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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要交往,交往須有道

2013-12-23 07:43王麗平
檢察風云·預防職務犯罪 2013年6期
關鍵詞:權力官員制度

王麗平

【編者按】

“你們能不能多刊登一些優秀的演講稿?”在與讀者的交流過程中,這是一個編輯部同仁經常被問到的問題。自從在2012年第6期《正刊》中開設“預防講堂”以來,相關欄目便成為了讀者關注的重點。在2013年第1期出刊后,更是有大量的讀者來電、來函希望能看到《權力的邊界(講稿節選)》全文。對此,編輯部也在積極思考,如何為一線預防提供更多更好的學習借鑒。本文便是一次全新的嘗試,從以往的成稿組約,到此次限定主題向作者約寫稿件,希望能借此豐富預防宣講的內容。

今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江蘇代表一起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面對紛繁的物質利益,要做到君子之交淡如水,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賓,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劃出公私分明的界限。

這個道,就是為官者要忠于職守,不貪不占,勤勤懇懇為民服務;為商者,要貨真價實,不搞欺詐。兩者要相敬如賓,按照常理和規則做事,不要出格,不要越過界限。政府向企業提供服務,是職責使然,只有勤勤懇懇辦事,按方針政策執行,才能更好地創造出良好的發展環境。企業發展起來后,就要積極支持國家建設,如期完成稅賦,盡力改善工人的生產和生活。但在一些領域,官商之間的關系不清,商樂于向官諂媚,官經不起商的誘惑,有的入干股,有的收回扣,還有的以親戚出馬,曲線發財,如此臭味相投,就難免會出現權錢交易。市場經濟一旦被金錢交易所打破,不僅腐蝕了吏治,濁化了空氣,更會造成產業發育的畸形,嚴重阻礙市場創造力的增長。官商勾結,勾肩搭背,就成了官場與商場的毒瘤,不加以切除,就會不得安寧。

官商交往,要守得住為官的底線。唯有堅定理想信念,保持高尚情操,才是官商交往之道。

內涵:“官商交往要有道”的深意和新意

“官商之間要相敬如賓,不要勾肩搭背?!绷攘葦嫡Z,生動形象,切中要害。其中包含的三層意思,有深意,也有新意。

其一,講官、商交往之道。

此非“小道”,關乎如何發展、如何執政。如果把官聯系到執政者,把商聯系到發展市場經濟,共產黨當然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治國理政,官、商之間不能不打交道。但經營經濟,不等于“官商經濟”。政府通過宏觀調控、市場監督等手段,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不等于權力要服從資本。作為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由于市場發育不成熟,法治環境和管理機制不完善,難免出現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國際上,“權力資本化”曾廣泛出現在南美洲、印度尼西亞、俄羅斯等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其長遠發展造成了很大損傷。前車之鑒,不可不察。所以,官商要交往,交往須有道。

其二,講官、商交往要相敬如賓。

歷史上,我國長期重文輕商、崇仕貶商,甚至認為“無商不奸”。韓非子將工商之民稱為“五蠹”之一。漢、唐都頒過“賤商令”。計劃經濟時期,商業活動也曾被扣上“投機倒把”、“搞資本主義”等帽子。改革開放,特別是對私營經濟的放開搞活,商業復蘇,創業隊伍迅速發展壯大。企業家在創造財富、推動改革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F在大家都贊成“無農不穩、無工不富、無商不活”的說法,對商從一個“貶”字轉為一個“敬”字。官員當然也應作如是觀。但官之敬商,乃“相敬如賓”之“敬”。官員有責任、義務為商人服務,但不能越位、更不能拿利益交換為籌碼,以公權謀私利。商人當然可以享受官員提供的服務和便利,但應限于政策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而不能拿利益去賄買官員手中的權力。所謂“相敬”,就是“敬重”加“敬畏”。

其三,講官、商交往不要勾肩搭背。

細數無數落馬官員,都有官商交往的影子。相敬如賓,賓者客也,不能稱兄道弟,不要勾肩搭背,結成利益同盟,喪失起碼的原則立場,觸碰黨紀國法的高壓線。由于資本的逐利本性,總有不法商人覬覦干部手中權力,千方百計攀親掛友套近乎,試圖拉人下水,讓權力淪為其牟利的工具。面對這樣的權力風險,干部尤其需要自警自勵。

習總書記強調的這條官商交往之道,是對官員權力的限制之道,也是對企業家精神的培育之道,更是一條規定了官商交往之“度”的光明大道。官商走好這條道,于國有功,于民有利,于政治體制改革和中國經濟轉型都有重要意義。

史鑒:官商交往“失道”危害重大

考究歷史不難發現,我國一直存在“官商合流”的不良傳統。表面上,中國歷來“重農抑商”,所謂“士農工商”四個等級,士最高,商最低。讀書做官是偉業,逐利經商是末務,但事實并不盡然。官與商之間從來沒有跨不過去的鴻溝,這兩股道常常明交暗匯、曲徑通幽。

漢武帝劉徹窮兵黷武、征討四夷,致使國用空虛、百姓困乏。于是,按法家桑弘羊的見解實行改革,搞“鹽鐵專營”,這相當于設立一家特大型的中央直屬企業“大漢鹽鐵集團公司”,“盡籠天下之貨,貴賣賤買”,大批官員得以合法地成為“官商”。結果,便是如《鹽鐵論》中所寫:建鹽鐵策博利,富者買爵敗官、免刑除罪,公用彌多而為者徇私,上下兼求,百姓不堪。

以后歷朝歷代,凡是可以獲得豐厚利潤或者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工商業領域,官員、官府都要橫插一腳,如大太監代表皇帝主持采礦業;如盛行600年的漕運制度控制著全國的糧食貿易;如蘇杭的皇家織造、景德鎮的官窯;如直接由皇室掌控的、與拉美殖民當局的巨額白銀貿易。

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商關系固然是矛盾,封建政府因為商人在經濟上“上爭王者之利”,“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同時又恐其在政治上“生大奸”,因而采取加重賦稅,貶抑地位,甚至強制剝奪財產等辦法,橫加打擊;但另一方面,中國封建社會的官商之間又是同一的,他們千方百計互相勾結,互相利用。官商結合是中國封建社會與生俱來的附屬品,起始于秦漢,發展于隋唐,鼎盛于明清。

中國封建社會作為一項制度早已退出歷史的潮流,但不容否認其思想觀念及行為模式卻依然能對當今國人產生影響。數年前《胡雪巖全傳》的搶購風潮及“為官須看《曾國藩》,為商必讀《胡雪巖》”的口號便是最好的證明。因此當前官商關系不和諧的歷史淵源便是受中國封建社會官商關系的影響。

據史料記載,周滅商后,商朝人失去了貴族權,又無土地牲畜,只好外出謀生,做起買賣來。從此以后,凡是做生意做買賣的,統稱為商人,過著低人一等的生活。在隨后幾千年的封建王朝中,商人的地位雖然起起伏伏,但是總體而言地位不高,處于社會的末端,甚至形成了士農工商的等級觀念。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中,商人的財產并不會被嚴格保護,商人的生存空間也會受到擠壓。為了求得生存,商人開始依附于握有權力的官員,想方設法討好官員,獲得官員的庇護;而且商人在獲得財富后,往往會通過各種手段在官府謀得一官半職,繼而使賣官鬻爵成為可能。在這方面,營國巨商呂不韋、紅頂商人胡雪巖堪稱代表人物。呂不韋乃戰國末年著名商人,通過“往來販賤賣貴”,家中積累了千金,后結識秦國流亡公子贏異人,資助其回國登上王位,自己則成為秦朝相國。胡雪巖則是清末著名徽商,通過捐輸和輔佐陜甘總督左宗棠,清政府賞其黃馬褂、紅頂戴,成為名噪一時、羨煞其他生意人的“紅頂商人”。由此可見,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商人與官員的關系是一種依附關系,商人與官員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時至今日,商人與官員這種依附關系的糟粕依然存在,就像前面所言,“勾肩搭背、不分彼此”。在這種環境下,能夠獲得大的訂單、能夠拿到項目審批書的企業,往往是那些與某些政府官員關系密切的企業,而非資質與誠信值最高的企業,價值規律在這里受到了阻力,正常的市場競爭被破壞。某些官員通過為企業提供方便,獲得了巨額的收益。這些官員與商人實現了共贏,可是整個社會卻要為他們埋單。消費者用同樣甚至更高的價格買到質量較差的商品,那些品質良好的企業卻被“劣幣”所驅除……他們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已經嚴重損害了整個社會的利益。

官商勾肩搭背,不僅敗壞黨風、政風、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而且還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市場運行效率。商人尋求與領導干部的個人關系,目的通常是通過權力的庇護獲取經濟利益。不可否認,在這部分利益中,有的原本是正當、合法、應得的,但更多的則成了權錢交易的黑數。

官員的權力尋租、商人的不法利益,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導致市場難以實現正常的優勝劣汰。商人獲取的不法利益包括有形的各種資源,比如優惠的稅收政策、土地以及各類政府補貼和專項資金等;還包括一些無形的資源,比如特許的市場準入、更大的經營權限等,甚至還包括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縱容。一些企業通過獲取這些特權,比之同行便有了明顯的競爭優勢。即使在技術、管理上相對落后,生產效率相對低下,這些企業依然能夠在競爭中勝出。然而,“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必然導致市場機制失靈,市場運行效率低下。

在此背景下,官商交往要有道,應具體表現為:商人作為市場主體,要把全部心思放在提升產品質量和加強內部管理上,要通過質量和管理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從而贏得市場及消費者的信任,而不是想方設法拉攏官員、賄賂官員,靠非法手段獲得發展機會。官員要用好手中的權力,始終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履行自身所肩負的服務職能,為所有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加強對部分企業不當行為的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政府官員代表著政府的形象,一定要嚴格要求自己,不能與生意人走得過近,不能在觥籌交錯中喪失了底線、沒有了原則,否則,不僅會毀掉政府的形象,也會毀掉自己的未來。

鏡鑒:國外官商交往中的“有道”與“失道”

在當今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官員和商人各在其位、各司其職。法治、廉潔、高效的政府培育了健康的官商關系,推動了經濟的持續發展,維護著社會的繁榮穩定。但是客觀地看,國外一些國家,官商交往上仍是既有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的“有道”之處,也有值得我們警醒的“失道”之處。

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失道”的官商交往。

在一些國家,官員的行為沒有穩定的預期,缺乏公開、透明的規則,法規和政策不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工具,而是官員設租尋租、牟取私利的手段,由此形成了官商關系的錯位。這種商界和政界不道德結合的市場經濟,被稱為裙帶資本主義。它比較普遍地存在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誘發了市場紊亂、政府腐敗、貧富懸殊、社會不公。裙帶資本主義的形成有著復雜的體制和文化原因。官商關系的錯位使得國家的政治形態發生畸變,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類。

一是財閥政治。財閥政治是壟斷資本獨占性地控制國家政權和政府決策的政治經濟形態,它的形成與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密切相關。以韓國為例,20世紀60年代以來,韓國政府以行政手段合并企業,用國家資金扶植出了現代、三星、大宇等大型企業集團,造就了韓國經濟短期內迅速崛起的“漢江奇跡”。成也蕭何,敗也蕭何。規模巨大的韓國財閥只是“虛胖”,它的資金投入不是靠企業正常經營形成的積累,而是銀行貸款。1997年年底,韓國30家大財團平均資產負債率達到了379.8%,在亞洲金融風暴的沖擊下不堪一擊,暴露出“泥足巨人”的本來面目。

在財閥政治中,財閥主導政府決策,爭取各種特惠政策;官員出售行政特許權和財政、金融資源,向財閥索取回報。權錢交易的層次甚至可以上達政府首腦?,F代集團的鄭氏家族在韓國號稱“韓國的肯尼迪家族”。韓國警方在徹查鄭夢憲案中發現,鄭家向韓國高官行賄的金額累計約150億韓元。

二是家族政治。家族政治是指一國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沿著血親、姻親、部族關系畸形地集中起來。政治領導人以婚姻和家庭關系為紐帶實現權力與資本的合流,構建官商一體的權貴富豪。

南亞諸國,經商和從政都以家族而非個人作為基本單位。普通民眾對豪門望族的敬仰成為根深蒂固的家族文化。在競選民主的催化下,造就了家族政治的不絕如縷。巴基斯坦的布托家族、印度的尼赫魯-甘地家族和斯里蘭卡的班達拉奈克家族,都是在各自國內聲名顯赫的政治家族。為了使夫貴妻榮、子承父業的家族政治保持長久的生命力,豪門與權貴政治聯姻、官商合流司空見慣。如兩度擔任巴基斯坦總理的貝·布托的丈夫扎爾達里就是該國的巨富。在布托任職期間,他擔任國家建設部長,對每一項公共工程都要求收取10%的回扣,被譏諷為“10%先生”。對扎爾達里貪瀆的指控便是導致鐵蝴蝶貝·布托兩次下臺的原因。

家族政治中的國家事務蛻變為私人事務,缺乏私人關系,就享受不到法定的經濟社會權利。如菲律賓因腐敗丑聞下臺的總統埃斯特拉達在任時,曾推出雄心勃勃的“照顧窮人計劃”。但是計劃中的扶貧資金控制在眾議院手中,沒有門路的窮人,難以獲得政府的資助。家族政治創造了一種缺乏政治關系的窮人——政治窮人。

三是黑金政治。黑金政治是資本集團以金錢資助政治人物,利用黑社會暴力控制選舉,以培植政治代理人的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形態。在實行競爭性選舉的國家或地區,政治黑金是難以根絕的政治之癌。

綜上所述,國外官商關系畸變的前提是官員與商人對自身的錯誤定位:官員熱衷于通過行政規制干預經濟事務;商人醉心于與官員編織裙帶關系,獲得特許便利。各種層次的朋黨和密友結成了覆蓋社會的網絡,精英人物大面積腐敗,全社會的道德水平下降,使市場關系極度混亂,經濟發展跌入停滯的泥潭。

其二,部分國家和地區確?!坝械馈钡墓偕探煌e措值得借鑒。

官商關系畸變最深厚的體制根源,是行政權力沒有得到有效規范。在建立法治、高效、清廉的現代政府方面,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成功經驗是:只有建立健康的官商關系,才能有效地遏制腐敗,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一是規范行政權力。新加坡是全世界目前為數極少的在高度發展經濟的同時,又有效地遏制了腐敗現象蔓延的國家。它最具有借鑒意義的啟示,在于制約權力資源,從制度上防止權力的濫用和異化。新加坡政府認為對權力的關節點一定要進行控制,盡量減少公務員自行處理人、財、物等方面的權力,特別是財政權制約。部門提出預算報財政部,由國會審議,總統有財政否決權,同時還有人事否決權和貪污調查權。審計署每年對財政使用情況進行嚴格審計并報告國會,確保不出現大的腐敗。為此,我們在權力運行上,應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和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降低行政權力在官商交易中的含金量,逐步消解官商勾結的環境和土壤。

二是擴大公眾參與,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20世紀初葉的美國,州市的腐化也相當嚴重。州政府在行使土地審批權時,把土地批給私人修建鐵路,在低稅率、高票價方面給私商特惠,從中牟取私利。市政府將公用事業承包給私商,收賄賂、吃回扣。承包商通過安插官員親友、支持競選等方式獲得豐厚利潤。在席卷全國的“進步主義運動”壓力下,美國各州市紛紛開始擴大民主、容納公眾參與的政治改革。州政府改革的最大成就,是將各州參議員由州議會間接選舉,改為選民直選。參與范圍的擴大,擊潰了不法商人賄賂州議會,控制聯邦參院議員選舉的弊端。市政改革也通過市議員的直選,使政客們的施政綱領更加注重城市底層的利益。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國浙江溫嶺的一些鄉鎮,以協商民主的方式在城市建設等公共事務的決策中,建立了政府協調、專家與公眾參與的機制,提高了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水平,防止了公共工程中常見的官商勾結腐敗現象。這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應予以借鑒和推廣。

三是提高反腐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增強體制內監督的實效。新加坡的廉政建設有一個特點,就是保持官員的廉潔不靠“政黨輪替”式民主以及“狗仔隊”式新聞監督。而其得以實現的關鍵在于新加坡有一個擁有獨立、完整秘密調查權的國家強力部門承擔反貪、防貪重任。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在廉政建設中、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同時在廉政體制的建設上,要注意制度設計的科學性,提高監督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增強體制內監督的實效。

對策:保障“官商交往要有道”需加強制度建設

所謂制度反腐,就是以制度和法律的手段制約和監督權力的行使,以反對腐敗的一種治理方式。制度反腐強化了規則在反腐過程中的核心地位,使反腐實踐走上了規范化、穩定化的道路。國際透明組織指出:發達國家的腐敗度比較低,發展中國家的腐敗度比較高。而發展中國家的腐敗是體制性的腐敗,其根源在于不合理的經濟政治體制。當前我國的腐敗問題是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樣一個特定歷史時期發生的,制度上的不完善是腐敗滋生和難以在短期內完全解決的深層次原因。重點抓好制度建設,是保障“官商交往要有道”的必由之路。

1. 強化制度意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增強人們的制度意識是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前提和基礎。如果缺乏制度意識,不僅難以制訂出好的制度,即使有了好的制度也難以得到有效貫徹和執行。

增強制度意識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增強執行制度的意識。古語有云,“徒法不能自行”。如果人們缺乏執行制度的意識,那么,再多再好的制度最終也只能是擺設。事實表明,制度的效用不僅取決于制度本身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而且取決于制度執行力的大小。執行意識強,制度執行有力,腐敗現象就少,即使發生了腐敗現象也比較容易遏制。相反,缺乏執行意識,制度就難以發揮出應有效用,腐敗分子就會肆無忌憚。二是增強維護制度的意識。要堅決同一切違反和破壞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增強制度意識,宣傳教育和表率作用不可或缺。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和群眾領會制度精神,熟知制度內容,牢固樹立嚴格按制度辦事的觀念,養成自覺執行和維護制度的習慣。各級領導干部應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一級帶一級、一級抓一級,做出榜樣,抓出成效。全黨全社會的制度意識增強了,自覺執行和維護制度的良好風氣形成了,各項工作和事業才能順利發展,反腐倡廉建設才能不斷取得更好的成效。

2. 健全制度體系

要圍繞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完備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這一目標,依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來統領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健全包括公開行政、透明決策、新聞獨立監督、司法獨立審判、金融實名、財產申報、招標投標、獨立審計、公共財政、問責彈劾、權力制約等制度。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健全和完善廉政法律法規。要堅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開放新形勢下和長期執政條件下反腐倡廉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針對反腐敗實踐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不斷實現制度創新。同時,及時廢止一些過時、無效的法規制度,在法規制度的內容上不斷實現與時俱進。要以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各項制度為重點,逐步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真正實現:沒有使腐敗行為放任自流的“真空地帶”;體系內部關系協調,不存在法律法規之間相互抵觸和矛盾之處;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律功能齊全,刑事、行政、經濟等各種法律手段相互補充,形成整體功能和綜合效益;廉政法律法規的體例安排合理,效力等級不同的法律規范協調一致。

二是健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登記、公布的制度,是科學反腐制度體系的核心內容,是體現“終端治腐”理念的一項重要措施。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已為多數發達國家采用。有的國家將財產申報的規定包含在綜合的廉政法規中,如美國的《政府道德法》、加拿大的《利益沖突法》、新加坡的《防止貪污法》、韓國的《公職人員道德法》等;有的是專門立法,如墨西哥的《公務員財產登記法》、泰國的《國家公職人員財產與債務申報國家法》等。只有建立起有效的財產申報機制,將國家公職人員的個人甚至家庭財產置于人民群眾和國家法律制度的監督之下,才能使腐敗分子的非法所得無處存藏,使其難以為所欲為,從而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是完善權力監督制度。制度反腐重在監督。如果沒有一整套嚴密的監督機制,那么,再好的制度也猶如一尊稻草人。目前黨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組成了我國的監督體系。但由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沒有徹底建立起來,即使制定了一些監督制度,在執行和具體操作的過程中,也往往形同虛設,難以發揮作用。要避免絕對權力帶來的絕對腐敗,必須全方位建立和健全監督體系。一方面要加大黨內監督力度,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強化黨內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監督的整體功能;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群眾的民主監督作用,推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監督機制。

3. 強化制度執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提高執行力始終是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應把“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作為制度執行的一個原則,讓制度的價值在執行中體現,在實踐中檢驗。

要提高反腐敗制度執行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應把領導垂范作為提高制度執行力的前提。領導干部在思想上要有制度意識,同時,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

其次,應把宣傳教育作為提高制度執行力的基礎。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不斷增強制度執行意識,養成自覺執行制度的習慣,把制度轉化為黨員干部的行為準則。

再次,把培養健康情感作為提高制度執行力的重要環節。每個人對腐敗現象都有著不同的情感。如果內心排斥和拒絕腐敗,廉潔自律也就有了最可靠的保障。培養健康情感是提高政治思想水平,達到廉潔自律、廉潔從政目標的重要基礎,是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執行力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最后,把監督檢查作為提高制度執行力的必要保證。監督機制不完善,必將造成監督錯位、缺位,導致行為越軌、權力失控、決策失誤等現象。所以,健全和完善監督制度,是黨和國家制度建設中一件根本性、基礎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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