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審前程序糾紛解決功能的制度問題

2014-04-29 14:45劉相玲
2014年1期
關鍵詞:主要問題

劉相玲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中審前程序具有一定的糾紛解決功能,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問題是調解的獨霸地位難以動搖、欠缺開發審前程序的糾紛解決功能的思維以及現實中沒有相應的制度。制度具有引導性,缺少相應的規范是制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

關鍵詞:審前程序;糾紛解決功能;主要問題;制度問題

一、概述

審前程序,即案件進入到司法領域立案后正式開庭前的一系列程序.審前程序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順利、有效、及時地開展庭審活動,是為正式的庭審活動做基礎和準備工作的。

民訴并沒有規定審前程序的概念,也沒有使用這一術語,只是在學術界存在的討論主題,但是這并不妨礙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來討論,審前程序的外延—法律法規影射的內容—即立案后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的一些程序.立案后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院和當事人雙方一起參與的活動有很多,都是庭審之前的活動,但是,他們只能叫庭前活動,不能叫審前程序,因為程序之詞包含這按照規定按部就班地進行的含義,因此,只有廣義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院同當事雙方一起進行的活動在算審前程序。

二、我國民事中的審前程序

(一)、概述

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正式開庭前,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組織下有如下活動:答辯、舉證、交換證據、整理爭點,當然,民訴中非常提倡的調解也在庭前活動中,因為民事訴訟中調解可以在立案之后、正式做出判決之前的任何時段進行,其中當然包含庭審之前。調解是民事審判中非常重要的案件分流措施,減輕法院負擔的同時讓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促進和諧,達到息事寧人的目的,因此,調解是審前程序中對糾紛解決來說非常有效和不可或缺的措施。

縱觀目前中國民訴法律體系內的審前程序,庭審之前必須經歷的答辯、舉證、交換證據、整理爭點是傳統意義上的審前程序,目的出于保證庭審能順利、公平公正、有條不紊、更有效率地進行,對于案件分流、糾紛解決來說,沒有直接的作用,當然,并不能說其沒有作用,一切存在皆合理,這些程序能夠規范庭審的進行,節省庭審的時間,同時限定當事人的行為規范,否則會承擔有損于案件的不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講,舉證程序對于案件的審結有一定影響。下文將闡述對于糾紛解決有重要作用的庭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放棄舉證權利,意味著要么不舉證,要么逾期提交證據材料,前者直接放棄證據的使用,沒有證據就要承擔無法證實主張的后果,嚴重者會導致敗訴;逾期提交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承擔不能證明主張的后果,當然,對方當事人統一質證的除外??梢?,舉證可以作為糾紛解決的措施,但是只能是一種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的非正常措施,不利于糾紛的真正解決,只是在法律的威懾下暫時維系的表面的和諧和平衡,一旦條件成熟,這種平衡很有可能成為社會攻之的詬病,對于糾紛解決來說,本人不太認同此程序的糾紛解決能力。

(二)、糾紛解決制度的重點——調解

除舉證制度之外,審前程序中能夠作為糾紛解決措施的還有調解和當事人和解,部分案件在正式開庭之前不許進行調解,大多數案件沒有強制調解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2、勞務合同糾紛;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5、合伙協議糾紛;6、訴訟標的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不管民事訴訟開庭審理之前還是開庭審理中,只要案件還沒有形成判決,只要當事人愿意,就有機會進行調解。調解的地位是在國家大調解的背景下逐步穩固的,適應了國家和諧的主題,現在的派出所、法院都有專門的調解室,用來吸收和消化治安糾紛和輕微的刑事違法以及民事糾紛,民事訴訟是當事人相對自由的司法領域,以尊重當事人意志自由為原則,因此,調解在民事訴訟領域有著其得天獨厚的地位和作用。相較于庭審,調解自身有著消化糾紛、化解矛盾、尊重當事人雙方意志、節約司法資源等自身優勢,因此,在審前程序中,調解是非常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

三、主要問題

就我國目前的審前程序而言,其糾紛解決功能只有上述兩種,當然,相較于國外,國外還有答辯失權制度以及不應訴判決程序、訴訟和解制度、美國的簡易判決制度和德日的中間判決制度等糾紛解決制度,我國在此方面表現得相對匱乏,這也是目前我國審前程序糾紛解決功能制度上的主要問題。

目前,民事訴訟審前程序中的調解主打現象是不正常的,調解始終不能代替司法判決,其內容的隨意性和結果的欠權威性,掩蓋了許多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比如說,許多法官為了化解糾紛,采用欺騙當事人雙方的方式得到矛盾的化解,表面上看雙方都沒有反對,實際上是將矛盾掩蓋了,沒有根本化解矛盾。審前程序的糾紛解決功能主要目的是以其具有司法權威的手段和具有與審判同等效力的結果來分流出沒有必要或者不能進入審判領域的案件,緩解法官審判的壓力、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理應是非常理想的制度,但是目前在中國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具體原因闡述如下。

(一)、目前民事訴訟領域調解制度地位不可動搖

調解是在大調解的司法背景下提出的,其重要性上文已經闡述,在此不贅述。調解地位的不可動搖性使得其他糾紛解決制度很難有存在的空間,加之,從表面上看調解已經能有效地分擔案件壓力,沒有必要存在其他的制度以保持制度的簡練。

(二)、缺少引進其他更適用的糾紛解決制度的思維

“調解熱”熱得人們還沒有回過神來,很少有人會想到引進其他糾紛解決措施來彌補調解的不足,在調解的熱潮冷靜下來之前,上呼下效的效應使得調解在思維中的地位是難以動搖的。

(三)、現實審前程序制度中能夠起到糾紛解決功能的制度缺少多樣性

目前制度中,審前程序能起到糾紛解決功能的措施只有調解,舉證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講案件分流,但是不能解決糾紛,沒有其他的制度能在審判程序進行之前,獨立地、具有司法權威地解決糾紛,而國外有相對來說比較發達的審前案件分流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我國民事訴訟中審前程序具有一定的糾紛解決功能,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問題是調解的獨霸地位難以動搖、欠缺開發審前程序的糾紛解決功能的思維以及現實中沒有相應的制度。制度具有引導性,缺少相應的規范是制度上存在的主要問題。(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 《民事訴訟法》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猜你喜歡
主要問題
公司EVA現狀及EVA驅動因素分析
新時期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路徑研究
淺談大學生就業指導課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我國學前教育管理體制面臨問題探究
后期特效在影視中的應用
探究數字化自動系統出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
進口橄欖油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當前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關系發展中存在問題分析
淺談施工企業項目部工會管理
臨床免疫檢測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