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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與盧梭社會契約理論之比較

2014-02-13 23:35左丹丹王從
商業經濟研究 2014年4期
關鍵詞:霍布斯盧梭洛克

左丹丹+王從

內容摘要:本文從自然狀態、契約目的、簽約者、契約內容、契約結果五個方面對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進行了系統的整理,指出霍布斯通過契約論建立一種利維坦式的國家,洛克通過契約論建立一種代議制政府,盧梭通過契約論建立一種道德共同體。

關鍵詞:社會契約 霍布斯 洛克 盧梭

本文從自然狀態、簽約目的、簽約者、契約內容、契約結果這五個方面來對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進行比較,通過對簽訂契約的一系列的邏輯過程的闡述,來體現西方總體思想的演變。

自然狀態:簽訂契約的條件

自然狀態的核心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舨妓?、洛克、盧梭都認為人們在建立國家以前,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但對自然狀態的描述,有很多差異。

(一)霍布斯的 “人人相互為戰”的自然狀態

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是“人人相互為戰”戰爭狀態,人是自私自利、殘暴好斗的,人們是處在一個充滿互相斗爭、恐懼不安的自然狀態中,像狼和狼一樣處于可怕的自然狀態中。有三種原因造成了自然狀態下人們之間的爭斗:“第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則使人為了求名譽而進行侵犯”。

(二)洛克的近似“完備的自由狀態”的自然狀態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狀態充滿了自由和平等,人人不僅具有處理他的人身或財產的無限自由,也可以自由的侵犯別人的財產,“那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許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三)盧梭的“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狀態

盧梭把自然狀態描述成人們和平相處、自由平等、自然和諧的畫面。在自然狀態下,人們是“完全獨立的狀態和無羈無絆的自由”,盧梭所描繪的是人人向往的黃金時代。

霍布斯對于自然狀態的描述是較為激進的,認為人沒有道德可言,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從而得出“人人相互為戰”的自然狀態。洛克對于自然狀態的描述是比較中性的,他認為有自然法的約束能實現和平和公平,保護私人財產,但是不排除違背自然法的偶然出現。盧梭對于自然狀態的描述則是非常美好的,闡述了一種“人人自由平等”的和諧的自然狀態??梢钥闯?,霍布斯和洛克對于自然狀態的描述是相類似的,都認為自然狀態有缺陷,而盧梭描繪的則是人人向往的黃金時代。

締結契約的目的

既然霍布斯、洛克和盧梭對于自然狀態有著不同的設想,那么他們對于契約簽訂的原因也就各有不同。

(一)霍布斯:和平

“相互的恐懼就會使我們相信,我們必須從這樣一種狀態中擺脫出來,尋求聯盟”(霍布斯,1985)。他指出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和平,在“人人相互為戰”的自然狀態中,人們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權利,有著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驅使,人們同意訂立契約。

(二)洛克:保護私有財產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有缺陷的,當人們只聽從自然權利和自然法,一切的運轉都井然有序,但一旦觸及到自己的利益,就需要設立裁判者,人們結成一種社會契約,建立國家?!叭藗兟摵铣蔀閲液椭蒙碛谡碌闹卮蟮暮椭饕哪康?,是保護他們的財產”(洛克,2011)。

(三)盧梭:恢復自由、平等

“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盧梭,2011)。盧梭認為社會契約論確立的最根本目標是自由和平等,他堅持自由與平等,應該成為一切立法體系的最終目標。

霍布斯締結契約的目的相對于洛克與盧梭來說是最基本的需要,他從人的本性出發,認為人人都有保全自己、追求和平的欲望,從而訂立契約。而洛克、盧梭認為訂立契約的目的是出于某種社會需要,它們三者之間是一種邏輯遞進關系。洛克認為人的一些自然權利,比如財產權是在政治社會還沒有確立以前就有了,為了保護這種權利,從而簽訂契約。而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就是平等自由的,但他認為人類歷史是退化的歷史,而不平等的滋長是人類腐敗的滋長,從而訂立契約。

締結契約者

契約的締結是雙方的,基于不同的契約簽訂的目的,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界定了不同的契約個人。

(一)主權者與其他人的契約

根據霍布斯社會契約的理論,人們為了生存的需要訂立了一種社會契約,把自己享有的自然權利交托給一個統治者或主權者,也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于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為。所以霍布斯的社會契約理論訂立契約的雙方是主權者和其他人。國家的本質的含義“就是一大群人互相訂立信約、每人都對它的行為進行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霍布斯,1985)。

(二)成員內部的契約

洛克(2011)認為“任何人放棄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會的種種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協議聯合組成為一個共同體,以謀他們彼此間的舒適、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穩地享受他們的財產并且有更大的保障來防止共同體以外任何人的侵犯”。顯然,洛克認為社會契約是成員內部之間訂立的,訂立的目的便是安穩地享受和保護私有財產,以保證舒適、安定、和平的生活。

(三)人民與主權者的契約

按照盧梭社會契約的理論,社會契約是人民與主權者之間訂立的,盧梭(2011)假設了一種公意,“社會公約就可簡化成如下的詞句:我們每一個人都把我們自身和我們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這種由全體公民組成的最高政治權威是至高無上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它是一個絕對的主權者。endprint

霍布斯認為,契約的雙方是主權者和其他人,其他人將權利交付給主權者,并絕對服從主權者。而洛克的理論認為,契約是由成員內部訂立的,既然國家的權力是全體成員權利的交付和集中,那么國家的主權應該掌握在全體成員手中,國家的行政權可以是某一個人即君主或者某一個團體。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認為契約是人民與主權者,他假設了一種公意作為主權者,構建了一種道德上的理想國。

締結契約的內容

無論是霍布斯、洛克還是盧梭都一致地認為社會契約的締結必然是通過轉讓權利而產生的。但是三者在轉讓權利的數量和性質上發生了分歧。

(一)轉讓所有權利,主權不可被推翻

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下人們想尋求和平,就必須在他們之間達成一項契約,“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托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意志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力拿出來授予他,并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霍布斯,1985)。也就是說,人們的權利一旦讓渡,便不可收回,人們把所有的一切權利轉讓出去,主權權力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民只有絕對服從的義務。

(二)轉讓部分權利,主權可被推翻

洛克認為,社會契約的建立是人們讓渡一部分權利而形成的。人們在締結契約時讓渡給政府的只是:“在自然法許可的范圍內,為了保護自己和別人,可以做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事情”的權力,以及“處罰違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權力”。在國家的統治下,他們依然享有基本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在洛克看來,權利的締約方均不可違背契約,如果君主不能很好地保護臣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安全,人民就有權利推翻他,收回權利,建立新的政府,實現自身的權利?!傲⒎嗉热恢皇菫榱四撤N目的而行使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托相抵觸時,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洛克,2011)。

(三)讓渡所有權利,主權不可被推翻

盧梭所說的權利讓渡是一種完全的讓渡,為了解決政治的根本問題,人民在訂立契約時,“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盧梭,2011)。因此人們不能有某些特殊的權利保留,只有這樣國家才能形成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保證所有臣民的利益。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公意是不可能出錯的,主權是絕對的、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

在權利轉讓方面,霍布斯和盧梭均認為權利的轉讓是全部的,毫無保留的,主權權力是至高無上的、絕對的;而洛克認為權利的轉讓只是部分讓渡,人們依然享有財產、生命等權利,主權者的權利是受約束的。在主權是否可被推翻的問題上,霍布斯、盧梭均是把國家人格化、神圣化,認為一旦契約訂立后,是不可改變的,霍布斯認為主權者和人民共享利益,尊榮,所以不會違反契約,盧梭所設想的是一種道德理想國,他假設公意是一致而且公正的,人們之間訂立契約在理論上、概念上只有一次,國家不可能出現問題;洛克認為契約是可以取消和修改的,如果君主不能很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人民就有權利推翻政府。

締結契約的結果

締結社會契約的結果就是組成政府?;舨妓?、洛克和盧梭政府理論的區分主要可以歸結于一個最基本的方面,即建立一個什么樣的政府。

(一)利維坦式國家

霍布斯的契約理論建立的國家是偉大的“利維坦”國家,這是一個根據社會契約和人們的授權,運用全體人民的力量和手段進行共同防衛和維護和平的人格。主權者盡管集各種大權于一身,但是他代表人民的人格和意志,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在他看來,主權者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糾紛的仲裁者,其他人只能絕對服從主權者,不能有任何的不滿和反抗。

(二)代議制政府

洛克主張人們在締結契約、建立政府的時候并沒有轉讓他們所有的權利,因而政府的權力不可能是無限的、專斷的,而是有限的。洛克(2011)提到:“如果同一批人既有制定法律的機會,又擁有執行這些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權力,那么他們就很容易受到權力的誘惑,從而使自己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考慮如何使自己免受法律的限制,并使自己具有與其他人不同的利益,這就違背了成立社會和政府的最初和最終目的”。為了限制政府的權力,使其真正符合保障人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洛克提出,政府在利益上應該代表公眾利益。

(三)公意共同體

盧梭認為,公意是公眾利益的總和,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公意構成國家主權。國家全體成員的經常意志就是公意”(盧梭,2011),因此,盧梭把國家和公意彼此交混在一起,從個體到公益完美的結合,公意完全可以代表個體,代表所有人的利益,沒有讓渡的余地,沒有改進的可能。公意始終是公正的,任何人都必須服從國家的公共人格。

霍布斯所主張的利維坦式的國家是一種巨無霸式的政府,賦予統治者以極為廣泛的權力。而洛克認為人與執政者是平等的,主張一種代議制政府。盧梭尋找完美的自由和平等,不區分國家和個人、公共和私人,所以這種道德上的理想國注定不會實現。

參考文獻

1.[英]霍布斯著.黎思復,黎廷弼譯.利維坦[M].商務印書館,1985

2.[英]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M].商務印書館,2011

3.[法]盧梭著.李平漚譯.社會契約論[M].商務印書館,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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