人對司法機關具有抗拒感。如容留賣淫案件,進行賣淫的“失足婦女”本身就是違法者,在事發作證后,躲避司法機關是必然的,雖然她在卷宗中一般都有戶籍的基本情況,以證明其身份的真實性,但這類人員一般都不在原籍所在地并且流動性較大。另外,作為外來人口的證人在偵查機關做證時一般只留下手機號碼。一些證人為了避免以后的麻煩有可能將手機卡換掉、并將目前的工作辭掉,一走了之。這樣即使法院想找證人,但因無有效的聯系方式,也無法將出庭通知送達該證人。而依據原法,作為控方的公訴人無需對證人是否可以找到而擔憂,因為其證言已通過詢問筆錄的方式固定,開庭時,證人也無需出庭,證人下落不明對后續訴訟過程來說沒有任何風險;按照新刑訴法,一旦此證人是應當出庭的證人,因下落不明而無法出庭,將打亂公訴人預案,而目前的救濟只有要求人民法院延期審理一條,可是在延期的期限內,仍無法找到該證人,而該人的證言也無其它旁證來證實,如果證實的內容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則加大了訴訟風險。

2.庭審對抗性增強,不確定性增大。美國刑法學家華爾茲說過“對抗制似乎是人類迄今所發明出來的促使真相大白的最好方法。而我國長期以來證人不出庭”的現實使控辯式庭審形同虛設,證人不出庭辯方無從對證人進行直接質詢問,對抗根本就無從談起。就是在這種情形下當前出庭公訴中還存在部分案件庭審效果不理想的現實,除公訴人本身準備不充分外,庭審中部分辯護人、被告人偏好在案件旁枝未節上進行糾纏,公訴人不能及時請求審判長制止,致使整個庭審不能流暢展開。[2]而修改后的刑訴法要求部分重要的證人出庭,如果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的對抗性將進一步增加。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改變公訴人僅憑證人證言即高枕無憂的局面,使控辯雙方有了“近身肉博”的機會,使辯護人可以對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及證明力直接加以質疑,庭審中不確定因素出現的機率將大大增加。

3.公訴人當庭詢問證人的經驗不足。公訴人不是為走程序而詢問證人,當庭詢問證人更不是簡單地“打聽”事,而是一項內容復雜、專業要求很高、技術難度很大,且后果現實的訴訟活動。筆者對本院近兩年案件進行統計,發現證人出庭的案件不到1%,而這種現實狀況致使公訴人當庭詢問證人的鍛煉機會不多,難以改變經驗缺乏,能力不強的窘境。筆者總結幾年來辦理的證人出庭的案件,發現當庭詢問證人的難點體現在:一是公訴人對從未謀面的證人的心理狀態沒有認識;二是因目前證人出庭率低下,絕大多數證人在出庭作證時是第一次,開庭時本身會有緊張情緒,同時證人自首次在偵查機關作證后,一般的案件都要經過三四個月左右才開庭審理,在此期間,證人受外界因素的干擾,其對案件的記憶和看法存在變化的可能。如果公訴人除了平庸呆板地發問,不會針對趨利避害的人性特點,明智地選擇詢問策略,對證人進行適時、適度的引導,將使證人的陳述產生偏差。

4.證人當庭翻證的風險增加。證人出庭必然帶來可能翻證風險,證人害怕被打報復,人情因素以及證人自身所處環境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證人當庭翻證,根據筆者幾年來出庭的經驗,一般證人會出來以下幾種翻證的情形:一是否定原證言的真實性,稱自己并不了解案件情況,庭前證言系自己杜撰或道聽途說;二是稱庭前證言是在偵查人員脅迫或誘導下出具的,不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往往發生在污點證人或與被告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身上;三是時過境遷記不清了,證言雖未走向反面,但證言的證明力消弱,對指控力度有影響;四是拒絕提供證言,公開表示不愿意履行作證義務,多發生在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身上。應對證人當庭翻證這就需要公訴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對公訴人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公訴人應對證人出庭制度的對策

1.提高公訴人自身的綜合能力和素質。證人出庭必然將增加庭審的對抗性和不確定性,而提高公訴人的能力和素質,對于公訴人勝任職責至關重要。公訴人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一是提高邏輯論證能力,嚴密的邏輯論證能力能捕捉到證人證言的關鍵點,掌握主動權;二是具備一定的文化底蘊,詢問證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涉及語言學、心理學等知識,只有全面掌握這些知識,才能保證公訴人在庭審中較好引導證人作證;三是良好的心理素質,證人出庭時庭審不確定性增加,良好的心理素質,能夠保證法庭審理按設定的方案進行,應對自如,應變及時,發揮正常。[3]

2.庭前準備工作要充分。首先,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庭前預測?!胺彩骂A則立,不預則廢”,公訴人要對整個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詳細審查,對據以定罪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更要反復推敲,做到心中有數,將意外情況出現的機率降到最低。其次,加強與偵查人員的聯系,因為證人證言、證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都由偵查人員負責收集。在制作詢問筆錄時,偵查人員有機會直接接觸證人,可以對證人性格特點等有較深的了解。而公訴人員對證人一般不接觸,只是通過證言了解一二。公訴人對可能出庭的證人進行預測后,要及時聯系偵查人員,以便獲取該名證人的更多的信息。再次,公訴人要與偵查人員共同協做,做好證人的工作,確保該證人的聯系方式暢通,能夠被法院傳喚到庭。最后,加強與辯護人的聯系,辯護人是律師的,他們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同時由于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閱卷權,其對案件的證據狀況會有自己的意見,公訴人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可以拓展思路。

3.庭審中詢問證人要講究策略。首先,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特別注意詢問證人與訊問被告人的區別,防止強化證人翻證后與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證人翻證向法庭提供偽證后必然惴惴不安,公訴人要因勢利導,從揭露偽證入手,教育證人,引導證人如實作證。使證人感到只要棄假吐真就不會承擔偽證責任,使其回到如實作證的立場上來。其次,必須指出翻證后的證言的虛假性,要通過證據分析的方法,運用證據證明過去證言的客觀真實性,指出當庭翻供的原因,從而達到以正視聽的效果。再次,對威脅、利誘證人翻供的行為,要給予嚴正警告。對證人當庭指出有人唆使其翻證的情況,公訴人當庭在提請法庭給予充分注意的情況下,表明要依法追查責任的嚴正態度。

4.庭審后及時總結和交流意見。庭審后,公訴人要認真總結本次出庭公訴中詢問證人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并要對此類案件從審查到出庭支持公訴,此類案件運用到了哪些法條、司法解釋及法理解釋等進行匯總。另外,公訴部門每隔一段時間應開一次“碰頭會”,將詢問證人中出現的新問題通報給各公訴人,組織大家集思廣益共同研究出好的對策,確保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從容應對。

[1]何家弘,南 英.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戴正婷.淺議證人出庭制度改革對基層檢察院公訴工作的影響及對策[M].法制與社會,2011.

[3]方 文.對證人出庭、公訴人準備好了嗎?[N].檢察日報,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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