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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與治理對策研究*

2014-03-11 03:08蔣俊杰
云南行政學院學報 2014年4期
關鍵詞:群體性利益決策

蔣俊杰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教研部,上海,201204)

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與治理對策研究*

蔣俊杰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教研部,上海,201204)

近年來,我國各地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呈現一系列新的特點:社會的結構性張力與政府治理體系的內在缺陷相互強化,施壓型抗爭和柔性表達相互結合,利益訴求和非利益的訴求相互交織,熟人社會的組織與虛擬社會的動員相結合,同類型的事件向多個地方區擴散蔓延,矛盾沖突指向對公權力的行使不滿。筆者認為,必須通過政府治理體系創新,從源頭上動態治理群體性事件:樹立科學的動態穩定新思維,拓寬地方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公民參與,加強對地方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增強社會結構的彈性,尋求多元化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

群體性事件;社會穩定;治理

近年來,我國各地社會矛盾的觸點增多、燃點降低,群體性事件頻發,并呈現出一系列新的特點,對我國的社會秩序和政府的公信力構成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創新政府治理體系,建立源頭治理、動態管理和應急處置相結合的新機制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當務之急。本文將分析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以推動地方維穩模式從“控制”到“協商”,從“被動”到“主動”,從“救火”到“防火”的有效轉變。

一、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涉及的焦點領域

群體性事件是指具有某種共同利益的群體為了達到某種訴求和目的,所進行的大規模群體性活動,比如通過集會、游行、示威、罷工、罷課、請愿、上訪、占領交通路線或公共場所等形式對社會秩序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根據“是否有組織”和“是否有直接利益訴求”這兩個維度,可將群體性事件分為“有組織—有直接利益訴求”、“有組織—無直接利益訴求”、“無組織—有直接利益訴求”和“無組織—無直接利益訴求”四個類型。[1]近年來,我國各地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向各個領域滲透,征地拆遷、企業改革、勞資糾紛、環境污染、行政執法、歷史遺留事件以及政策出臺等都成為誘因,對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構成了極大的挑戰。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研究,當前我國的群體性事件涉及三個焦點領域:征地拆遷、勞資關系和環境保護,其中征地拆遷導致的群體性事件占50%左右,環境污染加上勞資關系問題引發的群體事件占到30%左右,其他的占20%左右。[2]

在征地拆遷領域,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步伐的快速推進,征地拆遷項目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大,范圍也越來越廣,因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是各地極其棘手的問題,也特別容易成為誘發群體性事件的燃點和觸點,這類群體性事件近年來仍在高位運行。如蘇州通安事件。其次,由于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蔓延,國際經濟形勢動蕩,北美、歐洲外需市場萎縮,中國企業在海外的訂單減少,同時美元貶值和人民幣升值導致外貿企業利潤變薄,我國的勞資矛盾近年來也大幅度增加。如潮州古巷事件。再次,在環境保護領域,由于民眾的維權意識、參與意識和環境保護的理念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或環境議題也極易成為一個社區或一個城市民眾的共同訴求,并引發群體性事件,此類事件往往會以最迅速的方式將絕大多數民眾不分年齡、階層、身份而動員起來。如:四川“什邡反對興建鉬銅項目事件”、江蘇“啟東事件”、“江門反對核燃料項目事件”等。此外,由于在一些地方的行政管理中,執法者以罰代管、粗暴執法,甚至濫用權力,損害民眾利益,導致群眾不滿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呈上升態勢。

二、我國群體性事件的新特點

(一)形成原因:社會的結構性張力與政府治理體系的內在缺陷相互強化。從社會結構層面分析,社會快速轉型過程中利益分化與失衡形成的社會結構性緊張為近年來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形成提供了社會基礎?!敖Y構緊張”(Structure strain)這一概念的是美國社會學家默頓首先提出的,它是指社會文化所塑造的人們渴望成功的期望值與社會結構所能提供的獲得成功的手段之間產生了一種嚴重失衡的狀態。[3]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由于社會利益分化、社會結構失調、社會快速流動和貧富差距拉大,以及由此造成的社會心態嚴重失衡,陷入了嚴重的社會結構緊張狀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使得人們的期望值快速提升,但是社會所提供機會的空間卻進一步收窄,理想與現實之間落差進一步擴大,民眾因被剝奪感增強而產生的怨氣、不滿較為普遍。在這樣一種狀態之下,社會矛盾容易在外部因素的刺激下極易激化,群體性事件呈現高發態勢。

在政府治理體系層面,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與地方政府決策與執行機制不健全密切相關。由于地方政府決策封閉和不透明,公民利益表達的渠道,不同的群體之間也未形成公開透明的博弈機制,制度內社會沖突和矛盾緩解機制的缺失導致群體性矛盾在制度外“發泄”。目前,我國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如下決策程序:決策動議——地方分管領導負責——部門牽頭——調查研究——聽取意見——形成初步報告——部門審議——上交政府常務會議或常委會討論——社會公開。這種決策模式存在相當大的缺陷。一方面,這一模式會形成決策部門化、部門利益化的風險。在決策調研中,職能部門在快速高效要求的驅動下,往往對政策中的潛在風險預計不足,甚至帶有部門利益,容易因政策缺乏周密性而遭到利益相關者的質疑和抗議。另一方面是決策中公民參與不足的風險。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的決策過程對公民參與仍然存在體制上的排斥,“一把手”決策的強大慣性導致公民參與成為地方決策的點綴。不同群體在決策程序中缺乏利益表達、博弈、協商、妥協的渠道,這也直接造成地方政府決策速度雖然快,但在執行中經常遭到反對,甚至爆發群體性事件。

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轉型,原有的政策和法律的調整跟不上現實的需求,政策之間差異較大,這在客觀上也形成大量的政策縫隙(Policy gap)。政策縫隙是指同一領域的政策在時間、空間、社會群體之間在政策實質性內容上存在著不一致。不一致的后果使其成為在利益再分配過程中社會矛盾的沖突點或社會穩定的風險點。[4]政策縫隙造成的政策不公平、政策不到位也成為近年來我國群體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根據肖唐彪教授對西部某省1300余例城鄉居民上訪事件的分析顯示,上訪者要解決的盡管主要是“個人、家庭或家族”(67.3%)和“本村落、社區或本單位”(30.0%)的問題,但他們認為,這些問題主要是“地方政策執行不公”的問題(占44.9%),其次是地方“土政策”問題(13.5%),然后是“上級或中央政策不落實的問題”(5.3%),以及市級、中央政策不公平(1.4%)或者法律不合理(0.6%)的問題。[5]

(二)表達方式:施壓型抗爭和柔性表達相互結合。施壓型抗爭是指民眾通過群體性鬧事、造勢、越級上訪等手段,不惜一切代價,向基層政府施加壓力,迫使地方政府妥協,以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我國傳統的維穩模式以追求絕對穩定為目標,地方黨委和政府在社會矛盾化解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上往往采用單向的靜態穩定思維,更加注重事件發生后處置的速度和力度,甚至為維護穩定不惜代價。這種剛性的維穩模式也成為了民眾采取施壓型抗爭方式的制度性原因。例如,在近年的一些群體性上訪事件中,在地方發生的糾紛,公眾不信任本級政府,而是通過越級上訪、抱團上訪和串聯上訪等方式,向基層政府不斷施加壓力,最終達到滿足訴求的目的。

由于施壓型的抗爭需要進行大規模的組織動員并形成聲勢,這種抗爭方式容易與現有的法律和法規體系發生碰撞。近年來的群體性事件中,民眾開始采取“柔性抗爭”的方式?!叭嵝钥範帯笔侵该癖姙榱艘幈芊傻闹撇迷诰S權表達中采取有規律的個體或群體性的表演行為,主要手段是“非暴力不合作”。例如,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民眾有規律靜坐、集聚,甚至到政府大門集體表演“下跪”。這些方式通過互聯網和新媒體迅速傳播開來,對地方政府形成極大的壓力,成為鬧事群體實現滿足訴求的新途徑。

(三)訴求形式:利益訴求和權利訴求相互交織。當前,我國社會的中的矛盾基本上是基于經濟利益上的不平衡而引發的,社會矛盾中民眾所提出的目標指向是經濟利益,這是一個基本判斷。但是,隨著我國社會形勢日趨復雜,群體訴求心態更加復雜多變,公眾的訴求也更加多元化。部分群體除表達物質利益訴求外,一些權利方面的訴求也被激活,呈現出物質利益訴求與權利訴求相互交織的態勢。利益訴求主要表現為利益受損群體追求基本的民生保障、征地補償款、動拆遷補償款、拖欠工資以及各種賠償款等要求。權利訴求是指公眾在一系列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例如選舉權、知情權、決策參與權、公平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等。由于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異大,公眾的思維模式、表達特點和訴求重點都有所不同。從最近幾年群體性矛盾發生的現狀來看,在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沿海地區,公眾的抽象權利訴求和政治訴求開始彰顯,但是在中西部地區還主要表現為利益訴求。利益訴求可以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加以調和,但是政治訴求和權利訴求不能靠利益補償得以調節,而是要通過制度建設和法治保障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四)組織模式:熟人社會的組織與虛擬社會的動員相結合。組織化程度是判斷群體性事件性質和激烈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趙鼎新從“組織化程度、制度化程度、改變現狀的訴求程度”三個維度對集體行動、社會運動、革命、游說、常規政治等一組概念進行分類。[6]在這三個維度不同程度的組合中,集體行動、社會運動、革命、常規政治等都找到了自己的類型學意義上的空間。近年來,我國的群體性事件既有無組織化的群體性泄憤行為,也有進行周密策劃,精心組織的社會行動。后者則要求參與者行動統一、進退有序、組織嚴格,重視信息研究,環節把握準確,最終目的就是擴大影響、增加對地方政府的壓力。

在群體性事件的動員模式中,一類是“熟人社會”的動員動員。在“熟人社會”里,依憑親緣、地緣、業緣等事先存在的,既有人際關系網絡頻密互動,靠親情、交情、友情和“人緣”將同質性強的親屬、鄰里、同學、同鄉、同事、朋友、戰友等,秉持“當事人的事就是我的事的理念”,以“命運共同體”這種想象的共同體將人聚攏起來,并認為這樣的動員機制在漢源、廣安、大竹等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均能看到。[7]另一類是虛擬社會動員模式。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發布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到5.91億,其中手機網民達到4.64億,占比上升至78.5%。2013年上半年,我國新增網民2656萬人,在新增加的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比例高達70.0%,手機成新增網民第一來源?;ヂ摼W改變了信息傳播的格局,改變了社會的信息傳播方式,并從多個層面改變了傳統社會生活中事件和議題的發展軌跡。在新媒體和移動互聯網時代,群體性事件的社會動員往往借助虛擬社區和聊天平臺,并與傳統媒體相互借力,形成點到面、裂變式的動員結構,動員能力大大增強。

(五)事件影響:同類型的事件向多個地方區擴散蔓延。Daniel J.Myers(2000)使用事件歷史擴散模型,重新考察了美國1964-1971年的種族暴亂的擴散。發現暴亂不是獨立的事件,暴亂事件之間有關聯;城市之間的不同暴亂事件互相響應;網絡與大眾媒體為暴亂事件提供了擴散的渠道。[8]我國的群體事件大多都是地區性、行業性的,零星、偶發,但近年來也出現了由地方性向地區性,繼而向多個地區蔓延的動向,各利益群體的不滿情緒有結合的趨勢。例如,2008年貴州的甕安事件與2009年湖北的石首事件,2009年的吉林的通鋼事件與河南的林鋼事件,2012年的四川的什邡事件和江蘇的啟東事件,2013年的昆明PX與成都PX事件。在信息化時代,互聯網中的微博、微信以及虛擬社區為同類事件的蔓延提供了快速的傳播渠道。某個地方發生群體性事件,在極短時間內會吸引其它地方有相同訴求的群體參與和圍觀,并通過互聯網進行討論并快速學習,從而形成擴散效應。從事件發生的內在機理分析,由于我國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決策過程中公民參與的缺失,社會結構的分化形成的群體間對立,不同群體的心態失衡形成的怨恨情緒,這些都為群體性事件向地區性擴散提供了共同的制度基礎和社會基礎。

(六)沖突指向:公權力的行使不滿。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增長,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傾向嚴重,在公共服務職能以及供給的公平性方面卻嚴重削弱,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弱化,公眾的隱性不滿情緒增加。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憑借壟斷的政治權力爭奪社會資源,與民爭利。一些利益受損的弱勢群體,由于缺乏正常利益表達的機制和手段,在政策制定中處于弱勢地位,權利受到侵害,這是造成公眾對公權力行使不滿的制度性根源。同時,公眾對公權力的違法違規、不作為、亂作為的存在一種負面情緒。地方政府在公權力行使中的政策不公平、執法不公平以及司法裁判不公平極大削弱了其公信力。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由于權責不對稱,中央的政策在地方受到扭曲和變形,公眾的利益受損。例如,征地拆遷引起的維權行為,城管粗暴執法引發的社會騷亂,環境保護問題引起的集體行動等,都與公權力的行使直接關聯。無直接利益相關的社會泄憤事件也主要是民眾對公權機關不作為和亂作為的不滿情緒在特定的時空環境下的發泄。一些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并不完全是基于利益沖突,而在相當程度上是基于一種倫理的緊張或人格的沖突甚或情緒的爆發。許多積極分子說他們之所以參與行動,只是因為“咽不下這口氣”?!盀闅舛窢帯钡膱D景常見于農民與基層政府之間。[9]激發群體性事件“氣”主要來源于基層政府權力濫用造成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和干群關系緊張。

二、我國群體性事件治理對策

(一)樹立科學的動態穩定新思維。一是破除剛性的穩定觀,建立動態的穩定思維。社會沖突論的代表科塞明確提出和闡述了“社會安全閥”(social safety valve)的概念,它是指各個社會存在的為解決社會沖突,為社會或群體的成員提供某些正當渠道,將平時蓄積的敵對、不滿情緒及個人間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從而維護社會和群體的生存、維持既定的社會關系的一種制度和習俗。社會安全閥強調消除心理緊張在解決社會沖突、排除敵對和不滿情緒中的積極作用。一個社會結構越僵化,安全閥就越重要。[10]政府在維護社會穩定中要變“堵”為“疏”,通過制度建設為公民的利益表達,不滿情緒的排解提供制度化的渠道。二是擯棄運動式治理理念,建立常態化的社會穩定的體系。運動式治理強調自上而下以垂直命令、政治動員的方式,集中調動力量、配置資源,來解決社會矛盾沖突,往往能起一時之功效,但不能長久穩定。制度化的穩定,其核心就是通過公平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社會風險的防范和預警機制等,為社會穩定提供強大的制度基礎。三是摒棄“花錢買平安”的維穩思維,建立法治維穩的思維?;诶鏇_突而產生的社會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過利益平衡和補償的方式加以緩和。但是,因公眾權利受損而引發的沖突就必須要通過法治來解決。社會的穩定不僅要確立法律至上、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權等法治理念,而且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規范社會主體的行為,保障公民的權利,規范國家機關的權力運作,提升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二)拓寬地方政府決策過程中的公民參與。

在多元利益主體時代,政府大包大攬的管理方式已經過時,政府治理將是政府、公眾、企業、社會組織之間相互包容、協商、妥協的過程。在地方政府決策中,凡是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的出臺,通過公民參與,廣泛向社會征集民意,聽取公眾的意見和訴求,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決策的風險,減少決策失誤,更能增加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一是拓展公民參與的深度。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重點,拓展公民參與的深度,大力推進決策、執行和監督過程中的公眾全流程參與。在決策過程中,公民參與不僅是決策后的告知,更要推進利益相關者在決策前參與,并對決策的進程、政策的制定產生實質影響。在執行和監督過程中,通過公民參與,搜集公眾的反饋建議,并能對原有的決策進行調整和糾錯。二是拓寬公民參與決策的渠道。增強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在民情的搜集中采取“線下+線上”相結合的方式?!熬€下”是指依靠走訪、設立民情接待等形式,在決策前廣泛搜集民意,聽取意見?!熬€上”就是通過網絡和新媒體技術,建立各種在線互動平臺,與公眾進行實時溝通,如QQ群、微博、微信等。三是完善公民參與的制度。各級地方政府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確保公民有效參與的制度體系,對公眾參與主體的選擇、公眾權利的保護、公眾參與的程序、公眾參與行為規則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加強對地方政府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保?1]加強對地方政府權力的約束和監督,“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是防止地方政府侵犯群眾權利和“與民爭利”的根本之舉。一是劃清權力邊界。一方面,要對權力的來源、權力的范圍、權力的目的、權力行使的手段、權力運作的程序進行法律上的規定。另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中,厘清各層級政府之間權力的關系,理順財權和事權的關系,防止基層政府因“權小責大”形成控制式維穩模式。二是規范決策程序。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特別是要規范“一把手”在決策中權力。通過制度設計,完善民主集中制的流程,防止決策中的“一言堂”。建立決策后的跟蹤機制和反饋機制,及時把結果向社會公開;把行政決策實施后的評價和反饋作為決策方案的修正和完善的重要依據,適時動態調整和完善決策。對決策中的失誤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停止執行錯誤決策,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三是推進政務公開。政務公開是最好的“防腐劑”,各項政務權力的公開透明運行,將從制度上最大程度避免權力尋租。地方政府要進一步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并與現代網絡技術相結合,通過公開倒逼地方政府規范行為、約束權力。

(四)完善公共服務體制,增強社會結構的彈性。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公共服務,有助于縮小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平等,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基礎保障,也有利于形成以中產階層為主的社會結構,并建立有效的社會安全網,緩解社會矛盾。一是縮小區域、城鄉和不同群體間的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竟卜站然粌H是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實際上也包含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竟卜站然坏扔诠卜盏钠骄?,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有全國統一的制度安排,是全體公民的機會均等、結果大體相同,并尊重社會成員的自由選擇權。[12]當前各級地方政府要加緊推進建立有效覆蓋農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對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的農民工,納入到城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與原城市居民一樣實行同等繳費、享有同等待遇,實現外來工的本地化和農民工的市民化,賦予所有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逐步緩解因社會排斥形成社會壓力和矛盾。二是完善公共服務的供給體制。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協調合作、高效靈活的多元化、多層次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政府、社會、個人責任與義務相平衡的公共服務與社會安全網機制。三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竟卜諛藴驶暮诵木褪峭ㄟ^服務質量的持續改善,提高公眾的滿意度和認可度。在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中,政府部門通過機構整合、流程再造和職能重構,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加強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機聯系和協同,實現公共服務在不同部門之間的對接。

(五)構建多元化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一是守住司法底線。人民法院是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糾紛最為權威的機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終防線。社會矛盾糾紛本質都在于社會關系受到了侵害、社會資源被浪費、當事人雙方利益失去了平衡。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引導公眾依法、理性表達自身權利,支持群眾依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司法機關要通過程序正義,恪守獨立審判,守住法律底線,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實體正義。二是建立社會矛盾化解的協同機制。建立黨委領導,各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社會矛盾的機制建設、開展社會矛盾排查分析、指導重點矛盾化解。同時,根據行業性糾紛特點,分別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對醫患糾紛、勞動爭議、環境保護等行業糾紛化解聯動機制。三是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銜接機制。地方黨委和政府建立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多元化“大調解”工作機制,構建矛盾糾紛綜合信息網絡平臺,全面實現矛盾糾紛受理、分流、研判、預警、考評的一體化;對社會矛盾的化解做到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通過信息互通、糾紛聯合排查、部門聯動、矛盾聯合調解,提高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能力。四是積極拓展司法服務功能。以司法建議的形式為黨委、政府的決策提出顧問性法律意見,以法制宣傳、法律咨詢、公開開庭、編寫教材、法律講堂等方式,為人民群眾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咨詢和援助。

結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并指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在經濟和社會發生深刻轉型的背景下,只有通過政府和社會治理體系的整體變革,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逐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才能為實現社會動態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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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保林)

D630.8

A

1671-0681(2014)04-0125-05

蔣俊杰(1976—),江蘇宜興人,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國際合作培訓分部副主任、副教授,公共管理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會穩定、地方政府、社會治理。

2014-03-26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鄰避危機及對策研究》(項目號12CGL10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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