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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薄證據案件中逮捕證據標準的把握

2013-08-15 00:48
關鍵詞:批準逮捕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

張 宇

(天津市靜??h人民檢察院,天津301600)

刑事案件證據的調查和收集往往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例如,案發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使得案件的證據數量少,關鍵證據因為自然條件作用而滅失;因為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強,導致在偵查中一些關鍵證據沒有及時被收集而滅失;一些犯罪分子犯案手段越來越復雜,犯罪后采取反偵查手段干擾偵查;立法的滯后等因素,使得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時遇到種種障礙,短期內難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這些主客觀因素阻礙著偵查機關的偵查,使得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證據單薄的刑事案件,給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帶來了挑戰。

一、單薄證據刑事案件的特點及相關思考

單薄證據刑事案件因證據比較單薄,證據的質量和數量達到了批準逮捕的標準,但是離起訴的證據標準相差較遠。而且在繼續偵查的過程中能否收集到足以起訴的證據數量往往難以確定。辦理這一類刑事案件,有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檢察機關辦理這類刑事案件時,在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兩大訴訟程序中,提高批準逮捕的證據標準,做到能夠逮捕就能夠起訴。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利也有弊,而且弊大于利。如果把批準逮捕的證據標準提高到能捕就能訴,實際上是拉近了逮捕和起訴證據標準的距離,甚至將二者等同起來,這種做法本身有違立法本意,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放縱犯罪,造成司法混亂和司法不公?!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條是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的法律依據,從這兩個法條我們可以歸納出審查批準逮捕的條件有三個:(1)有犯罪事實的發生;(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的必要。提起公訴的條件也有三個:(1)犯罪事實已經查清;(2)證據確實充分;(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比較逮捕和起訴的條件我們可以知道,逮捕和起訴這兩大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標準無論是從數量還是質量上都是有較大差距的,起訴的證據條件更嚴格于逮捕。在司法實踐中拉近逮捕和起訴的證據標準甚至將二者等同起來的做法是違背了立法本意的,使立法者設計的逮捕與起訴的訴訟程序之間相互依存和制約的平衡被打破,很容易導致司法權的濫用和司法不公,其消極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容易放縱犯罪。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是在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后才收集到各種重要證據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拘留的期限作了嚴格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梢姽矙C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后調查收集證據的時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最長不過三十天,加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七天也不超過三十七天。在如此短的期限內要求公安機關收集到起訴標準的證據,有些復雜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可是根據逮捕條件批準逮捕就不會有問題。如果我們以起訴的標準來審查批捕往往很多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批捕而由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千辛萬苦追捕回來的犯罪嫌疑人很容易會因此消失得無影無蹤。

2.容易造成司法的混亂。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逮捕和起訴的證據標準有非常清晰的界定,檢察官從條文字面上就很容易把握。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執行能捕就能訴的證據標準,檢察官就會感覺到很迷惑,例如有些案件,在呈請批捕的時候偵查機關根本不可能收集到達到起訴標準的證據,但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批準逮捕完全符合,同時案件又有一定的偵查價值,繼續偵查有可能收集到很多重要證據。這種情況下的案件該不該批準逮捕不同的檢察官往往會作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因為這個時候檢察官判斷是否批準逮捕的依據已經不是刑事訴訟法條文的規定,而是對偵查價值的判斷,偵查價值是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一個概念,它在個案中的有與無、大與小由每位檢察官根據個人經驗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判斷,因此不同的檢察官所得出的結論就會有所不同,能捕就能訴的做法必然會導致司法混亂和不公。

二、單薄證據刑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把握

對這類證據單薄的刑事案件,應準確把握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證據標準,依法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特別是一些大案要案,在審查批準逮捕時,承辦人員要綜合考慮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發揮集體的智慧挖掘能夠提取到新證據的相關線索,論證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是否正確,經過部門的討論和研究或由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同時還可以認真參考審判機關對類似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及量刑的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案件將如何作進一步的偵查,經過綜合全面考慮后,對達到逮捕證據標準的案件,應果斷批準逮捕。由于案件證據數量和質量離起訴標準較遠,繼續偵查能否收集到新的證據往往難以確定,檢察機關對這類案件的繼續偵查可以采取一些具體措施,如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繼續跟蹤案件的偵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引導。在批準逮捕前和逮捕后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匯報案情,必要時由上級檢察機關指導偵查機關的偵查。在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下,及時要求偵查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此外,對一部分犯罪情節輕微,證據單薄的刑事案件,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采取變通處理的辦法,綜合考慮全案的具體情況,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其行為在社會上沒有造成惡劣影響;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后可能判處的刑罰期限與其被采取強制措施后的羈押期限相差不多等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考慮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單薄證據刑事案件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檢察官準確把握逮捕與起訴的證據標準辦理刑事案件,還要改變對不起訴程序特別是存疑不起訴的認識,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完善相關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分別規定了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訴訟程序。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程序法律條文規定得比較準確明了,在司法實踐中很容易把握。但是存疑不起訴程序我們應有新的認識,一些檢察官和學者認為刑事案件被作出存疑不起訴后就說明司法機關辦理該案出了問題,甚至會將該案作為錯案處理,有關部門還出臺了刑事案件被作存疑不起訴后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些認識和做法值得商榷。因為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證據標準的差異,特別是辦理證據單薄的刑事案件時,很難避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出現。對于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案件應區別對待,對存疑不起訴案件如果檢察官在審查批捕時準確按照批捕條件進行批捕,同時以一般檢察官正常合理的判斷認為案件經過偵查機關進一步偵查將可以收集到足以達到起訴標準的證據,但是由于案件在批捕后的偵查階段出現本該可以收集的證據卻無法收集或證據意外滅失等情況,致使案件無法提起公訴而要作存疑不起訴處理的,甚至犯罪嫌疑人申請國家賠償的,該案也不應作為錯案處理,因為這只是審查批捕與提起公訴證據標準差異導致出現的合理現象。相反如果是因為偵查機關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或怠慢工作、玩忽職守、貪污受賄而導致案件沒有收集到本可以收集的證據或遺失重要證據致使案件被作存疑不起訴的,這些案件作為錯案處理是沒有問題的。

綜上,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往往十分復雜,常常會出現意外因素,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對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必然要承擔一定的訴訟風險,只要這種訴訟風險是發生在合理的限度內就是一種正?,F象。對于存疑不起訴案件的出現,甚至犯罪嫌疑人申請國家賠償的,國家應從立法上建立相關的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同時,應當撥付相應資金來應對此類合理訴訟風險的出現。這些資金是國家機關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合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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