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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后悔權

2014-04-29 14:45王崧年
2014年1期
關鍵詞:網絡交易

王崧年

摘要:制定和落實消費者后悔權,不僅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要求,更是衡量一國市場公平文明的重要指標?!毒W絡交易管理辦法》的制定明確體現了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具有后悔權,然而,由于法規還不夠完善及其他原因,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后悔權的落實仍會存在問題。筆者在下文中嘗試以《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為背景對網絡交易中的消費者后悔權進行淺析。

關鍵詞:《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交易;消費者后悔權

一、消費者后悔權的涵義

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延伸,但又獨立于知情權和選擇權,是一種新的權利,即消費者在購買取得商品后的一段時間內擁有確定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撤銷此次交易活動的權利。消費者后悔權的確立不僅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與繁榮。

二、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規定以及理論依據

(一)消費者后悔權的法律規定

2014年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公告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毒W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①

雖然我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都沒有就后悔權制度做出專門規定,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了消費者在網絡購買活動上的后悔權,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二)消費者后悔權的理論依據

1、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即指:人擁有自主選擇訂立契約的對象、內容從而為自己創設權利與義務且不受第三人干預的自由。

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雖然基于經營者在網絡上所作出的廣告、說明而對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獲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經營者所給出的,同時消費者無法在購買之前接觸到商品,因而也無法對商品有真實直觀的了解,此時消費者雖然仍有選擇是否購買商品以及決購買何種商品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的范圍明顯縮小了。

2、公平交易、信息公開

公平交易和信息公開是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在市場交易中所必須恪守的,其中,公平交易是指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在交易地位以及交易內容上都是公正平等的;信息公開則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公開自身信息以及所擁有的所有商品信息,以便消費者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前提下決定是否購買商品。

在網絡交易中,一方面,經營者相比消費者有著巨大的經濟實力,同時經營者單方制定了商品的價格、買賣商品的支付手段、商品售后服務等,在這些方面,消費者是處于無法與經營者相抗的弱勢地位,因而難以實現實質公平,《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中所體現的消費者后悔權便是立法者為了增強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而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權利;另一方面,經營者對商品有著豐富全面的信息,消費者雖然基于經營者在網絡上所作出的廣告、說明而對商品信息有所了解,但所獲得的信息是局限在經營者所給出的,這些信息大多都是有利于經營者賣出商品的信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中所體現的消費者后悔權即賦予了消費者基于在收到商品后對商品有了直觀充分的信息了解的前提下再決定是否購買商品的權利。

三、《網絡交易管理辦法》關于消費者后悔權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七日”如何界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項規定雖然明確寫出了消費者后悔權的期限——“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以下問題:收到商品之日是以快遞單據被簽收的日期為準,還是以商品被消費者實際拿到的時間為準?因為現今代收商品的現象非常普遍,如果商品是被他人代收的,此時消費者并未實際拿到商品,甚至由于消費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會出現消費者超過七日才實際拿到商品的現象,如果不對此作出詳細的規定,消費者后悔權可能會得不到實施。

(二)消費者退貨的商品如何判定應當完好?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此項規定了消費者實現后悔權的前提——“商品應當完好”,但“商品應當完好”的標準是什么?例如電子產品,消費者往往需要拆開包裝通過試用才能判斷其是否質量完好,若之后消費者因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行使后悔權,此時,包裝得再好也無法和初始一致,而商品也已被消費者使用過了,那么是否仍能算作“商品完好”?

(三)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否合適?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贝隧椧幎m然明確寫出了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后果——“除另有約定的,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會存在有失公平的現象:假若是商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退貨還須承擔運費,這無疑對消費者權益會造成損害,是不公平的。

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七日”應以“消費者實際拿到商品”為價值目標進行界定

消費者是否會行使后悔權是以消費者實際拿到商品為前提的,消費者只有在實際拿到商品之后才能判斷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預期,也才能判斷是否應該行使后悔權。同時,經營者與消費者應該事先約定好如果出現代收情況,商品代收之日是否能視為消費者實際拿到商品之日。只有這樣,消費者后悔權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與落實。

此外,筆者認為消費者行使后悔權不應局限于七日,應該適當延長,因為由于消費者自身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根本來不及行使后悔權。

(二)消費者退貨商品的完好應以不影響經營者的再次銷售為判定標準

筆者認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不影響經營者的再次銷售即可以判定為商品完好。因為簽收打開后的商品即便包裝得再好也無法和初始一致,而部分特殊商品可能已被消費者試用過了,因此如果以包裝與商品是否有被消費者使用過來判定商品是否完好是不合理的。

(三)退回商品的運費由誰承擔應區分情況

筆者認為一概將退回商品的運費交由消費者承擔是不合理的,而應將之具體細化。例如:若因商品質量存在問題、商品外觀存在嚴重瑕疵、商品與經營者宣傳的存在明顯差異等商品自身問題的,退回商品的運費應由經營者來承擔;而因消費者單方原因行使后悔權所造成的運費才應由消費者來承擔。這樣既避免了給消費者帶來不公平的損失,也避免了因消費者濫用后悔權而給經營者帶來的損失。(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周利生:“在線交易消費者后悔去之法律探析”,《法制博覽》2013年第1期刊。

注解:

①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2014年1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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